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式样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24:45   浏览:80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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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式样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式样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章第七条《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规定,现将民政部制定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式样发给你们,希望各地严格按照《证书》式样的规格、内容和封面颜色进行印制。
印发《农村五保供养证书》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一定要与第二次五保普查工作结合起来进行。为此,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制定好普查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操作性较强的五保普查实施方案。
二、加强组织领导。五保普查是关系到所有鳏寡孤独残疾人(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加强组织领导,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五保普查实施方案,使他们了解五保供养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准确掌握五保对象的条件、供养标准
和开展普查的方式、方法、程序,做到心中有数。
三、坚持标准,严格审批。在五保普查工作中,确定五保对象一定要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并报县民政局备案,不得遗漏。对于原已实行五保供养的对象,在这次普查中也要重新办理手续,一
般不宜停止供养。普查工作要与检查五保供养的落实情况结合起来,不得走过场,不能流于形式。
四、五保普查和发证工作于1995年6月底以前结束,各地于1995年12月31日以前将五保普查情况报民政部救灾救济司。
另外,民政部准备在下半年召开五保、城乡救济工作座谈会,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关于做好召开五保、城乡社会救济工作座谈会准备工作的通知》(民救字〔1994〕第5号)精神,务必按时将有关材料报送我部救灾救济司。
附件:一、《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式样(略)
二、关于《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几个问题的说明
附件一:关于《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由民政部制定式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统一印制。
1.封面:人造革制作,底色为棕色,字烫金;
2.规格:宽9厘米,高13厘米;
3.证书首页和底页为硬板纸,插在封面内,使用规则印在底页;
4.证书以乡(镇)为单位发放,由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二、内容填写:
1.现居住地:填写所在县(市、区)、乡(镇)、村、组;
2.供养形式:指敬老院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分散供养填清是集体供养、亲属供养、代耕代养或其他供养;
3.证书编号: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编写;
4.合计栏:将粮食、食油、燃料和衣被折合成金额后与其他资金统一计算。



199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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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等


第 53 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特制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20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科学技术部部长:

                财政部部长:

                海关总署署长: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九日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2007ling/W020070426468621183210.pdf


厦门市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投诉中心工作规则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投诉中心工作规则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为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厦门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办事效率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精神,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厦门市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投诉中心的职责是:
1、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行为的投诉;
2、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问题;
3、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作风,办事效率的事项;
4、负责市政府聘请的勤政巡视员日常工作联系和活动安排事宜;
5、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模范执行《规定》,依法、高效、文明行政事迹突出的,建议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表彰。
三、投诉中心设立“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投诉电话”及“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投诉信箱”。
四、投诉中心在接受群众信访(电话)投诉后,要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几种处理方式;
1、属受理范围,反映市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县、区政府及其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的,由投诉中心决定受理并组织调查处理;
2、属受理范围,反映县区、镇(街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由投诉中心决定受理,并依照管辖规定将投诉事项转交相应的行政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投诉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3、对不属受理范围的信访件,按照信访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需要予以告诫的,涉及副县级以上(含副县级)的,由投诉中心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其他的由市监察局负责人批准;区(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告诫批准事宜,依照上述办法进行。
告诫由两名行政监察人员执行。告诫过程行政监察人员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当场发给被告诫人《告诫书》。
告诫内容包括:违规事实,违规条款,违规后果及必要的组织纪律教育。
告诫时,被告诫人可以就违规事实及本人今后如何改进等发表书面或口头意见。
告诫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六、被告诫人对告诫不服的,可在接到《告诫书》次日起15日内向作出告诫决定的行政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七、投诉中心对决定受理并直接调查的投诉事项,应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做出处理。
转交相应行政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投诉事项应于接到转发后一个月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投诉中心。
八、投诉中心在受理、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时,可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规定的各项职权和手段;需要行政处分的,按《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办理。
九、投诉中心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投诉受理和调查处理情况,同时送市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十、本规则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