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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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的通知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的通知

保府[2007]25号


颁布日期: 2007.08.22 颁布单位: 保亭县 实施日期: 2007.08.22

备案登记号:QSF-2007-170013

题注:


保府[2007]25号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已经2007年7月17日县政府第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八日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建设规划

(2006-20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背景


为加强对我县近期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适应本县居民和日益增长的外来人口住房需求,促进我县城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县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按照国家和我省房地产调控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范围



本次住房建设规划范围包括县辖区9个乡镇和六个国营农(茶)场,分别为保城镇、什玲镇、响水镇、新政镇、三道镇、加茂镇、毛感乡、南林乡、六弓乡。国营新星农场、国营南茂农场、国营三道农场、国营金江农场、保亭热作所、五指山茶场。



第三条 规划期限



本次住房建设规划期限为2006年—2010年,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保持一致。


  第四条 规划依据



本规划以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建住房电[2006]145号)、海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琼建住房[2006]206号)、《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国家和本省的其他相关政策并结合本县实的实际制定。



第五条 指导思想和原则



按照“总量控制、区域平衡、项目落实”的总体要求,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住房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加强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实现住房供求的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协调、稳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深化落实战略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

2、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有关住房建设的文件精神,调整房地产市场住房供求结构不合理的矛盾,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的居民住房需求,理顺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3、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加大中小户型、中低价位住房供应,合理引导资源节约型住房消费和建设模式。

4、坚持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重点保证政府保障型住房和中小户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合理布局住房区位,引导房地产市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方向发展。



第六条 规划目标



规划期内,住房建设应立足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逐步建立符合国情和本市实际的住房建设模式和消费模式,重点发展旅游房地产及第二居住地住房建设,解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规划以实现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的节约型社会为根本目标。

1、以完善市场为主导,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2、审批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3、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

4、基本实现城镇人口户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解决双特困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二章 住房现状与需求



第七条 现有住房情况



根据我县2006年住房调查,至2005年底,全县城镇住房总面积119万平方米。



第八条 住房建设需求情况



1、按“十一五”规划人口预测与人均面积测算

根据《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2010年全县城镇人口6.8人,其中县城4万人,其他乡镇2.8人,按居民人均居住面积达25平方米的规划目标,则总住房面积应达到170万平方米。规划期内共需建设住房面积51万平方米。

2、按人口增长率与历史供应量测算

规划期内共需供应政策保障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以及城市规划拆迁安置)1300套,每套按60平方米(其中10%套型按每套按80平方米)计共需建设住房面积8.7万平方米。

规划期内每年商品房交易、实际住房需求量及旅游房地产业需求量约8.46万平方米,5年共需住房面积42.3万平方米。

以上两项合计,规划期内住房总需求量为51万平方米。

3、综合以上两种预算,规划期内住房建设总需求量取51万平方米。其中保障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以及城市规划拆迁安置住房)面积8.7万平方米,商品住房需求量为42.3万平方米。



第三章 住房建设目标与策略



第九条 住房建设总量目标



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5930套,总建筑面积51万平方米。



第十条 住房建设结构指引



规划期内,单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政府保障型住房单套套型建筑面积控制为:政府调控的普通商品房、社区小区住房面积应在90平方米以下;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面积应在80平方米以下,其中面积60平方米的占总套量的60%以上。

规划期内,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面积6.2万平方米,政府控制的社区住房2.5万平方米,其他商品住房需求量为42.3万平方米。



第十一条 政府保障型住房及建设目标



以政府主导建设,包括廉租房、符合城市规划及政策规定的新社区住房、经济适用房。

1、廉租住房保障本县城镇双特困家庭住房需求,规划期内将全部解决城镇双特困家庭的住房问题。

2、经济适用房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所需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项目建设限套型(面积均在80平方米以下、以60平方米为主)、限房价(按预算成本价)、限供应对象,供应对象为中低收入户籍居民中的住房困难户、政府城市建设中被拆迁家庭和旧城危破房改造家庭。

3、单位新建社区住房(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在政府统一统筹规划和统一审批的前提下,由省属驻本县单位和企业单位位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土地,按经济适用房的规定自建住房,解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套型面积限在90平方米以下,供应对象须是单位中住房困难职工。

规划期内,建设政府保障型住房1300套,建筑面积8.7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面积6.2万平方米,政府调控社区住房2.5万平方米。



第十二条 其他商品房建设目标



以市场机制为向导,坚持依法行政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市场秩序满足中等收入以上家庭的住房需求。

规划期内,建设其他商品住房4630套,建筑面积42.3万平方米。其中套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3483套,建筑面积为29.61万平方米,套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1147套,建筑面积为12.69万平方米。



第十三条 住房建设区域指引



规划期内,住房建设的主要区域如下:

一、县城区域:规划建设住房总面积38.8万平方米。其中:团结北路区域6万平方米;保兴东路邮政局区域9万平方米;栏河坝南侧区域6万平方米;预制厂区域3.5万平方米;七仙大道原二中区域3万平方米;保兴中路农械厂区域1.0万平方米;保兴西路酒厂区域3.5万平方米;保兴西路橡胶厂区域3万平方米;保城西河居民大队区域1.5万平方米;保城东河国营新星场区域2.3万平方米。
  二、其他乡镇镇区(含国营农场场区)建设住房总面积12.2万平方米。其中加茂镇2.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0.2万平方米);什玲镇1.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0.2万平方米);新政镇1.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0.2万平方米);响水镇2.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0.18万平方米);三道镇4.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0.16万平方米);毛感乡0.6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0.12万平方米);六弓乡0.6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0.12万平方米);南林乡0.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0.1万平方米)。



第十四条 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规划期内,每一年度各类住房实际建设规模,应根据年度住房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提出相应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并于每年年底做出下一年度住房建设规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指引如下:

1、2006年,各类住房建设757套,建设住房建筑面积5.88万平方米。分解如下:

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125套,建筑面积0.81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房0.33万平方米,政府调控的社区住房0.48万平方米。

其他商品住房建设632套,建筑面积5.07万平方米,其中县城建设住房4.77万平方米,其他乡镇建设住房0.3万平方米。
  2、2007年,各类住房建设1200套,建设住房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分解如下:

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230套,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房1.0万平方米,政府调控的社区住房0.5万平方米。

其他商品住房建设870套,建筑面积8.5万平方米,其中县城建设住房7.3万平方米,其他乡镇建设住房1.2万平方米。
  3、2008年,各类住房建设1250套,建设住房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分解如下:

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277套,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房1.25万平方米,政府调控的社区住房0.55万平方米。

其他商品住房建设973套,建筑面积9.2万平方米,其中县城建设住房5万平方米,其他乡镇建设住房4.2万平方米。

4、2009年,各类住房建设1400套,建设住房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分解如下:

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350套,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房1.75万平方米,政府调控的社区住房0.55万平方米。

其他商品住房建设1050套,建筑面积9.7万平方米,其中县城建设住房6.2万平方米,其他乡镇建设住房3.5万平方米。

5、2010年,各类住房建设1423套,建设住房建筑面积12.12万平方米。分解如下:

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318套,建筑面积2.29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房1.87万平方米,政府调控的社区住房0.42万平方米。

