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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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25号


《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印章刻制的治安管理,防止利用印章刻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印章刻制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和个体工

  商户、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单位或者机构)的规范名称章,以及冠以规范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审验等专用章。

  第四条本省对公章实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制度。

  第五条从事公章刻制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并设有单独的公章刻制间及存放成品公章的保管库房或者保险柜;

  (二)有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能力;

  (三)有健全的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第六条从事公章刻制业务,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从事私章刻制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日内将字号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等情况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

  第七条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将单位或者机构设立的批准文件、登记证书和要求刻制公章的证明,以及载明公章的名称、形状、规格尺度、材质、使用的文字和字体、排列的方法及其顺序等内容的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经公安部门对上述材料以及是否已刻公章等情况核实并将信息录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由该单位或者机构委托的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刻制。

  需要跨省、市、县刻制公章的单位或者机构,须持单位或者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前款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刻制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

  第八条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刻制公章,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公安部门核实的、通过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输的内容刻制公章,并将刻制公章的名称、数量、取章人姓名、取章日期等内容存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备查。

  (二)承制的公章只限本单位工作人员在营业工场内刻制,不得转让、外加工刻制;刻制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式样、数量、规格制作公章,符合国家规定的印章质量规范;成品应当严格保管,不得自行留样、仿制。

  (三)不得以未经公安部门核实和信息登录的材料刻制公章。

  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发现其他印章刻制经营单位违反前款规定刻制公章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第九条单位或者机构的规范名称章只准刻制一枚;合同、财务、审验等专用章可以刻制多枚,但每一枚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区别。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可以另刻制钢质规范名称章一枚。

  第十条因单位或者机构名称变更或者公章损坏,需要重新刻制公章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刻制手续;新公章刻制后,原有公章作废,并予以封存或者销毁。

  公章被抢、被盗或者因其他原因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原办理刻制公章材料核实的公安部门如实报告,并在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原公章作废;需要重新刻制的,凭作废声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刻制手续。

  重新刻制的公章应当与原公章有明显的区别。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机构需要刻制专门用于公务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人员等有关人员印章(包括签名章)的,凭居民身份证和单位证明函到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刻制。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应当对刻章的有关材料登记造册备查。

  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员印章加强规范管理,有关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当予以收缴。

  第十二条公章刻制经营单位改变字号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办证的公安部门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

  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办证的公安部门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私章刻制经营单位改变字号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十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

  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章刻制经营许可。

  第十三条公安部门对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申请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的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办理刻制公章有关材料的核实、信息登录以及印章刻制经营单位的有关备案事项;

  (三)建立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并为公众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四)指导、监督印章刻制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印章刻制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五)依法处理违反印章刻制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经核准开业后,擅自改变相关设施、设备或者拒不落实安全、治安管理制度,致使其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印章刻制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向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或者备案手续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四)需刻制公章单位或者机构提供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刻制公章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公章刻制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刻制的公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予以收缴。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公章刻制经营单位,是指已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可以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印章刻制经营单位,包括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和从事私章刻制业务的经营者。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公安厅发布的《浙江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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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热线电话办理实施办法》和《市长接待日工作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热线电话办理实施办法》和《市长接待日工作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发〔2005〕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市长热线电话办理实施办法》和《市长接待日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市长热线电话办理实施办法



为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听取群众批评、建议和意见,切实解决群众急难,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加快和谐社会建设步伐,根据《信访条例》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网络

各区、县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为市长热线电话一级网络单位(名单见附件1)。各网络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是本单位市长热线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处理市长热线交办事项。二级网络和三级网络由各区、县政府和市直部门根据本地本单位具体情况负责组建。一级网络单位要设立专门电话,保证24小时畅通,落实人员,制定值班制度,确保有具体机构、人员承办群众反映、投诉及办理市长热线交办事宜。各网络单位要在7月20日前将本单位负责市长热线工作的主管领导、承办人的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住宅电话报市长热线办公室。

二、办理原则

(一)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原则。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要站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和服务于全局的高度,抓好市长热线电话的办理工作,对群众通过市长热线反映的属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辖范围的重大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加以解决。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自身职责认真做好市长热线办公室交办事项的办理工作,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各承办单位对上一级交办的事项不得推诿扯皮或将矛盾上交。对一些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市长热线办公室确立牵头办理部门,牵头承办部门要主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办理,协办部门和单位必须给予支持配合。

(三)求真务实、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办理市长热线电话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注重效率、讲求实效、限期办理,对群众来电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三、工作程序

(一)受理。凡属受理范围内的群众来电均应准确登记,详细记录来电人姓名、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来电时间和内容,并进行归类整理。

