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等五大重点行业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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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等五大重点行业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等五大重点行业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7] 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忻州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等五大重点行业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忻州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等五大重点行业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为认真搞好全市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等五大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地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中发现下列八类煤矿必须立即关闭:
1、非法矿、已吊销证照并确定关闭但尚未按照“六条标准”实施关闭的煤矿;
2、证照不全或者过期、停产整顿未经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
3、超层越界、 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以及以掘代采的煤矿;
4、私自采购、存储、使用非法火工品的煤矿;
5、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者在其它区域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煤矿;
6、三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
7、一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煤矿;
8、国家和省其它规定明令要求关闭的煤矿。
第三条:在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中发现下列七类煤矿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1、《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下未按“一井一面、两掘”要求布置生产的煤矿,必须在自查自纠阶段停产整顿、予以纠正,关闭多余的采掘工作面;
自查自纠结束后,在省、市、县三级政府组织的检查、抽查、督查中发现未纠正或者密闭不合格、弄虚作假的煤矿立即予以关闭;
2、劳动用工管理混乱,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劳动合同签定率、职工工伤保险率、全员培训率达不到100%的煤矿;此类煤矿一经发现,由劳动部门责令停产3—6个月;
3、从业人员未按规定经过培训合格具备井下资格即组织该类人员下井的煤矿;此类煤矿一经发现,由劳动部门责令停产3—6个月;
4、没有为下井人员全员配备自救器或者入井人员未佩带自救器的煤矿;此类煤矿一经发现,由煤炭、煤监部门责令停产整顿1—3个月;
5、通风系统不完善、无风微风作业的煤矿;此类煤矿一经发现,由煤炭、煤监部门责令停产整顿1—3个月;
6、资源整合煤矿主体尚未明确、该关闭的多余坑口未关闭。此类煤矿所有参与整合的井口必须全部拉倒井架、拆除设备、封闭井口、停止供电,否则取消资源整合资格,予以关闭并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7、国家和省其它规定明令要求停产整顿的煤矿。
第四条: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五种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予以经济处罚:
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2、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落实,安全生产隐患不消除,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继续进行生产的;
4、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擅自进行建设和生产的;
5、违反国家和省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的。
第五条:整顿采矿秩序,消除事故隐患。在非煤矿山企业的隐患排查中,对下列五类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取缔并实施关闭:
1、非法开采的非煤矿山;
2、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拒不进行停产整顿或停而不整,仍然擅自进行建设或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
3、整顿后仍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企业;
4、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非煤矿山企业尾矿库;凡是服务年限到期的尾矿库一律不得超期运营,必须实施闭库重新选址建设新库。
5、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实施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必须依法予以关闭: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的;
2、经停产整顿后,仍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予以经济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新、改、扩建的;
对此类企业要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并对建设工程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
2、重大危险源未进行评估、监控;对压力容器未按期检测检验的;
3、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的;
4、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生产经营过程中“三违”现象严重的。
第八条:要依法取缔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企业和黑窝点,并没收非法所得;要严厉打击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对安全条件严重下降或存在严重“三违”和“三超一改”现象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对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要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依法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活动,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从事爆破作业的行为,要责令停止非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在生产、销售过程中,违反作业规程,违反劳动纪律的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予以经济处罚。
第十条:对以上关闭、停产、停业整顿的企业,除实施本规定的处罚外,还要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规定予以相应的经济、行政、刑事处罚。在隐患排查治理期间,凡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企业,对企业在经济上一律按上限处罚;对企业主要责任人在经济、党纪、政纪上一律加重处罚;触犯刑事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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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中国农业银行合作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

财政部


关于与中国农业银行合作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

财发[201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厦门、深圳)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关于“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促进园艺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规模种养,加快发展设施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流通业,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精神,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贴息资金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金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现代农业中的作用,财政部经商中国农业银行同意,决定从2011年起,采取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方式,每年由双方合作扶持一批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与中国农业银行合作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性

  农业综合开发是国家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的重要举措。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是农业综合开发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规定,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主要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面向“三农”、城乡联动的大型商业银行,拥有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体制、机制、渠道和产品,信贷支持范围涵盖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各个环节,在农业产业化金融服务中占有较大市场份额。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的关键时期。深化与农业银行合作,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和金融资金的优势,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力度,有利于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加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二、实施合作项目的相关政策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合作项目以固定资产项目为主。

  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为五年内,最长不超过八年;流动资金项目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符合国家利率管理规定的范围内,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并允许根据市场情况适当上下浮动,比例一般不超过10%。

  固定资产项目贷款贴息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流动资金项目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贴息率原则上根据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单个项目年贴息贷款的额度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当年发布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相关规定为准。

  2.合作项目类型主要为农产品加工项目、种植养殖基地项目、流通设施项目。

  所选项目市场前景好,产品质量高,对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对增加农民就业和农民收入等有明显带动作用。

