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6:41:39   浏览:89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庆军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3年10月1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2年9月26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合肥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合肥市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 合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合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六条 合肥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及其团队:

  (一)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引进相关产业与企业,完善产业链和创新链,推动产业发展成绩突出的。

  合肥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个人及其团队不超过两个,可以空缺。

  第七条 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个人或者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性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五)在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经应用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引进先进技术、创新团队,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经济效益显著的。

  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二、三等奖,各等级名额上限分别为六项、十四项、二十八项。

  第八条 合肥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市外、境外的下列人员或者组织:

  (一)与合肥市开展产学研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对促进合肥市与市外、境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合肥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授予人员或者组织不超过两个,可以空缺。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组织或者个人推荐: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组织;

  (四)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三名以上同一行业科学技术专家联名推荐。

  第十一条 推荐组织或者个人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推荐人为组织的,应当提供科学技术成果初审结论;推荐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推荐人对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公开征求公众对获奖人选、获奖项目、获奖种类及获奖等级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十日。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获奖项目、获奖种类及获奖等级的决议。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获奖项目、获奖种类及获奖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及奖金。其中,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由市政府颁发奖金。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金金额为五十万元。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奖金金额分别为十万元、六万元、三万元。

  市科技合作奖的奖金金额为十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享受的优惠政策、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优先参加市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的评选:

  (一)获得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首位人员;

  (二)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获得者;

  (三)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四)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首位人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九条 推荐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设立面向全市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6年2月8日发布的《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规定》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进口药材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加强进口药材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药监注[2001]4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进口药材监督管理,保证进口药
材质量,保障药材进口贸易的正常进行,现就进口药材的申报、审批、通关检验、技术要
求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审批

(一)对传统进口中药材执行审批(件),《进口药材批件》一次有效。申报进口药材须报送
以下资料:
1、购货合同(复印件);
2、售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购货方《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4、填写《进口药品注册证申请表》1份;
5、涉及濒危物种,请附进出口双方国家濒管证明文件(复印件);
6、质量标准;
7、申请报告;
8、如为代理进口须附委托代理合同及委托方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生产
企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二)申请进口来料加工后出口品种,执行审批(件),加工前后均禁止在国内市场销售使
用。除报送上述(一)中内容(专业加工企业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外,须报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
局出具的证明函。

(三)申请进口作为食品添加剂的品种,需报送上述(二)中资料,该品种仅限供本企业生
产使用。

(四)申请进口具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非传统习用进口药材,根据标准审定与品种鉴
定情况予以执行审批(件)。除报送上述(一)中内容外,尚须报送该品种与我国已有标准的品
种进行对比实验的技术资料和原植(动)物标本经国家药典委员会审核的结果报告。

(五)申请进口中医处方不使用的药材而用来提取药用原料的,执行审批(件),除报送上
述(一)中资料外,须报送国家药典委员会出具的非中医处方用药证明。

(六)申请进口提取药用原料且与中医处方用药相同名称的药材,执行审批(件),该品种
禁止在国内市场销售使用。除报送上述(一)中资料外,须报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证明
函。

(七)与我国药品标准收载品种同名异物的药材,不允许进口。

(八)申请进口我国无药品标准的品种,须按新药《中药材》申报技术资料,其技术要求
按现行新药审批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研究和审评。

(九)转口贸易,由海关监管进出口。海关暂未监管须向我局申报的品种,无论是否持有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均予以批件放行,但禁止在国内销售使
用。

二、通关检验

(一)各口岸药检所,接到《进口药材批件》后,根据《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
通关检验。

(二)对边贸口岸和边贸所在地未确定口岸检验所地区,根据边贸具体情况 ,由中检所
开具通关单,由相关口岸放行,我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省级药品检验所检验,必要时由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有关人员进行检验技术培训。

(三)委托检验与通关的品种须在《进口药材批件》上注明。由申报单位持《进口药材批
件》到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开具通关单,然后到委托的药检所检验。

(四)对申请进口我国已有药品标准的非传统习用进口药材,须先报送原植(动)物标本、
该品种与我国已有标准品种对比实验的技术资料,属地方标准品种尚须报送地方标准到国
家药典委员会,由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工作程序,指定药检所对原植(动)物标本进行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审核对比实验资料,并核定其标准后,向申报单位出具报告。同时将核定标
准及原植(动)物标本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五)进口药材除符合法定标准外,均须检查重金属和农药残留量。除另有规定外,重金
属不得超过百万分之二十;有机氯农药残留量:六六六(总BHC)不得超过千万分之二;滴
滴弟(总DDT)不得超过千万分之二;五氯硝基苯(PCNB)不得超过千万分之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1983年国家决算和1984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1983年国家决算和1984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83年国家决算和1984年国家预算,批准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所作的《关于1983年国家决算和1984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