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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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38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转来的《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请示》(浙劳社劳薪〔2001〕23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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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的语言艺术

马洪玲


  民事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作好调解工作对于迅速彻底化解矛盾,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和法院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十分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而调解工作是通过法官与当事人之间通过语言沟通进行的,这就需要法官具有一定的语言艺术的用语言抓住当事人的心理,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拉进与当事人的距离,从而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共识。
  一、法官的语言在调解中的重要作用
  “言为心声”,语言常常是一个人整体素质和道德修养的外在表现。语言的表达既可以充分展现一名法官的知识、阅历和修养又可以展示法官成熟的职业魅力。庄重、严谨、热情、幽默的言语,能够使当事人产生尊敬和信赖,拉近与当事人心理距离的作用。特别是法官在主持调解过程中,语言运用得好,不仅可以让双方当事人产生好感,更主要的是有助于案件的顺利调解。可见,法官的语言表达要有一定的艺术性,使当事人容易和愿意接受偿的观点和建议,从而达到案件最佳的调解效果。那么法官在调解中应当掌握哪些语言艺术呢?
  二、法官在调解中应当掌握的语言原则
  一是法官的语言要体现出对当事人的尊重。第一,要掌握好谈话的语气。不能用傲慢、咄咄逼人、讽刺、挖苦、过激或明显偏袒另一方当事人的语言。第二,法官的语言表达要清楚、准确、亲近、明朗、通俗,语速要中等,以给自己和当事人留下思考和消化的时间,法律术语的使用应深入浅出,必要时给予适当的解释,使当事人能听清,听懂。第三,法官在表达自己的观点之前,要耐心听取当事人谈话。既然为了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和看法,就应该让他们“言无不尽”,耐心听完他们的叙述,而后表述自己的看法第四,法官在表达自己意见的同时,要给双方当事人留有余地,不至于让当事人尴尬。特别是对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在表达同情的同时,要学会引导被安慰者的情绪,让他们从愤怒的情绪中发泄出来,理解安慰的话能够让双方当事人增强了对法官的信认和好感,这样就很容易拉近法官与当事人的距离,调解的难度也就会减小。
  二是法官的语言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首先,法官在语言态度上要平等对待当事人。一方面,不歧视任何当事人;另一方面,要根据当事人的文化程度、从事职业、性别、年龄、性格、生活环境、心理素质等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语言方法。其次,要灵活发挥语言的魅力。法官的语言既要让当事人感到温暖和亲切,又要保持法官的严肃性。就是说,做思想疏导工作时说话要平易近人,要诚恳、耐心;但对一些无理狡辩的当事人,批评教育要严肃,这样才能既不违背原则又能被当事人欣然接受。第三,法官的语言要沉着冷静,不与当事人争高低。作为一名人民法官,接触为数众多的当事人,当事人中不乏素质高、懂法律、主动配合者,但也存在个别心存偏见、素质不高者,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有宽阔的胸怀,有“大度能容天下难容之事”的肚量,时刻想到自己的职业和责任,凡事须冷静沉着,避免或减少情绪波动,要通过自己耐心讲解和劝导,以真感动人、以理服人,从而博得他们的理解和配合。
  三是法官的的语言既要坦诚又要谨慎。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相互尊重的前提是以诚相待。在调解中法官要用真实感人的语言与当事人进行交谈,态度要积极、稳重,意见要中肯,观点要明朗,使当事人听了所说的话后,感觉是透心暖人的,从而达到感情上的融合,潜移默化地缩短与当事人的心理距离,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达到调解的最佳效果。对于疑虑重重者,先与他们拉家常,推心置腹的谈心,然后再引入正题。对于情绪冲动、急躁易怒者,不能以怒制怒,先和风细雨倾心交谈,正确疏导,等他们心平气和后再切入正题。但也不应事事都向当事人坦诚相告,尤其是涉及案件不家宜公开的意见和措施,更应谨口慎言,避免违反审判纪律,造成不良影响。
  三、法官应如何提高语艺术
  一是刻苦钻研业务,不断丰富自己的头脑,开拓视野。熟练的业务能力和渊博的知识,是构成语言交流的纽带和取得当事人信任,建立与当事人之间和谐关系的重要环节。
  二是要耐心细致,乐于倾听 。鉴于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这种特殊的人际关系,在与当事人交谈中,法官要认真倾听当事人的陈述,保证其语言的逻辑连贯性。在交流中重视情感特点,针对当事人的具体问题,必须耐心解释,给予尊重,体现出法官平易近人和平等地对待当事人。
  三是提高逻辑思维能力。在与当事人交谈时应把握好尺度,要用启发、引导性的语言,使当事人从不同角度去看待问题,避免双方直接谈论敏感话题而造成针锋相对的僵局。要用友善的态度,从理解的角度来疏导当事人,使之心情舒畅:也可以改变一下自己的角色,以朋友、晚辈或长辈及下级的身份称呼当事人,使之感到亲切,为缓解矛盾、增进信任打下良好基础。
  总之,语言交流艺术在调解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提高调解成功率,使更多的当事人能够握手言和,法官必须充分认识语言交流艺术的重要性.掌握交流技巧,通过不懈的努力学习和探索,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潜能,提高自身的语言交流艺术水平,更好的为追记尽快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服务。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马洪玲

