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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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锦政发[2004]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已经2004年6月29日锦州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一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锦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加快发展、协调发展的要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工作严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思想、统一步调、统一口径,自觉维护政府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委(办)主任。
  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例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在外学习、考察及出国访问等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并受市长委托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分管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第九条秘书长协助市长安排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第十条市政府各部门的局长、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
  第十二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重要资源 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提议报请市委常委会审定。社会管理事务和政府规章、大型项目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工商联、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事先征询市人大、市政协意见和建议或者通过公示、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充分研究论证,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沟通协商;涉及各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县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及考核。
  第四章依法行政要求
  第十六条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 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市政府应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清理工作,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十八条市政府应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涉及几个部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应由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和审批申请并告知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十九条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涉及2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所涉及的解释 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逐步推进综合执法工作。
  第五章工作安排布局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全市形势和工作任务的变化情况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提出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适时进行通报。
  第六章行政监督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各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对市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其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条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市长办公例会、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指示,讨论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二)推荐、提名、奖惩政府系统县级领导干部;
  (三)开展党内民主生活;
  (四)需要由市政府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党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每季度初,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非中共党员副市长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工作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委(办)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讨论经济形势和市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2次,市政府工作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部门及中省直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部门名单,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例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部署和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要报告市委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报告、方案;
  (五)研究部署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六)讨论决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财政预算、决算等事项;
  (七)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行政措施;
  (八)分析经济形势,讨论研究市政府全面工作;
  (九)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县(市)区行政区划和建制的调整,大专院校(含成人高校)的成立、调整、撤销,开发区、旅游度假区、保税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调整,以及审定市本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十一)讨论市政府的机构设置、职能界定和市政府非常设机构的成立、调整、撤销;
  (十二)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授予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十三)通报和讨论决定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例会原则上每月至少各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月初或月底,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及市政府办公厅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根据需要,请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部门,由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第三十五条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会议议定的事项,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遵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市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和市长办公例会议题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提出,市政府办公厅收集、汇总,经秘书长审核,报送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特殊情况,由市长直接决定会议议题。
  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工作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例会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例会的议题确定后,由提出议题的部门准备文字汇报材料,并与涉及议题的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呈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方可上会,同时,要将文字汇报材料提前7天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否则,会议不予安排。
  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确定,其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工作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例会、市长办公会议均作会议记录。市政府党组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起草,报送秘书长审核,提请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例会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起草,报送秘书长签发,或由秘书长提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或承办部门负责起草,报送主持召开会议的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会议纪要应在会议结束后7日内起草、下发完毕,确保会议精神及时得到贯彻落实。
  会议讨论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一般须经主持召开会议的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定。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工作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例会、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并按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
  第三十九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准时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和需要参加的市政府其他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须事前向召集会议的市政府领导请假。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一般不得带随员参加,有关部门要做好会场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四十条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各部门建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除特殊紧急情况外,须提前15天向市政府请示,经秘书长初审后,报送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定,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安排意见,并反馈给市政府领导。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承接全省性会议,应提前1个月向市政府请示,由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初审,最后经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会务工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指定市政府办公厅或有关部门负责。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和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的文字材料,会议承办部门要在会议结束1周内整理立卷,送交市政府办公厅存档。
第八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二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一律送交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将需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不得越级行文。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均应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注明签发人。
  第四十三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请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文,属市政府权限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属市政府部门职权的,应按部门职权范围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解决。有关主管部门要主动与主办部门积极协商解决意见。
  第四十四条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市政府交办文件,一般要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办理结果;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部门应说明原因并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四十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呈报市政府的审批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及时呈送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审批。一般工作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事项随时办理。市政府领导外出执行公务期间,办理时间可自然顺延。办理完毕后,由市政府办公厅通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第四十六条市政府各部门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凡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县(市)区的问题,主办部门应事先与有关部门或者县(市)区会签,并将会签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说明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有关部门一般应在收到会签文件5个工作日内或按要求时限提出本部门意见。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属于几个部门的事务,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
  第四十七条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报,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由常务副市长审阅后报市长审批。市政府领导按分工和权限审批公文。
  第四十八条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审签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签。向市人大报告某一方面的工作,由分管副市长审定。
  市政府报送市委的文件,属某方面工作的经分管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由市长签发。
  第四十九条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及有关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涉及市政府工作的,由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重要的,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五十条以市政府名义发送省有关部门的公函,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应经有关副市长审核;重要事项,由市长签发。
  第五十一条凡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需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行文的各类议题,须事先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按公文送审程序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由市长或会议指定的领导签发。
  第五十二条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送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并报市长审定后转市委发文。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行文。按照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程序,由市政府办公厅主任或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审签。
  第五十三条市政府各部门起草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要以正式文件形式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送分管副市长审定同意或经分管副市长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市政府法制办根据会议讨论的意见,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复核后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第五十四条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
  第五十五条市政府专用批件的送审和签发,按有关规定程序和分工执行。有关部门每季度须将已制发的市政府专用批件报市政府备案。
  第五十六条市政府文件宜于公布的,一律在《锦州市人民政府信息网》上刊登;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以市政府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在《锦州市人民政府信息网》和《锦州日报》上公布。
  第五十七条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推行电子政务,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九章作风纪律
  第五十八条市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以及全市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社会、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第五十九条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各地负责人不要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市政府部门负责人也应按此原则执行。
  第六十条市政府领导不为各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六十一条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搞特权、谋私利。
  第六十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市政府提出,在市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对外不得发表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或者发表未经市政府研究的重大或敏感问题的意见,须事先经市政府同意。
  第六十四条副市长、秘书长离锦出访、出差,应事先报告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并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锦出访、出差,应事先报告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
  第六十五条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单位)及个人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受省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比照市政府工作部门执行本规则。
  第六十七条市政府办公厅可依据本规则,制定和修订有关规则和实施办法。
  第六十八条本规则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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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上海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人[2002]16号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

