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南藏族自治州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7:03:26   浏览:81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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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南藏族自治州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南藏族自治州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黄南藏族自治州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至乡、镇级)





二○○五年九月七日





黄南藏族自治州中小学人事分配

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00〕6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0〕24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2004〕3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中小学核定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4〕110号)、《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人专字〔2004〕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人才政策,全面落实州委九届七次全委会提出的民族教育发展要有新突破的要求,理顺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建立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加快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中小学特点的教育人事管理运行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

(三)主要任务:以健全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为突破口,建立和完善校长负责制,实行新进教职工聘用制,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建立起符合中小学特点的分配制度。

二、改革的内容和办法

(一)在中小学普遍实行“六定”

1、定学校规模。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教育的需求、学校生源现状、自身办学条件与办学效益,充分考虑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教育资源的优化与配置,科学合理地确定中小学的布局和规模。

2、定人员编制。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青海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见附件一)。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初中、高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一贯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村、牧区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或归属管理的小学内。中小学的职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各级中小学的编制,一般每三年核定一次。核编工作由州编制部门会同教育、人事、财政等部门共同进行。核编时,只核定基本编制,不核定附加编制。附加编制由州编制、教育部门宏观调控,统筹安排。编制核定后,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新的编制数额审核和划拨教职工工资及学校人员经费。

3、定领导职数。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和完全小学凡在校生在400名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名;在校生在400-800名之间的,配备校级领导2-3名;在校生在800名以上的,最多配备校级领导4名。初级小学和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中小学管理人员、党群组织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实行一人多岗,交叉兼职兼课。规模较小的中小学一般不设专职书记。

4、定工作岗位。各级中小学要遵照按需设岗、结构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地设置教职工工作岗位。根据省人事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的指导意见》(青劳人专字〔1998〕106号)和原省教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指导意见(试行)》(青教职改字〔1998〕11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确定中小学(含督导室、教研室、电教室)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结构比例(见附件二)。各级中小学要根据州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和结构比例,提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意见,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审批表见附件三)。

5、定工作量。中小学专任教师的周课时量原则上按《全日制中小学学科教师周授课标准时数表》(见附件四)执行。各级各类学校享受教师职称待遇的校长、副校长必须兼课,否则,按不满工作量对待。学校各处室中层领导和班主任的工作量每周按4-6课时折算;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的工作量每周按2课时折算;跨课头的教师其工作量根据科目,每跨一个课头按2课时折算。学校非教学人员的工作量,由学校按照满负荷原则,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6、定岗位责任。各级中小学要按照设置的工作岗位,把教学任务、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并制定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期工作目标。要健全考核制度,建立以校长为核心的考评机构和以考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以考评结果为依据的奖惩制度,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搞好对学校各类人员的考评和奖惩。

(二)实行校长负责制

1、校长负责制的内容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内全面领导学校的各项工作,对教职工和学生负责。校长具有学校中层和中层以下干部的推荐或任免权。校长负责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指令规定在学校的全面贯彻;负责学校工作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负责学校的教育行政管理工作、教学管理工作以及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学校教职工的安排和调配;负责学校规章制度和教职工岗位职责的制定及教职工德、能、勤、绩的考评;负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负责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教育目标任务。学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应追究校长的有关责任。

2、校长的选任条件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忠诚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和较强的教学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民主法制意识;具有廉洁奉公、无私奉献的精神;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具有中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在教学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工作成绩突出;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初级中学校长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小学校长具有中师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民族中小学校长必须懂“双语”。担任校长后,在两年之内应取得《中小学校长培训合格证书》。

3、校长、副校长聘用办法

实行校长任期制。中小学校长主要采用公开民主推荐、平等竞争、组织考察、择优聘用的方法选拔任用。校长、副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公开选聘,并报组织部门备案。

4、校长的任期目标

中小学校长的任期一般为3-5年。校长一经聘任,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任期目标,签订责任书。校长在任职期间,每学年要向教育行政部门述职,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考核。校长在任期内,经教代会民主评议,大多数教职工认为其不能胜任工作或者有严重错误及失职、渎职行为的,按校长管理权限解聘其职务。校长任职期满,经民主评议、工作考核,成绩突出者可以连任。

