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4:08:47   浏览:81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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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深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和材料,经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材料。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下简称案卷评查),是指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议并由此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

  第四条 案卷评查应当坚持发现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案卷评查工作。

  案卷评查的具体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评查组织机构)负责实施。

  行政执法机关也可以自行对其下属机构或受其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全面真实反映行政执法活动,体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要求。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在具体行政行为完成后,应当依法将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立卷归档。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备案卷管理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案卷管理工作。

  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立卷责任人的立卷和归档工作;

  (二)负责案卷的接收、审核、保管、利用、编研和统计工作;

  (三)按照规定定期将案卷移送档案管理机构;

  (四)与案卷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案卷评查标准

  第九条 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两部分。基础标准是判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基础标准根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设立若干项目,凡有一项不达标的即评定为不合格案卷。

  一般标准是判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合理以及案卷档案制作质量的标准。一般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要求和案卷归档规范设立若干项目,每个项目下设若干要素,并设定相应分值。对不符合要素要求或案卷归档规范的,扣除相应分值,最后余分即为案卷得分。

  第十条 行政处罚案卷的基础评查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三)实施行政处罚是否准确适用法律;

  (四)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实施行政处罚是否依法履行主要程序;

  (六)实施行政处罚是否存在导致该行政行为无效的其他情形。

  行政许可案卷的基础评查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具有法定依据;

  (二)行政许可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

  (三)实施行政许可是否准确适用法律;

  (四)行政许可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五)实施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履行主要程序;

  (六)实施行政许可是否存在导致该行政行为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卷的一般评查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裁量是否适当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三)行政处罚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四)案卷归档是否规范。

  行政许可案卷的一般评查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二)行政许可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三)案卷归档是否规范。

  第十二条 具体的评查标准和方法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 案卷评查程序

  第十三条 案卷评查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每次抽查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

  案卷评查可以检查全部案卷,也可以按时间段、案卷序号或者其他方式抽查部分案卷。

  评查组织机构可以组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机关对有关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交叉评查。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成立案卷评查小组。评查小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选报的评查人员组成,也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参加。

  第十五条 案卷评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评查工作方案,确定案卷评查的有关事项;

  (二)确定评查人员;

  (三)在开展案卷评查7日前书面告知行政执法部门评查的时间和要求;

  (四)评查人员对照案卷评查标准审查案卷;

  (五)评查组织机构在评查结束后制作案卷评查单,并将案卷评查情况反馈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如对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查结果之日起3日内向评查组织机构提出。

  评查组织机构对有异议的案卷进行复核,确认评判有误的予以修正,并最终确定案卷成绩。

  第十七条 评查人员评查案卷应当公平、公正,不得隐瞒案卷问题。

  评查人员对所评案卷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对可能影响公正评查的,评查组织机构应当要求有关评查人员回避。

  第十九条 被评查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章 案卷评查结果

  第二十条 评查组织机构应当在案卷评查结束后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组织的案卷评查,应当在结束后20日内将评查情况抄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案卷评查的结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体系和政府机关绩效考核体系。

  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组织案卷评查的,评查结果应当作为公务员年终考核等相关考核和内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评查组织机构可以对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案卷优秀率较高的被评查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案卷不合格率比较高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评查组织机构对不合格的案卷,如果发现执法行为明显违法的,可以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出具《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或者《行政执法督察意见书》;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有关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行政过错的,可以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移交行政监察机关处理。

  在案卷评查中发现除前款所列情形之外其他不符合案卷评查标准的问题,评查组织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给行政执法机关,要求其改进工作,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20日内向评查组织机构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查组织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行政监察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评查案卷的;

  (二)拒绝接受案卷评查的;

  (三)不按时报送评查情况报告的;

  (四)弄虚作假、制作虚假案卷的;

  (五)对评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案卷评查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对案卷评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本辖区、本部门的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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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

林涛


[内容提要] 

