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润滑油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的请示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5:07:14   浏览:81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润滑油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润滑油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的请示的答复(已废止)



1990-9-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润滑油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第384号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成工商队〔90〕字第155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润滑油是商品油的一种。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物资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禁止就地转手倒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品种范围的通知》(工商市字〔1988〕第196号)中规定,石油包括原油、商品油,均属于重要生产资料。因此,润滑油系商品油之一,应作为重要生产资料进行管理。
一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减刑的管辖和处理程序的批复

最高法


关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减刑的管辖和处理程序的批复
最高法


批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缓刑犯减刑的管辖和处理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决定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的,应由公安派出所会同负责考察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报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后,对被判处有期
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的减刑,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的罪犯的减刑,提请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将裁定书副本同时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此复。
1988年1月5日



1988年1月5日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3]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YY/T 0287-2003 《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已经审定通过,现予以发布。该行业标准的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如下:

  YY/T 0287-2003 《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代替YY/T 0287-1996)
该标准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