5、对校长的监督

校长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党组织和教代会的监督下开展工作。学校的重大决策,如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教职工职务(职称)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岗位津贴发放、学校经费及自筹资金使用方案等,须经校党组织同意并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三)实行原任教职工提前退休、待岗政策

在聘用工作中,对在职的正式教职工,原则上按教职工编制比例和所设岗位职数进行聘用,对未能聘用的,实行如下特殊政策:第一,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或者工龄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以提前退休。纯牧区的干部职工在退休年龄上再适当放宽。第二,达不到上述条件但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承担工作任务的,可以办理单位待岗手续,按其工资总额的80%发放工资,年度考核按合格对待,可以正常晋档或提资。待岗期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第三,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教职工,要通过培训提高,使之尽快胜任本职工作。

(四)实行新进教职工聘用制

新聘用教师,根据“凡进必考”的要求,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从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中进行公开招聘。学校擅自聘用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教育、人事、编制和财政部门不予认可。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对拟聘人员认真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由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聘用手续。编制内正式新聘用人员按其职称与在职正式教师享受同等工资和福利待遇,其档案归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在学校暂无空编但急需专业教师的情况下,可采取“加长板凳”的方法,先聘用代课教师,按临时聘用标准发放工资,待编制腾出后,优先正式聘用代课教师。教职工的聘期一般为3年。在聘用期内的教职工,因工作需要,校长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聘用合同期满,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续订聘用合同。教职工与学校在履行聘用(聘任)合同时发生人事争议的,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依法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符合中小学特点的分配激励机制

地方财政按照教职工工资总额2%的比例下拨资金,作为学校新的岗位和课时津贴,学校也要自筹一部分资金纳入新的岗位津贴和课时津贴基数。新的岗位津贴和课时津贴由校长按照教职工工作的质与量和考核结果合理发放。

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学校要逐步推行校长年薪制。校长年薪要与学校规模、发展水平和办学效益挂钩,与校长的能力、素质相结合,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省州两级标准化学校、州级课改实验学校、州县两级重点学校可以高薪聘请缺额学科、关键岗位所需的拔尖人才。实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对于实绩突出、贡献重大的优秀人才,可参照有关规定,实行重奖。校长年薪和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规范工作程序,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分开。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与聘任要分开进行,实行按需设岗、竞争上岗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要完善工作程序,保证评审与聘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以法律为准则,不断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与监督。教职工和学校法人代表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聘用中,要坚持聘用原则,严格履行聘用程序,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以及党和国家的干部政策,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管理机构设置,建立精干高效的教育教学管理队伍。要加强州级教研、督导、电教队伍建设,在核定编制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放宽。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内设事业单位的编制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适当精简,并与中小学编制分离。乡(镇)不再设置学区,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工作由乡(镇)中心学校的校长负责。

(四)强化考核管理,健全考评体系。各级中小学要按照《青海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青政办〔1996〕45号文)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出适合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行政、工勤人员不同特点的考评办法。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做好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晋升考核等工作。教师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晋升考核一律填写《黄南州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专任教师量化考核登记表》。

(五)改革编制核定与管理办法,确保学校教育经费足额拨付。中小学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以县为单位,每3年由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事、教育、财政部门对教职工编制总数进行一次核定。新增的工勤人员岗位不再核定固定编制,只核定临时用工指标。工勤人员的临时用工指标,经州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共同审定后,由编制、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学校规模、师生比例核定到校。临时用工的工资待遇由各县根据财力情况自行确定。财政部门要按照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给学校拨付人员经费。州、县人事、教育行政和编制、财政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编制、经费管理及教师工资发放办法。

(六)不断加强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各级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中小学校长的选拔工作,加大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的力度。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监督校长认真履行职责,并进行定期考核,对不称职的校长,要及时予以免职或解聘。同时,教育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运用法制、行政等综合手段管理学校,通过督导、检查、评估,依法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把考核、评估、检查结果作为学校校长奖惩、聘任的主要依据。要加大教师教育工作力度,通过派出进修、举办培训班、在岗自学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教师综合素质。

