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五保供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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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五保供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5]131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五保供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五保供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东莞市五保供养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五保供养工作,保障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保护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市民,在吃、穿、住、医、葬以及未成年人教育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基本物质保障。
第三条 五保供养是社会保障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并指导全市五保供养工作。
  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五保供养工作的组织实施。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居)五保供养落实工作;
  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五保供养工作。

第二章 五保供养的对象

第五条 五保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第六条 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由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批准,发给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五保供养证书》,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凡符合五保对象条件,且本人提出申请的村(居)民,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五保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办理。
第八条 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报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批准,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
  (一)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
  (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三)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第三章 五保供养的形式

第九条 五保对象一经确定,应当由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供养协议应当载明供养双方的权利义务、供养的内容和标准、五保对象个人的所有财产以及处理意见等。
第十条 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兴办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五保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十一条 对60周岁以上的五保对象(以下简称五保老人)实行集中供养为主,寄养、分散供养为辅。
  (一)凡愿意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按“个人申请—身体检查—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批准—签订协议”的程序办理入院手续,实行集中供养。协议由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敬老院、五保老人四方共同签订。
  (二)对亲友自愿领(认)养且五保老人同意的,由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领(认)养人和五保老人四方共同签订协议,由领(认)养人供养终生,其遗产归领(认)养人所有。
  (三)对不愿集中供养的且无亲友领(认)养的或患有精神病不适应在敬老院生活的五保老人,可实行分散供养,由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五保老人签订协议。由村(居)民委员会指定专人护理其日常生活。
第十二条 五保对象中的残疾人、孤儿以分散供养为主,由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五保对象三方签订协议。

第四章 五保供养的内容

第十三条 五保供养的内容:
  (一)保吃。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燃料;
  (二)保穿。供给必需的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保住。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和用品;
  (四)保医。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专人照料;
  (五)保葬。妥善办理丧葬事宜,实行火化。
  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保障他们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教育,办学单位免除其书(学)杂费。

第五章 五保供养经费来源与发放

第十四条 五保供养标准以确保五保对象基本生活为原则,不低于所在镇(区)市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五保供养经费原则上由市、镇(区)、村三级统筹,市、镇(区)、村三级按照2:4:4的比例分担五保供养经费;对经济欠发达镇的贫困村,五保供养经费由市、镇(区)按照6:4的比例分担;对非经济欠发达镇的贫困村,五保供养经费由市、镇(区)按照2:8的比例分担。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按照五保供养的人数和供养标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部门批准公布后,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将统筹资金纳入五保供养资金专户,对集中供养的资金划入敬老院专户,分散供养的通过银行按月划入五保户个人专户。

第六章 财产处理

第十八条 五保供养协议中已予登记的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本人可以继续使用,除日常生活用品外,不得自行处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代管。
第十九条 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
第二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停止五保供养的对象,其个人原有财产由他人代管的,应当及时交还本人。

