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体系审核员和认证实验室评审员国家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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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体系审核员和认证实验室评审员国家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质量体系审核员和认证实验室评审员国家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质量体系审核员和认证实验室评审员国家注册管理办法》已于1995年1月13日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现予以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从事认证工作的质量体系审核员和认证实验室评审员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对质量体系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认证实验室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实行国家注册管理制度。
第三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授权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China National Registration Board forAuditors)〔简称国家注册委员会(CRBA)〕,负责审核员、评审员的考核、评定注册资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注册委员会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机构及团体的代表和专家组成的评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审核员、评审员国家注册的具体实施细则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对审核员、评审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三)负责实施对审核员、评审员的资格评定;
(四)负责对国家注册审核员、评审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五)负责处理与国家注册工作有关的申诉。
第五条 审核员、评审员国家注册的程序是:
(一)个人申请。申请国家注册审核员的,有两名相应资格的国家注册审核员介绍;申请国家注册评审员的,有两名相应资格的国家注册评审员介绍;并由认证机构或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二)国家注册委员会考核、评定注册资格;
(三)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颁发注册证书。
第六条 申请国家注册的审核员、评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正确执行有关认证的方针、政策、法规,熟悉相应的质量管理或者实验室评审的标准、指南和有关规定;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接受过国家批准的认证培训机构的培训,并且取得合格证书;
(四)从事三年以上认证、质量监督、质量管理或者产品检验管理工作,并且有质量体系审核或者实验室评审的工作实践;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评价能力,能够解决审核或者评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六)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第七条 国家注册审核员、评审员的权利:
(一)受认证机构、评审机构的聘用,可以承担注册范围内的审核、评审任务;
(二)受国家批准的认证培训机构的聘用,可以承担有关业务培训授课任务;
(三)受认证咨询机构聘用,可以承担有关认证咨询业务。
第八条 国家注册审核员、评审员的义务:
(一)严格按照有关认证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审核、评审工作;
(二)尊重客观事实,保证审核、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在审核、评审工作中,如实记录被审核、被评审方的现状,不得提示其改变现状;
(三)严格按照注册范围从事审核、评审工作,对出具的审核、评审报告负责;
(四)保守被审核方、被评审方的技术秘密;
(五)不得对被审核方、被评审方既提供咨询又进行审核、评审工作;
(六)接受国家注册委员会和聘用机构的监督;
(七)按规定向注册委员会交纳注册费用。
第九条 聘用机构有权对其聘用的国家注册审核员、评审员进行监督,对违反职业道德、有失公正、谋取私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及处理情况应当在十日内向国家注册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国家注册委员会对注册的审核员、评审员实施监督管理。对不能履行第八条所述的各项义务,或者证实不适合承担审核、评审工作的,经国家注册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暂停或者撤销注册资格、收回注册证书。
第十一条 国家注册审核员、评审员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国家注册审核员应当至少进行五次有效的质量体系审核活动;国家注册评审员应当至少进行二次有效的实验室评审活动。
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应当向国家注册委员会申请办理重新确认和换证手续。
第十二条 外籍人员可以向国家注册委员会(CRBA)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家注册委员会(CR-BA)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十三条 对特殊行业的审核员、评审员的国家注册管理,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执行国家注册委员会的相应规定。
第十四条 国家注册委员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认证质量体系检查员和检验机构评审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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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年来,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高等教育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特别是在“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的支持下,以原共建高校为主体的地方高校,充分发挥行业办学优势和区域经济服务能力,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在促进国家科技进步和服务社会、行业、地方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受到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力水平的影响,地方高校(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整体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的要求。相当一部分地方高校的办学条件有待改善,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亟待加强,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需要提高。

  因此,进一步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完善中央财政对地方高校发展的支持政策,探索和建立保障有力的地方高等教育投入新机制,对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区域协调发展、提高地方高等教育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央财政决定在原“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设立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地方高校的重点发展和特色办学。以原共建资金支持的普通高校为主体,适当扩大支持范围,重点支持一批办学层次较高、办学特色鲜明、符合行业和地方区域经济及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高校。进一步改善其办学条件,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和科学研究水平,增强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社会进步以及行业发展服务的能力。同时,建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投入的联动机制,在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下,切实发挥地方财政对地方高等学校发展的投入主体作用。

  为规范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1、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3、××省(区、市)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申请汇总表

  4、××省(区、市)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特色重点学科项目预算申请汇总表



  