四、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州、县两级要成立由政府负责,教育、人事、劳动、编制、财政等部门参加的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机构,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全面推进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要充分认识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从实际出发,认真组织实施此项改革,建立符合中小学特点的人事管理运行机制。要注意解决在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并组织广大教职工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国家、省、州制定的有关教育改革、机构改革等方面的文件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投身于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改革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制止改革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对出现的违纪事件要严肃认真查处。

(四)要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学校各项制度和改革方案的出台,都必须征求学校党组织的意见,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五、其他规定

(一)州民族师范学校,州职业技术学校,州、县幼儿园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参照本《办法》实施。

(二)本《办法》由州教育局协商州编办、州人事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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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帮人也会犯罪
安徽省巢湖市柘皋中学 钱华

好心帮人也会犯罪?怎么会是犯罪?看了这个题目,你也许会有这些疑问。那就请你先看下面这则案例。

河南巩义市小关镇农妇霍某因全身瘫痪,长年生病在床,花去很多钱看病,眼见家里一贫如洗,霍某感到痛苦绝望,多次萌生自杀念头。2003年6月14日,霍某丈夫的好友李某来探望霍某。霍给了李5元钱,请求他帮自己买农药自杀。李某耐心劝阻后,感到霍某的确痛苦,便答应帮这个忙。6月18日上午,李某从镇里买来一瓶“氧化乐果”农药带到张家。下午,在霍某的要求下,李某帮助霍将农药喝下。尽管霍的女儿发现后,赶紧将其送到医院,但霍某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应霍某之邀,出于好心,为帮助霍某免受不尽的痛苦,实施了上述行为。他的行为构成犯罪吗?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因为该行为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具有三个特征:第一个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即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性。好心帮人怎会有社会危害性?对这个问题我们应辨证地去看。社会危害性是相对稳定性和变易性的统一。“相对稳定性”是指某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较为稳定。类似本案中的帮助自杀行为在我国现阶段的历史条件下,其危害性虽然在量上没有其他恶性杀人行为的危害性大,但是在质上还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变易性”是指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地点、条件下,其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在发展变化。也就是说,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发展,同样是一种帮助自杀行为,在未来社会可能社会危害性极小,甚至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未来的立法也应随之改变。如对病人实施“安乐死”合法化。但那毕竟是未来的事,不是现实。即使到那时,实施“安乐死”也要履行严格的程序来限制其可能带来的副作用。

第二个特征是刑事违法性,即犯罪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刑法对犯罪行为的禁止是通过对某种行为规定刑罚后果来禁止该行为的。因此,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与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是统一的。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素。
首先,李某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在我国,不问公民的年龄、性别、种族、职业、地位、生理及心理状态如何,其生命均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霍某虽然生理和心理都出现严重问题,但是其生命权仍受法律保护,不容他人剥夺。其次,在客观方面,李某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注意这种剥夺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在我国,作为普通公民,法律只赋予我们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正当防卫中具有剥夺不法侵害者生命的权利。再次,行为主体李某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最后,在主观方面,李某具有故意。李某行为的目的动机是帮助霍某摆脱痛苦,怎么会是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李某明知自己帮助霍某将农药喝下的行为会导致霍的死亡,并希望这一结果的发生,这是一种直接故意。他的作案动机内容不影响犯罪故意的定性。

第三个特征是应受刑罚处罚性,即犯罪行为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如果某种行为只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法律后果,则不可能成立犯罪;或者刑法只禁止某种行为而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也不能成立犯罪。只有当该行为受到刑罚处罚时,才能成立犯罪。《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某的行为就属于后一种。
 
2003年9月,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李某依法提起公诉。巩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恶意不大,而且买毒药的钱为被害人所给,所以从轻处罚。11月17日,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

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提高法律意识,把自己的行为纳入法制的轨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即使好心帮人也不例外。(完)

姓名:钱华
邮编:238062
地址:安徽省巢湖市柘皋中学
email:qian60@ah163.com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鸡足山管理区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鸡足山管理区条例


(2004年1月15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鸡足山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鸡足山是指宾川县与鹤庆县、大理市接壤地区形如鸡足的山脉,分为管理区和外围保护区。

管理区包括宾川县境内大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鸡足山景区,云南省鸡足山佛教胜地自然保护区确认的范围。管理区的界线,由宾川县人民政府设立界标,予以公告。

