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新建事业单位核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结构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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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新建事业单位核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结构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新建事业单位核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结构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为做好新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结构比例的核定工作,加强对新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管理,现将新建事业单位核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结构比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事业单位应在编制批准后一年以内,按本通知规定,申请核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或结构比例。超过一年的,在申请时要说明情况。凡未经核定的,不能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二、各单位在申请核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或结构比例前,应该完成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在设置岗位时,要按照因事设岗的原则,根据工作任务以及目前的人员情况,设置现阶段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确定明确的、符合工作需要的岗位职责。岗位设置必须从严掌握,不能因人设
岗。属行政工作的,一律不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三、经费自收自支并实行企业化管理且不需财政拨付经费的新建事业单位,在国家认可的编制和批准的工资总额计划内,可由本单位根据上级提出的指导性意见和实际工作需要自主设置合理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报上级人事(职改)部门认可。
四、经费实行差额补贴的新建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理但未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新建事业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在批准的编制内,根据其目前的事业发展、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以及现有人员情况,比照本地区、本部门同类单位的职务结构比例,核定其各级专业技术职
务结构比例;人事部门根据其现有在编人数,在已核定结构比例内的实际聘任情况,核定其工资总额计划。地方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审批,报人事部备案;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由各主管部门报人事部核准。
五、全额拨款的新建事业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在批准的编制内,根据其实际情况,比照本地区、本部门同类单位的职务结构比例,核定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人事部门根据其聘任情况,核定工资总额计划。地方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数额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审批,报人事部备案;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由各主管部门报人事部审批。
六、申请核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或结构比例时要提供编制批件、具体设岗方案和现有在编专业技术人员详细情况的花名册(包括学历、毕业时间、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现有职称(资格)、从何单位调入等情况)。
七、备案时间为每年11月至12月底。各地区应在做好新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结构比例核定情况编目、汇总的基础上,按人事部制发的备案表要求,报人事部备案。



199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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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车站卸车出货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火车站卸车出货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经济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四日发布 根据2001年1月21日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将本文废止)


根据当前交通运输形势发展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货场管理,提高铁路货场接卸能力,适应厦门经济特区及闽南“金三角”建设,工农业生产,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解决厦门火车站在卸车出货方面存在的问题,挖掘潜力,缓和交通运输的紧张局面。同时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搬
运装卸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卸车出货工作的组织领导,抓好铁路、交通运输和物资部门的协调、推广卸车出货合同制,执行经济责任制,组织好快装、快卸、快运,确保畅通,完成各项运输任务。
二、厦门站、厦门北站及杏林站应在市经委和市运输指挥部领导下,以原运输指挥所为基础成立“联合运输协作办公室”。由铁路、公路交通、港口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协调衔接卸车出货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眼前要着手认真研究贯彻全省铁路卸车出货工作会议精神,省经委闽经交(
1986)202号转发国家经委经交(1986)235号文《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创造条件,逐步巩固和发展联运工作,提高运输效率,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三、厦门火车站(厦门、厦门北、杏林)要建立卸车出货领导小组,除加强领导外,并做好如下工作:
1.做好预、确报工作。到货及时通知,本市采用明信片、信函或电话通知,外地采用电报通知(电报费向货主收取)。
2.要执行24小时工作制,车站要安排工作人员,做到:日卸夜搬、夜卸日出”。
3.加强车站进出货作业计划,执行以出定进、以卸定装的原则,卸车要为快出、快搬、快运创造条件。
4.车站要结合路风的整顿,搞好货场管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装卸质量。
四、公路运输(包括民间工具的短途运输、搬运、装卸)部门负责公转铁、铁转公的运输衔接。
市区车站、港口疏运应采取长短结合,搞好短途运输,要求做到:
1.公路短途运输及搬运装卸要切实做到“日卸夜搬、夜卸日出”,积极与火车站开展公、铁联运合同制。
2.要积极推行合同运输,与物资部门签订的运输合同应抄送一个给火车站,改善服务态度,提高运输质量。力求做到托运不来人,送货上门,安全运输。
3.要坚决服从调度,随调随到,做到有货必运、有路必走、爱护物资、保质保量。
五、港口方面负责水转铁、铁转水和本市大宗物资装卸任务,要求做到:
1.要与车站签订鹭江专用线合同运输及东渡专用线的运输协议。
2.要确保火车站的装卸劳力。做到24小时不间断的装卸作业,确报与作作时间通过合同或协议形式确定。
3.汕头中转物资及其他大宗疏港物资的运输。可以进一步和车站商定合同运输,以确保疏港站任务的完成。
六、各工矿企业、商业、物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对卸车出货工作的领导,要求做到:
1.推广福州东站“日卸夜搬、夜卸日出”的经验,切实做到夜间、节假日、公休日都坚持做好铁路出货工作,要有人出货、运输、收货。
2.凡是进出火车站的自运物资,必须按车站和我市规定进出时间签订运输合同,逾期除负责经济责任外,车站可以采取停、限装措施。
七、为加速仓库、货场周转,使到、发物资迅速进出货场、仓库以确保铁路畅通无阻特作如下规定:
1.物资到站自发出通知时起,本市物资必须在24小时内,外地物资必须在48小时内出货完毕、如逾期出货,铁路应核收暂存费(包括转堆到运输,物资部门仓库),具体规定如下:
逾期第一天至第五天按闽经交(1984)375号文中规定的厦门站费率累进加倍核收。
从第六天起按第五天的费率计算核收。
核收的暂存费不能超过货物本身价值70%。
超过一个月,货主仍不领取的按无法交付货物报批处理。专用线除外。
2.铁路卸车出货要根据以出定进,以卸定安装的原则,对卸车出货好的单位,优先安排、优先进站、优先装车、对不执行卸车、出货规定,造成压车、压站者,铁路部门除按逾期办法处理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停、限装措施,其压站物资组织强制搬场转堆,其所需费用由货
主负责支付。
3.凡是申请进站物资必须按通知规定时间内进站,如未按通知时间内进站,车站可以不安排货位或按影响货位周转时间核收货位暂存费(费率同上)。
八、为加速车站卸车出货工作,凡是各专业运输部门和物资部门自带汽车装卸工,可以自装卸(北站,杏林站要交货场、道路维修费)。
各运输部门,装卸部门的汽车装卸、搬运费均应执行厦门市物委统一制定的费率,并要求改善服务态度,禁止野蛮装卸,不断提高装卸质量。
九、为挖掘运输潜力,开辟第二货场,扩大运输能力,为经济特区建设服务,凡有专用线单位在优先确保该单位的物资装卸外,必须开展专用线共用,其共用方法及费收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按本办法执行。



1986年12月15日

关于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为了实现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家采取了一系列过渡性措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01号)中规定:“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5年所得税的政策,可以执行到1995年
底”,“对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两项优惠政策均已执行期满,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不再区分新老企业,按统一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99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