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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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的蓬勃兴起,推动了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活跃了文化产品的交流,对满足人们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些市场处于发育的初始阶段,法制不够健全,
管理比较薄弱,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格调不高、粗制滥造以及宣扬色情、暴力、迷信的出版物为数不少,内容有严重政治错误的出版物时有出现;不法分子团伙作案趋势突出,制黄贩黄、盗版走私屡禁不止;一些出版、发行、印刷和复制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出卖书
号、刊号、版号,承印制作非法出版物,有的还同犯罪分子勾结作案。对这些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迫切要求加以解决。为保证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繁荣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重要性。文化市场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领域。文化市场中的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将会严重影响文化市场的繁荣健康发展,毒害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损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危害社会稳定,给改革开放和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造成损失。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深刻领会邓小平同志关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思想,认真学习党中央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方针和要求上来,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和子孙后代高度
负责的精神,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
二、做好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健康发展。要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
,提倡多样化,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要促进文化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更好地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经济效益同社会效益的统一,促进文化市场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弘扬民族文化和促进对外文化交流服务,为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
化需要服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管理工作要特别注重抓导向、抓总量、抓结构、抓效益,引导这些事业的发展由以规模、数量增长为主转向以质量、效益提高为主。要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行政措施与法律手段相结合,集中治理与日常管理相结合,有关部门分工负责与密切协作相结
合。要坚定不移地走改革开放之路,积极探索和建立符合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明确市场管理责任。(1)各地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党委宣传部门要做好指导、协调、服务、检查工作。(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的主要管理部门,明确文化、广播电视
、新闻出版、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的职责分工,使他们在日常管理中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可借鉴近年来一些地方建立由各有关部门组成的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和协调文化管理工作的做法,并在实践中加以完善。(3)所有文化企事业的市场经营活
动都要接受所在地政府的管理。文化企事业的主管、主办单位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宣传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配合当地政府加强对所属文化企事业的检查、监督,不得阻挠当地市场管理机构对其问题的查处。所属文化企事业发生严重问题,也要追究主管、主
办单位的责任。(4)书报刊市场、影视市场、音像市场管理方面的具体政策规章,分别由新闻出版署、广播影视部、文化部制定。这三个部门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加强宏观管理上,放在督促、检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上。凡涉及文化市场管理的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
,须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对文化市场负有重要管理责任,要安排力量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并同新闻出版署、广播影视部、文化部一起管好文化市场。
四、对市场发展要进行宏观调控。近年来,书报刊、电视剧(片)和音像制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某些产品总量增长过快,产品质量不高,迫切需要实行有效的宏观调控,以利于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增进效益。(1)对新建图书、音像出版单位要从严掌握,近期应控制发展总量。严
格控制新建书刊印刷厂和音像制品复制生产线,明后两年内中央和地方不批新建项目。(2)各地区、各部门要检查所属出版社使用书号的情况。新闻出版署应结合审批选题计划对书号使用总量进行核定。(3)对电视剧(片)的生产,广播影视部要合理安排拍摄许可证和一次性准拍证的
发放总量。(4)设立电台、电视台和有线电视台,各地要合理规划,建台须报经广播影视部审批。(5)各地要研究确定书报刊销售摊点和音像制品销售、出租、放映点的发展规模。当前,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的文化生活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有关部门和地方要采取切实有
效的措施,解决好电影、图书、报纸、期刊等文化产品下乡的问题,积极扶持农村文化农场的发展。
五、加强书报刊市场管理。改变书报刊市场管理薄弱的状况,要把住出版源头,整顿印刷环节,清理发行渠道,规范销售行为。(1)加强对出版工作的前期管理,抓紧建立书报刊质量保障体系。出版行政部门和出版社的主管单位要切实负起选题审核责任。出版社要坚持实行发排新书
报告制度,认真进行初审、复审和终审,出版重大题材和涉及敏感问题的作品必须专题报批。要严格执行禁止各种形式买卖书号、刊号和报纸版面的规定。要加强对期刊、报纸周末版、文摘类报刊以及内部报刊管理,纠正违背办报办刊宗旨和超越分工范围的问题。(2)认真实行特种行业
管理办法,加强对印刷企业的管理。承印书报刊的企业必须持有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书报刊印刷许可证和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各地对辖区内的所有印刷企业要进行一次清理,坚决撤销严重违规经营的企业。对未有许可证擅自承印书报刊的单位,要坚决查处。出版单位须到持有
两证和营业执照的印刷企业印刷书报刊。印刷企业在承印书报刊时要向发证单位复核准印证件,对不严格履行手续、印制坏书的要取消其承印书报刊的业务。(3)办理书报刊总批发和批发业务,应认真执行有关规定。承办总批发业务的新华书店、出版和图书进出口等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
,严格工作制度,发生严重问题要追究领导责任。其他承办批发业务的单位也要加强管理,问题严重的要停业整顿,直至取消批发业务。所有从事批发业务的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业务。个人不得从事批发业务。坚决取缔地下发行。(4)城镇书刊销售摊点要相对集中,定点销售,亮
证经营。经营者应在出版行政部门审定的发行单位进货,并做好进货登记。对销售违禁品又不如实说出进货来源的,按其制作违禁品追究责任。
六、加强影视市场管理。要以提高影视片和有线电视台节目质量为重点,认真做好以下工作:(1)广播影视部要进一步完善影视片制作单位的审批办法。对专门从事影视片制作的单位,各地要进行一次审核,报广播影视部批准后,重新颁发拍摄许可证。对临时申请拍摄电视剧(片)
的单位,由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颁发一次性准拍证,并报广播影视部备案。(2)电影、电视剧(片)生产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剧本审查制度。拟在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片),分别由广播影视部和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合格的方准予
播映。(3)与境外单位合拍或协拍电影、电视、录像片,要报广播影视部审查批准。对拟参加国际性评奖、展映的影视片,要在双方协议中写明须经我广播影视部批准。(4)影剧院要认真执行准映证的有关规定,禁止放映无准映证的影视片。对供教学、研究用的内部资料片,不得出售
、出租或以各种形式公开放映。(5)有线电视台播出的影视片,应持有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有线电视台要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报月播映计划。教育电视台不得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影视片。