其他商品住房建设1105套,建筑面积9.83万平方米,其中县城建设住房6.83万平方米,其他乡镇建设住房3.0万平方米。



第四章 住房建设用地规划



第十五条 住房建设用地布局



规划期内,应当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重点项目和政府保障型住房的用地供应;应当坚持土地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进一步促进住房建设健康发展。

坚持新区建设为主、旧城区改造为辅,县城东西扩张、南北延伸发展的原则,同时根据房地产市场需求,优先保证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用地供应。

规划期内,县城作为新增住房建设重点发展的区域,其中团结北路、原酒厂区域、预制厂、农械厂、原橡胶厂区域作为重点旧城改造对象,应有计划的逐年分批实施,对这些地区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庄园豪都房地产项目、县城拦河坝南侧、县城东河西侧北区域为县城新区建设,规划满足项目用地。乡镇住房建设除三道镇作为新区建设外,其他乡镇住房建设均于旧区改造为主。



第十六条 住房用地供应指引



1、规划期内用地布局指引:县城住房建设用地面积665亩。其中:团结北路区域80亩;保兴东路邮政局区域130亩;栏河坝南侧区域100亩;预制厂区域70亩;七仙大道原二中区域65亩;保兴中路农械厂区域20亩;保兴西路酒厂区域70亩;保兴西路橡胶厂区域55亩;保城西河居民大队区域25亩;保城东河国营新星农场区域50亩。乡镇住房建设用地供应191亩,
其中加茂镇31亩(经济适用住房3亩),什玲镇16亩(经济适用住房3亩),新政16亩(经济适用住房3亩),响水镇31亩(经济适用住房2.7亩),三道镇70亩(经济适用住房2.4亩),毛感乡10亩(经济适用住房1.8亩),六弓乡10亩(经济适用住房1.8亩),南林乡7亩(经济适用住房1.5亩)。

2、住房用地结构指引:政府保障型住房用地供应量为135亩,其中县城115.8亩,乡镇19.2亩;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为721亩,其中县城549.2亩,乡镇171.8亩。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用地为划拨土地,其他商品住房用地均通过公开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七条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规划期内,为了保证县住房建设能持续稳定发展,全县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856亩,其中:政府保障型住房用地供应量为135亩,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为721亩。



第十八条 住房用地供应年度计划



1、2006年,各类住房供应总面积100亩。其中:

政府保障型住房用地供应面积13.8亩,其中经济适用房用地5.6亩,政府调控的社区住房用地8.2亩。

其他商品住房建设用地86.2亩,其中县城用地81.7亩,乡镇用地4.5亩。
  2、2007年,各类住房供应总面积171亩。其中:

政府保障型住房用地供应面积25.7亩,其中经济适用房用地17.1亩,政府调控的社区住房用地8.6亩。

其他商品住房建设用地145.3亩,其中县城用地125.1亩,乡镇用地20.2亩。
3、2008年,各类住房供应总面积189亩。其中:

政府保障型住房用地供应面积30.8亩,其中经济适用房用地21.4亩,政府调控的社区住房用地9.4亩。

其他商品住房建设用地158.2亩,其中县城用地85.7亩,乡镇用地72.5亩。

4、2009年,各类住房供应总面积206亩。其中:

政府保障型住房用地供应面积39.4亩,其中经济适用房用地30亩,政府调控的社区住房用地9.4亩。

其他商品住房建设用地166.6亩,其中县城用地106.2亩,乡镇用地60.4亩。

5、2010年,各类住房供应总面积190亩。其中:

政府保障型住房用地供应面积39亩,其中经济适用房用地31亩,政府调控的社区住房用地8亩。

其他商品住房建设用地151亩,其中县城用地116亩,乡镇用地35亩。

  

第五章 2006年、2007年住房建设实施计划



第十九条 2006年住房建设实施计划



1、2006年,各类住房建设757套,建设住房建筑面积5.88万平方米。分解如下:

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125套,建筑面积0.81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房0.33万平方米,政府调控的社区住房0.48万平方米。

其他商品住房建设632套,建筑面积5.07万平方米,其中县城建设住房4.77万平方米,其他乡镇建设住房0.3万平方米。

2、2006年,计划供应廉租房用地1宗,用地面积5.6亩,政府调控的社区住房用地2宗,面积8.2亩,其他商品住房建设用地2宗,面积68.2亩。



第二十条 2007年住房建设实施计划



1、2007年,各类住房建设1100套,建设住房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分解如下:

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230套,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房1.0万平方米,政府调控的社区住房0.5万平方米。

其他商品住房建设870套,建筑面积8.5万平方米,其中县城建设住房7.3万平方米,其他乡镇建设住房1.2万平方米。
2、2007年,计划供应经济适用房用地1宗,用地面积17.1亩,政府调控的社区住房用地2宗,面积8.6亩,其他商品住房建设用地6宗,面积145.3亩。



第六章 住房建设政策与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土地供应与管理的政策与策略



1、加大住房用地的储备和供应,特别是政府保障型住房供应。按照全县住房发展规划目标,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尤其优先要保证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政府保障型住房用地供应,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住房容积率水平,严格控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用地供认。

2、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规划期内,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3、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促进存量土地利用规划期内,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通过制定合理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以及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依法收回土地等各类办法,加大对各类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主导建设和调控与市场调节



采取政府主导建设保障型住房、优先考虑小户型低价位住房和由市场调节其他商品房市场的方法,结合本县实际贯彻落实国家稳定住房价格的宏观调控措施。

1、政府主导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用地采取划土地,限户型、限房价、限销售对象,主要通过招投标引入社会资金开发建设。

2、市场调节的其他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采取挂牌公开出让。





第七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完善住房保障机制



加强住房发展的战略研究与法制建设,为促进我县未来住房建设与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规划期内,应开展全市住房发展的重大战略和策略研究;继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并完善面向广大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法制体系。


第二十三条 引导和调控区域住房开发建设



加强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理引导和控制区域住房建设规模规划期内,为满足居民在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治安管理、休闲游憩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应大力推进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以此来引导和调控区域住房开发建设的速度和规模。
  规划期内,对新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要将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同步列入项目规划。如果项目分期开发,相关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必须在首期建设和验收。对竣工后未按要求移交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的,国土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四条 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进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规划期内,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应在住房建设中加快推动以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现代化促进工作。
  相关部门应大力推进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并逐步在新建住宅项目中开展住宅产业化的技术试验和推广;应加强住宅产业化推进的组织工作,进一步完善住宅优良部品生产、分类、应用体系,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开展住宅性能推广,扶持住宅产业的重点企业,带动整个住宅产业链的有序发展。


 第二十五条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拓宽政策性住房资金来源



经济适用住房由县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县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管理制度,加强经济适用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管理,坚决执行经济适用房自签订购买合同起5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积极稳妥地开展旧城旧村改造



为促进全县产业结构提升和空间布局优化,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拓展全县住房供应渠道,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逐步推进旧城旧村改造。


  第二十七条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规划期内,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监管。对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违规建设的住房,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有关规定,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进一步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促进住房梯度消费,优化住房资源配置。相关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为二手房交易提供便捷服务。
  进一步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引导居民转换消费观念。相关部门应积极扩大租赁管理范围,建立全县统一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资源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十九条 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完善房地产信息的共享机制,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监测体系;继续完善住房调查制度,规划期内,完成一次全县住房状况普查。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十条 其他政策与策略



