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消费品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消费品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工信厅消费〔2011〕17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消费品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行业标准的制定程序,现将《消费品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消费品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消费品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费品工业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规范行业标准的制定程序,根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制修订工作补充规定》的内容,结合消费品工业行业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轻工(包括食品,食品安全标准除外)、纺织、包装等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三条 行业标准制定工作应遵循“面向市场、服务产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的原则,标准制定应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产业推进、应用推广相结合,统筹推进。
第四条 本细则规定了消费品工业行业标准包括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复审、修订、修改和制定过程中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行业标准的制定管理工作,部内由科技司统一归口管理,消费品工业司(以下简称消费品司)负责消费品工业的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工作,部委托机构受消费品司委托开展本行业的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单位名单见附件1)。
第六条 已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专业,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没有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专业,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由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参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七条 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均可提出制定消费品工业行业标准立项建议。
第八条 消费品工业行业标准的范围、性质按现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标准立项应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单位提出行业标准立项申请时,应优先考虑产业发展急需的标准项目,认真填写《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1),报送相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部委托机构(部委托机构应将收到的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转交给相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开展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查工作,审查结束后,将有关材料报送部委托机构。
(二)部委托机构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送的标准立项建议进行审核汇总,并在本行业内协调后报送消费品司。报送材料包括:
1、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说明(总体情况说明中应按行业、分领域对标准项目进行阐述,主要包括:各领域的标准体系情况,与产业发展重点的结合情况,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比分析情况,与现有标准的协调配套情况等内容);
2、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表2);
3、标准项目建议书。
(三)消费品司对部委托机构报送的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统筹协调和审查后,提出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建议。
(四)标准立项工作实施滚动管理。部委托机构可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随时向消费品司申报标准立项建议。消费品司优先考虑产业发展急需的标准项目,按程序对标准项目进行审查后送科技司列入计划项目库。
第十条 科技司下达行业标准计划后,消费品司转发给相应的部委托机构,由部委托机构组织实施行业标准计划,并将有关标准计划转发至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三章 标准起草
第十一条 标准制定工作一般应成立由科研、生产、用户等方面参加的标准制定工作组。标准起草单位和参加单位应选派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参加标准制定工作组。
第十二条 标准草案应按照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等系列标准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编写。
第十三条 标准起草单位起草标准草案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与产业发展重点的结合情况,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的分析;
(四)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五)产业化情况、推广应用论证和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等情况;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分析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相关数据对比情况;
(七)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九)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十)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
(十一)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十二)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标准草案完成后,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将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在相关刊物上刊登及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若意见重大,应附说明论据或提出论证资料。逾期未提供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
标准制定工作组应对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处理,并填写《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4),对未采纳的意见应提出明确理由。
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后,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变的,应再次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标准制定工作组在广泛征求意见、对反馈意见做出认真处理和协调的基础上,编制标准送审稿,提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十七条 等同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制定行业标准的项目,或现行行业标准的修订项目,可在正常行业标准制定程序的基础上省略起草阶段,或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
第四章 标准审查
第十八条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查标准送审稿,对所组织起草和审查的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审查标准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在会审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标准草案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材料提交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标准审查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含)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条 标准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强制性标准必须采用会议审查。
会议审查时,由组织审查的单位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会议的人员名单。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实际情况,内容包括本办法第十三条中(二)至(十一)项内容的审查结论。函审时,组织审查单位应对函审意见进行整理,写出《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表5),并附《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6)。
第二十一条 在标准制修订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如需对标准项目进行调整,应由标准起草单位或技术组织向部委托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表3),经部委托机构报送消费品司,消费品司审查通过后送科技司批准。对于重大标准项目或涉及面广的标准项目计划调整,按标准立项程序报批。未经科技司批准调整的标准计划,按原计划执行。
第五章 标准报批
第二十二条 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由标准起草单位整理提出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并填写《行业标准申报单》(见附表7),报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经标准化技术组织审查后报送部委托机构。报送文件包括:
(一)报送函;
(二)标准申报单;
(三)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8);
(四)标准报批稿(包括电子版);
(五)标准编制说明:详细阐述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比情况,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及与相关标准间的关系、有关专利等情况。对于涉及专利的标准项目,应提供全部专利所有权人的专利许可声明和专利披露声明;
(六)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七)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及《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八)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九)强制性标准应填写强制性行业标准通报表(见附表9);
(十)对跨行业、跨领域的标准项目,部委托机构在报批前应主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报批材料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 部委托机构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并按规定对行业标准进行编号后,连同上报说明一并以正式公文的形式报送消费品司,消费品司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送科技司。
第六章 标准批准发布和出版
第二十四条 行业标准经部领导批准,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五条 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由部委托机构按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第二十六条 行业标准纸质文本由相关出版机构出版。行业标准出版后,相关出版机构或部委托机构应及时将标准纸质文本分别送科技司和消费品司各两份。
第七章 标准复审
第二十七条 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应适时提出复审建议,由部委托机构组织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八条 复审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标准复审程序和要求按本细则第四章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标准复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均应填写《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10)。
第三十条 标准复审后,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写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填写《行业标准复审继续有效、修订、废止项目汇总表》(见附表11、12、13),并将标准复审材料经部委托机构汇总后上报消费品司。报送文件包括:
