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高中文化教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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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高中文化教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


关于职工高中文化教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5年4月5日,教育部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以来,全国职工教育有了很大发展。各地在进行“双补”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了职工高中文化教育。为了保证教育质量,促进职工高中文化教育的发展,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培养目标和任务
使已经具有初中毕业水平和同等学历的职工(含干部),经过系统学习,达到简易高中毕业的水平,以适应生产或工作的需要,并为职工学习技术、业务或接受高等教育打下基础。
二、课程设置、课时安排和教材
1.课程设置:
文科班设政治、语文、数学、历史、地理五科;
理科班设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五科。
外语、生物等课程是否设置,由办学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有条件的脱产班,文科应尽可能增设自然科学常识;理科尽可能增设史地常识。
对年龄较大或因行业特殊需要的某些职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局批准后,可必修政治、语文、数学三科,再选学两门课程。选学课程为:物理、化学、历史、地理、外语、生物、自然科学常识、史地常识八门课程。
2.课时安排:
----------------------------------------------------------------------------------
| 课程| | | | | | | | |
| 低限课时 |政 治|语 文|数 学|物 理|化 学|历 史|地 理|合 计|
|科别 | | | | | | | | |
|--------------|------|------|------|------|------|------|------|------|
| 文 科 班 |100|300|180| | |140|100|820|
|--------------|------|------|------|------|------|------|------|------|
| 理 科 班 |100|180|300|210|150| | |940|
----------------------------------------------------------------------------------
自然科学常识低限课时为180课时,史地常识为100课时。生物、外语的课时安排由办学单位酌定。
脱产班的周学时安排以不超过30学时为宜;业余班周学时安排,按既要从实际出发又要保证质量的原则确定。同时要注意不要把学习年限安排得过短或过长。
3.教材:
教材可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根据教育部部颁的教学大纲编写,各地自行采用。必要时教育部择优推荐。在教学大纲尚未颁发、新编或改编教材还未出版以前,目前数学、物理、化学三科可采用教育部委托上海市和浙江省职工教材编写组编写的职工业余高中课本;语文可暂用教育部1983年推荐的上海市工农教材编写组编写的课本,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自定;政治、历史、地理三科可暂用全日制普通中学课本。开设外语等其它课程的教材暂由办学单位自行选定。
三、招生
凡具有初中毕业或相当于初中毕业文化水平的在职职工,均可报考职工高中。职工高中实行入学考试制。入学必考科目为语文、数学。是否考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由地(市)以上教育局确定。
四、办学形式
要从实际出发,灵活多样。可采取业余、半脱产、脱产和广播电视以及自学等多种形式。课程安排,可开设全科,也可单科独进、双科或多科并进。要提倡大厂办、公司办、业务局办、地区办。普通全日制中学要积极支持职工教育的开展,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有余力的学校可举办夜校。
五、毕业和颁发证书
1.各门课程结业考试要严格按照职工高中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不得降低标准。可由县以上教育局组织考试,有条件的立案学校经县以上教育局同意也可单独组织考试。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具体考试办法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制定。
2.经考试,各科成绩及格者,发给职工高中毕业证书,承认其职工高中毕业的学历。考试成绩载入档案。单科成绩及格的发给单科结业证书。
凡经自学或其它途径(如高中补习班)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职工,可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职工高中毕业考试,各科成绩及格者,发给职工高中毕业证书,承认其职工高中毕业的学历。单科及格的发给单科结业证书,取得全部应学科目单科结业证书的,可换发职工高中毕业证书。
3.职工高中毕业证书和单科结业证书,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局统一印制,由学校负责颁发。
六、关于职工高级中等学校(班)的审批、立案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制定。
七、本规定提出的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是根据当前职工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最基本的要求,各地根据情况的发展,可以试验增设其它文化课程,也可以试验增设其它职业技术课程。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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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办好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农业类专业的意见