1、加强各相关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的衔接配合。

要将住房建设目标、土地供应目标、住房结构调整目标等,具体落实到建设、规划、房地产、国土、发改等部门,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建立考核和追究制度。

2、发挥税收、信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

严格按照国家调控政策,征用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收等税费;严格房地产开发信代条件,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划由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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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0〕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七月六日



长沙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的场地、设施,进行经营管理,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管理,通过提供场地、设施以及服务,吸纳农副产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场内经营者(以下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城区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人民政府、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管理责任,负责市场日常监管,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依法确认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对经营主体、商品质量、交易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和处理投诉、申诉,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适时组织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参加培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贸市场建设、提质改造工程,拟定城乡农贸市场建设、提质工程标准,牵头制定验收办法和组织验收。
  第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周边和场内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查处市场违法建设和场外违法占道摆摊设点经营行为。
  第九条 物价部门负责规范对农贸市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监督市场开办者的收费行为,督促经营者进行价格公示,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计量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市场经营户用于贸易结算计量器具的定期强制检定;负责农贸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农业部门负责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进行监督抽查,对蔬菜、水果等食品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督促批发市场开办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等。
  第十二条 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市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进行监督抽查,对畜禽水产品进行检疫检验等。
  第十三条 建设、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建筑物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环保、卫生、房产、食药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市场开办者


  第十五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农贸市场未经名称核准登记不得招商、招租。
  第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合法权利。
  第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农贸市场硬件设施建设、维护和市场经营秩序、市场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建筑物安全的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配备服务管理人员,佩戴标志上岗。在市场办公场所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经营许可证,并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布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名称、管理人员分工、市场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由市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
  市场开办者应在市场内设立投诉受理点,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交易纠纷。
  第十九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场内经营者分别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入场经营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产品安全责任、消费纠纷解决途径、违法经营责任、治安消防安全、计划生育、市场环境卫生、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和解除合同条件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查验检测凭证、记录和保存购销台账等制度,对从本市场售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要求入场农产品销售者交验有效的产地检测合格凭证或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以下统称有效合格凭证),认真查验并予以记录。
  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配备检测设备和检测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销售者不能交验有效合格凭证的农产品,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加强环境卫生宣传,建立健全市场清扫制度,及时清除场内污水、垃圾和废弃物,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环境优良。
  第二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确保市场消防安全,与经营户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治安、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治安纠纷调解员,及时制止扰乱市场和危害市场的突发事件,维护治安秩序。明确消防责任人,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定时定点对安全消防设施进行检查。配备符合消防标准的消防器材和设备。不准乱拉、乱搭、乱接电线和改动供电装置,确保安全用电。
  市场开办者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市场开办者要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人员职责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并细化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场内使用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要求场内经营者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督促经营者依法正确使用、维护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不得为场内经营者的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提供经营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市场开办者发现市场经营户有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督促改正;对督促不改的应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请求依法查处。
  市场开办者直接参与场内经营的,市场登记注册时,还应核准相关经营项目,且不得利用其管理服务职权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不正当竞争。
  市场开办者可在市场内设立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专区,供消费者自主选择。农民在市场出售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应当在市场开办者划定的专用区域内经营。
  第二十八条 有财政资金投入进行建设或提质改造的农贸市场,非因规划调整原因,不得变更经营范围或关闭,不得改变农贸市场建设或提质改造时所确定的市场功能布局。农贸市场因规划调整原因确需迁移、合并、转向或关闭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场开办者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区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获得批准后,市场开办者应在转向或关闭前1个月内通知场内经营者。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还应提前1个月在市场入口张贴公示;
  (四)市场开办者应全额退还各级财政投入的建设或提质改造资金。
  非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农贸市场需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在作出变动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转让有财政资金投入进行建设或提质改造的农贸市场,须经所在区商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受让方须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转让行为发生后,受让方应当遵循本办法的规定,依法享有市场开办者的权利,履行市场开办者的义务。


第四章 场内经营者和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公平竞争,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场内经营者不得在市场内经营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经营的商品,不得在市场内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场内经营者依法自主决定农副产品价格,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持证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许可证件。农民在集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办理前款规定的证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场内经营者用于商品交易的计量器具必须强制定期检定,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建立定量包装商品进货验收制度,确保商品净含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三十四条 场内经营者要保持商品堆放整齐,通道畅通,不准占道经营,乱摆乱放。
  第三十五条 场内经营者采购商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应当查验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如实记录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信息。
  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食品进货记录、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其他商品应当在该商品售完后半年内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票据、单证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各级应当建立和完善农贸市场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对农贸市场和市场监管单位进行目标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级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向考核成绩优异的农贸市场、管理单位给予奖励,经费来源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由市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报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第三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市场内设立管理站(点)或派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复检计量器具。
  第三十九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关执法证件。对未出示执法证件的,相对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进入农贸市场依法监督检查,发现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涉及农贸市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后,应将处罚文书报送同级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无营业执照或虽有营业执照但超出核准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场内经营者有违法交易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场内经营者违反商品质量管理规定,制售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合格商品,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质监、卫生、农业、畜牧水产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市场场内环境卫生不合格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合并、转向或关闭农贸市场,或改变农贸市场功能布局的,由商务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市所辖县(市)的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批准发布《卷烟厂设计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批准发布《卷烟厂设计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1993年6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烟草科技情报中心,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经济技术学院,青州烟草所:
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批的《卷烟厂设计规范》行业标准,业经我局批准,现予以发布。编号和名称如下:
强制性标准:
YC0009—93 卷烟厂设计规范
该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附:卷烟厂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使卷烟厂的工程设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确保设计质量,推进技术进步,体现勤俭建国的精神,为安全生产、保证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消耗、改善劳动条件、保护环境、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必要的条件,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年产10万箱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卷烟厂工程设计。年产小于10万箱的卷烟厂、烟叶复烤厂、雪茄烟厂、涉外卷烟厂的工程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工程设计应执行国家主管部门关于基建和技改现行的有关规定。
第1.0.4条 执行本规范的同时,应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现行设计标准、规范。
第1.0.5条 卷烟厂工程设计应结合地方的规划和规定进行。
第1.0.6条 根据本规范进行卷烟厂工程设计时,应与《卷烟工艺规范》的有关内容相协调。
第1.0.7条 卷烟厂的技术改造应进行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应根据生产需要,做到整体协调,远近结合,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需要。技术改造应充分挖掘原有生产潜力,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及公用设施等。
第1.0.8条 工程设计应总结实践经验,积极慎重地采用成熟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应优先采用国内消化制造的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约能源、确保质量、稳定可靠的设备。
第1.0.9条 卷烟厂各车间和仓库设计年工作日和日生产班次按表1.0.9计算。
各车间和仓库设计年工作日和日生产班次表
表1.0.9
--------------------------------------------------------------
序号| 车间名称 |设计年工作日(d)|日生产班次| 备 注
----|------------|------------------|----------|----------
1|烟叶发酵车间| 365 | 3 |
2|制丝车间 | 306 | 2 |按16h计
3|卷接包车间 | 306 | 2 |按16h计
4|滤棒成型车间| 306 | 2 |按16h计
5|烟草薄片车间| 306 | 2 |按16h计
6|烟丝膨胀车间| 306 | 3 | 干冰法
7|仓库 | 306 | 1 |
8|机修车间 | 306 | 1 |
--------------------------------------------------------------
第1.0.10条 卷烟厂生产规模应合理。必须根据批准的生产规模设计。生产规模宜以卷烟机能力为计算依据。制丝线生产能力应与生产规模相协调。
第1.0.11条 卷烟厂应综合利用残次烟叶及卷烟下脚生产烟草薄片。年产20万箱及以上的厂宜设烟草薄片车间,工艺及设备应根据行业政策经技经比较后确定。
第1.0.12条 年产混合型卷烟10万箱及以上的厂可设专用的白肋烟叶梗分离生产线。
第1.0.13条 大中型骨干卷烟厂应设独立的烟丝膨胀生产线。中小型卷烟厂经技术经济比较或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独立的烟丝膨胀生产线。烟丝膨胀生产线的工艺及设备应根据行业政策确定。
第1.0.14条 滤嘴烟长度以84mm为计算依据。新建、改建、扩建厂滤嘴烟比例宜在50%以上。
一个厂的卷烟品种和牌号不宜太多,一条制丝线每班生产不宜超过二个牌号。
第1.0.15条 工程项目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国内烟草行业同期同类型厂的平均先进水平。