1、报送函;
2、标准复审报告;
3、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
4、标准复审意见表。
第三十一条 消费品司对复审材料审查、协调、汇总后报科技司。
第三十二条 部委托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消费品司提出行业标准复审计划建议,消费品司综合汇总后送科技司下达年度行业标准复审计划。
第八章 标准修订、修改
第三十三条 标准执行中需要修订的,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列入年度计划进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 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标准的修改内容,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后,写出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结论等),并填写《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表14),按标准报批程序上报。报批文件包括:
1、报送函;
2、审查纪要;
3、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部委托机构名单
轻工行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中国包装联合会
纺织行业: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食品行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附件2:
附表目录
附表1: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附表2: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附表3: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
附表4: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表5: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附表6: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附表7:行业标准申报单
附表8: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
附表9:强制性行业标准通报表
附表10: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
附表11:行业标准复审继续有效项目汇总表
附表12:行业标准复审修订项目汇总表
附表13:行业标准复审废止项目汇总表
附表14: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格式)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1128/001e3741a2cc103d721101.doc
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工作监督办法规定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等
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工作监督办法规定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监察厅
云南省审计厅
公告第一号
《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工作监督办法规定》已经2005年6月14日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监察厅、云南省审计厅第一次联合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监察厅
云南省审计厅
2005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工作的监督,规范监督行为,维护奖励政策的严肃性、公平性,确保奖励政策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工作监督,是指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监察部门牵头,多部门配合参与,采取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形成多层次、多环节的监督机制:
第三条 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工作的监督,遵循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重点对格认定、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的运行机制及程进行监督。
第四条 对“奖优免补”奖励对象资格认工作实行以下监督:
(一)对公开政策规定、公开办事程序、公办理结果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一次性奖励对象资格认定实行“公示”(乡、村、组公示奖励对象、奖励事项、奖金数量)、“一评议”(村、居委会对一次性奖励请人的条件进行集体评议)情况和奖励兑现况进行监督。
(三)对独生子女升学加分对象资格认定行“两审核”(县、市、区教育部门对符合中考、考加分的学生情况进行审核;州、市教育部门符合高考加分的学生情况进行审核)、“一公元(独生子女就读学校公示升学加分申请人的况)情况和兑现加分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享受教育奖学金对象资格认定实“两审核”(独生子女就读学校对教育奖学金请人情况进行初审,县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学校报送的享受教育奖学金学生情况进行核)、“一公示”(独生子女就读学校对教育奖金申请人情况和发放金额情况进行公示)情和兑现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免除筹资、筹劳对象资格认定实“一评议”(村、居委会对免除筹资、筹劳申请的条件进行集体评议)、“两公示”(村、组公示除筹资、筹劳申请人情况和免除金额)情况和除兑现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养老生活补助对象资格认定实“一评议”(村、居委会对养老生活补助申请人条件进行集体评议)、“两公示”(村、组公示养生活补助申请人情况和奖励金数量)、“一见正(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组织乡、村干部对每一养老生活补助对象进行见面复核)情况和补兑现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建立群众举报制度。省、州(市县(市、区)监察部门、人口计生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群众有关“奖优免补”工作的举报、申诉实行首问首办责任制。
第六条 建立信息监控制度。省、州(市)、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利用“奖优免补”信息管理和监控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适时进行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条 监察部门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对人口计生部门资格确认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财政部门管理和划拨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教育部门兑现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升学加分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教育奖学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五)受理检举、控告案件;
(六)对违纪违规案件进行查处。
第八条 审计部门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对财政部门管理、划拨奖励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发放教育奖学金是否足额到位,是否专款专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有关部门管理使用的奖励资金情况实行定期审计; ,
(四)对挪用、截留、虚报、冒领、克扣奖励资金等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 人口计生部门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对下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在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工作中,落实公开、公示、抽查和见面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代理发放机构履行委托代理发放协议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教育部门兑现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升学加分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教育奖学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虚报、瞒报、伪造奖励对象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 财政部门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对下一级财政部门资金预决算、专尸管理、划拨奖励资金和专款专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教育奖学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代理发放机构履行委托代理发放协议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教育部门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对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审核、兑现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升学加分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教育奖学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代理发放机构履行对下一级分支机构设立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账户及兑现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
第十三条 被监督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阻碍。
第十四条 在奖励对象资格认定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对享受有关工资待遇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一)对奖励对象条件审核不当,造成奖励对象确认错误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奖励对象统计资料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造成奖励金发放错误的,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追回。
第十五条 在奖励资金管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将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的;
(二)不按时、足额拨付奖励资金,延误发放奖励金工作的;
(三)挪用、克扣、截留奖励资金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应当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将款项如数追回。
第十六条 在奖励资金发放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享受有关工资待遇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及时、足额将奖励金发放到奖励对象手中的;
(二)借发放奖励金之机搭车收费的;
(三)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不兑现奖励的;
(四)有隐匿、毁弃、私拆、盗窃、侵占奖励对象存折或者邮政汇款单等行为的;
(五)冒领奖励金的;
(六)贪污、挪用奖励资金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应当将所收款项如数退回;有前款第(四)、(五)项行为的,应当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将款项如数退回。
代理发放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能按委托协议履行义务或者因管理不严,造成资金绂放错乱或者流失的,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责任;松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兑现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升学加分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甲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见分:
(一)拒绝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加分,影响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升学的;
(二)对上报升学加分学生的条件审核不当,造成加分错误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升学加分或者弄虚作假,造成加分错乱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白2005年7月1日逛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