第七章 优惠扶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 五保对象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市、镇(区)、村(居)民委员会承担。五保对象在镇(区)定点卫生院就医时,免付普通门诊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五保对象在市级公立医院就医时,免付普通门诊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住院时,按普通床位减半收取床位费。
第二十二条 办学单位应免收五保对象中孤儿的九年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教育的书(学)杂费;对继续接受高等教育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资助;对大中专院校毕业的,有关部门、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录用。
第二十三条 五保对象需要法律援助时,可按程序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应给予援助。
第二十四条 五保对象死亡,市殡仪馆凭民政部门签发的《五保供养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免收火化费。
第二十五条 五保对象持民政部门颁发的《五保供养证书》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进入全市各公园门票免费;
  (二)进入绿色世界、可园、抗英馆、海战博物馆门票免费;
  (三)进入市各博物馆、展览馆门票免费,图书馆办理借书证免费;
  (四)在市、镇(区)体育中心游泳馆(池)对外开放期间,白天免费进场游泳;
  (五)免费使用全市各公厕;
  (六)在全市各邮政局(所)、电信局(所)汇款取款、寄取包裹、订阅报刊以及使用电话、拍发电报等享受优先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在开展志愿相助、包户服务、助学帮困、结对扶贫等送温暖活动时,要优先安排五保对象。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对在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未按规定供养五保对象的,五保对象有权提出供养要求,市民政部门应当督促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限期纠正。 
第二十九条 按照五保供养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拒绝扶养五保对象或者虐待五保对象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撤销五保供养协议,重新安排五保对象的生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五保供养工作人员贪污、挪用五保供养款物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责令其全部退还;有关单位应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下列行为骗取五保供养优惠政策者,市民政部门应协助相关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追回优惠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身份,骗取优惠的;
  (二)冒名顶替,借用他人证件骗取优惠的;
  (三)涂改《五保供养证书》,骗取优惠的;
  (四)其它不正当行为获取优惠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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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亚麻纱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和《亚麻坯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亚麻纱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和《亚麻坯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署税发(2001)23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亚麻纱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FZ002-2000)》和《亚麻坯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FZ003-2000)》印发你们,请自2001年8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应严格按照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1年8月1日前,仍按原定单耗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附件1:亚麻纱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商品编号53061000)(HDB/FZ002-200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亚麻打成麻(商品编号:530121000)为原料,加工生产亚麻纱(商品编号:53061000)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用亚麻原料加工生产亚麻纱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加工贸易单耗审批、备案、核销管理。
2 定义
亚麻纱单耗标准: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重量(kg)亚麻纱产品所耗用的亚麻打成麻原料的重量(kg),包括工艺损耗、公定回潮等。
3 单耗标准
3.1 原料品质规格:本标准所使用原料是进口机制雨露麻,规格为14# 及以上和12# 及以下两种,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7345-1998或合同对原料品质的认定。
3.2 成品品质规格:本标准所称成品是低支(19及以下公支)和高支(20及以上公支)亚麻纱。本标准对成品品质规格的要求,应符合国家纺织行业标准FZ/T32001-1998及合同对产品质级的认定。
3.3 单耗标准
-------------------------------------------------
| | |成品| | | |原料| |
|序号|成品名称| | 商品编号 | 成品规格 |原料名称 | | 商品编号 |
| | |单位| | | |单位| |
|--|----|--|--------|---------|-----|--|--------|
| | | | |低支纱 | | | |
|1 | | | | | | | |
| | | | |(19及以下公支)| | | |
|--|亚麻纱 |kg|53061000|---------|亚麻打成麻|kg|53012100|
| | | | |高支纱 | | | |
|2 | | | | | | | |
| | | | |(20及以上公支)| | | |
|--|----|--|--------|---------|-----|--|--------|
|3 |亚麻纱 |kg|53061000|低支纱 |亚麻打成麻|kg|53012100|
-------------------------------------------------
------------------
| 单耗标准 |
原料规格 | |
| (kg/kg) |
------|----------|
| | |
|2.346| |
| |平均 |
14# 及以上|-----|1.97|
| | |
|1.396| |
| | |
------|----------|
12# 及以下| 2.5 |
------------------

