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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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0日起施行。

二○○六年二月九日

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是指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责任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理业主),由代理业主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具体项目的管理和服务,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的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相关责任部门,是指市级专项建设资金管理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相关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等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信息、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查用房等政法设施项目;
(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市政基础设施、城市防洪设施、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
(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市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含50%)以上,并且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特定项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不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管理体制)
市发展计划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责任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

市发展计划、建设、教育、科技、水利、公安、国土、信息、环保、卫生、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制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代理方式)
非经营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管理方式,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予以明确,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实行全过程代理和分阶段代理。分阶段代理包括前期工作阶段代理和建设实施阶段代理。代理业主的主要业务内容在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代理业主、与代理业主具有投资等关联关系的单位和代理业主的母公司、子公司,均不得直接或以联合体投标、分包等间接方式在代理业主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的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六条(全过程代理)
全过程代理是指将代建制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保修结束的全过程,交代理业主实施和管理的组织管理方式。

全过程代理中代理业主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招投标核准文件,组织项目的勘察、设计等的招投标和有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二)组织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会同项目使用单位完成报批手续;
(三)会同项目使用单位组织办理规划、土地、房屋拆迁、环保、绿化、消防等有关前期手续;
(四)组织项目施工图设计,并报审图中心审查;
(五)组织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和有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六)会同使用单位申报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供电、绿化、城管、交管等有关建设施工手续;
(七)报送项目进度用款申请报告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
(八)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办理竣工验收,编制竣工决算并按规定报批,接受审计监督;
(九)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整理汇编和移交项目建设、竣工档案及有关技术资料,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在工程保修期内组织和督促施工单位、设备安装单位、设备供应商履行维修义务。

第七条(分阶段代理)
项目前期工作阶段代理是指将代建制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的前期工作交由代理业主实施和管理的组织管理方式,代理业主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第六条中的第(一)项至第(三)项。

项目建设实施阶段代理是指将代建制项目的前期工作以外的其他项目管理和服务工作交由代理业主实施的组织管理方式,代理业主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第六条中的第(四)项至第(十)项。

第八条(代理业主的确定)
代理业主的确定按《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业主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由相关责任部门直接委托代理业主:
(一)抢险救灾项目;
(二)涉及国家安全、保密项目;
(三)因技术、工程质量等特殊要求不宜招标的项目。

第九条(合同签订)
代理业主确定后,相关责任部门应会同项目使用单位与代理业主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相关责任部门职责)
相关责任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加强项目质量、进度、规模、标准及资金使用和投资控制的管理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管理、监督办理竣工验收、竣工备案和资产移交手续;
(三)依法履行出资人在项目建设期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项目使用单位职责)
项目使用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依据;
(二)协助代理业主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配套等审批手续;
(三)参与项目前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四)参与项目质量、进度、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配合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款,并保证自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履约保证)
代理业主应在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生效前,向相关责任部门提供代建项目管理费10%-15%的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根据项目性质在代理业主招标文件中予以确定。项目竣工合格交付使用后,可以解除代理业主的履约保证金约束。

第十三条(调整变更)
禁止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以及地质自然条件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设计和投资有重大调整的,应由代理业主提出,经监理和项目使用单位同意,按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审后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竣工决算)
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的约定严格进行竣工验收,于项目完工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资产或设施移交)
代理业主自财政部门批复代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的30日内,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或设施移交手续。使用单位应在接收后30日内办理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业主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设备安装单位、设备供应商进行维修。

第十六条(档案移交)
代理业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代建项目的有关档案。项目代理阶段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在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十七条(代建项目管理费)
代建项目管理费的费率按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在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中约定。

实行分阶段代理的项目管理费的划分,根据项目的行业特点,在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中约定。实行全过程代建或项目建设实施阶段代理的项目管理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60%,在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30%,余下的10%在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支付。项目前期工作阶段代理的项目管理费支付方式在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中约定。

代建项目管理费按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所占比例,分别由财政部门和其他资金筹措部门、单位分摊并单独核发。代理业主不得自行从项目建设款项中提取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八条(节余奖励规定)
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后,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的,代理业主可获得不高于政府投资节余资金20%的奖励,具体比例根据项目的行业特点在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中约定。自筹资金节余部分的奖励标准,在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十九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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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深府〔2010〕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八日