国家教委 农业部


关于进一步办好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农业类专业的意见
国家教委 农业部



为了使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含县办成人(农民)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更好地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对农业技术人才的需求,现就如何办好农业类专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兴农意识,重视办好农业类专业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怀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农业、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农林中专、农民中专、农村职业高中招生数分别由1985年的5.66万人、3.86万人、64.09万人增加到1995年的15.06万人、8.70万人和89.09万
人;在校生分别由1985年的13.68万人、6.11万人、118.52万人增加到1995年的41.08万人、19.18万人和198.25万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1980年至1995年累计招生262万人,共为社会输送了100.6万名毕业生。但近两年来,农村中
等职业教育中的农业类专业在发展中遇到较大困难,一些地方出现了滑坡现象。这与实现农业现代化对农业技术人才的需求很不适应。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农业、科技部门应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中央一再强调,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础。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国的现代化。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把加强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作为今后15年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须贯彻的一
条重要方针,并指出“农业实现现代化,农民实现小康进而达到比较富裕,是整个现代化进程中最艰巨的任务”。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提出:“在人口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保障全国人民丰衣足食,使农业和农村经济不断上新台阶,根本出路在于依靠科技
进步”。1995年3月,江泽民同志在江西、湖南考察农业问题时指出:“要尽快调整农村教育结构,大力发展农村的职业技术教育,为农业和农村乡镇企业的发展,培养大量急需的初、中级科技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为此,各级政府和农业、教育、科技等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
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的战略措施,进一步强化科教兴农意识,不断提高农业依靠科技教育,科技教育为农业服务的自觉性。要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支持和办好农村中等职业教育。
我国幅员辽阔,经济、教育发展很不平衡,各地对农业技术人才的规格要求也不尽相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农村职业教育的结构和布局,确定人才培养的规格和目标。
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认真研究、统筹规划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布局。每县要首先办好一两所能起示范作用的骨干学校,并把农业类专业作为学校的长线专业来办,为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培养更多更好的适用人才。
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增强办学生机与活力
1.适应农民致富需要,培养学生的创业本领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对依靠科学技术致富的要求越来越高。农业职业教育必须坚持面向农业、面向农村、面向农民,为农民致富服务,为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服务。要注意适当拓宽学生的专业知识面,培养学生的创业精神和创业本领,使其毕业后能
运用所学知识寻找多种致富门路,成为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民。以此来不断增强办学的生机与活力。
2.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不断引用先进技术
中共中央在今年1月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又进一步强调实施科教兴农的战略,要求“九五”期间使科技进步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由目前的35%左右提高到50%左右。
各地要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地及时调整专业结构。要注意及时、广泛地掌握国内外农业科技信息,不断吸收和运用新的先进技术,利用校内外实习基地进行试验、示范,使学校成为人才培养的基地和农业新技术推广的基地。要改革教学方法,强化技能训练和实际能
力的培养。各地可按农时季节组织教学,农闲学理论,农忙去实践,也可以进行模块教学及学分制等教学改革试验。要逐步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如绿色证书、农民技术员证书等)“双证书”制度,同时,还要主动参与当地“燎原计划百、千、万”工程的实施,配合农业与科技部
门搞好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3.改革招生录取办法,采取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
各地对招收农、林、牧专业的考生应实行宽进严出的管理办法。在有条件、不限制入学人数的地方,对自愿报考这类专业的学生,可以免试入学,凭初中毕业证书办理入学手续。
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县办成人(农民)中专学校除办好成人中专班外,还可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举办职业高中班;职业高中除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外,还可面向农村青年,招收往届生,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实行职前职后结合。各类农村中等职业学校都要根据需要举办各种不
同形式的短期培训班,实行长短班相结合、校内外相结合的培训方法。同时,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不同的学习年限,实行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结合。
4.大力发展校办产业,实行产教结合
发展校办产业,办好生产实习基地,是职业学校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中等农业职业学校除了办好实习农场(养殖场、园艺场、加工厂)外,还要充分发挥学校的人才和技术优势,结合专业办产业,逐步形成有竞争能力的拳头产品,并在生产经营中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做到选择一个项目,培养一批人才,带动一个产业,致富一方农民。各地可选留一部分优秀毕业生,创办实验农场,为发展规模经营起示范作用。在起步阶段,也可办一些虽与教学无直接联系,但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的校办产业,以解决办学经费的不足,不断增强学校自我发展的能力。各
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科研院所应在资金投放、项目选择、技术指导、信息服务等方面积极扶持职业学校校办产业的发展。
5.深化学校内部体制改革,加强科学管理
