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教师节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28:38   浏览:93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教师节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教师节的决定

(1985年1月21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同意国务院关于建立教师节的议案,决定9月10日为教师节。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建立“教师节”的议案

(85)国函字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逐步使教师工作真正成为社会上最受人尊敬、最值得羡慕的职业之一,形成尊师重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根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多次提议和各地开展尊师活动的经验,建议确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现在提请审议。
国务院总理 赵紫阳
1985年1月11日


关于建立“教师节”的说明

——1985年1月15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教育部部长 何东昌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关于建立“教师节”作如下说明。
我国历史上曾建立过“教师节”。全国解放后,1951年教育部和全国教育工会领导人发表书面谈话,宣布“五一国际劳动节”同时为“教师节”。但执行的结果,“教师节”实际上已不再存在。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均有“教师节”,如苏联法定每年10月第1个星期日为教师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印度、委内瑞拉分别确定每年6月12日、9月5日、1月15日为教师节。许多国家社会上已形成了尊师传统。
当前,有些省、市已广泛开展尊师活动。如江苏省于1984年9月开展了“尊师爱生”的宣传教育活动,动员全社会尊重教师;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了各项活动,表彰了一批优秀教师;各行各业都从各自的实际情况出发,为教师解决“住房难”、“就医难”等实际问题,广大教师反映较好。为了进一步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逐步使教师工作真正成为社会上最受人尊敬、最值得羡慕的职业之一,形成尊师重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根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的多次提议,拟确定每年9月10日(全国大、中、小学新学年开始)为“教师节”,有针对性地开展表彰教师功绩,激励教师的光荣责任感,帮助教师解决实际困难,以鼓励教师终生从事教育事业等活动。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特此说明,请审议。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中自留地、自留畜的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中自留地、自留畜的处理问题的批复

1963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青法办字第3号关于处理离婚案件中自留地、自留畜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阅。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农村人民公社条例修正草案”规定,自留地是分给社员家庭长期使用的,生死嫁娶暂不变动。夫妻离婚时,自留地应归在原队安家生产的一方使用,离开原家庭的一方不应分带自留地。
二、如果离去的一方抚养子女较多时,可向居住地生产队提出申请,是否重新分给适当数量的自留地,应由生产队报请上级按照规定处理。法院无权决定。
三、离婚当年共同耕作的自留地的收益,应做为共同财产根据具体情况,经过双方协商后调解处理。
四、自留畜应视为家庭财产的一部分,按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离婚案件中自留地、自留畜问题的请示报告 (63)青法办字第3号
最高人民法院:
近期以来,有些基层法院在调处离婚纠纷中,提出了有关自留地、自留畜的处理问题。鉴于这类问题,不仅在当前比较普遍和突出,而且在今后长时期内仍会发生。对此,我们的意见是:
一、在离婚纠纷中关于自留地的争执,主要有三种情况:(1)离婚的一方离开了原家庭而成为另一家庭的成员,要求调整原家庭的自留地;(2)离婚一方离开原家庭后仍在本生产队立户居住,要求调整原家庭的自留地;(3)离婚后一方在另一生产队建立新居,要求分配给自留地。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自留地社员家庭只有使用权的规定,我们意见可由公社、生产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法院对这类问题不宜直接进行处理,更不要以法律判决的手段予以裁定。至于离婚时当年双方共同经营自留地的收入,可以视为家庭财产合理调处或依法适当处理。
二、关于自留畜问题。根据青海省牧业区人民公社八十条(草案)规定,自留畜永远归社员所有的精神,应视为家庭财产的一部份,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的精神予以处理。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196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