第二章 工 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工艺设计一般包括烟叶发酵车间、制丝车间、卷接包车间、滤棒成型车间、烟草薄片车间、烟丝膨胀车间、中心试验室、仓库、堆场等的工艺部分。
第2.1.2条 工艺设计必须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规模和产品方案进行。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卷烟》(GB5606~5610)的规定。
第2.1.3条 工艺流程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尽量简化,减少物耗,降低能耗,提高效率。
第2.1.4条 工艺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应不低于同期同类型产品的平均先进水平。
第2.1.5条 工艺设备选型应贯彻主管部门的技术装备政策。
第2.1.6条 生产设备应按照工艺要求优先采用系列化国产设备,并适应生产的连续化、机械化、自动化的要求。
第2.1.7条 工艺和设备宜适应国产原辅材料。
第2.1.8条 烟叶应全部发酵,并应以自然发酵为主。
第2.1.9条 制丝车间和卷接包车间宜布置在同一厂房内。
第2.1.10条 各生产车间的生产能力应与生产规模协调一致,水、电、汽、气等供应应满足各车间工艺要求。
第2.1.11条 人员定额宜按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核算确定。
第二节 烟叶发酵车间
第2.2.1条 烟叶发酵车间供烟叶人工发酵用,由发酵室、风机房、仪表控制室、车间检验室和烟叶醇化间等组成。
第2.2.2条 原烟质量应符合《卷烟工艺规范》要求。
第2.2.3条 车间宜布置在烟叶仓库和制丝车间之间,并宜靠近制丝车间。
第2.2.4条 发酵室的温湿度宜采用自动测控和记录装置。
第2.2.5条 烟叶人工发酵宜采用50℃制式,发酵周期宜为12~14d。发酵室单位面积发酵量宜按270kg/平方米计算。
第2.2.6条 人工发酵后烟叶醇化时间宜为10d。
第2.2.7条 车间为多层布置时,垂直输送宜采用电梯或链板式输送机,电梯桥厢尺寸要满足工艺运输需要。
第2.2.8条 烟包的运搬及堆放宜采用电动机械,不应使用内燃机作动力。
第2.2.9条 车间内发酵室可按中间通道式布置,严寒和寒冷地区宜按四周通道式布置。
第2.2.10条 发酵室烟包堆放宜采用可移动式烟包架。车间布置应留有烟包装卸操作场地。
第2.2.11条 发酵室烟包架下缘离地坪的高度宜取500mm。
第2.2.12条 发酵车间内宜设1~2个小间发酵室。
第三节 制丝车间
第2.3.1条 制丝车间由烟叶进入车间到制成烟丝贮存为止。车间由回潮、叶梗分离、叶片、叶丝、梗丝、白肋烟和加香、贮丝等生产工段组成。
第2.3.2条 制丝线生产能力的确定,应按生产规模和主管部门规定的烟叶消耗定额进行计算。
第2.3.3条 制丝生产线设备能力的确定,除根据生产规模外,还应考虑混合型卷烟产量、复烤叶片供应情况等因素。
第2.3.4条 设备应在已系列化的制丝生产线中选用和配套。
第2.3.5条 工艺设计应适应不同类型产品的生产要求,但品种和牌号不宜太多。
第2.3.6条 回潮工段备料周转面积应按存放4h以上烟叶量计算,烟包高不宜超过4包,面积利用系数宜取50%。
第2.3.7条 烟包回潮应采用真空回潮机。
第2.3.8条 严寒地区烟包在真空回潮前应进行预回潮,预回潮时间宜为2~3d。
第2.3.9条 制丝原料应采用打叶复烤制品。
当卷烟厂进行叶梗分离时,应采用打叶工艺,并宜采用切尖解把后打叶方式;生产甲乙级卷烟为主的厂,可采用解把后全打叶方式。
第2.3.10条 叶基回潮前应设筛砂装置。
第2.3.11条 叶尖应在回潮后与叶片混合。
第2.3.12条 制丝线应设置打叶复烤叶片和烟梗的掺兑工位。
第2.3.13条 叶片工段由流量配比装置、加料机及贮叶柜等组成。加料机前应设筛碎末装置。
第2.3.14条 香料烟的回潮不应使用真空回潮机。
第2.3.15条 烟草薄片的掺兑工位宜设置在加料机后,其流量宜与叶片流量组成配比控制系统。
第2.3.16条 叶丝工段由切丝机、烘丝系统、冷却机等组成。宜在切丝机前设叶片加温加湿装置。
第2.3.17条 叶丝干燥系统中宜设置在线膨胀装置。
第2.3.18条 梗丝工段由贮梗前烟梗回潮机、贮梗柜、贮后烟梗回潮机、压梗机、切梗丝机、梗丝回潮机、烘梗丝机或膨化塔、梗丝风分除杂系统等组成。
梗丝工段宜采用三次回潮、厚压薄切、一次干燥的膨胀工艺。
第2.3.19条 梗丝线应在适当工位设加料装置。
第2.3.20条 烘后梗丝冷却后可直接与叶丝进行配比掺和,但应设缓冲装置。当设置贮梗丝柜时,宜布置在独立间隔的房间内,并应有空调。
第2.3.21条 白肋烟生产线的设置应依据混合型卷烟的产量设计。
白肋烟工段由处理前贮叶柜、加温加湿机、加里料机、白肋烟烘焙机、加表料机和处理后叶片的贮叶柜等组成。
白肋烟叶梗分离宜与烤烟的叶梗分离设备共用。
第2.3.22条 白肋烟生产宜采用二次加料方式。
第2.3.23条 加香贮丝工段由冷却后烟丝流量配比装置、加香机和贮丝柜等组成。
第2.3.24条 烘后叶丝采用风分除杂输送时,可不设冷却机。
第2.3.25条 膨胀烟丝、薄片烟丝等掺兑宜在冷却机后进行,并宜设配比控制系统。
第2.3.26条 制丝线设置水份检测装置的工位见表2.3.26。
第2.3.27条 打叶机、切叶丝机、切梗丝机前必须设金属探测器,压梗机前宜设金属探测器。
第2.3.28条 制丝生产线的主要工位应设置流量计量、流量配比和控制装置,并应根据不同工况采用不同机组和不同控制方式,见表2.3.28。
制丝线设置水份检测装置的工位表 表2.3.26
--------------------------------------------------------
序号| 工 位 |必要性|备 注
----|----------------------------------|------|------
1 |打叶机前 | √ |
2 |叶片加料机后 | △ |
--------------------------------------------------------
续表
--------------------------------------------------------
序号| 工 位 |必要性|备 注
----|----------------------------------|------|------
3 |烘丝机(或叶丝回潮机)前和烘丝机后| √ |共二台
4 |叶丝回潮机后 | △ |
5 |叶丝冷却机后 | √ |
6 |白肋烟加温加湿(或加里料机)前 | √ |
7 |白肋烟烘焙机后 | √ |
8 |烟梗加潮机前(或后) | √ |
9 |梗丝回潮机前 | √ |
10|梗丝回潮机后 | △ |
11|烘梗丝机后 | √ |
12|梗丝烘后风分除杂输送系统后 | △ |
--------------------------------------------------------
注:√——应设置
△——宜设置
制丝线设置流量及其控制装置的工位表 表2.3.28
------------------------------------------------------------------------------
序号| 工 位 |必要性|模 式|计量精度(%)|控制精度(%)