深圳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文件及《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以下简称《医保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且退出现役,抚恤关系在本市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

  第三条 残疾军人按《医保办法》有关规定参加我市综合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政府设立残疾军人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用于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残疾军人发生的超出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非社会医疗保险费用)。市社会保险机构、市民政部门可对残疾军人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支付范围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残疾军人按本办法规定享受残疾军人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支付的补助待遇。

  第五条 残疾军人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统一为其办理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手续。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由我市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残疾军人,其社会医疗保险费由我市养老保险基金负担。

  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残疾军人,其社会医疗保险费由其领取退休金的渠道解决。

  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残疾军人,其社会医疗保险费单位缴交部分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负担;个人缴交部分由个人负担,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属实,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负担。

  区民政部门负担的残疾军人社会医疗保险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六条 残疾军人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筹集,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负担,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同时具有离休人员和残疾军人身份的人员,其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依照离休人员身份处理。

  第七条 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按每人5万元的标准建立,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向残疾军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筹集资金。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实行单独管理、专款专用。

  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不足使用时,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市民政部门,根据残疾军人医疗费用开支状况和医疗价格增长等因素,确定残疾军人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筹集标准,并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向残疾军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筹集资金。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每年将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向各有关部门通报。

  第八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实行单独管理,向残疾军人统一发放残疾军人社会保障卡。

  第九条 残疾军人在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凭社会保障卡记账,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与市社会保险机构结算。

  残疾军人因病情需要到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先行垫付现金,其后可凭有关资料到市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申请报销。

  属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中100%列支;非社会医疗保险费用在残疾军人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残疾军人需办理现金报销的,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持以下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

  (一)原始收费收据(交原件);

  (二)费用明细清单(交原件);

  (三)门诊病历本(交原件)或住院病历(交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四)疾病诊断证明书;

  (五)社会保障卡。

  市社会保险机构自受理报销申请后,应按《医保办法》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予以办理。

  第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残疾军人的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列账。

  第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非医疗费用、虚假费用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残疾军人社会保障卡丢失的,应及时挂失;丢失社会保障卡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保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残疾军人应当严格执行市社会保险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制度,严禁将社会保障卡转给他人使用。

  残疾军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医保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可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对其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使用实行协议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不得虚报费用,不得将非医疗费用记账。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协调做好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工作,确保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筹集,保障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政发[2007]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07年2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九十六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三日省人民政府 第九十六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省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积极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和省委的决定,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行政能力建设,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加强行政监督,实行政务公开,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观念,创新管理方式,发展电子政务,努力建设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勤政高效、清正廉洁和人民群众满意的政府。
  三、省政府及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忠于职守,求真务实,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省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切实贯彻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确保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人员职责



  五、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
  七、副省长、秘书长协助省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省长出国期间,由省长指定的副省长代行省长职责。副省长离省出访、学习和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由省长或省长指定其他副省长代管。
  九、根据工作需要省政府设省长助理若干名,协助省长或副省长工作,参加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
  十、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一、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厅在省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省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政府职能



  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深化改革开放,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特别是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创造公平、公正、公开和正义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方便快捷的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着力解决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



第四章政府决策



  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大型项目、重大支出等重大决策,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市州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省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常委会、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报经省委原则同意。
  二十一、省政府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等事项,形成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



第五章依法行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法律意识,严格依法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省政府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省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规章的质量。
  二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省政府备案审查。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二十五、省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拟定规章草案,发布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省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十六、提请省政府讨论的法规、规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七、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科学设定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工作。
  二十八、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行政监督



  二十九、省政府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章;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三十、省政府各部门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对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反馈或公布。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三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层级监督,认真执行行政复议法,严格执行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省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都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必要时亲自接待来访群众,并实行包案办理制度。
  三十四、实施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对政府重要决策、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以及非涉密的政务信息,要通过“中国·甘肃”网站、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公布,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会议制度