亚麻纱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编制说明(HDB/FZ002-2000)
1、任务来源
为加强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范和完善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单耗审批、备案、核销,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政策措施,打击伪报单耗的不法行为,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联络小组工作计划,制定亚麻纱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委托哈尔滨海关负责起草。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协调司组织相关工业协会及企业的工艺、技术专家和海关加工贸易保税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定。
2、制定单耗标准的原则
单耗标准的制定原则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该类加工企业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贯彻国家有关产业和外贸政策,符合我国加工贸易生产实际,利于加工贸易企业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便于海关有效监管和相关单耗数据信息的使用和维护。
3、编制过程
我国亚麻制品生产企业主要集中在黑龙江、新疆等地,其中哈尔滨亚麻厂始建于五十年代,是亚洲规模最大的亚麻产品加工企业。哈尔滨海关对十多家亚麻加工企业进行了实地考察和调研,全面了解亚麻加工的工序和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组织专家及海关人员举行座谈,广泛征求全国亚麻主要加工企业的意见,完成了初稿的拟订工作。
4、技术论证及使用范围
(1)亚麻打成麻的商品知识
亚麻是一种一年生茎杆类植物。对生长环境要求较苛刻,在北纬45°线附近才能生长,且不能重茬。收割后,经沤制或晾晒雨淋,去茎脱皮而制成打成麻。打成麻是亚麻纺织业的主要原材料。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亚麻生产国家和地区主要有:欧洲的法国、比利时、埃及、俄罗斯及中国的黑龙江、新疆等地。打成麻按脱胶方式不同分为雨露麻和温水麻,按加工方式不同分为机制和手轮制两种打成麻。欧洲产打成麻主要为雨露麻,且全部为机制麻。我国打成麻主要为温水麻,机制占60%,手轮制占40%。所谓雨露麻就是亚麻收割后,放在地上晾晒,通过天然雨水淋浇,脱皮去茎而制成的打成麻。而温水麻是亚麻收割后,放入天然湖泊或水坑中沤制而成的打成麻。
打成麻的商品编号为53012100。打成麻质量等级划分,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标准。我国于1998年制定了国家标准GB/T17345-1998。按照这个标准,打成麻分为10# ,12# ,14# ,16# ,18# ,20# ,22# 七个等级。打成麻质量评判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物理方法,一种是感官方法。物理指标主要有强度、含杂率、长度、回潮率、加工不足率、含草率等决定。如强度高、长度较长、含杂、草率及加工不足率低,麻等级就高,质量就好;反之,等级就低,质量就差,且所有等级麻回潮率最高不能超过16%。感官指标有成条性、柔软度、重度、整齐度、色泽等。一般讲成条性好,较柔软,整齐(差值低于10CM),色泽好,等级就高,质量就好;反之,等级就低,质量就差。从感官上判断,雨露麻呈银灰、深灰或黑灰色,温水麻呈淡黄、淡褐或黄绿色。
(2)亚麻纱的商品知识
由于打成麻等级差别直接影响加工生产制成率,在制定打成麻加工生产亚麻纱的单耗标准时,我们把原料分为14# 及以上和12# 及以下两种。由于加工生产过程中的损耗主要由加工工序和打成麻长度及质量决定,随纱支变化不大(这一点从工艺流程也可以看出),因此,该标准基本上对所有型号纱都适用。
亚麻纱规格以纱支高低而定。19支及以下的为低支纱,20支及以上的为高支纱。高支纱是由长麻纺成,低支纱由短麻纺成。亚麻纱等级一般为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亚麻纱的价格定价一般以24支纱为准,随着纱支高低而等比例地确定价格的高低。
(3)亚麻纺纱工艺流程
1、梳麻系统工艺流程
梳成长麻
原料打成麻-配麻-加湿-分束-梳麻-[
机下短麻
2、长麻系统工艺流程
梳成长麻-成条-0# 成条-4道并条-粗纱-煮漂-细纱-络筒-打包
3、短麻系统工艺流程
机下短麻-混麻-联梳-予并-精梳-复精-针梳-粗纱-煮漂-细纱-络筒-打包
(4)各工序用料系数表
-------------------------------------------
| 工序 | 损耗率% | 用料系数(kg/kg) |
|------|------------|---------------------|
| 梳麻 | 5.0 | 1.0526 |
|-------------------|---------------------|
| 长麻系统 | 短麻系统 |
|-------------------|---------------------|
| | |用料系数 | | |用料系数 |
| 工序 |损耗率%| | 工序 |损耗率% | |
| | |(kg/kg)| | |(kg/kg) |
|------|----|-------|------|-----|--------|
|成条 |3 |1.0309 |混麻 |5 |1.0526 |
|------|----|-------|------|-----|--------|
|0# 成条 |2 |1.0204 |联梳 |10 |1.1111 |
|------|----|-------|------|-----|--------|
|1-4道成条|4 |1.0416 |予并 |2 |1.0204 |
|------|----|-------|------|-----|--------|