外围保护区包括管理区外涉及宾川县、鹤庆县、大理市所辖的鸡足山范围。外围保护区的界线,由州人民政府界定,并予以公告。

第三条 在管理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外围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管理区的保护与管理,坚持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统一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宾川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区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对管理区实施统一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实施鸡足山管理区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详细规划;

(三)对自然景物、人文景观、生态环境实施保护管理,建立健全资源保护管理档案;

(四)制定落实环境卫生、护林防火、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和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五)筹集建设保护资金,维护、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六)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七)县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行政职能。

管理机构应当接受建设、国土、林业、环保、文化、旅游、宗教等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管理区内的重点保护对象:

(一)祝圣寺、金顶寺、铜瓦殿、楞严塔、静闻墓等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佛教寺院、佛教古迹,宾川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宗教寺院遗址;

(二)天柱峰、点头峰、华首门、舍身崖、九重崖、罗汉壁、望乡岩等自然景观;

(三)空心树、巢隐树等古树名木,紫金杉、三折柏等珍贵树种,原始森林,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四)猕猴、岩羊、獐、豹、念佛鸟等列入国家和地方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

(五)三献水、鸣琴溪、抱月池、穿石泉、玉龙瀑布等景点及其水资源;

对前款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重点保护对象,应当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

第七条 管理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坏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二)侵占宗教遗址、宗教活动场所;

(三)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

(四)毁林开垦、开山采石、取土、放牧等破坏植被的行为;

(五)移植古树名木,在古树名木、自然景物、公共设施上涂抹刻画以及实施其他损坏行为;

(六)新建渡假区、开发区、工矿企业、疗养院、居民住宅以及其他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有损景观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七)在非指定地点扔弃饮料瓶、包装袋、果皮纸屑等垃圾,排放未经处理的生产生活废水;

(八)在非指定地点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燃点香烛及其他用火行为;

(九)经营歌舞厅、博彩以及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和使用室外高音喇叭。

第八条 管理区内的耕地应当退耕还林还草。

因森林火险、景区景点建设确需砍伐林木的,须经管理机构审查后报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宗教遗址保护和恢复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宾川县宗教事务部门会同鸡足山管理机构、佛教协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符合宗教遗址保护和恢复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由鸡足山佛教协会提出申请,经宾川县宗教事务部门和管理机构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管理区内的宗教活动由宾川县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

管理机构、宗教事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讨论决定与管理区宗教事务有关的事项,应当听取佛教协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意见。

第十一条 管理区内举行宗教活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防火、卫生、安全等工作,自觉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二条 管理区内的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举行宗教活动、设置功德箱、接受宗教捐赠,不得塑神像、佛像,不得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书刊。

第十三条 管理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宗教遗址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事先征得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同意,按照原规模、性质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管理区内禁止非鸡足山佛教教职人员殡葬。需按宗教习俗在管理区内殡葬的,由管理机构、宗教事务部门、佛教协会批准,在所划定的专用墓地内殡葬。

专用墓地由鸡足山佛教协会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管理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时,应当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

经营场所因规划和建设需要拆迁的,经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后,必须在限期内拆迁。

第十六条 管理区内的固体废弃物由管理机构统一收集、贮藏,并运至管理区外指定地点处置。

第十七条 在管理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营业额的1%交纳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费。

第十八条 管理区实行统一的景区门票制,各寺院、各景点不得再收取其他门票费。

管理机构应为鸡足山宗教教职人员、住寺人员和鸡足山镇的居民进入管理区减免门票费。其具体办法由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宾川县人民政府应从门票收入中安排3%的经费,专项用于鸡足山佛教协会、宗教事务等工作。

第十九条 对管理区保护和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宾川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机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二)违反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风景名胜资源造成破坏的,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罚款。

(三)违反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设施,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2%的罚款。

(四)违反第七条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对资源造成破坏的,可以并处50元至2000元罚款。

(五)违反第七条第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设施。

(六)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宾川县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设施:

(一)侵占宗教遗址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建盖宗教活动建筑物的;

(三)未按宗教遗址保护和恢复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或者超出宗教遗址保护范围建盖宗教活动建筑物的;

(四)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审批许可本条例禁止建设或者经营项目的,其批准许可文件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