  随着《反垄断法》的颁布实施以及相关配套法规及措施的不断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执法迈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本文试对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即经营者集中审查)体系作一个简单的总结和梳理,包括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法律依据、经营者集中定义、反垄断审查执法部门、经营者集中的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经营者违法集中的处罚以及经营者提起行政复议及/或行政诉讼。

主题词:外资并购 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审查


  2007年8月30日,被誉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并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3日,《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宣告生效;2008年8月23日,经营者集中的执法部门--商务部反垄断局(以下简称“反垄断局”)挂牌成立。至此,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执法迈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虽然相关配套法规尚需不断完善),同时也宣告了在我国施行逾五年的包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在内的相关反垄断审查条款退出历史舞台。

  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至2009年3月20日,商务部共收到40起经营者集中申报,反垄断局依法立案审查了29起,目前已审结25起:其中无条件批准23起,附限制性条件批准1起(英博集团公司收购AB公司),禁止了1起(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的经营者集中)。可以说,当前中国的反垄断审查(尤其是经营者集中审查)得到了全球各界人士前所未有的关注。笔者结合自身长期从事外资并购的经验,试对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即经营者集中审查)作一个简单的总结和梳理。

1. 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法律依据
1.1 法律:《反垄断法》第四章“经营者集中”;
1.2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1.3 部门规章:拟出台(已出征求意见稿)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暂行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办法》及《关于对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等;
1.4 规范性文件:反垄断局出台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及《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等。

2. 经营者集中定义
反垄断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中并未对经营者集中作出直接定义,而是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三种方式:
2.1 经营者合并;
2.2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2.3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根据《经营者集中申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上述“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包括:(一)取得其他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二)虽未取得其他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但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能够决定其他经营者一名及以上董事会成员和核心管理人员的任命、财务预算、经营销售、价格制定、重大投资或其他重要的管理和经营决策等。 此外,该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设立一个新的企业,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条所称的经营者集中”。
3. 反垄断审查执法部门
《反垄断法》实施之前,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共同承担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执法工作;《反垄断法》施行之后,根据国务院职能分工,商务部是负责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执法部门,反垄断局具体承办这项工作[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三部门分工执掌反垄断执法权,分别负责对“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垄断及价格垄断行为的执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成立价格监督检查司,负责“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了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根据笔者的理解,该等“国家安全审查”与反垄断法并无直接关系,其职能将由发改委、商务部等部委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来共同承担。
4. 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4.1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4.2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定义及计算办法,《经营者集中申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作出具体规定。
应注意的是,即使经营者集中未达到上述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局也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商务部目前已公布了《关于对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草案)》的征求意见稿。

5. 经营者集中申报主体
根据《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经营者合并方式的集中,由参与合并的全部经营者申报;其他方式的经营者集中,由取得控制权或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申报,其他经营者予以配合。 申报人可以自行申报,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他人代理申报。

6. 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
申报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具体内容及细节应参照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
6.1 申报书。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申报人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证明,境外申报人须提交当地有关机构出具的公证和认证文件。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当提交经申报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6.2 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包括:集中交易概况;相关市场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主要竞争者及其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市场进入;行业发展现状;集中对市场竞争结构、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国民经济发展、消费者以及其他经营者的影响;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效果评估及依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如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意见等。
6.3 集中协议。包括:各种形式的集中协议文件,如协议书、合同以及相应的补充文件等;支持集中协议的各类报告,如集中交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行业发展研究报告、集中策划报告以及交易后前景发展预测报告等。
6.4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6.5 反垄断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7. 经营者集中豁免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度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在当地预交的比例,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核定,2001年预交比例为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40%。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销售分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西南销售分公司、西北销售分公司和大连海运分公司从2001年度起,不在当地预交所得税,由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统一在北京合并缴纳。各销售分公司2000年度在当地预交中超交的所得税,统一由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抵减2001年度应预缴的所得税。


200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