七、加强音像市场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最近颁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切实按照《条例》规定做好音像市场的管理工作。近期,要着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检查:(1)检查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的经营活动,在此基础上,重新核发许可证
。(2)检查录像放映场所的活动情况,严格禁止营业性放映专供家庭使用的音像制品。(3)检查现在市场销售、出租、放映的音像制品,凡属盗版走私的和有反动、淫秽内容的,一律收缴,集中销毁。
八、进口书报刊、影视片和音像制品要认真把关。(1)社会科学和文艺类书刊、音像制品的年度进口计划,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计划外进口应专项报批。(2)引进供国内播映的影视片和复制发行的音像制品,分别由广播影视部和新闻出版署归口管理。引进的影
视片由广播影视部负责审查;引进的音像制品,由广播影视部和文化部共同组成内容审核机构负责审查,对合格的颁发准映证。(3)新闻出版署和各地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书报刊进口业务单位的经常性检查,对有严重问题的,要取消进口业务。(4)海关要认真检查各种形式进口的书
报刊、影视片和音像制品,防止违禁品入境。
九、坚决打击非法出版经营活动。盗版盗印、制黄贩黄、走私贩私活动严重,是当前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打击。要认真贯彻落实已有的市场管理法规,切实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各地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本
地实际,抓住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问题,组织宣传文化、政法、工商税务、交通运输、邮政、海关等部门紧密协作,追根究底,认真查处一批重大案件,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者、庇护者、团伙头目和坏书炮制者。为保证今后及时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要抓紧建
立大案要案的督查制度和跨地区查办协调会制度。
十、健全规章制度,加快立法步伐。(1)在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生产、发行、销售等各环节,全面实行许可证制度。凡从事书报刊、影视、音像制品等生产和经营活动的,须首先申办许可证;未有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发放营业执照。(2)实行许可证年度检验登记制
度。对遵纪守法的予以登记;对有违章行为的暂缓登记,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注销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吊销营业执照。各地基层文化市场管理机构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市场行为档案,加强对他们的日常考核。(3)建立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动态报告制度。各地要设立一
批观察点,及时反映市场情况,以增强管理工作的主动性。(4)要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健全新闻出版单位的保密制度和泄密处理制度。(5)尽快制定一批急需的管理法规,改变目前法规建设薄弱的状况。要抓紧制定书报刊出版、电影、电视剧(片)、音像制品、书报刊印刷管理和惩治
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等法律法规。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颁布之前,地方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
十一、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检查队伍。为加强对书报刊、影视、音像等文化市场的有效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文化市场管理检查队伍,在当地文化市场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协同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检查市场经济活动,纠正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文化市场监督检
查队伍以专职工作人员为骨干,并可聘请一定数量的兼职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各地要解决好文化市场监督检查队伍必要的工作经费和装备,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和定期考核,不断提高思想和业务素质。文化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有关规定和工作人员守则。
十二、深化改革,培育市场。要积极研究和探索社会主义市场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借鉴国外有益管理经验,推进市场管理改革,培育市场健康发展。(1)要选择一些文化事业比较发达的大中城市建立书刊、影视片、音像制品交易中心,扶植成为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市场,并使反
映主旋律的优秀文化产品在这些市场中占居主导地位。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加强规划和领导,既要重视设施建设,又要注重建立健全市场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对近年来形成的文化产品集散地,要加强引导,使之逐步发展为规范有序的文化市场。(2)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制定的
文化经济政策,注意运用经济手段,增强优秀文化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要建立优秀文化产品专项奖金和发展基金。完善有利于优秀文化产品进入市场的税收、信贷和价格政策。制定社会文化赞助管理办法,引导社会把赞助投向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3)国家的出版单位、影
视片制作单位、新华书店、图书进出口和电影发行单位等,要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增强竞争能力,更好地担负起组织优秀文化产品生产与流通的责任,发挥在社会主义文化市场中的主体作用。(4)选择条件较好的单位,进行组建报业、出版集团的试点。地方的试点由省一级政
府审批,中央和中央各部委新闻出版单位的试点由主管部委审批,报新闻出版署备案。目前暂不组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集团,不实行股份制。(5)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让我国的优秀文化产品走向世界。同时,注意引进健康有益的文化产品,加强与境外的交流与协作。各地与境外
交流、合办广播电视节目,应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批准,并报广播影视部备案。根据我国实际,在我境内不与外资合办电台、电视台和报社,原则上也不合办出版社、期刊社以及影视生产单位。与境外合办自然科学类期刊,由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共同审批。
十三、积极开展社会监督。要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组织群众参与市场监督和管理。有关部门应聘请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组成专门的评议委员会,对书报刊、电影、电视剧(片)、音像制品等进行审议,评估作品内容,推荐优秀作品,对不良文化
产品提出处理意见。积极鼓励广大群众举报违法违章行为,并实行奖励制度。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发挥监督作用,积极引导广大职工、青少年和妇女批评、抵制文化市场中的消极丑恶现象。对举报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
十四、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书报刊、影视、音像等方面的行业组织,是各级政府管理文化市场的助手。行业组织要努力做好服务引导工作,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协助市场管理部门培训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和从业人员,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文化素养、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通过开
展经营单位等级评审、表彰先进、组织经验交流等活动,形成遵纪守法、模范经营、相互促进的良好风气。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行业组织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发挥更大作用。
十五、正确引导群众文化消费行为。市场营销活动影响着群众的消费行为,群众的文化追求和消费倾向又影响着市场的经营方向。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审美情趣和文化消费品位,是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健康发展的重要方面。宣传、文化、教育部门以及各群众团体要运用生动活泼的形式,
引导群众的文化消费行为。要开展文化市场的法规制度、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使人们自觉维护文化市场环境。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介绍艺术常识,开展文艺评论,正确引导文化消费热点,提高群众文化鉴赏能力,为文化市场的繁荣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
社会舆论氛围。
十六、管理工作要常抓不懈。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经常分析市场形势,在切实加强日常管理的同时,每隔一段时间进行一次集中治理,把日常同集中治理结合起来,形成制度,坚持下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文化部、广播影视部、新闻出版署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实施办法,力求使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更加活跃有序、繁荣健康地发展。



