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体育总局、卫生部、国家民委、科技部关于印发《2000年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调查研究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21:05:39   浏览:90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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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体育总局、卫生部、国家民委、科技部关于印发《2000年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调查研究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 体育总局 卫生部 等


教育部、体育总局、卫生部、国家民委、科技部关于印发《2000年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调查研究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 体育总局 卫生部 等



现将《2000年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调查研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进行工作部署,完成2000年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调查研究工作。

2000年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调查研究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卫生部、国家民委、国家科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调查研究结果和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意见》〔(87)教体字022号〕精神,现决定于2000年开展跨世纪的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调查研究工作,为
做好此项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
1、掌握我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和发展趋势,为制定21世纪的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2、完成我国国民体质监测体系中的儿童青少年体质监测工作,推动《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实施。
3、掌握我国学生人群健康状况,为制定21世纪我国初级卫生保健发展战略提供科学依据。
二、调查对象
为客观反映我国学生体质健康发展变化状况,本次调查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大、中、小学校进行。
原则上在1995年确定的好、中、差三片进行汉族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的调查(重庆市根据不同经济条件、地理条件自行选择和确定能代表本市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的好、中、差三片)。
按照1995年少数民族调查规模,在部分省、自治区对蒙古族、回族、藏族、维吾尔族、壮族、朝鲜族、苗族、彝族、布依族、侗族、瑶族、白族、土家族、哈尼族、哈萨克族、傣族、黎族、傈僳族、佤族、东乡族、纳西族、柯尔克孜族、土族、羌族、撒拉族的学生进行调查。其他
少数民族的学生是否进行调查,由有关省、自治区自行决定。
普通大、中、小学校的6-22岁学生为调查对象(少数民族19-22岁学生是否列为调查对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三、调研点校的确定与样本的构成
(一)调研点校的确定
汉族及少数民族大、中、小学调研点校的确定,原则上延用1995年调研点校,有调整时必须报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办公室备案。
(二)抽样方法
本次调查延用整群抽样调查方法,即首先确定调研点校,再以年级分层,以教学班为单位随机整群抽样构成调研样本。
随机整群抽样时,所抽取的班级数以能满足最低调研样本数为限。
(三)样本构成、分组与样本含量
1、样本构成
调研样本分体检样本和体测样本:
体检样本:由随机整群抽取的教学班全体学生构成。
体测样本:由体检样本中筛选的正常学生构成。
(正常学生指:能从事各项体育锻炼活动,发育健全、身体健康的学生。凡心、肝、脾、肾等主要脏器有病者,身体残缺、畸形者,急性病患者或一月内患过高烧、腹泻等急性病、体力尚未恢复者及正处于月经期间的女生均不得参加素质项目的测试。)
2、样本分组
汉族学生:6-22岁汉族学生按城、乡、男、女分为四类,每岁一组,共68个年龄组。
少数民族学生:6-18岁的蒙古族、回族、维吾尔族、壮族、朝鲜族学生按城、乡、男、女分为四类,每岁一组,共52个年龄组。其他少数民族6-18岁学生按男、女分为两类,每岁一组,共26个年龄组。
3、样本含量
汉族学生:7-18岁学生每片每类每个年龄组样本含量为50人;19-22岁学生每类每个年龄组样本含量为100人。
少数民族学生:7-18岁学生每类每个年龄组样本含量为100人。
鉴于各地小学生入学年龄不一,6岁年龄组学生样本数量不作具体规定。
四、调查项目
调查项目分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见附表一)。必测项目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按规定要求完成的项目;选测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不做统一要求。
五、调研管理
(一)组织领导
由教育部牵头,会同国家体育总局、卫生部、国家民委、科技部共同组成“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协调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协调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工作。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组”,负责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的具体业务工作
,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研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以上办法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并负责组建检测队,开展本地区调研工作。
调研点校由主管校长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学校调研工作组,配合检测队完成本校的调研任务。
(二)检测队组建
检测队应尽可能依托现有的学校体育卫生专业机构、在历次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检测队伍的基础上组建,检测人员必须是体育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新充实的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熟练掌握检测方法、统一检测标准后方能上岗。
(三)主要工作安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从即日起开始各项调研准备工作。
2000年3月或4月初召开“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工作会议,对调研工作进行部署。
2000年6月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对检测队伍进行强化培训。
2000年8月由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组组织数据录入培训。
2000年9-11月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现场检测工作。《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调研检测卡片》(见附表二)由各地按统一式样自行印制。
2000年12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组”提供的统一软件进行数据录入,并于12月底前将数据录入软盘上报“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协调小组办公室”进行统一的检查验收。
六、经费
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经费由五部委(局)共同筹措解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体质健康调研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已建立经常性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以2000年调研工作为主要任务,并与经常性监测工作有机结合,避免重复检查,节约经费开支。
七、检测器材
按照1995年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统一规定的要求选择和使用检测器材,凡符合1995年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器材规定要求的检测器材均可继续使用,不足部分可根据调研器材的规定要求和此次调研的需要适当补充。
附表:一、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调研检测项目表(略)
二、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调研检测卡片(一)(二)(略)



