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学校的教学大楼不能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张亚雯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9:40:51   浏览:82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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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某县一私立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180万元用于购置图书和教学仪器等,拟用学校自有的教学大楼评估作价300万元作为抵押担保物。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在研究此贷款时为私立学校的教学大楼可否作为抵押物发生争论。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作抵押,但私立学校是以盈利为目的,因而其财产可以抵押;另一种意见认为,学校的目的是教书育人,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其教学大楼不能作为贷款抵押物。
  本文例子争议的焦点是对私立学校的属于“盈利性”还是“公益性”的认定上,继而引发对《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的适用上的分歧。
  笔者认为,判断学校的教学楼能否作为抵押物,不能仅从抵押物所有权人的公立、私立属性上区分,而应从学校的办校宗旨和抵押物的社会功能上来界定。就本文例子而言,私立学校的教学大楼是不能作为抵押物的。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规定的内容是清楚的。本条的规定表明两条意思:一是学校之类的事业单位应当视为绝对的公益单位,至于这类事业单位是公立的还是私立的,《担保法》并不考虑。我国《担保法》于1995年开始实施,按当时的法律规定,学校都是公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相隔两年之后,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此规定从行政法规的角度确认了私立学校的“公益性”。因而,私立学校并没因学校的投资者为个人而改变其设立宗旨的“公益性”。二是该校拟抵押的办公大楼属于教育设施,依《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如果抵押之后学校无力偿还贷款,银行对教学大楼行使抵押权,那么教学大楼的所有权和功能将发生变化,势必影响到学校教学职能的发挥,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且将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而抵押权也是难以实现的。因此,本文例子中私立学校的教学大楼是不能作为抵押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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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计制度 》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计报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计制度 》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计报表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2年4月2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计制度》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计报表管理规定》已经全国建设银行计划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金融统计暂行规定》和建设银行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统计和中国金融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行业务经营信息交流的基础工作。
第三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计工作 ,除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金融统计暂行规定》外,还应认真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统计工作的任务和职责
第四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统计法令及本行的工作要求要求,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积累统计资料,进行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为领导决策、业务管理提供真实可靠的统计资料,实施统计监督。
第五条 统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1、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编报统计报表。
2、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或人员建立使命原始记录制度。
3、科学、系统地搜集、整理、积累各项业务统计资料及国民经济有关统计资料,汇编成册,提供信息。
4、开展统计分析。充分开发和利用统计信息资源,经常开展有针对性的统计分析,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分析报告。
5、开展统计分析预测。根据统计资料反映的业务活动规律和数量对比关系,运用现代化统计方法,对建设银行业务活动和国民经济发展变化的前景进行预测,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加强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当好领导参谋。
6、实施统计监督。统计监督是统计工作的重要职能。统计数据是对各项精力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利用统计数字对业务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促进业务正常发展,资金合理运用。
7、统一管理本行统计报表。各种统计报表由总行和省一级分行制发,并由综合统计部门统一审查和编号。省一级分行可以在总行制发报表上作适当补充,省以下各中心支行、经办行原则上不制发统计报表。要避免统计报表的烦琐、重复,严禁乱发临时性统计报表。
8、协调、管理全行统计工作。综合统计部门要严格马关,认真审查各业务职能部门对下布置的种类有关专业统计报表的规章制度、工作要求等,避免重复和政出多门。
9、管理和提供统计数据。凡公开发表全行性的统计数字,由各行综合统计部门整理并报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其他部门无权对外公布综合性统计数字。对外提供本部门专业性统计数字先征得综合统计部门同意。
10、建立统计信息网络。运用现代化技术,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储存、传递 。各行要积极创造条件 ,使统计在设备、技术操作等方面向电子计算机方向发展,逐步建立起电子化统计信息网络。

第三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条 总行在计划部设置统计处,负责建立健全全行统计制度和制定全行综合性统计报表,埝才协调全系统的统计工作,组织完成各项统计任务,管理统计资料。负责对总行各职能部门制发的各统计报表审查编号,严格把关。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应设统计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负责制定辖内统计制度实施细则和综合统计报表;领导和协调辖内的统计 工作;完成总行布置的和本行有关的统计任务;组织辖内各项统计资料及工作经验交流;管理统计资料。分行以下各级行处统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统计职责,分行按上述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提出要求,督促落实。
第七条 各行业务职能部门视工作量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专业的统计工作。对所统计的专业统计资料,在上报上级行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本行综合统计部门。