为了加强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各地要选拔年富力强,有开拓精神,既懂教育,又有经济头脑的干部担任学校的主要领导,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学校可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学校管理委员会或校董会,负责研究学校的经费筹措、专业设置、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政策、师资配备等问题,及时解决学校在办学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学校要建立教书育人、科学实验、技术推广、生产经营、社会服务一体化的、具有多功能的教学组织,坚持育人为主,并与生产经营紧密结合,与技术推广同步进行,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三、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1.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
专业课教师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结构不合理,一直是制约农业职业教育发展的关键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农村中等职业学校中农业类专业师资队伍的建设。
(1)农林、科技等部门要积极支持中等农业职业学校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抽调有实践经验,又适合作教学工作的科技人员到职业学校担任专职或兼职教师。
(2)高等农林院校要积极为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培养、培训专业师资。可按地区选部分条件较好的高等农林院校作为农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师资培养基地;部属农林院校要加强师资培养力度;具备条件的农业中专也可承担实习指导教师的培养和培训任务。
(3)加强在职教师的培训、进修工作。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专业课教师,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到有关高校进行培训,也可通过广播、函授、电视、自学考试等方式,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4)适当提高农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待遇。凡到县(含县城)以下学校任兼职教师的,工资(含津贴、奖金等)由原单位照发,各地可根据经济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调到学校任教的,应享受同级教师的待遇。各地政府和学校应采取有力措施,使在农村从事农业类专业教育的教师享受
与农村基层农技人员相当的津贴及有关福利待遇。要努力改善教师的住房条件,妥善解决教师子女就业等问题。
2.加强教材建设,不断提高教材质量
要组织好教材编写工作。除了国家教委组织编审、出版的教材外,各地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农业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教授编写当地需要的、内容新颖的、质量较高、实用性较强的专业课教材和补充教材,以保证教育质量。
3.加强实习基地建设
实习是学生进行技能训练、提高技术水平的重要手段。农村中等职业学校不仅要有与专业教学要求相适应的,具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的校内生产实习基地,还要积极发展校外和学生家庭实习基地,充分利用基地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掌握实际本领,开展科普实验,推广新技术,对当地
生产起示范作用。
四、加大政府统筹力度,给予财力和政策扶持
1.加强政府统筹,进一步搞好农科教结合
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把抓好农村职业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要建立政府统筹,部门联办,社会参与办学的体制,实行农科教结合。县一级政府要有效地组织各部门的力量,统筹安排农、科、教的改革与发展任务和人才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部门的实验、实习基地和设施及科教兴农资金,搞好“星火”、“燎原”、“丰收”计划以及
农业开发项目的推广及应用。要动员科协、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办学和进行实用技术培训,全方位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
2.要不断增加投入,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财政拨款及各级政府安排的职教经费都应向农业职业学校适当倾斜;各地可采取多种形式筹措建立发展农业类专业的基金;各级政府要协调、支持各级金融部门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科技开发和发展校办产业提供优惠贷款;制定乡镇企业承担兴办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的办法;扶持学校
发展校办产业等等。
3.制定和采取扶持性的倾斜政策
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可设立农业类专业奖学金,减免部分学杂费;对回乡的毕业生,在评聘农民技术员或选拔、任用农村基层干部等方面优先考虑;要鼓励和支持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回乡承包荒山、土地,进行规模经营,开办良种经营和农业技术咨询服务部、兽医门诊部等,为农业
技术推广和农民致富服务。有关部门要优先为其提供贷款、办理营业执照。
4.动员高校和科研院所支持和帮助发展中等农业职业教育
第一,为了提高农村技术推广人员的业务水平,全国高等农业院校要对口招收部分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农业类专业优秀毕业生,纳入国家计划,毕业后分配到所在地中等职业学校和技术推广部门工作。具体办法参照(87)教学字012号、教高〔1994〕7号和农教发〔1996〕
4号文件有关精神执行。第二,有关高等院校要在师资培养培训、教学研究与改革、农业技术开发、提供科技信息等方面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予以指导和帮助。第三,要加强农村基层科技队伍建设,县乡一级要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要配合农村中等职业学校搞好人
才培养规划,协助开展技术推广和社会服务工作。
各级政府、教育、农业部门要认真贯彻“纲要”和全教会精神,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抓好典型,以点带面,不断总结和推广成功的经验,开拓农村职业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1996年4月29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发[2004]2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哈尔滨市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教育厅转发<国家人事部、国家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黑人发[2003]132号)、《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黑人发(2003]108号)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等文件的通知》(哈办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省和市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校管理体制、用人制度、分配制度改革,实现体制转换、机制创新,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基础教育特点、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用人制度和运行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加快基础教育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精简高效原则。各区、县(市)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科学核定中小学编制,合理设置内部机构,明确具体工作岗位,严格控制学校领导职数。

