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核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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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核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核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3月3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4]2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便利企业经营,扩大企业灵活使用外汇的自主权,降低成本,简化手续,同时继续推进结售汇体制的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现汇的比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实际情况,分档次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现汇的比例,由现行的20%调高到30%或50%。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下的境内机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按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30%核定。

  (二)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上(含80%)的境内机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按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50%核定。

  (三)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如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其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

  (四)境内机构开立的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及国际承包工程等暂收待付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限额核定仍按《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汇发[2002]8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90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地区总限额,全国统一按上述标准核定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三、各分局应当认真组织做好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核定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根据国际收支申报统计的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和支出情况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四、在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政策、逐步提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比例的同时,各分局应进一步加强对外汇账户的监管,防范外汇资金异常流动带来的冲击。要进一步完善外汇核销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强对企业外汇账户资金流动的非现场监管,在利用电子化监管手段对境内机构外汇资金实现非现场检查的基础上,针对资金异常情况,加大外汇现场检查力度。

  五、本通知自2004年5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和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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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2012〕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培育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质量安全诚信意识,实施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监管,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食品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坚持信用建设与行政监管结合、褒奖守信与惩戒失信并举、信息互通与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实施工作。经贸(酒盐专卖)、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和海关等部门依照本办法协同做好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属地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

  第六条 食品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自身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切实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保证食品安全。

  第七条 各类食品行业协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单位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行业协会组织和督促食品单位参与社会诚信评价活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诚信评价。

第二章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

  第八条 经贸(酒盐专卖)、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按“一户一档”原则全面建立所监管食品单位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基础上,建立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披露食品单位诚信信息、提供信息查询。

  第九条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材料。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联系人、开业登记时间,以及单位现有从业人数、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生产规模、年产值情况等。

  (二)有关资质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各类许可证、特种经营及定点资质文件、场地环评审批意见、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各种质量认证、知名品牌和著名商标及获得荣誉证书情况等。

  (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材料。包括建立原料源头管理、农业投入品管理、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生产批次管理、原辅材料和包装材料的进货验收、商品进货查验(索证、验证)和台账登记、生产销售过程质量控制、产品和商品检验、餐饮服务卫生管理、不合格品的处理、产品召回、投诉处理、客户服务、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

  (四)职能部门监管记录。包括一定时期内相关职能部门现场巡查记录、产品和商品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和食品单位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况等。

  (五)对食品单位食品安全状况的食品行业协会评价、新闻媒体舆论等。

  (六)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部门(以下简称建档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监管食品单位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更新,相互通报实现信息共享;食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全面、真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采集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原则,确保信息的合法性、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及时性。

  第十二条 建档部门应当在采集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将经过审核的信息归集到食品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中。对新设立的食品单位,工商部门应及时在本部门的政务网站公布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名单,供各相关职能部门查询;相关职能部门应在食品单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开始采集相关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食品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向建档部门报送,建档部门应当在得知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更新相关信息。

  信息经审核归集后作永久保存。需要对已记录信息进行变更的,还应记录信息变更的原因、依据等相关信息,并保留原有信息,以保持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 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的守法和诚信状况,对食品单位分别实施一、二、三、四类监管。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的守法和诚信状况,主要是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法对所监管的食品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所产生的守法和诚信状况的记录,适当参考行业协会、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食品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分为资质记录、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和警示信息(否决项)。

  资质记录包括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和资质等级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等。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取得或通过非强制产品和商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专项或周期性监督检查的信息等。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受到各级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未通过各类专项或者周期性监督检查的信息等。

  警示信息(否决项)包括法定资质失效、有严重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且被吊销行政许可或营业执照、因严重质量违法行为案件被移送司法机关、近期连续2次监督抽查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近期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等。

  第十五条 在一定时期内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很小,具有维持高水平食品安全信用的产品和商品质量、保障能力,无不良行为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的食品单位为食品安全信用一类单位:

  (一)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认证等方面要求。一定时期内无产品和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检查不合格、质量违法、质量违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和商品行为、质量虚假宣传行为、违背质量承诺行为等方面的记录。

  (二)重视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将提高食品安全信用水平纳入其经营管理制度和目标中,能够通过有效管理实现食品安全信用水平的持续改进。

