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交易所稽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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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交易所稽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交易所稽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
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规范和发展,各交易所的规章制度逐步完善,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市场行为渐趋规范,稽查工作有所加强。为贯彻国发〔1995〕22号文件、〔1996〕10号文件和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证券、期货交易所稽查工作,现通知
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交易所稽查工作。加强监管和稽查工作是证券、期货市场正常运作的客观需要,应成为市场监管工作的主旋律。交易所处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第一线,稽查工作作为监管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担负着监管市场运作,查处违规行为的繁重任务,其目的就是保
障证券、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好稽查工作对于发现问题、堵塞漏洞、防范风险、惩处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提高交易所整体监管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各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稽查工作,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
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稽查人员的作用,树立稽查部门的权威,切实在人员、资金、设备上给予支持,抓紧抓好,使交易所的规范化水平跃上一个新台阶。
二、明确交易所稽查工作的职责。交易所的稽查工作既有事前的检查、预防,又有事中、事后的监督处理;既涉及场内交易的监控,又涉及场外经纪业务的稽核;既有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又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贯穿于交易、结算、交割等交易所工作的各环节。同时,稽查工作
还应在交易所内部整体监督制约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交易所的稽查工作需逐步做到既能够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防患于未然,又要能够对发生的违规事件及时处理。交易所稽查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对市场风险的实时监控;对会员和客户的监察和审计;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监督
交易所各部门执行法规、政策、规章、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负责向交易所领导和有关方面反映;其它有关职责。
三、加强稽查机构建设,从组织上保障稽查工作的开展。各交易所要设立独立的稽查部门,抽调强有力的业务骨干,充实稽查队伍,稽查人员一般不应少于5人,稽查部门须由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主管。凡未设立稽查部门的交易所,要于今年9月底之前设立。各交易所要加强对
稽查人员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稽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稽查工作水平。
四、建立、健全稽查工作规则制度。各交易所根据国家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所的规章制度,并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稽查工作规则制度,明确稽查工作职责、权限、程序及要求,使稽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同时,要严格按照稽查工作规则办理稽查业务。稽查工作规
则制度主要包括:稽查部门内部岗位责任制度、市场风险实时监控制度、对会员和客户的监察和审计制度、对代保管库或交割定点仓库的监察和审计制度、对违法和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制度、对交易所内部各部门执法情况的监督制度等。各交易所应于今年年底之前将稽查工作规则制度报我
会审核批准。
五、建立市场实时监控预警系统。各交易所要尽快建立起对市场的实时监控系统,对资金、成交、持仓、清算(结算)、交收(交割)等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控。及时了解市场运作情况,确定跟踪调查对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完善基础工作,加强稽查工作的横向联系。各交易所要建立稽查工作信息系统,健全稽查工作指标体系,存储有关稽查工作信息,并建立案件档案库,保存各种原始资料和凭证,为稽查部门配备所需的设备和工具,同时应认真做好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保密工作。各
交易所要互通稽查工作信息,在案件查处中互相协助,加强稽查工作的横向联系,逐步建立交易所和交易所之间的稽查工作信息网。
七、建立、健全备案、报告制度。对于违反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等规定的一般案件,交易所查处后要按季度汇总报我会备案。对于情节严重的大案要案和超出交易所权限的案件,交易所要及时向我会报告。各交易所要注意积累经验,吸取教训,定期总结稽查工作,并于每年度末,向
我会提交书面年度报告。
八、确定近期稽查工作重点。各交易所要按照国务院、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和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的要求,在做好日常监管、稽查工作的同时,密切联系本所实际,针对市场的一些问题,确定近一时期的稽查工作重点。证券交易所重点稽查会员或客户操纵市场行为和上市公司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期货交易所着重打击操纵市场、欺诈等违规行为,重点稽查国有企事业单位投机交易行为、各类金融机构从事商品期货自营或代理业务行为、期货经纪公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等行为。各交易所应于今年年底以前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一次重点检查,深入查处有
关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整顿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障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199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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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


承德市人民政府令

[2004]第15号

《承德市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已经二OO四年二月二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四年二月十四日


承德市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市区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大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造成大气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消除污染,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市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工商、建设、城管等相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否则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五条 本市对主要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市环保局根据本市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拟定本市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市环保局及时申报并缴纳排污费。经审核,对未超过核定排放量和排放标准的核发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核定排放量和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责令限期治理。
第六条 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闲置的,必须事先报市环保局批准。
第七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采用节能技术以及开发利用电、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改善能源结构。推广使用新型炉具和低硫煤、固硫型煤。
凡在我市销售和使用的各种炉具和污染治理设备必须经过省级环保部门认证,并在市环境保护局登记注册。

