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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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烟劳社办[2003]40号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督查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年9月1日


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督查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信访案件督查工作力度,促进群众信访问题及时解决,确保重要信访案件的办理效率和质量,使信访案件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结果,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原则与适用范围
督查办理重大群众信访事项,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就地依法解决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办法适用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以下简称单位)。

二、督查范围
1、省以上党政机关发函要查处结果的重要信访案件。
2、发生到省以上党政机关的上访案件。
3、烟台市级党政领导批示要查处结果的信访案件。
4、发生到烟台市级的集体访和对基层单位处理决定不服、到烟台市以上党政机关越级信访,经审查认为基层单位处理决定有错误的信访案件。
5、市以上机关交办的领导批示信访件及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6、局领导批示信访件、接访及包案处理案件和交办的信访工作事项的办理情况。
7、劳动保障方面集体访案件办理情况。
8、重要的信访个案办理情况。
9、其它应予督查的信访案件。

三、督查制度
1、中央、省、市党政领导同志批示及市劳动保障局领导批办的重要信访事项,由市局信访科交由各单位办理,并负责督办、落实、上报。
2、劳动保障集体访、重要的信访个案及有关信访工作事项,信访科应根据有关会议确定的处理意见和领导批示精神,拟定会议纪要和督办方案,明确办理时限和责任单位,协调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办理,并对办理过程进行追踪,直至案件全部结服和信访老户稳定为止。

四、督查程序
1、立案。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市以上领导批示件及本局收到的重要信访件,局信访科登记并拟定《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卡》,报局领导阅批。
2、时限要求。凡列入督查范围的信访案件,各单位30日内办理结案并书面向市局报告查处结果。紧急信访事项,市局应在交办时即明确具体查结期限。承办单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结的信访事项,应及时书面申请延期,但延期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
3、审核报结。(1)市局收到承办单位信访事项结案报告后,要严格审核把关。首先,要严格按照结案标准审核结案报告。具体结案标准是:一要明确信访人反映什么问题;二要查清信访人反映问题是否属实,定性是否准确;三要依法做出公正合理的处理意见;四要有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五要有信访人的意见。其次,要看报结报告是否准确,对信访人提出的所有问题是否均做了明确答复,文书格式是否规范等。对不符合要求的结案报告,通知承办单位补办或重新办理。(2)中央、省党政领导同志批示立案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要按一事一文的要求,用正式文件上报。省以上党政机关立案要查处结果的结案报告应一式六份,市领导批示立案要查处结果的结案报告应一式两份;其它要查处结果的结案报告一式一份。(3)对承办单位报告的信访结案报告,督办机关应将上级机关或原批示领导对上报案件的结案意见反馈给承办单位。(4)立卷归档。交办单位、承办单位都要将办理完毕、具有参考价值的立案交办案件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五、工作要求
1、承办单位如对《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单》有异议,应及时向市局信访科提出,并说明原因,由信访科向局领导汇报,局领导未改变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
2、对列入督查范围并立案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要按要求上报查处结果。对下发《办理案件反馈单》的案件,承办单位要在7日内将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市局。
3、市局要把好交办、督查、回访、审核关,以确保交办案件的查结效率和质量。承办单位接案后,要落实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需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列第一位为主办单位,负责牵头,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做好各个环节的协调、运转工作。
4、市局及承办单位要根据情况,不定期地对交办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对具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向局领导汇报。
5、市局要对各单位信访督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将督查工作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督查结果列入考核。对在督查中发现不履行职责、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处事不公,给工作造成影响或损失的,按《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计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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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二○○一年度部级优秀勘察设计评选活动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开展二○○一年度部级优秀勘察设计评选活动的通知



建质函[2001]37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建设部部务会议决定,勘察设计行业继续开展创优评优活动,以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和勘察设计人员做出高水平、高质量的勘察设计项目,为工程建设做出更大贡献。现将二○○一年度部级优秀勘察设计评选范围、标准、申报及评选办法(与二○○○年要求相同)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本届评选范围包括:建筑设计(含地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城镇住宅和住宅小区设计、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设计和城市与工程勘察。申报项目应是我国勘察设计单位近年来承接或为主承接并已建成验收和交付使用的勘察设计项目。此前已申报过本项奖的项目不再受理。

  二、评奖等级和标准

  本年度评选设一、二、三等奖及表扬奖。各级的水平应达到:一等奖项目要在勘察设计技术水平和综合效益等方面在全国同类项目中居最高水平并有突出创新,达到或接近国际同期水平;二等奖项目应在上述方面有较大创新,在全国同类项目中居领先水平;三等奖项目应在上述方面有一定创新,居全国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表扬项目应是行业或地区范围内有代表性的优秀项目。

  三、申报程序

  申报的项目应是持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独立完成或为主完成的优秀勘察设计项目。地方勘察设计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协会)申报;中央各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本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协会)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协会)在基层申报的基础上,经评选后择优分类统一向我部指定的各专业组的材料接受单位申报,申报时附申报项目汇总表一式七份。申报材料报送的截止日期为2002年3月15日(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四、评选办法

  本年度建设部部级优秀建筑设计、城镇住宅和住宅小区设计、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城市与工程勘察评选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承办;城市规划评选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承办;村镇建设设计评选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建筑学会村镇建设专业委员会承办。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和相关分会组成建设部部级优秀勘察设计评审委员会。委员会设城市与工程勘察、建筑设计、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城镇住宅和住宅小区设计等专业评审组,申报项目由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初评结果报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组成的评选委员会最终审定。

  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设计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设计的评选结果进行审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门等凡属建筑设计、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城镇住宅和住宅小区设计、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设计等各专业中拟申报参加国家级优秀勘察设计奖的项目,必须先申报参加建设部部级优秀勘察设计评选,由评委会按照标准择优推荐给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委会参加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

  五、凡获奖项目,申报材料不再退回;未获奖项目,申报材料由接受材料单位保留半年,申报单位可以取回,逾期不再保留。本次评选活动的其他未尽事宜,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5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桂政发[200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1月13日召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OO五年一月十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七、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主席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席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九、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负责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员会、各厅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命令,对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实施办法或其他决定。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加强对经济的调节和管理,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法规、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各部门捉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全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要充分协商;涉及市县的,要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要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的涉及行使行政权力的管理办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管理办法。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要依法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冠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接受自治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楞;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管理办法,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三、各市、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项工作会议制度。
三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组成,由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
(二)讨论通过按照法律法规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地方性法规草案、议案或政府规章;
(三)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六、自治区人比政府常务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国务院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通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政府规章;
(三)讨论通过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或地方性法规草案;
(四)讨论决定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全局性重大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等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至三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主席、副主席根据需要召开相关的专项工作会议,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和决定相关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各地、各部门落实。
三十八、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主席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主席确定;会议文件由主席批印。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三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向主席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主席审定。
  四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得要求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全区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二、各市、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公文,要符合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发[2001]23号)的规定。
四十三、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四、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协商;对于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必要时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协调,协调的意见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会议作出决定。
四十五、各市、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主席审批。
四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主席签署。
四十七、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主席审核后,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签发。
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名义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的公文: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签发。
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名义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商洽、报告的公文,由分管副主席签发,重要公文报主席或常务副主席签发。
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发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主席签发或核报主席签发。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四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不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五十、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各地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五、副主席、秘书长离桂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主席,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桂外出,应事先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一章 附 则
五十七、本规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五十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本规则与国务院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务院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