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若干意见(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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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若干意见(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7〕565号


为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国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现就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十五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统一认识,强化管理,尽快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保证我国金融业稳健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完善和加强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各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对内部控制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在全面清理现行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借鉴国际经验,按照《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指导原则》的要求,抓紧整章建制,用一到两年的时间,形成一套责权分明
、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把经营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使违规经营和大案要案有明显下降。争取在本世纪末下世纪初,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使我国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基本与国际接轨。
二、采取切实措施,抓紧整章建制工作。各金融机构从现在开始,必须成立专门班子,由一把手直接负责,按照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指导原则》的要求,对本单位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机构和岗位设置、决策与管理系统以及议事规则和程序等方面进行
一次认真检查清理,找出问题和差距。在此基础上,该建立的建立,该补充的补充,该废止的废止,该调整的调整,这项工作必须在1998年内完成,并向人民银行提交系统的总结报告。各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本单位清理整顿的措施步骤和具体时间表,于1998年1月2
0日前报人民银行。其中,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各分行监管的,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由总行直接监管的,直接报总行。人民银行将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力,没有按时完成,或做表面文章的要在金融系统通报。
三、坚持稳健经营的发展方针,强化统一法人制度。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管理能力如何,关键在于一级法人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贯彻,各金融机构都要制定经营管理责任制,明确总部在系统经营管理中所担负的责任和承担的义务,实行集约化经营,端正经营思想,优化资产负债结构,
提高资产质量,增强资本实力。要采取具体措施和步骤,对那些管理乱、问题多、效益差,在管理和控制上确实力不从心的分支机构,该撤的撤,该并的并。要建立健全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中心的内部管理考核指标。必须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调整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各金融机构的总行或总公司要抓紧研究制定加强对整个系统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以增强整体控制能力,防止系统失控。总部作为一级法人必须肩负起驾驭整个体系的责任,成为一个高效的指挥、控制中心。建立一套包括系统授权授信和人事管理在内的完善的系统管
理制度,确保总部对分支机构的人事、资金和重要业务运作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和控制。今后分支机构再发生严重风险和违法违规问题、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总部的责任。其中涉及集团总公司的,还要追究集团总公司的责任。
四、完善治理结构,健全内部制约机制。要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金融企业决策程序和制度,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增强透明度;建立董事会、监事会、信贷审查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以及必要的决策咨询机构,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健全议事规则
,完善监督机制,绝不允许少数人独断专行。
各金融机构要实行内部控制责任制,由一把手负全责,建立独立和超脱于业务经营之外的内部控制委员会,充分发挥监督职能。要科学地设置内部组织结构,按照相互协调和平衡制约的原则,合理配置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和监督监控部门,特别要保证对要害部位和重要岗位有充分的制
约和监督。
必须实行重要业务岗位的干部异地交流、岗位轮换和离任稽核制度。
五、建立内部风险评估和监测制度。各金融机构在学习国外业务操作技能和引进金融产品的同时,也要研究借鉴其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方法。不仅要有审贷分离、承保与理赔分离等制约制度和程序,而且还要结合自身实际和业务特点,抓紧建立重要业务风险评价制度,目前先在资金
交易、证券交易、信贷等产生问题比较多的业务中推行。对每笔贷款、拆借、投资、外汇交易以及业务活动涉及的不同的交易对象、部门、行业、地区和国家,在开展业务之前,都应当先测定风险指标或比率。对业务发生后的风险状况也要进行跟踪监测。金融机构的管理层要能够随时掌握
自己所面临的风险状况,能够及时调整政策,采取相应措施,规避或控制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
六、依法合规经营,严格照章操作。各金融机构必须把依法合规经营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今后金融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必须有相应的“岗位工作手册”和“业务指导书”,明确操作规则、程序和各项具体要求,各职能部门、岗位和人员都必须照章操作业务,不允许反程序运作或省略程
序运作,不允许任何人独立地完成一个交易活动的全过程而不受到监控和制约。特别是在会计财务、业务经营和计算机管理等方面要有一整套严格的操作流程和管理规定。
要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所有的业务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内控制度和措施。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且要制度化、规范化。
七、强化内部稽核。各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必须设立专门的内部稽核部门,目前还没有独立稽核部门的金融机构必须在1998年上半年之前完成部门设置工作。要明确内部稽核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内设稽核部门应直接接受法定代表人的领导,并直接向董事会或法定代
表人负责,分支机构的内部稽核部门在业务上由总行或总公司内部稽核部门统一垂直领导,以保证内部稽核的独立性和超脱地位。
从1998年开始,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和中保集团对分支机构的内部稽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其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并直接向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报告工作。
要保证队伍素质和数量,严格内部稽核人员的任职条件,把品行端正、业务精、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稽核队伍中来,争取用两年的时间,使内部稽核审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比例达到2%以上。要给内部稽核部门和稽核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针对稽核工作特殊性,研究制定专门的奖
惩办法。
八、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严肃金融法纪。各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必须充分认识从业人员的品行和素质在有效内部控制中的至关重要性,要大力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和法制教育,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和“四讲一服务”活动,做好对员工的岗位培训和考核,从1998年开始,各金融机
构每年要对从业人员进行15天以上的离岗业务和风险培训,以增强金融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法制意识、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各金融机构要参照有关金融法规,建立对违法违规和违章操作的纪律处分制度,加大对有关责任人的查处力度,问题严重的必须清除出金融行业,绝不允许调个位置或“易地为官”。
九、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做好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人民银行要采取多种方式,对各金融机构负责人就内部控制的有关政策和要求进行培训和宣传,帮助金融机构管理层自觉增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意识。在批准新机构或新业务时,继续坚持把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以
及该项业务是否有制约监督机制作为前提条件。今后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必须先将有关章程或制度报人民银行,经批准后方可实行。金融机构制定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办法必须报人民银行备案,对不符合金融法规和内部控制要求的,人民银行有权责成纠正。从1998年起,
内部稽核审计部门的负责人的任命必须事先报人民银行备案,对品行差,不懂业务,或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人民银行有否决权。
明确金融机构必须聘请经人民银行资格审查的外部审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常规报表和账目进行审计,对金融机构业务经营和内控情况作出客观评价,并向人民银行报送审计结果。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于1998年起必须聘用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精算人员,并建立精算报告制
度。人民银行要制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在日常的监督管理活动中,必须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首要内容,通过现场稽核检查、走访、磋商、质询等多种形式对金融机构内部稽核工作和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指导、检查、督促和规劝,对内部控
制不健全、存在漏洞多、问题多的金融机构,要追究一把手的责任,并限制其业务范围和机构设置,对因内部控制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199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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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5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委办字[2005]19号