| | | |精梳(法机)|20 | |
|粗纱 |4 |1.0416 | | }25|1.3333 |
| | | |(苏机) |30 | |
|------|----|-------|------|-----|--------|
|煮漂 |14 |1.1627 |复精 |10 |1.1111 |
|------|----|-------|------|-----|--------|
|细纱 |2 |1.0204 |1-4道并条|4 |1.0416 |
|------|----|-------|------|-----|--------|
| | | |粗纱 |4 |1.0416 |
| | | |------|-----|--------|
| | | |煮漂 |14 |1.1627 |
|络筒 |3 |1.0309 |------|-----|--------|
| | | |细纱 |2 |1.0204 |
| | | |------|-----|--------|
| | | |络筒 |3 |1.0309 |
-------------------------------------------
注:损耗率是指每道工序中工艺损耗量占本工序单位投料量的百分比,用料系数是指每道
工序中单位半成品所需要的本工序的总投料量。
(5)单耗计算
长麻用料系数:
1.0309×1.0204×1.0416×1.0416×1.1627
×1.0204×1.0309=1.396
短麻用料系数:
1.0526×1.1111×1.0204×1.3333×1.1111
×1.0416×1.0416×1.1627×1.020
1.0309=2.346
因为梳麻过程中长短麻各占50%,所以打成麻的用料系数为:
1.0526×〔(1.396+2.346)÷2〕=1.97
即打成麻加工生产亚麻纱的单耗为:1.97kg/kg
以上是14# 及以上型号打成麻加工亚麻纱单耗计算情况。至于12# 及以下型号打成麻加工亚麻纱,由于其长麻梳成率非常低,且含杂较大,因此,工艺损耗也相应加大,导致加工单耗较高。但一般不应超过2.5kg/kg。
(6)海关监管有关说明
在打成麻加工生产亚麻纱各工序中,大部分工序落物是不可回收利用的。但在短麻加工过程中的联梳和精梳工序中,亚麻落物是可回收的。落物比例计算如下:落物系数=当前工序前面各工序制成率之积×长麻制成率(50%)×当前工序损耗率
(1)联梳落物系数:
0.045=0.95×0.95×0.5×0.1
即每公斤打成麻产生联梳落物0.045kg,比例为4.5%
(2)精梳落物系数:
0.099=0.95×0.95×0.90×0.98×0.5×0.25
即每公斤打成麻产生精梳落物0.099kg,比例为9.9%

附件2:亚麻坯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商品编号:53091110)(HDB/FZ003-200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亚麻纱(商品编号:53061000)为原料,加工生产亚麻坯布(商品编号:53091110)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用亚麻纱加工生产亚麻坯布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加工贸易单耗审批、备案、核销管理。
2 定义
亚麻坯布单耗: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长度(m)亚麻坯布产品所耗用的亚麻纱原料的重量(kg),包括工艺损耗、公定回潮等。
3 单耗标准
3.1 原料品质规格:本标准所使用原料是一等亚麻纱。应符合国家纺织行业标准FZ/T32001-1998或合同对原料品质的认定。
3.2 成品品质规格:本标准所称成品是幅宽为50英寸的亚麻坯布,产品品质应符合国家纺织行业标准FZ/T33001-1998及合同对产品质级的认定。
3.3单耗标准
--------------------------------------------------------------
| | | | | | | | | | 单耗标准 |
|序号| 成品名称 |成品单位| 商品编号 |成品规格|原料名称|原料单位| 商品编号 | 原料规格| |
| | | | | | | | | |(kg/m)|
|--|------|----|--------|----|----|----|--------|-----|------|
|1 |亚麻坯布 |m |53091110|101 |亚麻纱 |kg |53061000|22支以上|0.437 |
|--|------|----|--------|----|----|----|--------|-----|------|
|2 |亚麻坯布 |m |53091110|2119|亚麻纱 |kg |53061000|22支以上|0.423 |
|--|------|----|--------|----|----|----|--------|-----|------|
|3 |亚麻坯布 |m |53091110|3636|亚麻纱 |kg |53061000|28支以上|0.296 |
|--|------|----|--------|----|----|----|--------|-----|------|
|4 |亚麻坯布 |m |53091110|2075|亚麻纱 |kg |53061000|28支以上|0.395 |
|--|------|----|--------|----|----|----|--------|-----|------|
|5 |亚麻坯布 |m |53091110|2001|亚麻纱 |kg |53061000|10.5支以上|0.494 |
|--|------|----|--------|----|----|----|--------|-----|------|
|6 |亚麻坯布 |m |53091110|2008|亚麻纱 |kg |53061000|10.5支以上|0.494 |
|--|------|----|--------|----|----|----|--------|-----|------|
|7 |亚麻坯布 |m |53091110|2056|亚麻纱 |kg |53061000|8.5支以上 |0.550 |
--------------------------------------------------------------

