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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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暂行规定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暂行规定
2000.07.26 新余市人民政府 余府发[2000]40号

  分宜县、渝水区人民政府,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新余市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新余市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扶持、促进我市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决定》(赣府发[1996]17号)及《中共新余市委关于加快十项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营科技型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以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培训及技术密集型产品研制、生产、销售为主要业务,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的科技型经济实体。包括:

㈠实行集体、合作、股份制和个体、私营经济的民办科技型企业;

㈡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 动员有科技专长的人员,从党政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分流出来,面向市场,领办、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吸引高等院校毕业研究生、大中专生以及留学归国人员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或创办民营科技企业。鼓励离退休、辞职和社会科技人员投身民营企业的创业。

第四条 鼓励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在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允许中小型技术开发机构和科技企业在核清资产的基础上,通过控股、租赁、拍卖或托管等多种形式,转为国有民营或民有民营的科技型企业。

第五条 引导乡镇企业增强研究开发、吸收转化科技成果的能力,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管理水平,使其逐步发展成为科技型企业。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和科技示范户创办各类为农村提供科技服务的民营科技型企业。

第六条 支持、引导科技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社会公益型研究和服务机构,要发挥人才、技术和信息优势,大力兴办科技咨询、信息、培训和技术服务等民营科技第三产业。对广大科技人员兴办的科技信息机构,要加强管理和引导,使其健康发展。

第七条 根据科技经济现状,瞄准国际国内两大市场,充分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推动民营科技型企业开发和经营技术密集产品,发展高新技术,形成新兴产业群带,促进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第八条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之间,民营科技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合资、合作、联营、相互参股、兼并及收购等方式形成规模优势,提高综合实力和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能力。

第九条 民营科技型企业的设立可以按照“先发展后规范、发展中规范”的办法,适当放宽申办条件。凡市内外人员新办个体、民营科技型企业,有关部门要做到随到随办,只收取工本费。申办的民营科技型企业或符合条件申请转为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其他企业,首先应到当地科技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榷科技企业证》,然后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其他手续,方可纳入民营科技型企业的范畴,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由个人集资,领有集体企业执照,实行个体、合伙、私营经营方式的,应据实重新登记认定。

第十条 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型企业,可按《公司法》将其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允许科技人员以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成果作价入股。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通过调转、辞职等多种形式到民营科技型企业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其档案工资。

第十二条 国家计划内安排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自愿到民营科技型企业工作的,可由用人单位与毕业生所在院校联系,经双向选择和当地人事部门同意,报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批准,可办理派遣手续,保留公职人员身份,工龄照算。

第十三条 留学归国人员来我市创办民营科技型企业,其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项目,在资金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 具有大学以上文化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外地科技人员来我市创办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经归口管理部门认定,可优先办理调入、落户手续,不收取工本费之外的其它费用,并就近对口安排子女入学入托,学费标准按城镇户口同等收龋

第十五条 在民营科技型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可向归口管理部门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六条 各级金融部门对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项目等贷款要给予大力扶持,对以土地、房产抵押贷款的民营科技型企业,有关部门崐应从简办理贷款抵押手续。市级科技三项经费,每年划出5%用于实施市民营科技型企业产业发展计划,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七条 民营科技型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民营科技型企业,按赣府发[1996]17号文件规定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民营科技企业除上述以外的所得税优惠,可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鼓励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技术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允许他们参与对外经济贸易洽谈和技术交流。对年创汇额100万美元以上的法人企业,积极争取国家批准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员工因业务需要出国(境),可比照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科技、体改、财政、工商、税务、劳动、人事、经贸、银行等单位参加的民营科技型企业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以及政法机关密切配合,搞好配套服务。大力扶植技术起点高、规模大、效益好的民营科技企业,对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要大张旗鼓地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是民营科技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对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方面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㈠协调有关单位,制定规划,落实政策,组织好年度民营科技型产业计划的实施;

㈡负责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综合统计、项目申报、纠纷调解、人才交流、业务培训及在民营科技型企业工作人员的档案管理;

㈢做好企业的认定、登记、统计、年检、人员培训、项目立项、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工作;

㈣协助有关单位办理人员出国(境)、技术进出口、贷款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民营科技型企业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企业管理制度,优化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加强科研开发和吸收转化工作。按国家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自觉接受工商、税务、审计、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搞好企业精神文明建设,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树立科技型企业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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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优质马里兰烟配套生产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项目进行鉴定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技[2003]号