贵阳市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奖励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奖励办法

(2003年8月22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科技人员和职工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推动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评审奖励坚持鼓励创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产品试制、新工艺研究试验、生产建设方面的科技成果、技术改造、环保产业成果的评审和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贵阳市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的评审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评选范围和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家批准有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具备正式的各级标准;已小批量试生产;具有先进性、实用性,有推广价值,市场竞争力较强,有较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新产品。

(二)本市企、事业单位经市级及市级以上验收合格,投产三个月以上,已发生效益的,对传统产业起改造和提升作用的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与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环保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以下称项目)。

(三)区、县(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及人员在技术进步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完成目标管理任务好,所管项目效益显著。

(四)产品及项目评审时间范围为申报截止之日前两年内。

具体评选条件由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 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每年评审和奖励一次,市级优秀新产品的有效期为三年,逾期自行失效。

第七条 设立市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为贵阳市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评审的权威机构。评委会下设专业评审组,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评委会每年组建一次,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申请贵阳市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填写《贵阳市优秀新产品评审申报表》、《贵阳市优秀技术改造项目评审申报表》、《贵阳市优秀环保产品项目评审申报表》和《贵阳市技术进步优秀管理集体及个人推荐表》,分别逐级上报。

第九条 新产品在申报时必须将产品说明书、产品标准、性能检测(试验)报告、技术经济(分析)报告、用户意见(使用意见)和产品(项目)彩照等成套资料装订成册连同申报表一式二份报经区、县(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直有关部门审查后再报评审办公室。

优秀项目应当将竣工验收全套资料装订成册连同申报表一式二份报经区、县(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直有关部门审查后再报评审办公室。

优秀集体要求填写书面总结材料连同推荐表一式二份,优秀个人需填写推荐表一式二份,由区、县(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直有关部门审查后报评审办公室。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应参加评审:

(一)未投放市场销售或销售后无经济效益的;

(二)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化学成份等诸方面无重大改进和提高,而只是花色品种变化的;

(三)除高、大、精、尖产品外,未形成一定批量的;

(四)军品、未经深加工的矿产品和农副产品;

(五)未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环保产品;

(六)往年申报评优未评上又无较大改进的。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直有关部门应于每年申报时间内将评优材料报评审办公室,由评审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按专业进行分类,分别组织不同专业组初评,提出初评意见,送评委会总评。

评委会应当对参评的项目、人选等做出认定,根据评审范围、条件,评出获奖项目和等级建议。

第十二条 评选出的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先在《贵阳日报》上公示。登报公示15日内有异议的,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出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印章的异议材料和有关书面证明材料,由项目推荐单位提出意见后,报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裁定。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相关资料后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有异议的项目未经处理不得授奖。

第十三条 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将最终审核拟获奖项目和人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贵阳市优秀新产品》、《贵阳市优秀技术改造项目》和《贵阳市优秀环保产品(项目)》称号,颁发奖状和奖励证书及奖金。

奖金标准分别是:

(一)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特等奖5万元;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5千元;鼓励奖2千元。

(二)优秀集体:评选3—5个。集体奖金人均300元。

(三)优秀个人:评选50名。个人奖金每人500元。

第十四条 奖金分配由获奖单位根据直接有功人员对开发产品(项目)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其中70%奖励给主要有功人员。如果同时获得市级其他奖励的产品、项目,按最高等级的标准发放奖金,不重复发奖。有功人员名额:特等奖9人以内,一等奖7人以内,二等奖及以下5人以内。

第十五条 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经费列支;评奖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按年度拨给。

第十六条 获得市优秀新产品和优秀技术改造项目的,优先推荐参加省优秀新产品和优秀技术改造项目的评审。

第十七条 优秀新产品和优秀技术改造项目的评审工作应科学求实,认真负责。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骗取荣誉者,由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贵阳市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评选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