第八条 统计人员的职权和义务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统计法令、规定以及本制度。及时上报各项报表;积累统计资料;进行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及时反映新情况、新问题。热爱本丙工作,认真完成各项统计任务。
2、发扬党的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如实反映情况,保证统计数字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各项统计数字;发现错误、漏报情况必须及时更正。
3、严寒国家机密,认真执行国家保密制度,妥善保管统计资料,凡经管的统计资料不得丢失,款经批准不得随意对外提供。
4、统计人员有权要求行内有关部门提供有关资料,查阅有关原始资料,询问有关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本行各业务部门要配合统计人员,通力合作,支持纨夫员的工作。
5、统计人员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如未经统一编号的报表),对违反统计法令、制度的错误行为,有权进行批评、抵制、揭发和检举。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技术职称的评定。
7、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文化和金融业务,掌握统计专业知识,熟悉各种业务规章制度,在工作中增长才干,努力开拓,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 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九条 各行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建立俱全统计机构 ,充实统计人员;逐步改善统计计算机工作和设施;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现代化技术水平;保障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调动时,要做艰交接,在接替人员能够单独工作后,方可调 离,确保统计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十条 加强对统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以及精神文明教育;保障统计人员的佥权益;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支持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令;针对统计数字要求及时、准确性高的特点,按规定给加班加点人员补休或工资补贴。
第十一条 开展统计竞赛和统计质量检查,对工作中做出成绩的统计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统计法令、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合建设银行各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楞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银行总行备案
第十三条 本制度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附件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计报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建设银行统计报表的统一管理,使统计报表制度既适应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又防止统计报表过多过滥,减轻基层负担,根据《统计法》有关规定,结合建设银行具体情况,特作以下规定:
一 、各种综合统计报表 (包括临时调查报表,下同)由计划统计部门统一制定,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控制。各业务职能部门可在综合统计报表之外,本着精简适用可行的原则制发本部门的专业统计报表。
二、制发统计报表必须兼顾业务管理需要和可能。凡是业务管理工作所必须,各级行处又能做到的,方可制发。
制发统计报表要求做到:
1、简明扼要,防止重复、烦琐。凡能用一个表的,不发两个表;能一次解决的 ,不发定期报表 ;能通过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解决的,不发全面报表。
2、精简报表次数。凡月报能满足需要的,就不发旬报;凡半年报、处报能满足需要的,就不发月报、季报。
3、充分发挥现有统计资料作用。凡能用现有资料加工解决或通过有关部门能够取得的资料,就不要制发统计报表。
4、制发统计报表,要有调查目的、编制说明、指标解释、统计范围、计算方法、报送日期、编报单位等,做到统计报表管理工作规范化。
三、统计报表制发权限和审批程序
1、全行性综合统计报表,由总行计划部统一制定,经总行领导批准后,统一编号下发,并送国家统计局备案。
2、全行性专业统计报表、上次性调查表,由总行专业部门提出表式和编制说明,经计划部审查编号后,报总行领导批准,由专业部门下达,并抄送计划部门备案。修改、新增或停报的专业统计报表也应经综合统计部门审查把关。
3、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在执行总行统计报表制度的同时 ,可根据本地区业务管理需要需要本着精简原则 ,补充制定本地区的统计报表,经分行领导批准后下达所属行处执行,并报总行和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但上报总行时,必须按总行规定的表式、口径上报。
分行专业部门补充制定地区性专业统计报表,必须经分行综合统计部门审查,具体管理办法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由分行自行规定。杜绝制发报表各自为政的现象发生。
四 、各业务部门制发的专业统计报表 ,要与全行性综合统计报表的内容、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等相一致,避免出现与综合统计报表矛盾。
五、建设银行的各级综合统计部门,是管理统计报表的职能机构,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掌握。对报关和备案的统计报表,发现有不符合本规定的,应通知制表单位修改或废止。
六、凡经批准下达的各种统计报表 ,各行均应认真填报。凡未按规定经过审批、备案及统一编号下达的统计报表,填报单位有权拒绝,并向上级行反映。
七、各级综合统计部门,要组织有关业务部门经常检查、定期清理统计报表,凡已经过时或不适用的统计报表及指标等,要及时废止或修订。每次清理结束,将清理结果上报综合统计部门、本行领导和同级政府统计部门。
八、为加强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各种报表数字作用,各级专业部门的统计报表数字,汇总后要及时抄送同级综合统计部门。综合统计部门应将综合统计数字及时提供给有关业务部门。
九、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总行计划部负责解释。


北京海泰永成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华融达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22502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终字第5297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保密义务是员工的法定义务,《保密协议》中要求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并不以支付劳动者补偿金为对价;而竞业禁止则是一项约定的义务,是对劳动者就业自由的限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在合同中约定。但是,如果《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用人单位又未给予负有竞业禁止的员工以经济补偿金的,该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无效 。

三、基本案情
2005年11月,王某、于某、杨某分别与华融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内容基本相同的三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后均附有一份内容基本相同的《保密协议》,其中约定:员工承担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员工从业期间及劳动合同终止后1年内不得组织、参与任何与华融达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员工不得允许或协助任何第三人使用华融达公司的商业秘密;员工的保密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免除等。
