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64号
《大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2月2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夏德仁
二○○五年三月一日
大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市一日游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以提供交通工具和导游等服务的方式,组织未经外地旅行社组团来连的旅游者和本市市民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景点观光游览,并于当日返回出发地的活动。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市物价、公安、行政执法、交通、卫生、税务、质监、工商、港口与口岸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会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一日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旅行社从事一日游活动,应当将游览线路、价格及餐饮购物安排等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除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
第五条 从事一日游的导游员、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导游或道路客运从业资格,并参加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导游员上岗时应佩带导游证。
第六条 用于一日游的车辆,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发的车辆营运证和旅游汽车专用标志,并符合《旅游汽车服务质量》行业标准。
第七条 旅行社应当在用于一日游车辆的显著位置公示旅行社名称,车厢内悬挂或张贴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一日游须知、推荐线路和价格表、旅游投诉电话。
第八条 制作、发布一日游广告及其他服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故意用模糊词语误导旅游者。
第九条 旅行社可以派出工作人员在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设点组织客源。经营点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和其他应当向旅游者告知的事项。
旅行社设立经营点,应当与经营点所在单位签订合同,并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旅行社从事一日游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览(含旅途)时间应当在7小时以上,旅游购物不得超过1次,合同以外付费景点不得超过2个;
(二)推荐旅游者自愿办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
(三)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四)安排就餐应当符合食品卫生的相关规定;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旅行社专用收费单据;
(六)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帐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旅行社组织一日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主要约定以下内容:
(一)旅游行程,包括车辆、导游、游览景点(含合同以外付费景点)、餐饮、购物等;
(二) 旅游价格;
(三) 违约责任;
(四)争议解决办法。
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订、公布。
第十二条 旅行社应当将一日游合同以及招徕、接待旅游者的其他资料制成业务档案,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一日游业务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十三条 从事一日游的旅行社、导游员和机动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个人代理经营收客业务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招徕旅游者;
(二)为排挤其他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争;
(三)未经游客同意改变游览路线、减少游览景点;
(四)擅自提价或向旅游者加收费用;
(五)欺骗、胁迫旅游者参观、就餐、购物或进行其他消费;
(六)收受回扣、索要小费(包括券证、实物等);
(七)其他扰乱一日游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旅游者应当依据合同约定,配合旅行社、导游和驾驶员的服务工作,自觉遵守游览纪律。
第十五条 旅游者认为旅行社在一日游中存在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
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对管辖范围内的投诉,应当受理并及时查处;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或者将投诉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六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一日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从事一日游的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涉及其他行政管理机关权限的,由有关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1995年3月25日公布的《大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大政发〔1995〕24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大纲》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2]76号
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大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进一步提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质量,现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大纲》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大纲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大纲
为指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特制定划大纲。
总体规划内容要点如下:
前言
前言是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简明阐述,包括该自然保护区基本特征、历史沿革、法律地位及编制和实施该总体规划的目的、意义等要素。
1.基本概况
基本概况是依据该自然保护区科学考察资料和现有信息进行的基本描述和分析评价,资料信息不够的应予补充完善。评价应重科学依据,使结论客观、公正。
1.1 区域自然生态/生物地理特征及人文社会环境状况
1.2 自然保护区的位置、边界、面积、土地权属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状况
1.3 自然保护区保护功能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定位及评价
1.4 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功能/社会发展功能的定位及评价
1.5 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划分、适应性管理措施及评价
对自然保护区划分功能区以适应科学管理的需要,既是自然保护区保护目标的体现,也是为了更好实现保护目标。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可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应是最具保护价值或在生态进化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保护地区,所占面积不得低于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1/3,实验区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1/3。三区的划分不应人为割断自然生态的连续性,可尽量利用山脊、河流、道路等地形地物作为区划界线。
1.6 自然保护区管理进展及评价
2.自然保护区保护目标
保护目标是建立该自然保护区根本目的的简明描述,是保护区永远的价值观表达与不变的追求。
3. 影响保护目标的主要制约因素
3.1 内部的自然因素:如土地沙化、生物多样性指数下降等。
3.2 内部的人为因素:如过度开发、城市化倾向等。
3.3 外部的自然因素:如区域生态系统劣变、孤岛效应等。
3.4 外部的人为因素:如公路穿越、截留水源、偷猎等。
3.5 政策、社会因素:如未受到足够重视、处境被动等。
3.6 社区/经济因素:如社区对资源依赖性大或存在污染等。
3.7 可获得资源因素:如管理运行经费少、人员缺乏培训等。
4.规划期目标
规划期目标是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目标的具体描述,是保护目标的阶段性目标。
4.1 规划期:一般可确定为10年,并应有明确的起止年限。
4.2 确定规划目标的原则
确定规划目标要紧紧围绕自然保护区保护功能和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管理需要,坚持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坚持基础设施建设简约、实用并与当地景观相协调,坚持社区参与管理和促进社区可持续发展。
4.3 规划目标内容
4.3.1 自然生态/主要保护对象状态目标
4.3.2 人类活动干扰控制目标
4.3.3 工作条件/管护设施完善目标
4.3.4 科研/社区工作目标
5. 总体规划主要内容
5.1 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5.2 工作条件/巡护工作规划
5.3 人力资源/内部管理规划
5.4 社区工作/宣教工作规划
5.5 科研/监测工作规划
5.6 生态修复规划(非必需时不得规划)
5.7 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划(如生态旅游等)
5.8 保护区周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建议
6. 重点项目建设规划
重点项目为实施主要规划内容和实现规划期目标提供支持,并将作为编报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重点项目建设规划中基础设施如房产、道路等,应以在原有基础上完善为主,尽量简约、节能、多功能;条件装备应实用高效;软件建设应给予足够重视。
重点项目可分别列出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工作/工程量、投资估算及来源、执行年度等,并列表汇总。
7. 实施总体规划的保障措施
7.1 政策/法规需求
7.2 资金(项目经费/运行经费)需求
7.3 管理机构/人员编制
7.4 部门协调/社区共管
7.5 重点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8. 效益评价
效益评价是对规划期内主要规划事项实施完成后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评估和分析,如所形成的管护能力,保护区的变化及对社区发展的影响等。
附录
包括自然保护区位置图、功能区划分图、建筑/构筑物分布图。
本附录只适用于已经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申报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附录事项按现行要求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