  2.坚持合理配置原则。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各校的办学层次、规模、编制、队伍状况等情况,引导超编教师向缺员学校流动,逐步实现校际师资力量总体均衡。

  3.坚持按岗定责、以责定薪原则。实行按劳分配、优质优酬的分配办法,努力实现责任与效益相统一。

  4.坚持创新原则。在符合实际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5.坚持积极稳妥原则。严格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先竞聘、后安置”和改革中财政拨款额度不减少的办法,积极稳妥,扎实推进,避免骨干教师的流失和增加不必要的财政负担,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和教师队伍稳定。

  (三)工作目标

  完善中小学校领导管理体制,做到人权与事权相统一;实行聘用合同制,加强岗位管理,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择优聘用、竞争上岗的用人机制和用人制度;建立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制度;建设一支结构优化、素质优良、专业化强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

  6.落实市及区、县(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调配交流、培训考核等管理职责,其他部门不得越权聘用、辞退或调动教师。

  7.各区、县(市)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理顺农村中小学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实行分级管理、以县(市)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撤销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有关农村成职教育、农民教育、扫盲工作、中小学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等工作,在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中心学校负责,中心学校可增设1—3名视导人员。

  (二)加强编制管理,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和岗位

  8.积极稳妥地做好编制核定工作。市教育局根据省核定下达的编制,负责核定直属学校和各区编制;各区、县(市)分别根据市和省核定下达的编制,自主核定所属各校编制。若有余缺,在总编制不变的前提下,自行调剂解决。编制不足部分,由市教育局和各区、县(市)根据所属各学校实际,、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提出增编及具体编制配备意见,市教育局汇总后报市编委,作为向省争取追加编制的依据。在省核定给我市的补充编制下达之前,市教育局和各区、县(市)可先进行岗位设定和人员竞聘工作。

  9.科学核定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按周课时数核定标准为:高中教师(含职业中学)12—14节;初中教师14—16节;小学教师16—22节。该标准周课时数是以语文、数学和外语为基准确定的,其他学科周授课时数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应不低于上述标准周课时数的上限。实施新的课程改革后,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按相关要求核定周课时数标准。

  10.科学设定学校内设机构及领导职数。中学内设机构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重点中学和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内设机构;完全小学内设机构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其中12个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设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人。中学和完全小学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核定校级领导职数1-2职(农村小学核定1职);13到23个班的核定校级领导职数2—3职;24个班以上的核定校级领导职数1-3职。乡镇中心学校在原编制和领导职数基础上增加编制1-3名,增加领导职数1职。

  (三)完善校长管理体制

  11.市及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对所属中小学校长选拔聘任、培训、调整和奖惩等实行归口管理。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校长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或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并相应负责管理。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任用并归口管理。