(二)交办。市长热线办公室按照办理原则,确定承办部门,提出明确的办理要求和时限。

(三)办理。对市长热线办公室电话交办的简单的、容易处理的问题,责任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回复来电人;对书面交办的较复杂的问题,责任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市长热线办公室和回复来电人;对领导批示件和涉及面比较广、情况复杂和政策性较强的问题,责任单位要按照《信访条例》的时限要求,将办理结果以正式公文报市长热线办公室并回复来电人。

(四)督办。市长热线办公室对办理情况进行督办,热点、难点问题要跟踪督办,一般问题要定期督办,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四、工作职责

(一)市长热线办公室主要职责

1.受市长的委托,在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的直接领导下,对群众来电进行记录、分类、转办、协调、督查、反馈和归档工作。

2.负责处理群众对政府及部门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3.负责对群众反映突出的、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专项调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群众反映的重要社情民意,根据领导授权,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4.负责对受理的电话进行综合分析,定期编发《市长热线专报》,为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5.负责处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各责任单位和一级网络单位主要职责

各责任单位和一级网络单位的共同职责:

1.受理基层和群众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投诉并及时办理。

2.承办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交办的事项,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回复或作出说明。

3.配合主要承办单位做好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事项的办理工作。

4.直接参与调查、协调、处理比较重大的难点和热点问题。

5.负责处理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各一级网络单位除履行以上共同职责外,还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实行内部工作责任制,明确主管领导、承办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网络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是本单位负责市长热线电话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能与承办工作人员和主管领导联系畅通,以便处理紧急事务。

3.牵头负责组建市长热线电话二级网络,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

五、责任追究

对群众通过市长热线反映的问题,任何单位都不得推卸责任,凡推诿、敷衍、拖延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按照中共遂宁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部门目标管理工作暂行办法》(遂委发〔2005〕13号)和《关于印发区县目标管理工作试行办法》(遂委发〔2005〕14号)规定,扣减责任单位的目标管理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维护社会稳定的五项机制》(遂委办发〔2004〕36号)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市长接待日工作办法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群众的领导、时间和地点

(一)接待的人员为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或市府办主任、信访办主任协助市长做好接待,其他副秘书长或者市府办县级领导干部按分工协助副市长做好接待群众的工作。市府办各科科长为市长、副市长接待日的联络员,轮流参加接待。

(二)接待日为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一上午,如遇节假日,时间延至第二周的星期一上午。具体接待时间为:上午8点30至11点50,时间半天。个别未接待完的,按平常的信访接待原则处理。

(三)地点在市人民政府信访接待室。

二、工作程序

(一)组织工作。市信访办组织好上访群众,向群众宣讲接待规则和纪律,安排好接待顺序,确立接待的群众代表(集访不超过5人),确保依法有序接待。对上一个接待日已接待并正在处理或已作了结的事项,不再接待处理。

(二)反映问题的记载。市信访办要安排工作人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详细登记,整理和归档。

(三)信访案件的确立。市长接待日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立案批办。信访办要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信访案件进行初审,需提交当班市府领导批示的送市府办秘书一科按有关程序处理;其他信访案件的处理按《信访条例》的有关程序进行。同一案件经上一个当班领导批示后,不再转给下一个领导批示。

(四)信访案件的送批。市府办秘书一科将市信访办转来的信访案件登记后,直送当班市府领导批示。

(五)信访案件的分办。市府办秘书一科按照市府领导的批示,将信访案件当日内分办给各业务科室,由业务科室交办给相关部门限期办理。

(六)信访案件的督办。市府办各业务科室对信访案件实行跟踪督办,如遇重大问题立即直接向当班市府领导报告。

(七)落实情况的反馈。市府办各业务科室每周向秘书一科反馈办理情况,由秘书一科汇总并通报办理情况,市政府督查室对信访案件的落实情况每月督查一次。信访案件办结后交秘书一科。

(八)信访案件的回复及档案管理。由市府办秘书一科将办结信访案件的有关资料统一交市信访办,由市信访办向上访群众回复,并对相关资料整理存档。

三、工作职责

(一)当班市府领导的职责

1.亮牌准时接待。接待领导应于上午8点30赶到市府信访接待室,并亮牌表明其身份。若当班领导因特殊情况不能出面接待,应事先报告市府主要领导另外确定市府领导接待,由市府办衔接落实,确保不空缺。

2.负责对接待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处理部门和人员,明确办理时限。个别重要问题,请示市府主要领导确定处理原则,或者提交市府常务会研究。

3.如遇重大紧急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处突预案,并负责做好处突的组织工作。

(二)市府办职责

1.牵头做好市长接待日的各项统筹协调工作。

2.负责落实新闻单位现场报道,并做好发布信息的审查工作。

3.负责维护秩序,确保正常接待。

4.负责信访案件的送批、分办、交办、督办和办理反馈工作。

5.负责落实医护人员现场候医,确保病态上访人员的安全。

(三)市信访办职责

1.牵头做好市长接待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信访有序进行。

2.按规定做好信访问题的登记、审查、送批、回复、存档等工作。

3.每月10日前将上月接待、处理信访问题的情况书面报告市长。

(四)承办单位职责

负责办理市府办各业务科室交办的信访案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按照《信访条例》规定,一般情况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需事先说明情况,需延长办结时限的由当班领导决定,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为市长接待日交办事项的直接责任人。