----|------------------------|------|------|--------------|--------------
1 |叶基回潮机前 | √ | Ⅰ | ±0.5 | ±1
2 |叶尖回潮机前 | √ | Ⅰ | ±0.5 | ±1
3 |烟梗回潮机前 | √ | Ⅰ | ±0.5 | ±1
4 |白肋烟叶片加温加湿机(或| √ |Ⅰ、Ⅲ| ±0.5 | ±1
|加里料机)前 | | | |
5 |梗丝回潮机前 | √ | Ⅱ | ±0.3 | ±0.5
------------------------------------------------------------------------------
续表
------------------------------------------------------------------------------
序号| 工 位 |必要性|模 式|计量精度(%)|控制精度(%)
----|------------------------|------|------|--------------|--------------
6 |叶丝回潮机(或烘丝机)前| √ | Ⅱ | ±0.5 | ±1
7 |切前叶片回潮机前 | △ | Ⅲ | |
8 |压前烟梗回潮机前 | △ | Ⅲ | ±0.5 | ±1
9 |烤烟叶片流量配比机组 | √ |Ⅰ Ⅳ| ±0.5 | ±1
10|白肋烟叶片流量配比机组 | √ | Ⅰ | ±0.5 | ±1
11|香料烟流量配比机组 | √ | Ⅰ | ±0.5 | ±1
12|烟草薄片流量配比机组 | √ | Ⅰ | ±0.5 | ±1
13|叶丝流量配比机组 | √ | Ⅳ | ±0.5 | ±1
14|梗丝流量配比机组 | √ | Ⅰ | ±0.5 | ±1
15|回收烟丝(和或薄片烟丝)| √ | Ⅰ | ±0.5 | ±1
|流量配比机组 | | | |
16|膨胀烟丝流量配比机组 | √ | Ⅰ | ±0.5 | ±1
17|贮丝柜前(和/或后) | △ | Ⅳ | ±0.3 |
------------------------------------------------------------------------------
注:√——应设置
△——宜设置
Ⅰ——流量控制机组模式由喂料机(贮柜)、限量管、电子秤(或定量
带)组成。
Ⅱ——流量控制机组模式由跟踪喂料机、限量管、电子秤组成。
Ⅲ——流量控制机组模式由输送机、限量管、电子秤(或定量带)组
成。
Ⅳ——流量控制机组模式由输送机、电子秤组成。
第2.3.29条 加料、加香量应按生产配方决定,设计时原液加入量占生产小时流量的百分数为:加香量宜为0.1~0.2,加料量宜为0.5~2.0,加里料量宜为18~20。
第2.3.30条 在金属探测等工位,应设置不合格物料的剔除和报警装置。
第2.3.31条 物料柜组的数量,应根据物料贮存时间、物料投料批量、牌号等因素确定;应多台设置,容量不宜太大。贮叶柜数宜与贮梗柜数相同。
第2.3.32条 主要工艺设计技术参数应与《卷烟工艺规范》协调,设备选型、配套及公用设施能力应满足下列要求。
第2.3.32.1条 真空回潮
烟叶水份增加: 大于4%
烟叶回透率: 大于98%
烟包中心温度: 小于70℃
第2.3.32.2条 叶梗分离
切尖量: 大于25%
叶基量: 大于75%
叶片大于12.7mm者: 大于80%
叶片小于3mm者: 小于2%
梗中含叶率: 1.0%~1.5%
叶中含梗率: 小于2%
烟梗量长度小于25mm者: 小于25%
出梗率: 大于25%
打叶烟叶水份: 18%~21%
打叶烟叶温度: 55~65℃
第2.3.32.3条 叶丝宽度: 0.5~1.0mm
梗丝宽度: 0.15~0.30mm
第2.3.32.4条 烟丝
(1)合格率;
甲级烟大于99%,乙级烟大于98%,丙丁级烟大于97%
(2)烟丝水份:12%~13%
(3)烟丝填充值(力):大于4.0立方厘米/g
第2.3.32.5条 梗丝回潮后水份: 36%~45%
第2.3.32.6条 白肋烟
加里料前叶片水份: 18%~19%
加里料后叶片水份: 35%~40%
加里料前叶片温度: 约60℃
烘烤后叶片水份: 约7%
回潮后叶片水份: 18%~19%
第2.3.32.7条 物料贮存时间
叶 片: 大于4h
烤烟型烟丝: 大于8h
混合型烟丝: 大于12h
烟 梗: 大于4h
处理后白肋烟叶片: 大于8h。
第2.3.32.8条 叶片、烟梗、梗片、叶丝、梗丝的容重见表2.3.32.8。
叶片、烟梗、梗片、叶丝、梗丝容重表 表2.3.32.8
--------------------------------------------------------
物料名称| 水 份 | 容 重 | 输送状态容积
| (%) |(kg/立方米)| 有效系数
--------|----------|----------------|----------------
叶 片|18~21| 60~105 |0.3~0.6
烟 梗|18~21|230~250 |0.4~0.6
梗 片|26~30|250~270 |0.4~0.6
烘前梗丝|36~45|200~240 |0.4~0.6
烘后梗丝|12.5 |100~120 |0.4~0.6
烘前叶丝|18~28|130~150 |0.4~0.6
烘后叶丝|12.5 |100~120 |0.4~0.6
膨胀烟丝|12.5 | |
--------------------------------------------------------
第2.3.33条 设备选型应优先选用国产先进可靠的设备,比选择优宜按下列内容:
(1)主要工艺指标
(2)结构性能(包括标准化、统一化、通用化程度)
(3)能耗和噪声
(4)机电一体化水平
(5)操作与维修
(6)价格
(7)占地面积
(8)设备的成套性。
第2.3.34条 制丝线的设备宜首先按系列整线成套选用,其次按工段配套选用;单机选用时,辅机及连接设备应考虑协调配套。
第2.3.35条 选用国产化设备时,应选用鉴定合格或经生产实践考验成熟的产品。
第2.3.36条 切叶丝机和切梗丝机应有备机。
第2.3.37条 制丝生产线的分段集中控制装置,应作为工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
第2.3.38条 一般物料的输送宜选用带式输送机;进入回潮、加料、烘丝、加香等设备的物料输送以及切丝机出口物料输送宜采用振动输送机;物料中的尘土需分离者宜采用气力输送系统。需保温保湿的物料输送设备上宜加罩壳。
第2.3.39条 制丝生产线的综合系数应大于70%。
第2.3.40条 制丝线生产能力应根据下述公式计算,选配系列化的制丝线设备。
制丝线单位时间生产能力=(需要量/综合系数)×旺季系数(1.05)
第2.3.41条 制丝车间布置应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紧凑合理,流程通畅,操作维修安全方便,应有必要的运输和人行通道,应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应为文明生产创造条件。
第2.3.42条 制丝车间面积可参照下列数据(按配备卧式打叶机计算,其中不包括辅房面积)。
(1)1500(2000)kg/h: 3800~5000平方米
(2)3000kg/h: 4200~5500平方米
(3)5000kg/h: 6200~8000平方米