  12.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竞争上岗、择优聘任。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中小学校长竞争上岗和选拔任用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13.实行中小学校长任期制和交流制。根据校长的德、能、勤、绩和工作需要确定任期。每届校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同一学校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各区、县(市)要制订校长交流计划,建立校长交流机制。

  14.积极探索、试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

  (四)实行教师聘用制和教师职务聘任制

  15.改革中小学现行的用人制度,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合同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按照老人新机制、新人新办法的合同管理机制对中小学教师实行聘用合同制。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权利和义务,实现中小学校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16.各中小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各自学校的内设机构、编制和岗位设置等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学校教职工岗位聘任制实施方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17.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严格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做好教师资格认定、持证上岗工作,建立优化教师队伍的新机制。

  18.对工龄已满25年或者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聘用人员,本人申请并经组织审核符合条件者,学校可以与其签订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19.中小学实行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分开和教师职务聘任制。中小学教师的专业技术职称作为任职的资格,与工资待遇不直接挂钩。学校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职务数额内,根据学校的规模、编制和教师队伍状况,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师职务岗位。

  20.建立辞聘、辞职和解聘、辞退制度。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照法律程序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聘或辞退不合格教师;教师有权依法辞聘或辞职。

  (五)实行中小学后勤服务社会化

  21.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意见的通知》(哈政办发[2004]14号)和《关于事业单位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实施意见》(哈人联(2004]14号)精神,积极推进中小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

  22.对中小学校工勤人员实行“老人新机制、新人新办法”,按照空一收一、走一减一的原则,逐步取消工勤编制。

  (六)改革分配制度,实行结构工资制

  23.受聘人员可不受职务限制,可以高职低聘,也可以低职高聘,逐步实现教师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的统一。

  24.教职工工资由各级政府统发,各级政府要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25.建立与聘任制相适应的教师工资保障和分配激励机制。中小学校实行工资总额动态包干,在科学合理定编的基础上,实行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工资节余部分由学校自主分配,超额部分由学校自负的工资分配管理办法。

  26.中小学实施以职务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分配制度改革。将教职工原工资划分为固定工资和动态工资两部分,动态工资按照职务岗位、责任、工作态度、工作量、效率、奖励等因素重新分配。中小学校要建立动态工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原工资构成中津贴部分、全口径工资包干节余资金及学校投入的资金三部分组成。

  (七)进一步调整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27.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针对教师队伍整体优化和调整的需要,建立促进人员合理流动的导向机制,引导教师进行合理有序流动,鼓励超编教师到缺员学校任教。

  28.要进一步完善“学校对口支援、教师轮换”制度,有计划地组织城镇优秀教师、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为当地培养培训青年教师,解决农村骨干教师缺乏、教师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29.认真做好教师队伍清理工作。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清退临时代教人员,大力精简、压缩非教学人员,将不具备教师资格人员调整到其他岗位。

  (八)建立和完善教师考核制度

  30.加强聘期管理,健全和完善教师考核制度。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制订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明确考核程序和办法,建立考核写实档案。要把考核结果与教师的聘用、评职、晋级、奖励挂钩,使考核成为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的重要内容。

  (九)妥善安置未聘人员

  31.各单位要积极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工作。对因机构编制精简、岗位撤并、专业不对口等原因未被聘用上岗的人员要以单位和行业内部消化为主,采取高职低聘、内部交流、转岗聘任、跨行业和跨系统调剂、创办经济实体和服务实体等形式进行妥善安置。

  32.2004年12月31日以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或工龄满30年的未聘人员,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参照《哈尔滨市市直及所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意见》(哈办发[2004]31号)办理内退,由本单位纳入退休人员管理。

  三、组织领导

  33.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哈尔滨市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政策制定和部门间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34.各县(市)可参照本方案,根据实际制订本地具体方案,报市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实施。

  四、时间安排

  35.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1月15日之前完成中小学校长聘任工作。2005年1月15日开始进行教师聘任工作,2005年3月1日前完成。

  36.本方案由市教育局、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