四、责任追究

市长接待日群众反映的问题,市府领导批示给有关部门承办,任何单位都不得推卸责任,凡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督查工作规则(试行)><遂宁市督查工作考核评比试行办法>的通知》(遂委办发〔2005〕15号)的有关规定,扣减责任单位的目标管理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维护社会稳定的五项机制》(遂委办发〔2004〕36号)有关规定,要追究承办单位直接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市长热线电话一级网络单位名单

     2.市长接待日轮次安排表





附件1



市长热线电话一级网络单位名单



船山区政府   安居区政府 射洪县政府

蓬溪县政府   大英县政府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河东新区管委会

创新工业园区管委会

市发改委    市经济委员会   市劳动保障局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司法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市文化局   市卫生局 市人事局 

市计生委    市规划和建设局 市农办

市林业局    市水利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交通局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市粮食局    市旅游局     市环保局

市物价局  市广播电视局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市农业局 市药监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遂宁分行

中国银监局遂宁分局 行政服务中心

市邮政局   明星电力公司 万通燃气公司

附件2



市长接待日轮次安排表



时 间
接待的市府领导
参加的市府办领导
联络员

7月4日
任永昌
何顺洪 李永东

黎砚光
段 勇

8月1日
侯晓春
李永东 黎砚光
王国辉

9月5日
刘 云
杨 奇
杨 林

10月10日
刘德福
吴炳麟
蒋 武

11月7日
胡家正
罗孝廉
陈 祚

12月5日
赵洪武
吕佑平
刘小玲

2006年1月9日
刘 兵
李任三
徐建军




说明:2006年的市长接待日轮次由市府办秘书一科另行安排。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后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等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后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
1993年4月30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分金库、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23号“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将提高税率后有关预算级次、预算科目、收入缴库和年终结算等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算级次问题
根据《通知》的规定,从1993年5月1日起,将“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两个税目的税率由3%提高到5%,即提高税率两个百分点。去年12月份全国财政会议上已明确,对提高税率增加的收入,60%归中央财政,40%归地方财政。为了简化手续,便于计算,经研究
确定:
(一)“商品零售”营业税和“其他饮食业”营业税的税率提高后,中央和地方对这两个税目实行总额固定比例分成,中央分成这两个税目收入总额的24%(即提高税率两个百分点的60%部分占新税率的比重),地方分成76%(即原税率与提高税率两个百分点的40%部分之和占新税率的比重)。
(二)中央分成的24%部分,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全部上交中央财政。地方分成的76%部分,属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缴纳的,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中央不参与分成;属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企业和其他各种经济类型缴纳的,平时作为中央和地方参与分成收入处理(分税制试点地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共享),年终决算时中央财政将提高税率后地方多上缴的部分通过结算返回地方。
二、关于预算科目问题
在“1993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3款“营业税”中增设第10项“商业零售营业税”和第11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零售营业税”两个“项”级科目。属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企业和其他各种经济类型纳税人缴纳的“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两个税目的营业税,适用“商业零售营业税”科目;属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纳税人缴纳的“商业零售”和“其他饮食业”两个税目的营业税,适用“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零售营业税”。
三、关于缴库问题
(一)“商品零售”营业税和“其他饮食业”营业税的税率提高后,要使用专门缴款书缴库,具体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达。在新的缴款书下达前,可暂用现行的“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代替,但必须盖有“零售营业税”明显戳记,并在缴款书的“预算级次”栏中注明中央24%,地方76%,以便于同其他营业税相区别。
(二)各支库收纳的“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营业税,应于当日办理库款报解时,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将24%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划入中央金库,将76%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划入地方金库,并分别列入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的日报表。
(三)县级税务机关每日应同支库对帐,如发现这两个税目的营业税错缴科目和未按规定比例划分中央和地方预算收入的,应立即通知支库更正。
四、关于年终结算问题
(一)年终,财税库三家对“商业零售营业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零售营业税”要认真对帐,如发现未按固定比例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的,应予调帐,使中央和地方收入的对比符合规定的分成比例,对中央收入少于按规定比例分成的部分要通过年终结算如数扣回。
(二)决算时,中央财政按有关地区“商业零售营业税”科目实际入库数的16%(即提高税率两个百分点的40%部分占新税率的比重),和有关地区财政体制规定的中央分成比例(即总额分成地区按地方上解比例,分税制试点地区按中央分享比例),同地方财政结算返还地方。
五、其他税目的营业税,仍按照现行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和缴库办法执行。
本“规定”从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