第三章 防治燃煤产生的污染
第八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环保部门不得批准新建取暖锅炉;规划部门不得批准新建锅炉房。
市区“三街两路两门”范围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禁止使用原煤散烧锅炉,现有原煤散烧锅炉按市政府的规定限期拆除;
城市建成区、开发区限制使用原煤散烧锅炉,现有原煤散烧锅炉排放浓度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超过排放标准的按市环保局要求限期治理,严禁洗浴业、餐饮业使用原煤散烧炉具.
其他区域所有燃煤设备必须配备高效脱硫除尘设施(除尘效率≥95%)或燃用低硫优质煤。
第九条 推广使用城市煤气。煤气管网内新建住宅楼及具备供气条件的区域内楼房煤气管道必须入户。
第十条 市内各售煤单位禁止向本市建成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不符合低硫优质煤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禁止任何单位在本市建成区内使用不符合低硫优质煤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
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工商局对本市建成区低硫优质煤的质量标准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环保局负责对炉前在用煤的污染物含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
第十一条 市区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市公安局、环保局负责组织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年检、路检、抽检。严禁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使。
检测范围为在市区注册的所有汽油车、柴油车;抽检由市环保局在机动车停放地进行,抽检数量需达4%以上;路检由市公安局依法进行。
第十二条 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必须到有资质的维修企业(经公安、交通和环保部门认定)进行治理。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报废。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员必须保证污染物净化装置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十四条 向大气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禁止在市区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在建成区道路及其两侧和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
第十六条 在市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第十七条 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建筑工地周边必须设置围挡,对用于施工的主要临时道路进行铺装,垃圾及施工料场要有遮盖或喷洒降尘。禁止混凝土现场搅拌。

第六章 防治油烟废气污染
第十八条 饮食、洗浴业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严格限制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场所。
第十九条 餐饮、洗浴业开办前必须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环保部门对符合规定和要求的,核发排污许可证,无排污许可证的工商行政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建筑面积80M2(含80M2)以上或三个灶头(含三个)以上的餐馆、酒店,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建筑面积小于80M2或三个灶头以下的,必须安装专门的油烟管道,不得无组织排放(敏感区除外)。
排烟管道应由具有技术资质的单位设计安装并密闭连接,按要求预设监测采样孔。
第二十条 现有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产生油烟污染扰民的,由市环保局进行限期治理或报市政府责令停业。
第二十一条 居民集中区、文教卫生区和行政办公区不准建设露天烧烤点和露天炸食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或者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 拒绝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大气污染物排放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二) 拒绝环保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闲置、停用或者拆除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的;
(四) 使用未经环保部门认证或注册的炉具、大气污染治理设备的;
(五)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市区和城镇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以及不能按要求进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
第二十三 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限期治理,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可处以应缴数额50%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城市集中供热区域内新建取暖锅炉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拆除,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新建住宅楼及具备供气条件的区域内楼房煤气管道没有入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洗浴业、饮食业使用原煤散烧,逾期未改用石油液化气、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的,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煤设施。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无组织排放油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机动车尾气合格证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市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居民集中区、文教卫生区和行政办公区建设露天烧烤点和露天炸食点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指双桥区内规划建成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OO四年三月一日起实施。《承德市市区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和《承德市人民政府控制市区大气污染措施通告》同时废止。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江苏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93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江苏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
  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江苏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江苏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省信息产业厅 省财政厅
  (2004年9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增强信息产业核心竞争力,省政府设立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为进一步加强专项经费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每年由省财政安排,省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成熟度高、具备市场竞争能力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多方面资金,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及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成立省专项经费管理协调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二)审议专项经费年度使用计划;
  (三)审议专项经费资助的重大项目;
  (四)协调解决专项经费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省专项经费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信息产业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等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
  第七条 省财政厅是专项经费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信息产业厅拟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二)安排专项经费年度支出预算;
  (三)依据资助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下达项目资助经费;
  (四)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信息产业厅具体负责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省财政厅拟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有关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研究提出专项经费年度资助重点和资助项目指南,统一受理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申报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开展对申报资助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与省财政厅共同提出资助项目经费安排的建议,编制下达专项经费资助项目计划;
  (五)负责专项经费资助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及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的合同签订、资助项目监理、验收、统计,并向专项经费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资助项目的进展情况;
  (六)完成专项经费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经费资助范围与对象

  第九条 专项经费主要资助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中全局性、基础性、先导性、示范性、带动性重大项目或工程及相关信息化建设。
  第十条 专项经费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产业化条件好,具备市场竞争力的重点项目;
  (二)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群;
  (三)信息化应用条件好,对产业有一定的带动性,有利于产业发展;
  (四)资助项目的承担主体应具有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五)资助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优先资助获得国家资助的重大项目和地方资助项目,促进产业化。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资助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三)企业的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有较高的资信等级。

  第四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资助项目和业主的不同特点,专项经费的资助方式主要分为拨款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
  拨款资助。主要用于基础性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不超过资助项目总投资的50%。
  贷款贴息。采用半贴或全贴的方式。主要用于集成电路制造及相关生产过程的资助项目。根据贷款规模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由省信息产业厅发布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专项经费资助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或者企业与技术依托方联合按要求向所在地省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报。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也可直接向省信息产业厅申报。
  第十五条 省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资助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专项经费资助项目建议书;
  (二)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四)可以说明资助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六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 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建立专项经费资助项目评审专家库,由省信息产业厅从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的资助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专家组由省内外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资助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等作出客观评价,并出具明确的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省信息产业厅、财政厅依据专家组的评审结果,提出资助项目经费安排建议。经省信息产业厅网站公示一周后,报专项经费管理协调小组审定。经审定的资助项目,由省信息产业厅、财政厅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后,由省信息产业厅与有关责任方签订专项经费资助项目合同。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资助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资助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资助项目顺利实施,定期向省信息产业厅、财政厅报送资助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省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了解当地资助项目的进展情况,协调解决资助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并向省信息产业厅及时报告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专项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经费由省财政厅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经批准的资助项目,其资助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现行财政国库资金拨付办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的专家评审、跟踪、验收及相关资料的编制、审核等工作经费从专项经费中列支,总金额不得超过专项经费总额的1%。
  第二十三条 资助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专项经费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的行为,省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资助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信息产业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资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