199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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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的附件

中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的附件


一、 关于第三条:
  (一) 有关购买、销售和运输原材料和辅助材料、能源和燃料以及各种生产和经营资料的一切活动,应享受不低于给予与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在遵守接受投资的缔约一方法律和规章的条件下,并遵照本协定的规定,上述活动的正常进行将不受任何阻碍。
  (二) 获准在缔约任何一方领土和海域内工作的国民,应能为进行专业活动而得到适当的物质方便。
  (三) 对缔约一方的国民为参与在缔约另一方的领土内的投资而提出的入境、居留、工作和旅行的申请,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的国内法律给予善意的考虑。

二、 关于第四条:
  关于第四条第二款所述的补偿,其款额应相当于有关投资的实际价值。

三、 关于第五条:
  (一) 关于第五条第(一)、(二)、(三)、(四)款所述款项的自由转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应在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直接拥有的或通过与中国合作者的合营企业所拥有的外汇帐户中支出。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中国政府主管部门不论法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上述外汇帐户中的外汇是否足够,均保证投资者转移第五条第(一)、 (二
)、(三)、
  (四)款所述款项:
  (甲) 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特别批准允许兑换外汇;
  (乙) 中国政府批准的合同规定了外汇来源的;
  (丙) 如果投资者在投资时或根据尔后的某项决定,被专项批准将其产品或服务销售为不可兑换货币;
  (丁) 第五条第(三)款所述的并经中国银行予以担保的款项;
  (戊) 第五条第(二)、(四)款所述的款项。
  (二) 第五条第(五)款所述的款项,由中国政府主管部门保证兑换并自由转移。
  上述规定将公平地、有诚意地并在非歧视性的基础上执行。
  (三) 第五条所述的合理期间是指根据国际金融惯例通常完成转移手续所需要的时间。