200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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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丹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业经2011年10月8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

  丹东市人民政府



丹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我市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丹东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市科技奖包括科技贡献奖、科技进步奖、企业科技创新奖、发明专利奖、科技合作奖。

  第三条 市科技奖充分体现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精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科学技术奖励活动。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科技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我市科技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上取得重要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

  (二)学术或技术成果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科技进步奖表彰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

  (一)在技术研究开发中,有重大创新,并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成功转化为科技成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科技进步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

  (四)软科学研究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大作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企业科技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重视科技创新,科技管理体系和人才结构完善,有切实可行的自主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主要经济指标持续有较大幅度增长;

  (三)科技合作成效显著。

  第九条 发明专利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权人:

  (一)取得发明专利,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二)发明专利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条 科技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域(境)外个人或组织:

  (一)同我市企业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取得重大成果和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向我市个人或组织传授先进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成效;

  (三)促进我市企业或组织与其他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成效。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奖励

  第十一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各县(市)区政府;

  (二)市直有关部门;

  (三)符合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单位或专家。

  第十二条 被推荐的市科技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的证明、评价材料,并提出奖励类别的建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科技奖:

  (一)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

  (二)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而未获得行政主管机关批准的;

  (三)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

  (四)已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同一项目不得同时推荐两个以上奖项。

  第十四条 市科技奖授奖的个人或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十五条 市政府成立丹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宏观管理和审定。市奖励委员会下设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负责日常工作。市奖励办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市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评审。

  第十六条 市奖励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对推荐的人选、项目进行初评,并提出奖级建议;将初评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答辩,表决确定拟授奖人选(组织)、项目、奖级;将评审结果在媒体上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对公示的奖项有异议的,须实名向市奖励办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须经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市奖励办负责异议调查处理,结果报市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 市奖励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审定获奖人选(组织)、项目及奖励等级,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科技贡献奖、科技合作奖、企业技术创新奖每三年表奖一次,不分等级。

  科技进步奖、发明专利奖每年表奖一次。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发明专利奖不设等级。

  市科技奖授奖项目可以空缺。

  第二十条 科技贡献奖、科技合作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科技进步奖、发明专利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企业技术创新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奖具体奖励标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奖励额度可视科技和社会发展情况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2010年 2月3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丹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丹政发〔2010〕4号 )同时废止。

国家物价局、监察部关于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联合通知

国家物价局 监察部


国家物价局、监察部关于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联合通知
国家物价局、监察部



为了加强物价部门和监察机关在查处价格违法违纪案件中的协调配合,及时有效地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以保证国家的物价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现就物价部门和监察机关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价部门、监察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规定的职权范围,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互相支持,互通情况,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搞好对贯彻执行国家物价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物价部门立案查处的价格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物价部门应当提出处分意见并连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责任人的主管机关处理。对其中重大价格违法案件涉及的监察对象需要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监察机关管辖的范围,移送相应的监察机关处理

三、物价部门查处的涉及监察对象的价格违法案件,需要监察机关给予配合或者共同立案时,监察机关应予以配合和支持。监察机关发现的价格违法案件,应移送相应的物价部门查处。其中属于重大的案件,可以与物价部门共同立案查处,物价部门应予配合。
四、物价部门和监察机关共同立案查处的重大案件,在案件查清后,应依照各自职权范围,经济处罚由物价部门负责,行政处分由监察机关负责。
五、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价格违法案件是指:涉及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政府及其负责人的;非法所得超过一万元并在本地区、本部门有重大影响的;上级党政机关交办的;以及物价部门和监察机关经商议认为需要共同立案的其它案件。
六、各地对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物价部门和监察机关。



199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