  (三)按照先进的标准提供产品和商品(服务),质量稳定,信誉高,近期无因质量安全问题导致索赔和退货,一定时期内无质量安全事故。

  (四)重视食品安全信用保障能力建设,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人力、财力、设备设施等资源充分,技术先进且成熟度高,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能够跟踪、监测产品和商品的质量状况,能够及时解决顾客投诉,具有质量风险控制和应急能力。能够提供产品和商品质量担保。

  第十六条 在一定时期内食品安全信用风险较小,具有维持食品安全信用水平的产品和商品质量、保障能力,近期无食品安全信用不良行为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的食品单位为食品安全信用二类单位:

  (一)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认证等方面要求。近期无产品和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检查不合格、质量违法、质量违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和商品行为、质量虚假宣传行为、违背质量承诺行为等方面的记录。

  (二)重视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具有实现其食品安全信用承诺的能力。

  (三)按照标准提供产品和商品(服务),质量稳定,近期无质量安全事故。

  (四)保障质量安全的人力、财力、设备设施等资源充分,技术成熟,质量管理体系较健全。能够及时处理顾客投诉,及时解决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索赔和退货,具有一定的质量风险应急能力。

  第十七条 在一定时期内食品安全信用风险较大,产品和商品质量不稳定,保障能力较低,近期存在食品安全信用不良行为记录,但未出现严重质量失信事件,也未因质量失信行为造成重大人身危害、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食品单位为食品安全信用三类单位。

  食品单位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食品安全信用三类单位:

  (一)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食品单位、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未满足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要求,但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整改能够达到要求。

  (二)近期存在产品和商品质量违法、违规记录,但未造成重大人身危害或经济损失。

  (三)产品和商品质量低于食品单位明示或承诺的标准,近期存在产品和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

  (四)在产品和商品质量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但未造成重大人身危害或经济损失。

  (五)未能及时解决因食品单位责任而引起的质量投诉、索赔和退货,发生过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一般事故。

  第十八条 在一定时期内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很大,违法生产经营,且造成重大人身危害、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食品单位为食品安全信用四类单位。

  食品单位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食品安全信用四类单位:

  (一)法定资质失效。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食品单位、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未满足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要求,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

  (二)有严重产品和商品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且符合吊销行政许可、营业执照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规定。

  (三)产品和商品无标准生产,近期屡次、大量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和商品,连续受到执法监督处罚或连续发生质量监督抽查或检查不合格情况。

  (四)近期屡次进行产品和商品质量的虚假宣传,造成重大人身危害或经济损失。

  (五)近期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身危害或经济损失。

  (六)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和商品性能等特征的项目存在连续两次产品和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采取动态管理。食品单位信用记录发生变化,其分类级别及时作出调整。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所监管食品单位的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的确定和管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不同环节建立食品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四章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布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布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一条 市经贸(酒盐专卖)、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食品安全信用分类情况在所监管的食品单位实行挂牌公示,同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广州市食品安全信息网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区、县级市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各自职责分工,在各自政务网站上公布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产生的所监管食品单位守法和诚信状况记录、评价信息等,供社会公众随时查阅。

  食品安全信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商品的名录;

  (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信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三条 食品单位可查询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如认为所记录信息不真实、不完整、已经过时、错误的,可以向相应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更正申请。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并将核对结果通知申请单位,相关信息相应调整。