亚麻坯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编制说明(HDB/FZ003-2000)
1.任务来源
为加强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范和完善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单耗审批、备案、核销,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政策措施,打击伪报单耗的不法行为,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联络小组工作计划,制定亚麻坯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委托哈尔滨海关负责起草。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协调司组织相关工业协会及企业的工艺、技术专家和海关加工贸易保税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定。
2.制定单耗标准的原则
单耗标准的制定原则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该类加工企业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贯彻国家有关产业和外贸政策,符合我国加工贸易生产实际,利于加工贸易企业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便于海关有效监管和相关单耗数据信息的使用和维护。
3.编制过程
我国亚麻制品生产企业主要集中在黑龙江、新疆等地,其中哈尔滨亚麻厂始建于五十年代,是亚洲规模最大的亚麻产品加工企业。哈尔滨海关对十多家亚麻加工企业进行了实地考察和调研,全面了解亚麻加工的工序和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组织专家及海关人员举行座谈,广泛征求全国亚麻主要加工企业的意见,完成了初稿的拟订工作。
4.技术论证及使用范围
1、亚麻坯布的商品知识及加工工艺
亚麻坯布的型号一般由幅宽、纱支、经纬密度确定,如亚麻布101号一般是指幅宽50英寸,纱支24公支,每英寸经密60根,纬密62根纱(60×62)的成品平纹布。其他型号布的经纬密度(每英寸经纬纱根数)分别为:2119为51×59;3636为53×64;2075为61×62;2001为41×38;2008为46×44;2056为29×31。等级是由单位长度疵点多少而定。亚麻布由于加工工艺不同又分为原色布和漂布。
本次制定亚麻纱加工生产亚麻坯布的单耗标准时,要求原料品质规格符合fz/t32001-1998标准,产品品质规格符合fz/t33001-1998标准。由于亚麻坯布加工损耗不高于10%,因此也可以通过幅宽、布重计算出所有型号亚麻坯布的单耗。
2、亚麻纱加工亚麻坯布的工艺流程及用料系数
(1)亚麻纱加工亚麻坯布工艺流程
亚麻纱-整经-浆纱-穿综-织造-修布-验布-折布-烧毛-煮漂-修布-验布-打包-入库
(2)亚麻纱加工亚麻坯布的耗料系数:
亚麻纱生产亚麻坯布的整个加工过程,按重量计算,损耗率为10%。因此,亚麻纱加工亚麻坯布的单耗标准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亚麻坯布单耗标准=成品布重量(kg)×1.1111
以亚麻坯布101号(幅宽为50英寸,重量为0.394kg/m)为例计算:
每米亚麻坯布用亚麻纱单耗=0.394kg/m×1.1111=0.43kg/m(即:每米101号亚麻坯布用亚麻纱0.437kg。)


2001年5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15号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3年1月31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关联公司 人格混同 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款

