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查禁神汉、巫婆活动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2:43:07   浏览:83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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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查禁神汉、巫婆活动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查禁神汉、巫婆活动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公安厅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查禁神汉、巫婆等封建迷信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进行看相、卜挂、算命、抽贴、看阴阳宅地、求仙拜神、讨药、装神弄鬼、降妖、驱邪等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利用封建迷信造谣、诈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均依照本规定处罚。
法律允许的正常宗教活动除外。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取缔神汉、巫婆活动。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装神弄鬼愚弄群众的;
(二)用封建迷信手法为群众治病的;
(三)为神汉、巫婆活动提供条件的;
(四)看相、卜挂、算命、抽贴预测祸福的;
(五)降妖、驱邪的;
(六)看阴阳宅地的;
(七)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致人轻伤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实行劳动教养。
(一)用封建迷信手段制造和散布谣言,盅惑群众的;
(二)进行神汉、巫婆活动,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为神汉、巫婆活动提供条件情节严重的;
(四)煽动群众,求仙讨药的;
(五)借封建迷信活动调戏、侮辱妇女的;
(六)看相、卜卦、算命、抽贴和看阴阳宅地经处罚不改的;
(七)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致人伤害的。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初次参与神汉、巫婆活动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的;
(三)主动承认违法行为,并能够改侮的;
(四)主动检举他人的;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进行神汉、巫婆活动,造成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进行神汉、巫婆活动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第八条 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所使用的工具和骗取的财物一律没收。
罚没财物,上交当地财政部门,没收的迷信工具,统一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处罚裁决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章规定执行。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的,执行国家规定。本省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执行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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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房屋等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房屋等问题的复函

1962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月27日〔62〕院办字第172号关于当前财产纠纷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现将我们的意见复告如下:
一、你们提出的一、二两个问题,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都有明确规定。关于买卖房屋的问题,条例第四十五条作了规定;关于宅基、自留地、自留果园和小片林木地能否买卖的问题,条例第二十一条作了规定;另外,在你们对买卖房屋问题提出的意见中涉及到的一个问题,即生产队对于公益金应如何使用的问题,条例第三十六条也作了规定。我们认为,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地学习中央制定的这个条例,按照条例规定办事,就能够把有关土地、房屋等民事案件处理好。你们在学习这个条例时,如果对于某些条文在领会上有不明确的地方,需要请求解释;或者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认为还需要作某些补充时,可以请示区党委。
二、你们提出的第三个问题,即社员要求退社单干的问题,不属于司法业务范围,应由党政机关来处理。人民法院发现这类问题,应当及时向党委反映情况。如果发现敌人乘机进行的破坏活动,经过公安部门侦察完毕,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应及时地依法予以惩处;对于其他破坏集体经济且已构成犯罪的人,也应依法进行适当处理,以维护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发展。
三、今后,你们在审判工作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方面遇到的新问题(包括下级法院向你们提出的这类问题的请示),应即时向区党委请示。有关司法业务而无明文规定的问题,也请你们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请示区党委;如果区党委认为仍需由你院向我院征求意见时,则请将你院对该问题的意见和区党委的指示一并告知我们,以便我们研究处理。


关于印发《湖南省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物价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财综〔2007〕44号
常德市、郴州市、怀化市财政局、公安局、物价局:
  为规范我省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工作和资金使用的管理,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并已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作为试点市,你们要认真总结经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
  联系人:省财政厅 易德华 0731-5165059
  省公安厅 欧阳纲良 0731-4068108
  省物价局 王继全 0731-2212104
附件:湖南省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物价局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湖南省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工作和资金使用的管理,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有偿发放的范围包括后二连号、后三连号、后四连号、五连号和以其他特殊方式排列的号牌。
  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的对象包括依法申请小型轿车新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小型轿车转移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小型轿车转入以及在用小型轿车拟更换号牌的机动车所有人。
  第三条 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工作由各市人民政府财政、公安、物价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号牌有偿发放数量的核定和收入的征收、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提供号牌资源和按照所拍卖的号牌组织发放和登记,并对资金的使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主要负责拍卖保留价的审核。小型轿车特殊号牌的拍卖由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周期为一个月或两个月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每次有偿发放的特殊号牌数量不得超过本市同期发放的小型轿车号牌总量的20%。
  第五条 各市从政府指定的拍卖公司中采用公开招标或者政府采购的其他方式,确定具体承办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的拍卖公司。
  经确定的拍卖公司应在拍卖前15天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拍卖有关事项和要求,公告期不得少于7日,上述内容同时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核机动车所有人参加号牌拍卖的资格,对符合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当场核发《准予参加号牌拍卖通知书》。机动车所有人持《准予参加号牌拍卖通知书》到确定的拍卖公司报名。
  第七条 拍卖成功后,拍卖公司和买受人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应自拍得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非税收入缴纳通知单》)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缴纳成交款项。五个工作日内不缴纳成交款项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回该特殊号牌。
  第八条 买受人凭参加拍卖通知书,成交确认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有关凭证,于拍得之日起45天内到辖区车管所办理机动车号牌登记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收回该买受人当次拍卖所得的特殊号牌,拍卖款项不予退还。
  第九条 拍卖所得的特殊号牌只能用于申报时所登记的车辆,转让、转借或倒卖特殊号牌的,拍卖所得特殊号牌予以收回,拍卖款项不予退还。对发生转让、转借或倒卖特殊号牌行为的买受人,自查处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特殊号牌的拍卖。
  第十条 拍卖所得特殊号牌的使用管理按国家机动车管理法规和国家主管机关有关规定执行。如因国家统一更换号牌式样或内容造成拍卖所得特殊号牌在拍得后无法继续使用的,原拍卖成交款项不予退还,但允许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更换与原号牌类似的符合国家要求的新特殊号牌。
  第十一条 拍卖所得特殊号牌的使用期限按国家对机动车号牌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流拍的特殊号牌转入下一次拍卖,连续三次流拍的特殊号牌,放回机动车登记计算机选号系统。
  第十三条 小型汽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所取得的收入实行省、市分成,分成比例为省30%,市70%。省分成收入纳入省公安厅部门预算,全部用于全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市级分成收入纳入同级公安局部门预算,除支付相关拍卖佣金等费用外,必须全部用于当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工作应接受监察、审计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拍卖企业如有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牟取非法利益等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