关于认真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2005年国庆节即将来临。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部署,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让全国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现就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节日安全生产责任

  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国庆长假期间,是事故的易发时段。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做好国庆长假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要逐级建立健全严格的节日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领导责任,做到分兵把口,确保职责明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要针对节日长假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认真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各种漏洞,立足超前防范。对于思想不重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疏于预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等安全生产工作的不作为行为和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在节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和相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追究责任。

  二、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排查事故隐患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国庆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要认真组织开展节日前和节日期间的安全检查。一是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深入实际和一线,进行检查。特别是要深入到矿山井下、生产车间、景区景点、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水域等安全生产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进行检查。要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防止走过场。二是要尽量采取邀请相关专家参与检查的方式,进行科学检查、细致检查。确保通过检查能真正找准问题,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盲区和盲点。三是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进行治理。整改工作要有具体的实施方案,要明确责任人、完成时限、措施和经费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跟踪了解情况,促进整改措施的落实。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要制定监控措施,落实专人负责进行监控,做到万无一失。

  三、要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确保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针对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的特点,突出重点,加强监管。

  一是要加强以煤矿为重点的矿山安全监管。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的精神,认真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五整顿、四关闭"两个攻坚战。立即停产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关闭取缔"停而不整"和经整顿仍不达标及非法生产的矿井。要制定整改工作程序,明确并落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把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人头,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禁止假日期间出现放松巡查的现象,严防出现假停真开、假关真采、死灰复燃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严厉打击。要采取源头管理和综合治理措施,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要切实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通知的要求,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问题按期进行清理纠正。要严格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认真查处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及其他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金属和非金属矿山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发生透水淹井、冒顶、片帮、炮烟中毒、尾矿库垮坝、火工品事故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石油天然气企业要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重点预防含硫化氢(气)田井喷失控、油气泄漏、平台倾覆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是要加强旅游安全监管。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负起责任,切实加强对各类场所、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要在国庆节到来之前,组织对各类旅游接待单位进行一次全面安全大检查,特别是对汽车、旅游船、轮渡、缆车、索道等游客运载工具,攀岩、蹦极、探险、漂流、射击等旅游项目和大型游艺机等设施设备,容易发生火灾、食物中毒以及群死群伤事故的各种旅游住宿、经营场所,各类特种容器设备等必须逐一进行重点检查,彻底排除事故隐患。对达不到安全要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旅游景点及娱乐场所,要立即停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或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坚决不准营业。

  三是要加强交通安全监管。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根据客流量合理调整车次、船期、航班等。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巡逻执勤和路检路查,及时纠正和严厉打击国庆节期间违章驾驶、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要采取有力措施,对危险路段、桥梁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险情实施全天候监控,同时要坚决取缔各类非法营运工具。民航部门要根据当前国际民航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事故多发和国内飞行征候多发的状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当前我国民航领域存在的事故隐患,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要重点加强对航空公司和机场等一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督促各民航企业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加强飞机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自查自纠,堵塞各种漏洞,确保飞机安全适航。各级交通港监部门要加大水上交通的监督力度,严格执行汛期航运规定,严禁自用船非法载客。铁路部门也要根据节日期间安全生产的特点加强安全监管,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是要加强公共集聚场所的安全监管。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人员密集场所要坚决停产停业整改,特别要重点加强对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市场、影剧院、宾馆饭店、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治,严肃查处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等违法行为,及时消除火灾事故隐患。对国庆节期间举办的节庆和其他大型聚集活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由公安机关严格审批把关,坚持安全"一票否决"制度,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五是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交通、发展改革(经贸)、质检等有关部门要以防范液氯、液氨、石油液化气等泄漏事故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为重点加强安全监管。要继续抓好"五整顿、两关闭"工作,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的企业和销售网点,严防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和爆炸事故。要加强对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安全管理,严禁超高车辆违规行驶。要针对烟花爆竹生产开始进入旺季的特点,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坚决打击、取缔非法生产、销售、运输烟花爆竹行为。要妥善做好已关闭或停产烟花爆竹企业的原料、成品、半成品的处置存放工作。

