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型小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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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型小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发〔2007〕46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型小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鼓励型小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鼓励型小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结合我市“十一五”发展规划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型小企业包括:
  (一)科技型企业;
  (二)下岗、失业人员或失地农民创办,或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和失地农民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都市工业型和社区服务型企业;
  (三)农产品加工等都市服务型企业。
  第三条 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鼓励型小企业进行认定工作。
  第四条 市有关部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应当对经认定的鼓励型小企业进行优先考虑并积极落实。

    第二章 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

  第五条 科技型企业,是指以创新为发展动力,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或转让、咨询等服务以及对传统技术改造的企业。
  第六条 科技型企业行业范围和认定条件:
  (一)行业范围:
  1.电子信息技术;
  2.生物、医药技术;
  3.新材料技术;
  4.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5.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6.资源与环境技术;
  7.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二)企业认定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天津市产业技术进步指导目录的范围,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技术转让、咨询等经营业务;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明确健全的企业组织章程、管理制度,依法经营,具有良好的企业信用;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2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4.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年产品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下,并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与设施;
  5.技术开发经费占本企业当年产品销售收入的2%以上(初创期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收入的50%以上(初创期企业不受此款限制),其中,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7.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要求,自觉开展资源节约或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有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能源和资源耗费达到国家及我市相关标准。

    第三章 都市工业型和社区服务型企业认定标准

  第七条 都市工业型企业,是指能源消耗低、无污染、占地少,适宜在都市生存与发展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社区服务型企业,是指利用一定技能、场所、设备和工具,为社区居民生活提供各种劳务和服务的企业。
  第八条 都市工业型企业和社区服务型企业行业范围和认定条件:
  (一)行业范围:
  1.都市工业型企业行业范围包括:生态环保行业,服装服饰行业,电子信息产品加工行业,食品加工行业,冷冻冷藏、包装与印刷行业,室内装饰装潢产品制造业,珠宝钻石等工艺美术品、旅游品制造业,钟表制造业,仓储物流以及其他符合都市型工业特征的行业。
  2.社区服务型企业行业范围包括:餐饮业、旅馆业、零售业、租赁业,维修、美容美发、洗衣、家政服务、物业管理、便民店、再生资源回收,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和文化创意产业等。
  (二)企业认定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明确健全的企业组织章程、管理制度,依法经营,具有良好的企业信用;
  2.由下岗、失业人员或失地农民创办,或者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和失地农民就业达到职工人数的30%以上;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与设施;
  4.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要求,自觉开展资源节约或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有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能源和资源耗费达到国家及我市相关标准。

    第四章 农产品加工等都市服务型企业认定标准

  第九条 农产品加工等都市服务型企业,是指为都市服务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进行加工销售的企业。
  第十条 农产品加工类都市服务型企业行业范围和认定条件:
  (一)行业范围:
  1.粮、棉、油等重要农产品精深加工,包括营养、经济、方便、保健类的食品加工;
  2.畜禽产品(主要包括猪、牛、羊、鸡、鸭、兔等产品)的深加工;
  3.优质、营养的奶制品加工;
  4.优质水产品的精深加工;
  5.有机或绿色蔬菜产品加工与深加工;
  6.干鲜果品保鲜、储藏及精深加工;
  7.茶叶加工与深加工;
  8.其他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
  (二)企业认定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明确健全的企业组织章程、管理制度,依法经营、具有良好的企业信用;
  2.向市场和消费者提供绿色、无公害的产品,企业辐射能力较强,带动周边农村经济发展,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带动农民致富;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与设施;
  4.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要求,自觉开展资源节约或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有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能源和资源耗费达到国家及我市相关标准。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科技型企业应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一)《科技型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主要生产材料、职工人数等);
  (四)专利技术或科技成果鉴定证明;
  (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申报科技型企业条件的企业,可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申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会同市科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联合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认定,颁发证书并予公告。
  第十三条 申报都市工业型企业和社区服务型企业应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一)《都市工业型企业申报表》(见附件2)或《社区服务型企业申报表》(见附件3);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主要生产材料、职工人数等);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凡符合申报都市工业型企业和社区服务型企业条件的企业,可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申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联合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认定,颁发证书并予公告。
  第十五条 申报农产品加工等都市服务型企业应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一)《农产品加工等都市服务型企业申报表》(见附件4);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主要生产材料、职工人数等);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凡符合申报农产品加工等都市服务型企业条件的企业,可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申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会同市农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联合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认定,颁发证书并予公告。
  第十七条 市中小企业局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鼓励型小企业的认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提高办理效率,提供便捷服务,认定及公告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后续监管

  第十八条 鼓励型小企业认定期限3年,期限届满,企业可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九条 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鼓励型小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已认定的鼓励型小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对虚报、瞒报的企业,应当撤销认定决定,并取消该企业3年内的申报认定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科技型企业申报表
     2.都市工业型企业申报表
     3.社区服务型企业申报表
     4.农产品加工等都市服务型企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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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暂不批准个体户从事锅炉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业务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暂不批准个体户从事锅炉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业务的复函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来函请示个体户能否从事锅炉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等工作的问题。现函复如下:
一、我国现有的锅炉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单位已能满足社会需求,不宜再增加。
二、一般个体户技术力量较薄弱,设备条件较差,难以保证安装、修理、清洗工作质量,对锅炉设备的安全运行不利。
三、一旦因安装、修理、清洗工作质量而发生事故,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时,一般个体户不具备足够的偿还能力。
经研究决定,暂不批准个体户从事锅炉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业务。



1991年10月22日

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的通知

国统字[2005]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务院各部门:

  为了全面反映我国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我局对1998年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中的有关控股情况的分类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1998年《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修订的说明

国家统计局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反映我国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完善1998年国家统计局关于控股情况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法人企业作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出资人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第三条 控股经济分类与代码

  100 公有控股经济
  110 国有控股
  111 国有绝对控股
  112 国有相对控股
  120 集体控股
  121   集体绝对控股
  122 集体相对控股
  200 非公有控股经济
  210 私人控股
  211   私人绝对控股
  212 私人相对控股
  220 港澳台商控股
  221 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222 港澳台商相对控股
  230 外商控股
  231   外商绝对控股
  232 外商相对控股

  第四条 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第五条 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第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9月2日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中的附件三《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关于对1998年《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
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修订的说明

  1998年,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会议精神,准确反映和研究我国所有制结构以及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我局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国统字[1998]204号)。该规定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一是《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二是与之配套的《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三是《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四是《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该规定自发布实施以来,由于在统计和其他领域的广泛应用,对研究我国所有制结构以及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非公有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上对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的关注程度也随之提高,而原规定在反映非公有经济的分类方面却略显不足。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1998年《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中的《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完善了原有关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

  为了全面反映我国目前除“国有经济控股”以外的各种经济成分的控股情况,我们对原有关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是在原“国有经济控股”情况分类办法的基础上,增加对“集体经济”和“非公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详见《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二、《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使用规定

  修订后的《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将在各有关专业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定期统计制度中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日常统计简单分组

  在2005年基本单位情况表101表的09栏“控股情况”项下增加“集体绝对控股”、“集体相对控股”两项细分组。汇总后,该栏第“9 其他”项的合计,即为“非公有控股经济”的有关数据。表式如下:

09 控股情况

1国有绝对控股

2国有相对控股

3集体绝对控股

4集体相对控股

9其他



  (二)在普查年份,“控股情况”则按修订后的《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中所列的五种经济成分控股的细分类列示。

  (三)从2005年统计年报开始,要求各专业在相关综合统计数据中,增加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分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