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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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管理,确保门户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发挥网站的功能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户网站包括市政府中心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与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是市政府在互联网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

  第三条 门户网站是市政府统一发布各类政务信息、为国内外人士提供网上办理有关事务的平台,是展示大连整体形象的窗口,也是政府联系群众、服务公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门户网站与电子政务内网实行物理隔离,与电子政务外网实行逻辑隔离。电子政务外网是门户网站为公众提供信息和服务的基础,主要运行政府部门面向社会的专业性服务业务和不需在内网上运行的业务;门户网站是电子政务外网业务的窗口。

  第五条 门户网站由市政府主办,市政府电子政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主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并负责对子网站实施业务指导、运行监督、人员培训。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确定主管领导、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子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并接受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运行监督和培训。

  第七条 门户网站设立编辑部(设在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主网站的栏目策划、内容组织、信息采编、审核发布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八条 门户网站建设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规范运作。

  第九条 门户网站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

  第十条 对主网站和子网站实行统一标识、统一计数器管理。

  第十一条 对主网站和子网站实行统一用户登录,即主网站注册用户和“中国大连邮箱”用户能够登录主网站及任何一个子网站,享用主网站和子网站提供的各项个性化服务。

  第十二条 子网站可依托主网站网络资源,采取租用主网站虚拟空间和模板生成方式建设,以利于资源整合,节省投资;个别应用规模较大须自行建设的,要按政府网站统一规划和建设标准制定建设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建设,并与主网站保持无缝连接。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门户网站主要发布政务类、新闻类、办事类、咨询类、史料类、公共服务类六大类信息。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门户网站要建立健全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报送、发布和更新制度。主网站和子网站实行信息审核分级负责制,未经本级主管领导审核的信息不得在本级网站上发布。

  第十五条 门户网站应当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完整性。主网站信息维护由门户网站编辑部负责,子网站信息维护由各子网站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做好网上政务公开工作,必须及时、准确地向主网站提供下列信息:

  主要领导、机构和人员信息;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和相关政策解答;面向公众的各类办事指南和服务类信息;各类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各类政务动态、公告、通告、公示、便民告示和其他向新闻媒体披露的政务信息;主网站要求提供的专用信息。

  第十七条 子网站的信息内容必须及时发布和更新,首页动态信息每5个工作日至少更新3次。

  第十八条 建立门户网站信息员联系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发布和更新等工作,并加强与门户网站编辑部的日常联系。

  第四章 邮箱管理

  第十九条 门户网站设立“中国大连电子邮箱”。电子邮箱根据用户具体分为三类:一是面向机关单位和公务人员的公务电子邮箱,二是面向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法人电子邮箱,三是面向普通市民的市民电子邮箱。

  第二十条 “中国大连电子邮箱”由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维护。

  第二十一条 市民电子邮箱实行实名制,大连地区居民可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军官证等有效证件,到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指定的公开受理点登记办理,也可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申请办理。市民电子邮箱使用二级域名,邮箱命名格式为:用户名@dl.cn。

  第二十二条 法人电子邮箱实行实名制。大连市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凭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在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指定的受理点登记办理。

  法人邮箱使用二级域名,企事业单位与社团法人电子邮箱命名格式为:用户名@dalian.cn。

  第二十三条 公务电子邮箱是机关单位及其所属处室、公务人员之间公务往来及对外履行公务的专用邮箱。各区市县政府,各对外开放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及其所属处室配备并使用单位公务电子邮箱,公务人员配备并使用个人公务电子邮箱,一律不得自行建立邮件系统。公务电子邮箱由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统一开设。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管理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公务电子邮箱申请、发放、注销、更改、公布等工作,保证公务电子邮箱与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一一对应;要通过适当途径及时将单位公务电子邮箱和个人公务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布,子网站、名片、通讯录等与外界联系的有关介质或物品均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公务电子邮箱地址。每个邮箱的使用者要及时收发处理各类电子邮件。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必须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系统管理人员和邮箱管理员不得私自打开用户邮箱,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

  第五章 互动应用

  第二十五条 门户网站互动栏目主要有市长信箱、网上办事、建议提案办理、网上听证、政务论坛、网上直播、建言献策、网上调查及市民信箱等。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互动栏目的应用,增强与市民的联系沟通,方便公众网上办事。

  (一)结合业务工作,大力开发各类交互性强的网站应用项目,并做好与日常工作体系及计算机业务系统的接轨工作。

  (二)开发设计的网上办事系统,必须统一在主网站的“办事大厅”上受理和反馈。

  (三)统一使用主网站的公众交流平台受理和反馈公众的网上投诉、咨询、意见和建议,实现门户网站的统一受理、统一反馈。

  第二十六条 各子网站要在显著位置设置公众交流平台入口链接,并建立健全网上公众交流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制度,指定专人及时处理、答复网上投诉、咨询、意见和建议。对主网站政务论坛中涉及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对待,主动研究,汲取有益的成分,并以适当方式给予回应。对公众网上投诉、咨询、意见和建议的受理只限主网站和各子网站。

  第二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市民电子邮箱,为市民提供信息服务和网上办事。网上受理的用户名应使用基于实名的市民电子邮箱账号,为网上办事者提供初步的身份验证。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在印制各类业务表格和设计计算机业务系统时,均应增设市民电子邮箱或法人电子邮箱地址栏,作为办理业务的基本信息。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管理遵循以下规范:

  (一)主网站的域名为daliangovcn和dlgovcn,代表大连市国家行政机关;

  (二)各部门和各单位子网站的域名由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分配为□□□dlgovcn,其中□□□为各部门和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或英文名称字头的组合;

  (三)区市县政府子网站应该向互联网信息中心申请格式为dl□□□govcn的域名,其中□□□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或英文名称字头的组合。

  第二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确定专职人员负责门户网站的网上政务公开、互动应用、公务电子邮箱管理以及子网站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专职人员须在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 子网站运行维护必须采用下列方式中的一种:

  (一)采用在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虚拟主机方式的,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统一由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负责。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定期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联系。

  (二)采用在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主机托管方式的,网络的管理由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负责,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各子网站管理机构负责。托管主机内只准上载和运行子网站相关内容和程序。

  (三)采用主机自管方式的,须将方案上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定同意后方可实施。采用此方式的子网站,其服务器主机必须放置在本单位机房内,网络的管理和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该子网站管理机构自行负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采用在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方式的子网站的运行维护费用由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统一向市财政申请、使用。

  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必须定期监测各子网站,发现问题要及时告知该子网站负责人并协助解决。

  第七章网站安全

  第三十二条 门户网站的管理部门应增强网站安全意识,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的上传工作,保管好本单位的上传密码等信息。如有遗失,必须及时通知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四条 子网站建设中要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

  第三十五条 门户网站要根据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明确不得上网的信息内容,确保信息安全。

  第八章 监管考核

  第三十六条 由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对照《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年度任务指导书》,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报送信息、子网站更新维护和公务电子邮箱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按月通报检查结果。

  第三十七条 门户网站设网站监督员,聘请有关专家、市民担任。网站监督员负责对主网站及子网站的信息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定期向门户网站编辑部报告监督情况。

  第三十八条 门户网站不定期地组织开展网上评议,由公众评议各子网站建设和维护情况。

  第三十九条 网站月度检查情况、监督员监督报告、公众评议结果作为市政府电子政务建设评优的重要依据,与各部门、各单位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大连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中国大连”管理办法》(大政发〔2002〕5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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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民保字〔2005〕120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安徽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一)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二)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特困救助证》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特困户家庭成员;
(三)“三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六级以下(不含六级)残疾军人中的生活困难者。
(四)经当地政府确定需救助的其他人员。

二、救助范围
(一)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首先资助经济困难的乡镇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资金。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二)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应根据救助资金总量,结合本地实际,对部分大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
(三)对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及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肋。

三、救助标准
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医疗救助基金总量和收支平衡原则,制定本地农村医疗救助的起付线(五保供养对象的起付线原则上为零)、救助比例和封顶线。医疗救助对象个人当年累计享受的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的最高标准。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安徽省农村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出具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本年度的医疗诊断病历、医疗费用总额收据及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分别由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和所在敬老院直接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所在村民委员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原因。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三)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予以复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并将批准意见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和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医疗救助服务
(一)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卫生医疗机构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定点卫生医疗机构,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二)医疗救助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按当地实施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三)承担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六、救助基金筹集和管理
(一)各县(市、区)应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渠道筹集。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省、市(地)、县级财政都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资金,对农村贫困家庭给予医疗救助资金支持”的规定,各地县级财政每年年初应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地)级财政对所辖县(市、区)要给予适当补助;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医疗救助人数、财政状况及工作成效等因素,对各地将给予适当支持。财力状况较好的市、县(区),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扩大基金规模。
(二)县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民政部门确定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救助对象大病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时核拨至“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通过“一卡式”发放到户。同时,由民政、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到户。
(三)各地应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略有节余、滚动使用”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救助资金积存量一般不得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的20%。
(四)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要接受社会监督。

七、组织实施及要求
(一)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并根据审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同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引导医疗机构制定优惠政策,提高服务质量。
(五)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核实。
(六)鼓励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和个人向农村特困人员提供医疗救助方面的资助。
(七)各市、县(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完善本地区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细则)。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略)


关于印发《“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161号




关于印发《“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加快城市化发展的战略部署,我国城市环境管理工作将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因此,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在“十五”期间将继续推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并且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体系。现将《“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于2002年开始施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及内容

国家继续对46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直接进行考核,除直辖市外,国家考核城市同时纳入省、自治区的考核。

国家考核城市按照此次下达的《“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全部内容进行考核。

各省、自治区对所辖地级以上(含地级)全部城市进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条件成熟的省、自治区可对所有设市的城市进行考核,考核的指标、定义、计算方法和记分方法等与本细则相一致。

地级以上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对所辖城市进行考核。

二、考核工作管理

国家环保总局按年度对国家考核城市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结果。考核采取会审、现场抽查、专家复核和局务会议审定的程序进行。

各省、自治区环保部门除了按照国家要求对所辖城市进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外,还要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对国家考核城市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由于当地特殊情况在执行过程中对于指标体系中个别指标进行调整的,须将实际执行的指标情况及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还要坚持“在城市政府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管理体制和“制定规划,分解落实,监督检查,考核评比”的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各项管理基础工作。以保证考核工作对于激励城市政府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投入,提高城市环境管理水平,促进城市环境面貌改善,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为保证“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环保总局将对各省、自治区和国家考核城市进行培训,各省、自治区和各城市要对各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考核指标体系实施操作方面的培训。

附件:“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