四、 关于第八条:
  第三款所述仲裁程序如下:
  (一) 仲裁庭将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各选择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共同指定第三名仲裁员,该第三名仲裁员的国籍与双方任命的两名仲裁员的国籍不同,并且应是同本协定缔约双方均有外交关系国家的国民。仲裁庭所有成员应自第一名仲裁员任命之日起三个月内任命。
  (二) 如果一方或另一方未任命其仲裁员,或两名仲裁员未能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内就选择第三名仲裁员达成协议,则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要求斯德哥尔摩商会主席作出缺额性任命。
  (三) 仲裁庭将在有关双方共同选择的第三国举行会议。如自最后一名仲裁员任命之日起的四十五天内未作出选择,则在斯德哥尔摩举行会议。仲裁庭按多数票裁决。
  裁决应按照接受投资缔约一方的法律和本协定的规定进行。
  其程序将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制定。仲裁庭的裁决应说明理由。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必要时,仲裁庭将根据任何一方的要求对裁决作出解释。
  双方各自负担其仲裁员及仲裁过程中各自的费用。首席仲裁员的费用和有关其他支出由双方平均负担。
  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日订于巴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代表
  国 务 院 总 理            总        理
    赵  紫  阳               皮埃尔·莫鲁瓦
     (签 字)                 (签 字)

关于印发《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财政部
  颁布日期  2003-08-29
  文 号  财建[2003]362 号
  类  别  经济建设

交通部:
  根据国家预算资金的有关管理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预算资金的有关管理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工作费”)是指从车辆购置税和港口建设费中安排的用于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前期工作费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研究制定公路、水运及其支持保障系统的发展规划,包括中长期规划及必要的交通流量调查。
  (二)用于制定(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和维护的标准、规范、规程、定额。
  (三)用于与前期工作有关的招标、专家评审等支出。
  公路、水运及其支持保障系统具体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等项支出,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执行,不得从前期工作费中列支。
  上述支持保障系统是指交通海事、救助打捞、公安、航道养护、通信导航等部门。
  第四条 前期工作费实行项目(或课题,下同)管理办法。
  由交通部商财政部建立项目库,对项目实行滚动管理,每年安排的项目,原则上采取招标或专家评审的方式,从项目库中选取。
  由交通部商财政部组织建立项目专家库,每次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不得少于7人;专家应对所评审项目的必要性、项目承担单位资格、项目所需经费建议数等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每次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必须由专家本人签名后存档备查。
  项目选定后,必须以项目合同的方式明确交通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权利与责任,其中项目经费预算的具体数额以财政部批复数为准。
  第五条 前期工作费预、决算管理。
  交通部每年按照财政部关于对中央部门预算的有关要求,将前期工作费纳入交通部部门预算,在车辆购置税和港口建设费支出预算中分别列示,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后实施。
  交通部根据财政部批准的车辆购置税和港口建设费支出预算,按照项目进度,分别向财政部申请拨款,财政部根据车辆购置税、港口建设费的缴库资金中的可用余额办理拨款手续;交通部收到财政部的拨款后,应按规定及时拨付项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前期工作费的支付方式按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前期工作费年度决算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前期工作费追踪问效及监督管理。
  前期工作费项目完成后,由交通部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交通部应于每个项目验收完毕后的一个月内向财政部提交对该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具体内容及要求见《关于××项目成果效益分析报告》,附后)。该报告将作为财政部安排下年度前期工作费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凡未作追踪问效的项目,今后一律暂停或停止安排类似性质内容的项目。
  前期工作费必须按规定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于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将停止前期工作费拨款,除追缴被截留、挤占、挪用的前期工作费外,还将视情况取消有关单位承担前期工作费项目的资格,并通报批评。
  前期工作费的使用和管理要接受国家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关于××项目成果效益分析报告
 
  1、项目名称。
  2、项目承担单位、部门名称(如为多个单位、部门,应全部列出)。
  3、项目起止日期,如超过1年需说明原因。
  4、项目经费,包括:总经费及历年资金安排情况(要按资金来源分别说明,如车辆购置税、港口建设费资金每年安排情况)。
  5、项目负责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
  6、项目具体内容及预期要达到的目的。
  7、项目形成的成果名称及内容(即:项目承担单位所形成的文字性成果报告)。
  8、项目成果分析。
  (1)项目成果是否达到预期目的;
  (2)项目成果效益分析,即项目成果对交通项目建设、交通发展等起到的作用。
  如属同性质、内容,但需分年进行的项目,要按年说明分析阶段性成果效益情况。
  上述分析要实事求是,文字要言简意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