第2.3.43条 糖料香料配料间应布置在靠近加料、加香的工位,料液的输送宜管道化,应设置就地清洗系统,管道应根据需要进行保温。
第2.3.44条 真空回潮机冷却水循环装置,宜布置在真空回潮机上部屋面或其附近。
第2.3.45条 车间内宜设置清扫用压缩空气管路和/或吸尘系统,并设置必要的阀门。
第2.3.46条 车间为多层布置时,除在线物料有专用提升设备外,应设电梯或垂直吊装设备。
第2.3.47条 制丝线的分段集中控制装置,应布置在本工段操作维修安全方便的地方。
第2.3.48条 切叶丝机和切梗丝机的布置应留有大修理场地。
第2.3.49条 制丝线的除尘设备宜相对集中布置,其位置应尽量靠近车间;烘丝机排汽除尘系统应尽量缩短与烘丝机的距离,并加强系统保温。
第2.3.50条 机修间、检验室应分别设置在对设备进行维修和取样方便的地方,并配置必要的设备和工器具。
第2.3.51条 寒冷地区真空回潮间烟包进出的大门不应直接对室外。
第四节 卷接包车间
第2.4.1条 卷接包车间由制丝车间送入烟丝,到卷接成烟支、包装成条包,直至封箱并经计量送入成品周转库为止。
车间由卷接工段、包装工段、辅助材料间和烟支暂存间等组成。
第2.4.2条 生产厂房为多层时,卷接包车间宜布置在楼层。
第2.4.3条 应采用烟支成品含水率卷制工艺。不宜设焙烟房,应设烟支暂存间。
第2.4.4条 卷烟机的烟丝宜采用多管式气力送丝系统。
第2.4.5条 滤嘴装接机的滤棒宜采用滤棒气力输送系统。
第2.4.6条 烟支含水率标准
甲级烟: 12±0.5%
乙、丙、丁级烟: 12±1%
第2.4.7条 卷烟成品宜设置成品计量和成品自动入库系统。
第2.4.8条 卷烟、接装、包装宜采用卷接包机组。
第2.4.9条 卷烟机应选用吸丝式。
第2.4.10条 卷烟和卷接机组、包装机组应优先选用国产化设备。
第2.4.11条 当需引进国外先进机组时,要讲究经济效益,并应考虑国产原辅材料的适用性。
第2.4.12条 选用卷接包设备时,不宜选用附带的空气压缩、真空和除尘设备。
第2.4.13条 一个工程中的卷接包设备宜统一型号。
第2.4.14条 包装设备台套的计算,应留有5%的富裕量。
第2.4.15条 卷接包设备能力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2.4.15.1条 卷接包设备综合系数宜为0.61~0.65。
第2.4.15.2条 设备年生产能力计算应按下列公式:
设备年生产能力=设备公称能力×设备综合系数×年作业时间
第2.4.15.3条 设备台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后,增加规定的富裕量进行圆整。
设备台套=年生产规模/设备年生产能力
第2.4.16条 车间工艺设备布置应整齐合理,应保持设备间的合理间距。
第2.4.17条 车间通道应满足卷接和包装材料的输送以及成品装、封箱和成品箱入库的需要。
第2.4.18条 车间布置应考虑辅助材料、烟支车、工具箱等安放的位置,应留有卷接包设备大修理的场地。
第2.4.19条 烟支暂存间宜设在包装机组附近,其面积可按1h生产量计算,其空气调节装置应与卷接包工段空调系统分开。
第2.4.20条 辅助材料间宜设在卷接包机组附近,其面积可按8~12h生产量计算,宜设单独空气调节装置。
第2.4.21条 机修间、检验室宜分别设在对设备进行维修和采样检验方便的位置,检验室应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第2.4.22条 胶水间宜设在便于生产的场所,室温不应低于10℃,并应设机械排风装置。
第2.4.23条 气力送丝系统和滤棒气力输送系统的物料管宜在吊顶下敷设。
第2.4.24条 卷接包车间面积可参照表2.4.24
卷接包车间面积表 表2.4.24
------------------------------------------------------------
规模(万箱/年)|面积(平方米)| 备 注
----------------|--------------|--------------------------
10 | 1500 |按卷接机组2000支/分和
20 | 2500 |包装机组300包/分计算
30 | 4100 |
40 | 5000 |
50 | 6000 |
------------------------------------------------------------
注:不包括辅房面积。
第五节 滤棒成型车间
第2.5.1条 滤棒成型车间从原料贮存到丝束卷制成滤棒为止。
车间由丝束和辅助材料暂存间、滤棒成型工段、滤棒贮存间组成。
第2.5.2条 滤棒成型车间宜布置在卷接包车间附近。
第2.5.3条 有腐蚀性的增塑剂(如三醋酸甘油酯)应设单独贮存间,并与其他物料隔开。
第2.5.4条 滤棒成型机布置以一字形排列为宜。
第2.5.5条 车间宜设存放时间为4~6h的滤棒贮存间,并应设空气调节装置。
第2.5.6条 滤棒成型工段应设空气调节装置。
第2.5.7条 滤棒气力输送机宜设置在滤棒成型车间内。
第2.5.8条 滤棒成型机应优先选用国产设备;当需引进时,应讲究经济效益,并与国产原辅材料相适应。
第2.5.9条 选用滤棒成型机时,不宜选用附带的空气压缩设备。
第2.5.10条 一个工程中的滤棒成型机宜统一型号。
第2.5.11条 滤棒成型机能力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第2.5.11.1条 滤棒成型机设备综合系数宜为80%~85%。
第2.5.11.2条 设备年生产能力计算应按下列公式:
设备年生产能力=设备公称能力×设备综合系数×年作业时间
第2.5.11.3条 设备台套计算应按下列公式:
设备台套=年滤棒需要量/设备年生产能力
第六节 烟草薄片车间
第2.6.1条 烟草薄片的原料是残次烟叶、烟梗、烟末和卷烟下脚料。应将来料分级分批筛选成合格原料。
第2.6.2条 烟草薄片车间由原辅材料的预处理和成型二个工段组成。
第2.6.3条 烟草薄片车间宜布置在制丝车间附近。
第2.6.4条 烟草薄片生产工艺宜采用稠浆法或辊压法;中小型烟厂宜采用辊压法;采用造纸法生产工艺时,应经技术经济分析论证。
第2.6.5条 有腐蚀性的液料(如磷酸液料等)应设单独的贮存间。
第2.6.6条 烟草薄片原辅材料的贮存量宜按7d的生产量计算,并应将不同等级的原料分别堆放。
第2.6.7条 辊压法烟草薄片生产线宜按“品”字型布置。
第2.6.8条 梗签、烟末等粉碎前应设除砂、除铁、除杂装置。
第2.6.9条 原辅材料预处理工段由定量、粉碎、配比混合等工序组成。
第2.6.10条 粉碎后物料宜采用气力输送至贮料罐。
第2.6.11条 液料配制系统中应采用计量泵供料,系统宜布置在混合工序附近。
第2.6.12条 成型工段由压制、干燥、冷却、分切等工序组成。
第2.6.13条 干燥宜采用箱式远红外线干燥方式。
第2.6.14条 主要工艺设计参数。
第2.6.14.1条 来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1)原料不混级,辅料符合工艺指标
(2)水份不大于12%
(3)含砂率不大于1%。
第2.6.14.2条 工艺设计参数符合下列要求:
(1)配比定量偏差:(采用容积式定量器时):
烟末不大于3%
烟梗不大于5%
CMC不大于1%。
(2)混合后水份偏差不大于1%。
(3)产品指标:
水份: 薄片烟丝13±0.5%,薄片15±0.5%
厚度: 0.12mm
薄片烟丝尺寸(长×宽) 50mm×0.8mm