  六是要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临边洞口防护、施工用电、塔吊和施工电梯、施工机械及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要切实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与现场管理,把问题解决在施工工地。对现场管理秩序混乱、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施工工地要停工整顿,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此外,其他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也要加强监督检查、检修和维护工作,确保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

  四、要大力宣传,加强教育,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国庆节前及节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营造"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氛围。要努力提高公民的安全素质,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特别要注意针对节日期间火灾、中毒、人员踩踏等易发事故情况,宣传普及群众性的自防、自救、互救及逃生知识,提高各类人员的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

  五、要加强值守,健全机制,努力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节日期间信息沟通和事故响应联动机制。一是要加强国庆节期间的值班工作,坚持做到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一旦发生事故或遇到紧急情况,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要按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和处置,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二是要建立国庆节期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测和预警机制,制定和完善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好演练,落实各项条件,有效组织事故施救。三是要建立安全生产信息专报制度。对国庆节期间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及时、如实按程序向有关部门上报。请各省(区、市)安委会及有关中央企业于10月8日12时前,将本地区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简要情况(主要是伤亡事故汇总数据)传真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自动传真:010-64234662;联系电话:010-64211843)。

  

  二OO五年九月六日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2004年)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


  1997年7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3年11月13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批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场地。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施工现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协同市和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筑施工现场的各项监督管理。


第二章 施工管理


  第五条 建筑施工现场实行施工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和建设(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业绩综合考评。综合考评的结果应定期公布并作为企业资质等级升降级、资质年审及市场准入、清出条件和依据之一。


  第六条 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证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认证,其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应按规定取得岗位证书,并做到持证上岗。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责任书》。


  第九条 禁止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确需进行夜间施工的,必须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在工地进出口悬挂,公告附近居民。施工中应当采取降噪措施,防治噪声污染。


  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候、成华五城区范围内,在中、高考期间禁止夜间施工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抢修、抢险作业除外。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筑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总包单位负责编制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在批准的建筑施工现场范围内按国家制定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组织施工;


  (一)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临街和居民居住区的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作业,并设置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周边应当保持整洁、畅通;工地出入口须进行硬化,设置防尘降尘设施;


  (二)在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置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平面图;


  (三)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应当佩戴标明其岗位的工作卡;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设置临时设施、机具设备、堆放建筑材料,保证出入口道路及场内通畅、整洁。


  第十三条 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保证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进入建筑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建筑制品和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手续。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法规规定,在建筑施工现场配备符合规范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贮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或材料时,责任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作业规程。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需要招用外来务工劳动者的,应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证》、《外来人员就业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批准手续:


  (一)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损坏道路,移动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及砍伐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


  (三)发现地下文物的;


  (四)临时停水、停气、停电、中断交通的;


  (五)进行爆破作业的;


  (六)迁建水文、测绘标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


  经批准后的(四)、(五)两项应提前向附近居民公告。


  第十八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6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建筑施工现场卫生和防疫制度,落实各项卫生防病措施,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卫生消杀消毒工作。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现场的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工地生活区应当整洁、通风,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现场职工食堂的卫生必须达到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 环境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现场禁止下列行为:


  (一)高空抛撒废物;


  (二)将有毒有害废物作土方回填;


  (三)泥浆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河道;


  (四)无符合规定装置而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五)在规定的燃煤控制区内,使用非清洁能源。


  第二十三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噪声和震动,防治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四条 运输、装卸、贮存建筑材料、建筑渣土和各种废弃物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完成施工任务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运施工废料,做到工完场清。


第五章 治安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


  建设单位应协助施工单位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制度,并按规定签订《社会治安综合责任书》;


  (二)建筑施工现场发生治安事件时,必须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第二十七条 劳务输出单位应向用工单位提供务工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并协助用工单位对务工劳动者进行管理。劳务用工单位,应对其务工劳动者进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和法制教育。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止施工,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或应办理而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的;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噪声、震动污染和危害的;


  (三)未按规定编制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


  (四)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未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的;


  (五)违反第十二条(一)、(二)、(四)项规定之一;


  (六)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


  (七)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之一的;


  (八)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施工、停止6个月至12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二)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业绩,经综合考评为不合格的;


  (三)工程建设未实行质量责任制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可并处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业绩,经综合考评不合格的;


  (二)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资料造成后果的;


  (三)对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危害的。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业绩,经综合考评为不合格的;


  (二)未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暂停6个月至1年的执业资格、提请发证机关降低资格等级或吊销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将其不良行为实施记录并公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同时又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应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