第五章 食品安全信用奖惩

  第二十四条 对食品安全信用一类单位,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其建立良好信用的长效保护和激励机制,鼓励社会资源向其倾斜,在公共服务、社会宣传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对食品安全信用二类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酌情减少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六条 对食品安全信用三类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作为重点对象进行检查或抽查。政府及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授予三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责任人有关荣誉或者称号;以往授予的,要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对食品安全信用四类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法定资质失效且在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或有严重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且达到吊销行政许可、营业执照的,要严格执行市场退出机制;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食品单位如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质量事故、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区别不同情况给予信用警示、不良记录公示、降低信用类别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信用管理职责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通报批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一定时期”表示的具体期间为3年,“近期”表示的具体期间为1年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依据食品单位所在行业的特点、产品和商品寿命周期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另行确定具体期限。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2007〕30号)同时废止。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职责。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在法院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的今天,对司法警察的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看,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
  一、加强司法警察警务保障工作的必要性。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是人民法院内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在法院工作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对司法警察工作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具体来讲,司法警察的职责范围主要包括:1、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2、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3、送达法律文书;4、执行传唤、拘传、拘留;5、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罪犯;6、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7、执行死刑;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由此看出,司法警察作为法院的一支武装力量,既要围绕审判中心开展工作,又要处理各种紧急事件和突发事件。人民法院是一部担负行使审判任务的国家机器,司法警察则是这部机器的一个重要部件,没有这个部件,机器就难以运转。
  二、做好司法警察警务保障工作之前提分析。
  为了实现司法警察的司法保障职能,有一必要前提即具有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因此,必须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大目标和总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坚持规范化管理,高度重视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切实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学习政治理论,掌握法律知识,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打造一支忠诚可靠、训练有素、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威武之师和战斗之师。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是建立一支强有力的司法警察队伍的根本基石,作为司法警察来说,在法院中主要属于辅助地位,但是在审判、执行、安全保卫等方面都离不开司法警察的参与,司法警察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这就需要加强思想教育,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服务大局的意识;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通过思想教育树立干警的自律意识,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腐蚀,清正廉洁、严以律己;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敏感性,提高防范意识,增强保密意识。
  2、提高业务技能素养。业务熟练是做好司法警察工作的基本条件,司法警察的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作为司法警察,既要熟悉相关的法律知识,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又必须具备扎实过硬的身体素质和严明的工作纪律,做到法律业务与警务技能并重。应经常学习民事、刑事、经济、行政以及执行业务知识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定期进行最高院“四项规则”、体能、擒拿格斗、警械警具使用、实弹射击和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等各方面的正规化训练,不断提高警队的整体素质。
  3、严格考核奖惩机制。完备的制度是司法警察工作有力的保障,应强化制度建设,规范办案程序,制定科学的、切实可行的工作机制,使司法警察的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针对实际情况,把司法警察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并对其责、权、利进行细化量化,做到责任落实、奖惩分明,实现司法警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三、做好司法警察警务保障工作的途径。
  审判工作永远是法院工作的中心,必须紧紧围绕司法警察工作的这一核心任务,强化司法警察警务保障职能,规范管理,从严治警,树立高尚的敬业精神和崇高的责任意识,全面提升司法警察警务保障能力。
  1、加强领导,规范警务管理,建设高素质司法警察队伍。重视对司法警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坚持从严治警,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提倡奉献精神,安心本职工作,为审判工作服务,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思想。坚持不懈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利用交心谈心,组织生活会等形式掌握司法警察思想动态,把讲正气、讲学习、讲政治贯彻到日常工作中去,做到及时发现问题矛头,及时妥善解决问题。通过严格细致的教育和管理,努力建设起一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高素质司法警察队伍。
  2、严格要求,正确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警务保障规范化建设。对于刑事值庭、押解的案件要严格细致,加强与刑庭的沟通联系,提前掌握开庭计划,落实押解警力的配备,分配具体任务,确保万无一失。在参与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执行方法,讲究执行过程的科学性、灵活性和执行效果的社会性。针对执行案件类型、性质和被执行人的特点,全面熟悉案情,选准突破口,对症下药,对拒不履行义务或暴力抗法者予以制裁。安全保卫工作是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对扰乱审判办公秩序的人员,司法警察在接到通知后,应果断行动,采取措施,迅速排除干扰,保障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3、文明执法,强化服务意识,树立司法警察的光辉形象。司法警察在日常警务活动中,要与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群众打交道,作为法院工作的门面、窗口,司法警察在很大程度上都代表着法院的形象。因此,司法警察在执勤中要注意警容严整,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接待旁听人员和来访群众时应谦虚热情、慎重处理事情,防止简单粗暴、推诿搪塞、敷衍了事;遇到一些不讲道理、不听劝阻的人和事,也要态度冷静,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司法警察要时刻以“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为宗旨,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严格按制度办事,做到言行一致,严于律己,维护司法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公正文明形象。
  4、善于协调,树立全局观念,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法院的各项工作一般都比较规范,又相互联系,牵一发而动全身,工作上稍有疏忽,就会影响相关庭室的工作。因此,司法警察部门要加强与各庭室的沟通和协调,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相关庭室,取得大家的理解,同时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力争快速高效地完成,为院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优质的保障,其他庭室也要积极配合,齐心协力,推动法院整体工作的良性循环和协调发展。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张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