  三十五、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十六、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政府组成人员及其省长助理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各直属机构、单位和市州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部署半年或年度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三十七、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列席。
  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向国务院和省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四)听取省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五)决定人事任免;
  (六)研究其他需要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应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
  三十八、对于不需要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召开省长办公会议协调解决,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十九、省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省长确定。省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各副省长、秘书长协调审核后一般在会前7日提出,报省长确定。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特别是涉及项目、资金和人员编制、奖惩事宜,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
  四十、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需由单位正职出席、列席,因故不能出席、列席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参加常务会议,除议题主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带一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得带随员。
  四十一、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由省长主持召开的省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会议纪要由省长签发;副省长主持召开的省长办公会议由分管副秘书长负责组织,会议纪要按发文程序运转,报主持会议的副省长或者省长签发。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省长或副省长审定。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草案和规章,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根据会议决定修改后,按发文程序运转。省政府规章应及时在“中国·甘肃”网站、《甘肃政报》和《甘肃日报》发布。
  四十二、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省长审核,报省长审批。
  四十三、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会前15日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一般不邀请省长或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统一报省政府办公厅请示省长或主管副省长同意。
  四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注重实效。会议要尽可能利用现代通信技术手段召开。



第八章公文审批



  四十五、省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省长签发。
  四十六、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副省长审核后,由省长签发;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省长签发,如有需要,报省长签发;省委、省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省长或分管副省长会签;省政府和其他省市区或国家部委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领导人签发,由副省长、秘书长签发的须事前报告省长;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省长签发或报省长签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会签。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省长会签。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中国·甘肃”网站、《甘肃政报》公布。
  四十七、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政府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除省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牵头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形成一致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应列出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凡市州和各部门涉及申请解决建设投资或财政资金的事宜,应直接向省政府主管部门行文,由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处理;涉及政策调整和较大数额资金须报省政府决定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确需向省政府行文的,须由市州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四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公文,即按照省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各部门对省政府批办的公文要积极承办,不得拖延。涉及面大或一时不能办结的,要向呈文单位说明原因。不符合要求的公文退回报文单位,并说明退文理由。



第九章督查落实



  四十九、省政府领导成员及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五十、省政府及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努力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
  五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要组织开展督促检查活动。对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和专项工作部署,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对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部署,要在年中和年末向省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要适时通报。
  五十二、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或经省政府授权由部门办理的事务,必须积极办理,不得行政不作为,推诿扯皮。涉及几个部门或各市州政府的事项,主办部门要在主动协商或征求市州政府的意见后办理。
  五十三、省政府工作实行问责制,开展绩效评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牟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章公务活动



  五十四、省长、副省长在省内调研、考察工作,轻车简从,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随行。当地要简化接待,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严格控制使用警车,不搞边界迎送。
  省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的调研活动也应按此原则办理。
  五十五、省长、副省长一般不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或题词,不出席一般性的礼仪活动。确需省长、副省长参加的活动,应事先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五十六、国家各部委和外省副省(部)级以上领导来甘,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长、副省长报告后,按规定安排接待。
  五十七、改进会议和省长、副省长活动的宣传报道。坚持精简务实,注重宣传效果,多报道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和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省政府召开的会议,省长、副省长到基层考察、调研和出席重要活动,需要报道的,由省政府办公厅安排。省长、副省长讲话,需要公开发表的,由省政府办公厅安排刊发。省长、副省长的重要外事活动,可发新闻通稿。
  五十八、省长、副省长出访,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政府组成部门及其他机构负责人出访,由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送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呈报审批,其中主要负责人出访需报省长审批。
  五十九、省长、副省长会见来访的外宾,由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请示,送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呈报审批。
  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以及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省政府侨务办公室提出请示,送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呈报审批。
  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请示,送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呈报审批。



第十一章作风纪律



  六十、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和全省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学习新知识,丰富新经验,提高行政能力。
  六十一、省政府组成人员要树立“无功就是过错、从政必须有为”的理念,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强化责任感和紧迫感,在抓好落实上下功夫。
  六十二、省政府组成人员要顾全大局、令行禁止,自觉维护政府权威,确保政令统一。对省政府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六十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用权,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树立规范服务、廉洁从政、从严治政的新政风。
  六十四、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离省出访、学习和休假,应事先报告省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学习和休假,应向省长或分管副省长报告。


二○○七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