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维护费及电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维护费及电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27日)
深府〔2006〕193号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维护费及电费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维护费及电费补贴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城市景观照明的建设,提高广大业主自主建设景观照明的积极性,促进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建立长效的运行管理机制,确保亮灯效果,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城市景观照明包括:建(构)筑物装饰照明、城市广场照明、市政公共设施装饰照明、绿化照明、社区公园照明、城市雕塑照明以及商业照明等。
二、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在《深圳经济特区灯光景观系统规划》规定的范围内所设置的景观照明设施,其维护费及电费可由市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四、补贴的维护费及电费由市级财政部门核拨,列入市城市管理局年度预算。
五、特区内城市景观照明维护费及电费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已建景观照明设施补贴对象和标准。
1.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楼宇和娱乐场所、商场以及广告、招牌、橱窗、店面的景观照明不予补贴维护费、电费。
2.金融单位、酒店不予补贴维护费,补贴电费50%。
3.写字楼补贴维护费50%,补贴电费50%。
4.住宅楼、商住楼补贴维护费80%,补贴电费80%。
5.其他楼宇补贴维护费50%,补贴电费50%。
(二)新建景观照明设施补贴对象和标准。
自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日起,凡在《深圳经济特区灯光景观系统规划》规定范围内由产权单位(业主)新建、改造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市城市管理局核验后,按以下范围和标准进行补贴。
1.娱乐场所、商场以及广告、招牌、橱窗、店面的景观照明不予补贴维护费、电费。
2.住宅楼补贴维护费100%,补贴电费100%。
3.其他各类楼宇补贴维护费80%,补贴电费80%。
以上费用自投入使用之日起,补助两年,自第三年开始按本条第(一)项执行。
六、城市景观照明维护费及电费补贴数额计算方法:
(一)维护费补贴:以投资额度的8%作为补贴计算基数(该比例为历年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维护的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费支出与建设投资额度之比),维护费补贴数额计算公式为:景观照明设施建设投资额×8%×补贴比例。
(二)电费补贴:电费补贴数额主要由每个单位(业主)景观照明设施的总负荷、亮灯时间和补贴比例确定,其计算公式为:景观照明设施的总负荷×规定的亮灯时间×电费单价×补贴比例。
七、维护费及电费的实际补贴数额与业主的亮灯效果、亮灯时间直接挂钩。市城市管理局将按亮灯效果和亮灯时间对业主单位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定期公布。优、良、合格三个等级分别给予应补维护费及电费的100%、80%、60%的补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不予补贴维护费及电费。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市城市管理局按考核结果每半年核拨一次维护费及电费补贴。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宝安、龙岗两区参照执行。
九、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安市文艺创作演出奖励办法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六安市文艺创作演出奖励办法》的通知
六政[2004]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市文艺创作演出奖励办法》已经2003年8月19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六安市文艺创作演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努力生产一批教育群众、服务发展和促进稳定的精神文化产品,繁荣我市文艺创作演出,推动六安特色的艺术产品的生产,激发专、业余文艺工作者创作演出积极性和创造性,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安市人民政府设立“六安市文艺创作演出奖”(以下简称市文艺创作演出奖)。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分以下两类:
(一)文艺创作奖
(二)演出奖
第三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鼓励创作和演出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优秀文艺作品。注重六安特色,坚持与时俱进,反映文化创新。
第四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文艺创作演出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市文艺创作演出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文艺创作演出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奖年度的第一季度对两年的作品进行评奖。奖项设金银铜3个奖励等级。金奖不超过一名;银奖不超过三名;铜奖不超过十名。
第七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奖励范围为戏剧作品(含小戏、小品)、音乐作品(歌词、歌曲及器乐曲)和舞蹈作品,以及其他表演形式的节目。
第八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参评条件:凡具有我市城乡户籍的专、业余文艺工作者(年龄不限)新创作的作品和演出节目,符合以下条件,均可参加评奖:
1、在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刊物发表与获奖的作品;
2、参加省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艺术节、艺术比赛的演出获奖作品;
3、参加市政府或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文艺赛事活动演出获奖作品。
第九条 凡申报文艺创作奖的,须提供作者身份证复印件、作品原件、所发刊物和获奖证书等。凡申报演出节目奖的,须提供作品简介、演出节目单、现场剧照、主要创作演出人员简介和获奖证书。
第十条 各县区参评作品由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于下年度元月底前,推选报送至市文艺创作演出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直参评作品可直接报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对提供的参评作品进行资格条件的初审。
第十一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评审委员会对办公室初评结果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并提出获奖作者、作品、奖励等级的意见。
第十二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评审委员会应对市文艺创作演出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涉及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作品参评,该组成人员不得参加本年度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奖状和奖金。
第十五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的评审和奖励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获奖的相关证件,可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剽窃他人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文艺创作演出奖的,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八条 参与市文艺创作演出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