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医药商品违法活动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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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医药商品违法活动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医药商品违法活动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医药商品违法活动的报告》,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医药商品的违法活动,是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妥善解决查处工作中的问题,坚决采取有力措施
,迅速扭转当前制售假劣医药商品屡禁不止、坑害群众、图财害命的丑恶社会现象。

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医药商品违法活动的报告
国务院:
近年来,各级卫生、医药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医药市场意见的通知》(国发〔1990〕29号,以下简称《通知》),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医药市场整顿,查处假劣医
药商品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一九八五年夏至一九九一年间,全国共查处假劣医药商品案件四万五千六百余起,假药、劣药、淘汰药品总值达三亿元,人民群众称这是为老百姓办了件大好事。但是,最近一个时期,社会各界不断反映医药市场混乱,制售假劣药
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极为关切,多次指示要坚决查处此类案件。
卫生部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在湖南召开了全国查处制售假劣医药商品工作现场会,总结了各地开展查处工作的经验,在贯彻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做好查处工作进行了部署。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通知〉的有关意
见》(国中医药经〔1992〕9号,以下简称《有关意见》)。近期,国家有关部门多次派人对市场上的假劣医药商品问题进行了联合调查和抽查。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制售假劣药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越来越猖獗。广东、广西、四川、湖南、山西、河南、安徽等省(自治区)相继发现出售假劣药品。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不择手段,用木薯粉、淀粉甚至动物饲料作原料,经过加工和伪装,冒充国营药厂的药品到处兜售,一些发霉变质、过期
失效、淘汰的药品也在出售。不法分子以低价、高回扣的方式将这些假劣药品批发给区乡级医疗单位、个体诊所和个体药品经营户,最终大都使农民或普通居民受到坑害。个别国营医药商业企业见利忘义,从药品贩子手中进货,致使假劣药品进入国营医药流通主渠道。甚至一些医疗单位不
顾三令五申,擅自从个体药贩手中购进药品。
二、非法经营药品的情况十分严重。《药品管理法》和《通知》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已有明确规定。但仍有一些地区无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肆意违法经营药品。一些地方新开办的医药市场以放开中药材为名,将化学药品和中成药引入集贸市场非法经营,违反了《药品管
理法》及《通知》和《有关意见》的规定。
三、当前制售假劣药违法活动的特点,一是假劣药品的品种增多,不仅有大量贵细、紧缺的中药材和保健营养药品,还有常用的治疗性化学药品和中成药品。二是数量大,广东省电白县一次就查获假西药八吨。江苏省在二十个县市查出的假氯霉素、假土霉素达一百九十多万片。三是假
药混进药品流通的主渠道,造成的危害就更加严重。广东省高州县医药公司销往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县的假利福平胶囊,已使七人中毒,其中一人死亡。广东省电白县也发生过八人服用假利福平后中毒的事件。
造成医药市场混乱,假劣药品案件回升的主要原因:一是不法分子置国家法律、人民健康于不顾,图财害命,知法犯法,已构成社会的一大公害。二是有些地方政府的有关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法规不坚决,忽视医药商品的特殊性,盲目开放医药市场,管理上又有不少疏
漏之处,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三是一些地方存在着保护主义倾向,为了局部地方的眼前经济利益,对非法经营药品,制售假劣药等违法活动听之任之。四是少数地方的有关管理部门之间协调不够,互相扯皮,造成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斗争成效不大。
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和有利于进一步改革开放,必须认真查处、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医药商品的违法活动。对此,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查处假劣药品的工作当作铲除社会公害、维护社会安定、保护改革开放成果、密切联系群众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坚决支持执法部门依法行使对药品的监督职权,并制定相应措施,帮助执法部门解决困难和问题。对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活动,卫生、工商行
政管理、医药、中医药、公安和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打击。要在不太长的时期内,使所辖区域的药品市场得到净化,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二、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加强对医药市场的综合治理。要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宣传教育,使各级领导都能认识到,药品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特殊商品,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集市药材交易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经营手续,药品
监督部门要对进入市场的药材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中药材以外的其他药品不得进入城乡集贸市场。
三、对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必须坚决打击,要依照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从严从重处理,不得以罚代刑。对制售假劣药品的集散地,如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对支持、包庇、纵容制售假劣药的政府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无证生产、
经营药品和配制药剂的活动,要坚决取缔。对不按规定范围生产、经营药品的,要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严禁从非法经营单位或个人手中采购药品,对购进假劣药品,造成药品事故的医疗单位或个体行医者,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单位领导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
四、在查处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医药、中医药、公安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通情况,协同作战。查处过程中执行行政处罚的罚没款,一律上缴当地财政。各地财政部门,对查处假劣药品案件中所需的经费要予以支持。
五、为保证药品监督和查处假劣药品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要认真检查药品监督员编制的落实情况,凡是未落实的,要尽快落实。
六、继续做好《药品管理法》及《通知》和《有关意见》的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和教育,普及药品监督管理法律知识。要鼓励群众大胆地举报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人和事,树立起人人关心、支持药品监督管理的良好社会风气。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公安部一九九二年九月九日



1992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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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令第24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废止和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24号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8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5件部门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00一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废止
的部门规章目录(8)件

序号:1

  规章名称:《审批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2年12月28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说明:主要内容与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相适应。

 

序号:2

  规章名称:《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4年5月10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已被2001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代替。

 

序号:3

  规章名称: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增加国有工业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4年10月13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主要内容与当前的国家财税政策不相适应。

 

序号:4

  规章名称:《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5年7月13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已被2000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代替。

 

序号:5

  规章名称:《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6年11月8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已被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代替。

 

序号:6

  规章名称:《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6年11月8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已被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代替。

 

序号:7

  规章名称:《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9年12月22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主要内容与国家设立科学技术奖的规定不相适应。

 

序号:8

  规章名称:《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和机关:2000年9月19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主要内容与国家设立科学技术奖的规定不相适应。

 

 

附件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宣布失效
的部门规章目录(5)件

序号:1

  规章名称:《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1年8月19日,国务院生产办公室

  说明:录像机市场已经放开,其中的打击走私工作也已经并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之中。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

  规章名称:《秦皇岛港中转煤炭分堆质量检验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2年12月14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说明:该办法主要针对当时泰皇岛港口煤炭质量工作制定的暂行办法,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

  规章名称:《秦皇岛港中转煤炭分堆质量规定(暂行)》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2年12月14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说明:该办法主要针对当时泰皇岛港口煤炭质量工作制定的暂行办法,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

  规章名称:《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6年9月26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随着外贸运输管理体制的变化和港口运输能力的增强,对外贸运输实行计划管理已无必要。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5

  规章名称:《关于围绕三年两大目标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9年2月24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属于阶段性工作的指导规范,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因工致残后退休费和护理费支付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因工致残后退休费和护理费支付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福建省劳动局:
你省转来福州市劳动局《关于短期投资的外资企业中方职工因工伤致残后的保险待遇如何支付的请示》(榕劳仲〔93〕25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国发〔1980〕199号)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劳人计〔1986〕44号),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在职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应按照中国政府对国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
行。因此,对外资企业中方职工因工致残的退休费和护理费的支付,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及你省有关规定研究确定。



199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