  3.合作项目贷款和贴息对象符合中国农业银行和财政部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申报程序。

  1.项目推荐。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县(市)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由农发机构商财政部门比照执行,下同)和农业银行申请。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银行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初选后将项目推荐到地(市)财政部门和农业银行;地(市) 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银行将项目汇总后推荐到省级财政部门和农业银行。

  2.项目审查。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银行组织专家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分别列入项目库,并告知下级财政部门和农业银行。

  3.项目审贷。省级农业银行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并按照审批权限对项目进行独立审贷。审贷通过的项目,及时通知省级财政部门,并报国家农发办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产业金融部备案。

  (三)管理措施。

  1.落实贴息资金。对通过农业银行信贷审批并已经安排贷款的项目,中央财政要保证贴息资金规模并优先对固定资产贷款给予贴息。对贷款实际发生的利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贴息资金,贴息资金要逐级拨付到贷款企业在农业银行开立的账户上。

  2.加强贷后管理。地方财政部门应当配合农业银行在贴息期或贷款期加强贷后监管,监督贷款和财政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定期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及时预警和报告并采取措施。

  三、主动加强合作,务求取得实效

  (一)抓紧制定实施意见。国家农发办要尽快与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产业金融部沟通,制定下发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贷款及贴息政策、项目选择条件和具体操作流程,落实地方财政部门和农业银行在各个业务环节的责任,指导做好项目申请、评审和备案等项工作。

  (二)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通过与各级农业银行积极开展业务对接、联合举办业务培训等有效手段,不断提高和改进工作效率。

  (三)深入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总结推广典型做法和经验。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第一批调整由广州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广东省第一批向广州南沙新区开通“绿色通道”的省级管理事项目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第一批调整由广州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广东省第一批向广州南沙新区开通“绿色通道”的省级管理事项目录》

粤府令第180号




  《广东省第一批调整由广州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广东省第一批向广州南沙新区开通“绿色通道”的省级管理事项目录》已经2012年10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2013年1月16日





广东省第一批调整由广州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一、下放实施的省级管理事项(14项)
实施机关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省发展改革委 1 省管权限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2 省管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3 省管权限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下放事项包括: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确认手续的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手续的技术改造项目。
4 省管权限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  
5 省管权限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6 省发展改革委已下放到广州市发展改革委的管理权限  
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 7 省管权限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8 省管权限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下放事项包括: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确认手续的项目。
省科技厅 9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10 港资、澳资或者中外合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省国土资源厅 11 省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12 省管权限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省水利厅 13 大型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省工商局 14 企业(集团)冠省名登记 下放事项包括:受理、初审以及发放通知书环节。
    二、委托实施的省级管理事项(4项)
实施机关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省发展改革委 1 省管权限的内资项目确认书核发 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仍由省政府统一管理,海关依省政府出具的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办理税收减免,其余日常管理项目委托南沙新区管理机构承担。
省财政厅 2 中外合作经营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省外经贸厅 3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资项目确认书核发 外资项目确认书仍由省政府统一出具,其余日常管理项目委托南沙新区管理机构承担。
省外专局 4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备注:下放或者委托至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的省级管理权限事项,在南沙新区管理机构未组建前,暂由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南沙区人民政府行使。



广东省第一批向广州南沙新区开通“绿色通道”的省级管理事项目录



实施机关 序号 事项名称 具体方式
省发展改革委
1 需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并转报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事项
除需广州市综合平衡的项目外,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初审后,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办理,同时抄送广州市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
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 2 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并报商务部审批的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事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办理。
3 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核准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办理。
省教育厅 4 中外合作办学审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教育厅办理。
省科技厅 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科技厅办理。
省财政厅 6 港澳人士在南沙新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财政厅办理。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7 省级征地社会保障审批权限 参照目前顺德区的处理办法,对需报省级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南沙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对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直接由南沙新区上报相关材料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8 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农地转用审核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办理。
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配合 9 需完善征收手续的改造方案审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办理。
省水利厅 10 省管权限河道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水利厅办理。
11 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水利厅办理。
省林业厅 12 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林业厅办理。
13 省管权限的临时占用林业用地审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林业厅办理。
14 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林业厅办理。
省外经贸厅 15 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合资、合作形式新建、改造及经营电影院审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外经贸厅办理。
省广电局 16 《接收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审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广电局办理。
省海洋渔业局 17 省管权限的项目用海审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海洋渔业局办理。
省旅游局
省外经贸厅 18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南沙新区设立旅行社审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旅游局、外经贸厅审批。
省外专局 19 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初审后直接报省外专局办理。
省食品药品
监管局 20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南沙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受理、材料审查和现场验收后,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核查和发证。
21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准(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
22 药品经营(批发、零售连锁)许可证核准
23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准
  备注:事项中规定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或者初审后直接报省直有关单位办理的,在南沙新区管理机构未组建前,暂由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南沙区人民政府直接报或者初审后直接报省直有关单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