为了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 共 上 海 市 委 组 织 部
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00二年二月十日


上海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一、安置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能

本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接收工作,编制下达安置计划。

(二)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三)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和调整等工作。

(四)协调办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

(五)指导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和培训。

(六)协调办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等有关事宜。

(七)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档案接转与存放。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八)指导区(县)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本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上海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服务机构,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和服务等事项的具体承办工作,业务上受市军转办的指导。

区(县)人事局可根据安置数量和任务,设立相应的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指导街道、乡镇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业务上受市军转办和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的指导。

二、退役金的发放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由市军转办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规定标准编制经费预算,分别上报国务院军转办和财政部,待财政部核准划拨后,比照公务员工资统一发放办法,由市军转办和市财政局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逐月按时拨付到个人帐户。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退役金的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住房补贴和公积金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待本市货币化分房政策出台后再另行规定。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就业期间,管理服务机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将部队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一次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并可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可按照规定的缴存下限执行。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录(聘)用后,享受用人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待遇,用人单位和个人均应逐月按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录(聘)用前管理服务机构已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管理服务机构应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未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设立手续,并可将部队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一次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计入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根据本市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在部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年限,视作累计缴存。

四、医疗保障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被用人单位录(聘)用期间,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所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从本人退役金中代扣代缴,单位缴费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统一由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向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按规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基数,第一年以第一个月退役金、次年起按上年月平均退役金为标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转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作为历年资金按规定使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未就业期间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办理医疗保险收缴费和转接手续。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及管理参照市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试行意见》(沪府办发)[2001]15号)文件执行,文件中的单位管理职能由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承担。参加市总工会大病医疗保险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支付。

未就业期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医保专项经费,由市军转办每年向市财政部门提出预算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划拨到市军转办,市军转办划转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代为缴存。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用人单位录(聘)用后,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五、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市、区(县)两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应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提供培训信息,落实培训院校或承训单位。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地方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聘用。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确定被选用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应填写《上海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择业证》,交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将回执交户口所在区(县)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并报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备案。

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建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数据库,上海21世纪人才网上设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人才网页,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情况进行跟踪,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提供就业、培训信息等服务。

六、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由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提供优先服务。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申请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转业证件和市军转办发给的有关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优先办理。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七、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街道(乡镇)应向区(县)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及时上报,并由区(县)统一向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申请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八、养老、失业保险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用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九、其他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党组织关系,在到地方报到时,由部队转到其户口所在区(县)组织部门。