2006年4月28日,在与华融达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期间,王某与已经办完离职手续的于某、杨某共同出资设立了海泰永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清洁服务。后该公司与原是王某在华融达公司时所联系的客户沸腾鱼乡公司、市政设计院、巡警大楼均存在事实上的清洗合同服务关系。
2006年4月29日,王某、于某、杨某共同出资设立了海泰永成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清洁服务。2006年4月26日,海泰永成公司与沸腾鱼乡公司签订了一份清洗服务合同,为沸腾鱼香公司五家分店提供清洗服务,合同总价款为80000余元。另外,还与市政设计院、巡警大楼均存在事实上的清洗合同服务关系。
华融达公司认为,王某、于某、杨某利用所掌握的公司客户名单、联系方式及服务价格等信息,以海泰永成公司的名气抢走其原有的三家客户,违反了所签《保密协议》,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商誉损失。而海泰永成公司、王某、于某及杨某则称所签《保密协议》无效;华融达公司所主张的三个客户名单中,海泰永成公司与市政设计院、巡警大楼都是一次的服务,不是延续性的,与沸腾鱼乡的清洗合同则是在华融达公司与沸腾鱼乡的合同终止后签订的;该三家客户的联系方式及地址都是公开的,均是由海泰永成公司的业务员具体联系的。因而,认为海泰永成公司、王某、于某及杨某没有侵犯华融达公司的商业秘密。

四、法院审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者的客户名单、定价策略以及客户联系方式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特点。本案中,华融达公司对其经营中的上述信息采取了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的措施进行保密,因此这些信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
王某曾是华融达公司的员工,但其在尚未正式从华融达公司离职的情况下,就与于某、杨某共同设立了与华融达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海泰永成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华融达公司曾经的客户沸腾鱼乡公司、市政设计院、巡警大楼建立清洗服务合同关系。且从海泰永成公司与沸腾鱼乡公司签订的清洗合同中可以看出,该合同在服务对象、合同签字人和定价策略上与华融达公司与沸腾鱼乡公司的清洗合同都存在相同和相似之处。而这些信息,均属于华融达公司与王某签订的保密协议里所约定的内容。综上,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违反约定,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海泰永成公司明知王某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而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同样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王某与海泰永成公司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由于华融达公司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于某、杨某有获取、使用或披露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故于某、杨某在本案中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海泰永成公司和王某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华融达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保密协议》,但未向王某支付竞业禁止费等保密费用,故该协议违反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为无效合同;沸腾鱼乡公司是北京知名的餐饮企业,不属于华融达公司的商业秘密;华融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在职期间了解华融达公司的定价策略,海泰永成公司的服务价格体系是其根据市场自主定价的结果。
华融达公司、于某、杨某服从原审判决。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华融达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形成了清洁服务的客户名单及确定客户清洁工作的具体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服务的具体内容及相应的定价策略,上述信息并非仅指客户的名称、地址和前台联系电话,且华融达公司对上述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故上述信息系被上诉人华融达公司的商业秘密,依法应受保护。上诉人海泰永成公司、王某关于沸腾鱼乡公司不属于被上诉人华融达公司商业秘密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信。鉴于被上诉人华融达公司主张上诉人海泰永成公司、王某以及原审被告于某、杨某侵犯其商业秘密,并未主张竞业禁止,故上诉人海泰永成公司、王某关于华融达公司未向上诉人王某支付竞业禁止费等保密费用故该保密协议无效的主张,缺乏依据,因而不予采信。
综上,二审法院最后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我们要探讨的是被告在二审中所提出的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但未向员工支付竞业禁止费等保密费用,《保密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
保密义务是员工的法定义务,现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均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履行保密义务的保密费用,也即是说保密费并非法定。但是,企业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会有利于员工更好的遵守保密义务,提高其保密的积极性,同时也更有利于体现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
竞业禁止则是一项约定的义务,是对劳动者就业自由的限制,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所谓的竞业禁止即指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只要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禁止的期限和补偿金一般都按照地方标准执行,如江苏、上海、深圳都规定竞业禁止期不得超过三年,并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的,均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并都规定了地方上该经济补偿金的最低标准。另外,在合同中还可对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条款所应承担的违约金额或违约金计算方式进行约定,当然,该约定的违约金应较为合理,不能过高于企业对劳动者的补偿。
据此可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却又未给予负有竞业禁止的人员以经济补偿金,则该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无效。本案中,华融达公司并未主张竞业禁止,而是主张四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于某及杨某与华融达公司签有《保密协议》,因此在其在职期间,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而在其离职后,由于华融达公司未支付其相应的补偿金,因而并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可以自由择业。而王某在与华融达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期间,就与于某、杨某共同出资设立海泰永成公司,并利用在华融达公司了解到的相关信息,抢占华融达公司的客户及市场,因而,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