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招商促进局关于《2004年度南宁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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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招商促进局关于《2004年度南宁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招商促进局关于《2004年度南宁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04〕2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委、办、局(公司):

  市招商促进局关于《2004年度南宁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04年度南宁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办法》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南宁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办发〔2004〕41号)》及《2004年南宁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年度考核实施方案》,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先进单位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
  先进单位评选对象主要是纳入2004年度我市招商引资调控目标管理制度的66个责任单位。
  
  (二)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招商引资工作部署,招商引资机构健全,办公场地、人员落实。
  2、实行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和奖励机制。
  3、完成或超额完成内外资项目合同引进资金额、实际到位内外资金额,招商引资“千百十”工程的目标任务。
  4、实行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制度,签约项目履约率达30%以上。
  5、深入开展优化投资软环境建设活动,无投资投诉现象发生。

  (三)评选原则和评选办法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确定的原则,评选办法如下:
  1、从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招商引资工作成绩显著的县、区、开发区中评选出五个先进单位,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五等奖五个奖项,每个奖项1个单位。

  2、从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招商引资工作成绩显著的市直有关部门中评选出十个先进单位,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五等奖五个奖项,每个奖项2个单位。
  3、评选采取自荐、民主推荐,市联合招商办公室综合考评并初审,报市招商引资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4、参加评选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撰写先进材料和填写“自荐表”。
  5、民主推荐采取填报“先进单位民主推荐表”的方式。


  二、先进集体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
  先进集体评选对象主要是纳入2004年度我市招商引资调控目标管理制度的各县、区、开发区主管招商引资的局(中心),市属各公司以及积极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各部委办局的相关科(室)。

  (二)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招商引资的工作部署,积极参加和组织辖区内企业参加全市各项招商引资活动,集体所在单位完成或超额完成2004年度各项招商引资目标任务。
  2、落实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和奖励机制。
  3、落实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制度,有专人负责跟踪服务签约项目,项目履约率达30%以上。
  4、建立了招商引资项目库。
  5、深入开展优化投资软环境建设活动,积极主动地为招商引资工作提供优质服务,无投资投诉现象发生。
  6、为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原则和评选办法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下而上和择优确定的原则,评选办法如下:
  1、评出先进集体22个,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南宁市2004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先进集体”称号。评选采取单位推荐、市联合招商办公室综合考评并初审,报市招商引资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2、参加评选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先进集体推荐表”。
  3、被推荐的集体应认真撰写先进材料并作为“先进集体推荐表”所附材料。

  
  三、先进工作者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
  先进工作者评选对象为对2004年度南宁市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各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

  (二)评选条件
  1、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本职工作,积极钻研业务,勤奋进取,无私奉献,出色完成招商引资工作任务。
  2、积极参与市组织的各项招商引资活动。
  3、落实招商引资相关的政策、措施,努力改善我市投资环境。
  4、积极主动地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5、为本部门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

  (三)评选原则和评选办法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自下而上、上下结合、择优确定的原则,评出先进工作者108名,授予“南宁市2004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工作者”称号。具体名额(见附表一)分配到市直部委办局,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公司,由各单位评选后报市联合招商办公室综合考评并初审,报市招商引资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四、奖励办法
  (一)招商引资先进单位
  1、单位奖金金额(待定)
  2、根据南办发〔2004〕41号文,对县、区、开发区获得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的党政一把手实行奖励,奖金分别为10000元、9000元、8000元、7000元、6000元,奖金由市财政支付;对分管招商工作的副职领导,按本县、区、开发区党政一把手的80%予以奖励,对班子其他成员奖励,按照本县、区、开发区党政一把手的40%比例予以奖励,奖金由县、区、开发区财政支付。
  3、根据南办发〔2004〕41号文,对市直有关部门获得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的党政一把手实行奖励,奖金分别为10000元、9000元、8000元、7000元、6000元;对分管招商工作的副职领导,按本部门党政一把手的80%予以奖励,对班子其他成员奖励,按照本部门党政一把手的40%比例予以奖励,奖金由市财政支付。

  (二)招商引资先进集体:奖金金额(待定)

  (三)招商引资先进工作者:奖金金额(待定)


  五、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把评选工作当作一件重要任务来抓,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在认真总结2004年度招商引资工作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认真进行评选。

  (二)要认真撰写上报的先进材料和填写审批表,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并盖章。

  (三)各单位务必于2005年1月4日前将材料和名单报到市招商促进局投资促进科。
  联系人:彭立斌 李莉
  联系电话/传真:5530581  5537155

附表:1、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2、南宁市2004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自荐表(略)
   3、南宁市2004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民主推荐表(略)
   4、南宁市2004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表(略)
   5、南宁市2004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工作者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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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于2003年8月11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5年4月22日和2005年3月24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5年5月22日起生效,自2006年1月1日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3年8月14日以国税函[2003]950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8月26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依法进行自治活动。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接受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努力完成政府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布置的任务。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应当根据农村的历史和现状,考虑村民的居住状况、人口多少以及经济联系、水利设施等情况,做到有利于村民团结和生产建设,便于村民实行自治。
村民委员会建制应保持稳定,个别需要调整的,应当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在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原则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本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听取并讨论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三)选举和撤换村民委员会的成员;
(四)讨论制定村规民约;
(五)改变或撤销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或村民代表议事会提议召开村民会议时,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的决定,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户的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规模较大或居住分散的村,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可以试行村民代表议事会制度,村民代表议事会由本村各村民小组组长和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代表组成。负责监督、评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讨论决定有关村民利益的某些具体事项。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和村规民约,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二)对村民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组织学习,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因地制宜地发展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产、供、销服务和协调工作,引导村民合理消费,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维护集体、个人和其他各种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管理属于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山林、水利电力设施、村办企业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办理本村有关农田水利、人畜饮水、交通设施、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教育村民爱护国家、集体财产,处理好与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邻村的关系;
(七)推动和督促村民完成国家任务,履行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服兵役、优待烈军属、供养五保户、赡养父母等依法应尽的义务;
(八)教育村民尊老爱幼、扶贫济困、团结互助,移风易俗,组织村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九)管理本村财务,按政策规定,筹集建设资金和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定期向村民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十)多民族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教育村民加强民族团结。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数,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人口、地域、经济状况等情况在3至7人的幅度内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具备遵纪守法,廉洁公道,认真负责,敢于管理,密切联系群众,能够领导群众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热心为村民服务等条件的人担任。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具有公民政治权利的村民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分别直接选举产生。实行差额或等额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酝酿、村民小组提名,根据较多数村民的意见经充分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的,正式候选人名额应当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全村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

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场宣布,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成立选举工作组主持。
为保障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于用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罚,直至报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可以向村民会议提出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建议,由村民会议依法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时,由村民会议依法补选。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要建立民主办事的各项制度。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意见分歧较大的,可以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议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可以享受适当的固定补贴或误工补贴。补贴对象和具体标准,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的经济状况和委员会成员的工作量、工作实绩讨论决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补贴标准可以略高于本村同等劳力的平均收入水平。补贴经费从村办企

业或集体提留款中开支。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和法律规定可以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化卫生福利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也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历史习惯设立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制定的村规民约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如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乡镇人民政府应交由报送备案的村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民政厅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