                            财政部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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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附件1: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高等教育区域协调发展,提高地方高等教育质量,中央财政设立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地方高校的重点发展和特色办学。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地方高校(以下简称地方高校),包括:
(一)原“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支持的普通高校;
(二)其他办学层次较高,学科特色鲜明,符合行业和地方区域经济及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上述要求提出本省(区、市)地方高校支持范围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各省下划高校数量、高等教育规模和向中西部区域倾斜的原则确定中央财政支持的地方高校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方高校重点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
(一)特色重点学科建设
支持地方非“211工程”学校国家重点学科的学科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条件建设等。
(二)省级重点学科建设
支持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条件建设。
(三)教学实验平台建设
支持基础教学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建设。对涉及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决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建设予以优先支持。
(四)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
支持高校科学构建科研和实践教学体系,建设科研平台、工程训练中心、创新基地和实训实践基地。
(五)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校园水、电、气、暖等主要基础设施更新和节能改造,校园网络基础建设,数字图书信息资源和共享平台建设。
(六)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
支持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师资队伍培训和学术交流,以及创新团队建设。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择优促优、突出重点、扶持特色”的原则。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大对本省(区、市)高校的财政投入。地方高校应积极筹措资金用于相关的配套条件建设,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省(区、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结合地方财力,确定规划期内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和建设目标,在专项资金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指导地方高校编制建设规划(三年一期)。规划电子版汇总报送财政部备案。
(二)地方高校根据建设规划确定年度申报项目,填写“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2),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部门。
(三)省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地方高校提交的申请书开展项目评估,编制《××省(区、市)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申请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文件、地方高校项目预算申请汇总表和专家评审意见。
(四)财政部对各地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后,确定并下达项目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应在中央财政项目预算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预算批复到有关地方高校。
第八条 特色重点学科项目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特色重点学科项目”的意见》(教研〔2009〕3号)精神实施,纳入专项资金统一管理。项目预算由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编制《××省(区、市)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特色重点学科项目预算申请汇总表》(格式见附件4),与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一并报财政部。财政部单独审核下达项目预算。
2007年经教育部批准的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均应按一级学科建设“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各有关地方高校在编制特色重点学科项目预算时要突出综合优势和整体水平,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和新兴学科的生长。2007年经教育部批准的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均应按二级学科建设“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各有关地方高校在编制特色重点学科项目预算时要突出特色和优势,在重点方向上取得突破。
第九条 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高校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将拟报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进行去密处理后再上报。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一)地方高校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专项资金项目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财政部批准。
(二)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管理。项目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如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完成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捐赠赞助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四)在项目实施中,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当地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估、监督、检查和管理,应于每年年底前编写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财政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考核和追踪问效
(一)财政部将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对地方财政投入努力程度较高、项目绩效评价整体较好的省份,中央财政将在安排下年度资金时给予倾斜。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地方高校,中央财政将不再给予支持,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 申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中央专项资金;
2. 截留、挤占、挪用中央专项资金;
3. 资金使用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 项目绩效评价情况差。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管理办法,完善制度建设,加强资金管理,并积极探索管理机制创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2〕213号)同时废止。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010/P020101026613701280185.doc
附件2:项目申请书.doc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010/P020101026613701419511.doc
附件3.xls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010/P020101026613701524665.xls
附件4.xls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010/P020101026613701625396.xls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5〕92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嘉兴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4〕79号),设置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主管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正处级行政机构,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同时挂嘉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全市重大事故调查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受委托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政策,制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研究拟订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监察职权。依法监察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和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参与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
(九)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管理直属单位,指导有关协会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综合协调和管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文秘、档案、机要、政务信息、会务、财务和车辆等后勤管理;负责对外联络和接待;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党员日常管理。
研究拟订工矿商贸行业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和组织听证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队伍的行风管理及对执法队伍依法行政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业务考核;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工作;组织指导有关安全生产科研及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报批和监督检查。
(二)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处
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起草重要文件及报告;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市级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组织协调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并负责有关考核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发布安全生产信息;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级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编制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参与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负责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实施工作;负责市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日常管理工作。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等情况;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参与相关行业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四)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处(矿山安全监察处)
负责监督检查矿山、冶金、有色、建材、地质、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行业等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指导和协调矿山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矿山和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发证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等情况;依法负责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铁路、建筑、旅游、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人员编制
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员编制15名(含纪检、监察和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 5名。
四、其他事项
设立嘉兴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为监督管理类科级事业单位,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本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受理有关群众举报投诉;负责查处违反安全生产行为,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区)安全生产监察机构行政执法工作。
人员编制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