  基本案情

  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机械公司)诉称: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交工贸公司)拖欠其货款未付,而成都川交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交机械公司)、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路公司)与川交工贸公司人格混同,三个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永礼以及川交工贸公司股东等人的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川交工贸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0916405.71元及利息;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及王永礼等个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川交工贸公司、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辩称:三个公司虽有关联,但并不混同,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不应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王永礼等人辩称:王永礼等人的个人财产与川交工贸公司的财产并不混同,不应为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川交机械公司成立于1999年,股东为四川省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二公司、王永礼、倪刚、杨洪刚等。2001年,股东变更为王永礼、李智、倪刚。2008年,股东再次变更为王永礼、倪刚。瑞路公司成立于2004年,股东为王永礼、李智、倪刚。2007年,股东变更为王永礼、倪刚。川交工贸公司成立于2005年,股东为吴帆、张家蓉、凌欣、过胜利、汤维明、武竞、郭印,何万庆2007年入股。2008年,股东变更为张家蓉(占90%股份)、吴帆(占10%股份),其中张家蓉系王永礼之妻。在公司人员方面,三个公司经理均为王永礼,财务负责人均为凌欣,出纳会计均为卢鑫,工商手续经办人均为张梦;三个公司的管理人员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如过胜利兼任川交工贸公司副总经理和川交机械公司销售部经理的职务,且免去过胜利川交工贸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决定系由川交机械公司作出;吴帆既是川交工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川交机械公司的综合部行政经理。在公司业务方面,三个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均涉及工程机械且部分重合,其中川交工贸公司的经营范围被川交机械公司的经营范围完全覆盖;川交机械公司系徐工机械公司在四川地区(攀枝花除外)的唯一经销商,但三个公司均从事相关业务,且相互之间存在共用统一格式的《销售部业务手册》、《二级经销协议》、结算账户的情形;三个公司在对外宣传中区分不明,2008年12月4日重庆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记载:通过因特网查询,川交工贸公司、瑞路公司在相关网站上共同招聘员工,所留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等联系方式相同;川交工贸公司、瑞路公司的招聘信息,包括大量关于川交机械公司的发展历程、主营业务、企业精神的宣传内容;部分川交工贸公司的招聘信息中,公司简介全部为对瑞路公司的介绍。在公司财务方面,三个公司共用结算账户,凌欣、卢鑫、汤维明、过胜利的银行卡中曾发生高达亿元的往来,资金的来源包括三个公司的款项,对外支付的依据仅为王永礼的签字;在川交工贸公司向其客户开具的收据中,有的加盖其财务专用章,有的则加盖瑞路公司财务专用章;在与徐工机械公司均签订合同、均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三个公司于2005年8月共同向徐工机械公司出具《说明》,称因川交机械公司业务扩张而注册了另两个公司,要求所有债权债务、销售量均计算在川交工贸公司名下,并表示今后尽量以川交工贸公司名义进行业务往来;2006年12月,川交工贸公司、瑞路公司共同向徐工机械公司出具《申请》,以统一核算为由要求将2006年度的业绩、账务均计算至川交工贸公司名下。

  另查明,2009年5月26日,卢鑫在徐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其进行询问时陈述:川交工贸公司目前已经垮了,但未注销。又查明徐工机械公司未得到清偿的货款实为10511710.71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0日作出(2009)徐民二初字第0065号民事判决:一、川交工贸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徐工机械公司支付货款10511710.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对川交工贸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徐工机械公司对王永礼、吴帆、张家蓉、凌欣、过胜利、汤维明、郭印、何万庆、卢鑫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三个公司人格混同,属认定事实不清;认定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徐工机械公司答辩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苏商终字第010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针对上诉范围,二审争议焦点为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与川交工贸公司是否人格混同,应否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川交工贸公司与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人格混同。一是三个公司人员混同。三个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工商手续经办人均相同,其他管理人员亦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川交工贸公司的人事任免存在由川交机械公司决定的情形。二是三个公司业务混同。三个公司实际经营中均涉及工程机械相关业务,经销过程中存在共用销售手册、经销协议的情形;对外进行宣传时信息混同。三是三个公司财务混同。三个公司使用共同账户,以王永礼的签字作为具体用款依据,对其中的资金及支配无法证明已作区分;三个公司与徐工机械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业绩、账务及返利均计算在川交工贸公司名下。因此,三个公司之间表征人格的因素(人员、业务、财务等)高度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

  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应当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人格独立是其作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独立财产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公司的独立人格也突出地表现在财产的独立上。当关联公司的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时,就丧失了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三个公司虽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实际上相互之间界线模糊、人格混同,其中川交工贸公司承担所有关联公司的债务却无力清偿,又使其他关联公司逃避巨额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上述行为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本质和危害结果与《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相当,故参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