成品率大于85%。
第2.6.15条 设备选型应优先选用国产先进可靠的设备,比选择优宜按下列内容。
(1)主要工艺指标
(2)结构性能(包括标准化、统一化、通用化程度)
(3)能耗和噪声
(4)机电一体化水平
(5)操作和维修
(6)价格和占地面积
(7)设备的成套性。
第2.6.16条 薄片生产线宜采用分段集中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应作为工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布置在操作维修方便的地方。
第2.6.17条 薄片生产线综合系数不应小于70%。
第2.6.18条 车间布置应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紧凑合理,流程通畅,操作维修安全方便,应有必要的人行和运输通道和良好的工作环境,为文明生产创造条件。
第2.6.19条 薄片车间面积可参照下列数据(不包括辅房面积):
(1)180kg/h: 400平方米
(2)300kg/h: 700平方米
(3)车间长度应大于30m。
(4)车间层高应满足工艺设备高度和操作要求。
第2.6.20条 车间内的除尘器应单独布置在除尘机房内。
第七节 烟丝膨胀车间
第2.7.1条 膨胀烟丝装置的能力,应根据卷烟生产规模和膨胀烟丝的加入量确定。
第2.7.2条 膨胀烟丝工艺宜采用干冰膨胀法。
第2.7.3条 烟丝膨胀车间由原料处理、再回潮、膨化处理、回潮、贮存等工序组成。
第2.7.4条 膨胀烟丝线中的原料处理部分宜利用制丝生产线作为旁线设置,也可设置独立的原料处理装置。
第2.7.5条 当采用氟利昂G—13C膨胀法时,其原料处理应利用制丝生产线作为旁线设置,其膨胀装置宜布置在制丝车间内或附近。
第2.7.6条 烟丝膨胀车间宜紧靠主厂房。
第2.7.7条 采用干冰法膨胀烟丝工艺时,应设事故排风系统,并有防爆措施。应同时装置固定的和移动式的二氧化碳检测装置及自动报警系统。
第2.7.8条 当采用干冰法生产能力为570kg/h时,烟丝膨胀车间面积(不包括原料处理部分)约1800平方米。
第八节 工艺管道
第2.8.1条 工艺管道有物料管、蒸汽管、凝结水管、给水管、排水管、压缩空气管、真空管、除尘管、排汽管等。
第2.8.2条 物料管设计主要工艺参数宜按下列规定选用:
(1)叶尖气力输送:风速约22m/s
料气比 0.2~0.5
(2)烟梗气力输送:风速约22m/s
料气比 0.2~0.4
(3)叶片气力输送:风速约20m/s
料气比 0.3~0.5
(4)滤棒气力输送:空气压力 0.5MPa
(5)烟丝气力输送:风速:多管,22m/s;单管,20m/s
料气比 0.4~0.6
第2.8.3条 设计一般规定
第2.8.3.1条 应符合工艺要求,保证安全稳定生产,便于操作和检修。
第2.8.3.2条 应全盘规划,整体协调,层次分明,整齐美观。
第2.8.3.3条 在保证正常和安全生产条件下,应力求管线短、管件少、管阻小。
第2.8.3.4条 管道及附件选择应符合工艺要求,应根据介质特性和设计参数对材质、规格、压力、通径及其它技术条件进行选定。
第2.8.3.5条 应满足支吊架安装要求。支吊架布局和选型应满足管道的特殊要求,如热力补偿、大型阀门安装等。
第2.8.3.6条 应考虑装设自控仪表的条件和要求。
第2.8.4条 管道附件及支吊架宜选用标准件,并应与其它专业统一协调。
第2.8.5条 对蒸汽参数及品质有较高要求的设备,如真空回潮机、白肋烟烘焙机、膨化塔等应从锅炉房或供热中心专管对其供热。
第2.8.6条 生产车间的凝结水应回收或利用。应采取措施,保证回收畅通。
第2.8.7条 管道材质应满足卷烟工艺和食品卫生要求,还应考虑介质特性、管材强度、使用中的安全、防火和寿命等。
第2.8.8条 管道和附件一般采用的材质宜按下列规定选用:
第2.8.8.1条 物料管
(1)糖料和香料: 不锈钢
(2)气力送丝系统: 铝合金、碳钢
(3)烟梗、叶片、烟丝气力输送:碳钢
(4)滤棒输送: 不锈钢、塑料
第2.8.8.2条 高温高湿排汽:不锈钢、紫铜等,不宜用镀锌钢板和一般的玻璃钢。
第2.8.8.3条 蒸汽、压缩空气、真空管:无缝钢管。
第2.8.9条 管道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的要求,并应与其它专业的管道、桥架等相互协调,保证运行可靠、安装维修方便。
第2.8.10条 车间内管道一般应沿墙或沿柱架空敷设,管道穿过通道或门洞时,其与地面的净距应大于2.5m。车间工艺管道不宜采用地沟敷设。
管道(包括保温层)与梁、柱、墙、窗、桥架和管道之间应有必要的间距,以满足安全、安装、操作、检修和热涨冷缩的要求。
第2.8.11条 跨越设备、电动机和电气开关柜等的管道不应有焊缝、阀门及其他管件,必须安装时,应有防漏措施。
第2.8.12条 室内外多根管道的排列应满足使用、安装、检修和美观的要求,并应考虑管架荷载的合理分布。
第2.8.13条 管道布置应尽量减少阻力损失。
第2.8.14条 车间内管道树枝状布置时,应注意阻力平衡,并设置必要的阀门。
第2.8.15条 阀门应布置在操作、检修方便的地方,并不应妨碍设备本体及管道等的拆装和检修。
竖管上阀门安装高度以1.2m为宜。当阀门安装高度超过2m时,对集中布置或操作频繁的阀门应设置操作平台。
水平管线上阀门的阀杆不宜朝下安装。
第2.8.16条 车间内的压缩空气吹扫口间距宜为12~18m,如经常吹扫的机台较多时,可安装配气器。
第2.8.17条 布置在吊顶下的气力送丝系统的物料管应考虑与卷烟机集丝箱有最佳连接,并与空气调节的送风口、照明灯具相协调。
第2.8.18条 车间工艺管道及附件不宜支承在设备上。
第2.8.19条 气力送丝系统的管道不应支吊在吊顶支架上。
第2.8.20条 管道连接方法应与输送介质的特性相适应,一般宜采用焊接;吊顶内管道应采用焊接;需经常拆洗的物料管以及与设备连接的管道宜用活接头连接。
第2.8.21条 一般管道坡度方向应顺流;糖料、香料应逆流;坡度宜取0.3%~0.5%;排汽管道应坡向室外。
第2.8.22条 热力管道和排汽管道的最低点应安装疏水阀和放水阀。
第2.8.23条 热力管道和压缩空气管道的支管应在干管上部引出。
第2.8.24条 工艺管道表面温度高于50℃时均应保温;车间内给水管道应进行防结露计算;保温材料应符合卷烟工艺卫生要求,并与介质特性相适应。
第2.8.25条 除尘和排汽系统应根据地区气象和车间温湿度等确定防冻、防结露和排水措施。
第2.8.26条 管道涂色除国家标准规定外,另作下列规定:
(1)物料管涂黄色,材质为不锈钢或铝合金不保温时不涂色;
(2)除尘管、排汽管涂银灰色,材质为不锈钢或紫铜不保温时不涂色。
第九节 中心试验室和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
第2.9.1条 根据不同的生产规模,卷烟厂应设相应的中心试验室和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简称三级站),其组成和仪器配备应根据其承担的任务决定。
第2.9.2条 中心试验室按生产规模的不同分别承担下列各项任务:
(1)检验新采用的原材物料;抽查在制品、成品质量;
(2)新原材物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究。
第2.9.3条 三级站的任务是认真执行对成品质量的检测。
第2.9.4条 中心试验室主要由化学分析、物理检测、工艺试验等部门组成。