中央单位2001年政府采购计划

财政部


中央单位2001年政府采购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库(2001)28号



为了全面推进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按照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结合中央单位实际,我们制定了中央单位2001年政府采购计划。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严格预算、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工作要求,中央单位的各项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都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表规定的范围和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各中央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各项制度规定,通过规范操作落实政府采购预算,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预算表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都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部分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将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采购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的,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报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二、采购目录及范围
政府采购目录分为联合集中采购目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统一采购目录、部门统一采购目录和单位分散采购四类。
(一)联合集中采购目录。
1.100万元以上专项购置项目中部分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采购项目(附表一)。
2.经常性购置项目中的小汽车、电梯、计算机、锅炉和复印机等五项商品,不包括国务院系统行政机关自身采购的同类项目(附表二)。
(二)国管局统一采购目录
1.国务院系统行政机关用行政经费采购经常性购置项目中的小汽车、电梯、计算机、锅炉和复印机等五项商品(附表二);
2.财政部和国管局另行规定的其他采购项目,如会议、汽车维修等。
(三)部门统一采购目录。各主管部门对联合集中采购目录和国管局统一采购目录之外的大宗采购项目或具有批量性的采购项目,应当纳入部门统一采购目录,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已经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部门,今年应当扩大统一采购范围。具体采购目录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上述采购目录范围以外的其他采购项目均由各基层预算单位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三、财政直接拨付范围
2001年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采购项目由财政部国库司按项目预算将采购资金预留。需要支付时,财政部按主管部门签订的采购合同和拨款申请书,将采购资金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财政直接拨付的范围包括:
(一)纳入联合集中采购目录和国管局统一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
(二)已纳入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部门统一采购目录的部分项目。具体项目由财政部与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商定。
(三)500万元以上新开工工程中的部分项目(附表三)。
今年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节约的预算资金仍留归原部门使用。经批准,部门可以安排其它预算开支,也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四、政府采购的咨询服务
为了确保中央各单位规范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组织提供下列技术支持:
(一)政府采购专业咨询。财政部经综合审核,从资信较高并且熟悉政府采购政策的专业招标代理机构中,确定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中技国际招标公司、中化建国际招标公司、中化国际招标公司和东方国际招标公司等五个专业招标机构,负责中央单位的咨询服务工作,解答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政策、采购程序、招投标方法、合同签订等问题(附表四)。
(二)招标代理机构。财政部经对现具备招标资质机构的招标业绩、财务状况、专业人员、业务特长等方面综合审核,登记备案了第一批招标机构(附表五),代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招投标事务。中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中选择招标机构并委托代理有关业务。
(三)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财政部将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发布有关政策要求和采购信息。
五、工作方法和时间要求
(一)中央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的牵头机构和人员要相对固定,以便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二)中央各部门接到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后,应当尽快落实本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的组织工作,并于5月31日前,将纳入联合集中采购目录和国管局统一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清单(附表六)统一汇总后,分别报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国管局。
联合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清单应当按项目或品目分别填报,其中支出项目和预算额度应当与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表中相应的内容一致。
(三)中央各部门要尽快研究确定本部门的统一采购目录和实施方案,并于6月30日前报财政部备案。
(四)凡是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或已报政府采购预算但存在应报未报项目或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资金但未作项目细化的部门和单位,都需要按部门预算要求补报政府采购预算表。补报时间不得超过7月底。
(五)凡在实际工作中,主管部门因故需要调整采购项目预算时,应及时按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六、监督检查
财政部、审计署和监察部将加强对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2001年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范围和项目执行情况将作为2001年度财政审计检查内容。检查的重点包括:是否编报了政府采购预算;是否存在隐瞒预算或无预算而采购规定范围内项目的行为;是否按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开展了政府采购活动;是否按规定向财政部提交有关文件;是否在采购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等。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军队、武警系统应当加大推行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加强军事采购管理。财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编制采购计划,加强采购资金的管理,建立监督检查制度,通过政府采购制度不断扩大和规范军事采购的规模和范围。


200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