关于对“优质马里兰烟配套生产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项目进行鉴定的通知


青州烟草研究所、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及有关单位:
  “优质马里兰烟配套生产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是青州烟草研究所和湖北省五峰县烟草公司等有关单位共同承担的国家烟草专卖局2000年科研课题(合同号110200001005)。2002年8月,该课题通过了国家局科教司组织的田间评议。该课题组经过3年的科研开发,形成了一定的生产规模,基本完成合同指标。经审查,鉴定所需的技术材料基本齐全,符合鉴定要求。国家局定于2003年7月27日在山东省临沂市召开“优质马里兰烟配套生产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项目鉴定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鉴定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组织并主持。
  二、聘请7位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组成人选从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成果鉴定专家库中遴选,名单见附件。
  三、请青州烟草研究所做好鉴定文件资料的准备工作,并提前将技术资料寄送鉴定委员会成员。请湖北省五峰县烟草公司准备马里兰烟烟叶样品。
  四、鉴定会定于2003年7月27日在山东省临沂市召开,会期一天。请鉴定委员会专家于7月26日报到。
  会议地点:山东省临沂市荣华大酒店
  青州烟草研究所联系人:王元英、蒋予恩
  电话:13605369016、13869641638
  国家局科教司联系人:陈小渝、程多福
  电话:13611277581、13611135953
  五、会务工作由青州烟草研究所承担,请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科教处协助。

二OO三年七月十一日

财政部、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等


财政部、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4月4日,财政部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厅(局)、林业厅(局)、水利厅(局):
为了不断提高农业科技含量,进一步强化科技兴农,保证实现到本世纪末粮食生产能力达到一个新水平,保证农民收入较快增加,并为下个世纪我国农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奠定基础,国家决定“九五”期间有组织、有计划地从国外引进1000项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并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引进资金。为了加强引进资金的管理,保证引进计划顺利实现,财政部、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共同研究制定了《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资金(以下称“引进资金”)的管理,保证引进工作顺利进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资金是国家用于引进1000项农业科学技术及其在国内消化、吸收的专项资金,包括引进经费和配套经费。
第三条 引进资金是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当年结余的引进资金可以跨年度滚动使用。

第二章 财 务 管 理
第四条 引进经费是国家用于引进1000项国际先进农业技术、品种资源、必需的小型样机(设备)及国外培训等支出的经费。
国内配套经费是用于国际先进农业技术在国内消化、吸收等方面支出的经费,包括引进动植物品种资源的检疫、鉴定、试种、扩繁;引进农业技术的国内示范、培训、推广;必要的国外考察;其它不可预见的开支。
第五条 引进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安排。国内配套经费按照财权、事权划分原则,中央单位承担的项目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单位承担的项目由地方财政承担。
第六条 财政部每年按照引进计划的进度,将引进经费分期分批拨付给农、林、水各部。农、林、水各部按照引进技术办公室批准的合同拨付引进经费。中央项目的配套经费原则上采用分期拨付方式,由中央财政根据项目分别拨给农、林、水各部,再由各部拨到具体项目上。
第七条 地方项目配套经费的安排以及拨付办法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农、林、水各部门共同商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出国考察、培训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出国考察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引进国外先进农业技术所需的必要考察和培训开支。
第九条 出国考察的经费来源是配套经费,培训经费的来源是引进经费。中央项目出国考察由中央配套经费开支,地方项目出国考察由地方配套经费开支。
第十条 中央项目出国考察、培训经费的拨付:各出国团(组)需向农、林、水三部财务司填报“引进千项农业技术出国费用预算及申请表”(附1),农、林、水三部财务司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审批后拨付。出国考察、培训团(组)必须于考察、培训结束后5天内填报“引进千项农业技术国外费用报销表”(附2),分别向主管部财务司报帐。
第十一条 地方项目出国考察经费的拨付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各主管部报送上年度引进项目执行情况及引进资金决算(附3)。
农、林、水各部于每年2月28日前向财政部报送上年度引进资金决算。9月15日前向财政部报送下年度引进计划及引进资金预算(附4)。
第十三条 地方财政负责审核地方单位承担引进项目的配套经费,并抄报财政部。

第五章 监 督 检 查
第十四条 引进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五条 财政部及农、林、水各部每年要对引进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或抽查。项目单位需保留所有支出凭证,以备检查。
第十六条 凡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单位,一经查出将停止拨款,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地方财政应按引进计划足额安排配套经费,凡配套经费不落实的,中央财政亦不安排引进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1—4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