第2.9.5条 中心试验室面积控制指标,按生产规模和承担的任务决定,宜为150~200平方米。
三级站面积宜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第2.9.6条 中心试验室的仪器与设备应根据下列条件配备:
(1)承担的工作任务,检测试验的项目
(2)专业检验测定的方法
(3)原材物料、生产方法、设备、产品品种的特定条件或要求
(4)当地协作条件
仪器与设备的规格和精度,应符合检测要求。
第2.9.7条 中心试验室的主要仪器与设备宜分为:
(1)卷烟专业仪器与设备
(2)纸张仪器与设备
(3)通用仪器与设备
(4)其他仪器与设备
第2.9.8条 中心试验室通风采光应良好,地面宜为水磨石,宜设置墙裙。
第2.9.9条 分析化验间所设的毒气通风柜应装设机械排风。天平应布置在无震动、无高温影响的台面上。
第2.9.10条 高精度仪器室和物理检验间应设恒温恒湿装置。
第2.9.11条 中心试验室排水沟道应有防腐蚀措施。
第2.9.12条 中心试验室药品库应有防腐蚀及消防措施。
第十节 仓库、堆场
第2.10.1条 仓库、堆场包括:烟叶仓库、烟叶周转库、丝束库、纸张材料库、五金材料零配件库、成品周转库、易燃品库、废品库以及烟叶堆场等。
第2.10.2条 仓库物料贮存和面积的确定参照表2.10.2。
仓库物料贮存主要指标表 表2.10.2
------------------------------------------------------------------------------------------------
| | | 单位面积 |利 用|
名 称 | 贮存量 | 物料堆高 | 堆 重 |系 数| 备 注
| | (m) |(kg/平方米)|(%)|
------------------|------------|------------------|----------------|------|----------------
| 甲级 | 2a | 4~5个烟包 | 约350 |约70|
烟叶仓库|--------|------------|------------------|----------------|------|----------------
|乙级以下| 1a | 6个烟包 | 约500 |约70|
------------------|------------|------------------|----------------|------|----------------
烟叶周转库 | 3~5d | 5个烟包 | 约420 |约60|
------------------|------------|------------------|----------------|------|----------------
纸张材料库 |3~6个月 |纸张1.5~2.0| |约60|
| | 纸箱3.0 | | |
------------------|------------|------------------|----------------|------|----------------
丝束库 | 约6个月 | 3个包 | 约1500 |约60|
------------------|------------|------------------|----------------|------|----------------
五金材料零配件库|6~10个月| | |约70|万箱占用面积
| | | | |15~20平方米
------------------|------------|------------------|----------------|------|----------------
成品周转库 | 3~7d | 5个万支箱 | 约300 |约60|
------------------|------------|------------------|----------------|------|----------------
易燃品库 |1~3个月 | | | |
------------------|------------|------------------|----------------|------|----------------
废品库 | | | | |万箱占用面积
| | | | |10~15平方米
------------------------------------------------------------------------------------------------
注:本表仓库指标不包括商储仓库。
第2.10.3条 仓库位置的确定应根据生产流程及总平面布置综合考虑。
第2.10.4条 仓库设计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第2.10.5条 仓库内布置应按物料品种、等级和规格等分区堆放;烟叶和成品的堆垛单元面积不宜过大。
第2.10.6条 仓库内主通道宽度宜为3m左右;分区通道宽度为1~3m;辅助通道宽度为0.8~1.0m;物料离墙宜为0.5m。
第2.10.7条 烟叶仓库内宜设置杀虫间。杀虫间应设排风装置,并采取防止毒气泄漏措施。杀虫间面积每间宜为100~150平方米。
第2.10.8条 多层仓库一般应设置电梯或提升装置。当设出料滑道时,应设物料缓冲平台。缓冲平台和仓库月台应设满足装卸的防雨雨篷。
第2.10.9条 独立仓库应设办公室、工具间、生活设施,并将其布置在管理方便的位置。
第2.10.10条 烟叶露天堆场应少设置。当需要设置时,也不应堆放上等烟叶;应符合防火和运搬、倒垛要求;垛位上面和四周必须设防雨、防晒的遮盖物。比较集中的堆场宜设值班室。
第2.10.11条 烟叶露天堆场应选择地势高、不积水、通风良好,运输方便的场所。垛底距地面300~400mm。
第2.10.12条 烟叶露天堆场、烟包堆垛高度及单元面积应视烟叶的品种、等级及操作条件、通风条件而定,不应过高过大。
第2.10.13条 仓库内应选用电动车辆,禁止选用内燃机车辆。
第2.10.14条 电梯轿厢宜采用同吨位中较大的规格尺寸。

第三章 厂址选择
第3.0.1条 厂址选择应遵守国家关于厂址选择的规定。
第3.0.2条 厂址宜选择在城镇或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小频率的上风侧。
第3.0.3条 厂址应选择在交通运输方便、外部协作条件好的地方。
第3.0.4条 厂址必须具备可靠的水源、电源和通讯,排水应有去路,灰渣应有出路。
第3.0.5条 厂址周围应有良好卫生条件,应避开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的污染以及其它不良影响。
第3.0.6条 厂址与其它对卫生和空气洁净度有要求的工厂、医院、居民区等之间,应按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设置卫生防护带。
第3.0.7条 厂址场地应避免洪水浸袭,其设计标高应高于50年一遇的洪水水位。
第3.0.8条 厂址选择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四章 总平面及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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