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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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则

铁道部


铁路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则

1981年1月13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铁路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铁路科技档案),充分发挥铁路科技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铁路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铁路科技档案,是铁路运输、生产技术、基本建设和科学研究等技术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按照归档制度归档,集中保管的科技文件材料。主要形式有:图片(包括底图)、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胶卷(片)、照片等。
铁路科技档案种类有:
1、铁路运输档案; 2、生产技术档案;
3、基本建设档案; 4、科技研究档案;
5、设备仪器档案; 6、铁路标准档案。
第3条 铁路科技档案,是铁路运输生产、建设和科研等技术活动的历史记录,是全路职工劳动和智慧的结晶,是铁路现代化运输、产品制造、基本建设、科学研究和设备维修的依据和必要条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因此,铁道部、各铁路局、工程局、设计院、规划院、工厂、铁道科学研究院(所)、铁道学院(校)以及有科技档案的基层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科技档案工作,对科技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保证科技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地利用。
第4条 铁路科技档案工作,是一项专门的事业,是铁路企业技术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各单位都必须把科技档案工作纳入技术管理工作中去,加强领导。

第二章 铁路科技档案管理体制和领导关系
第5条 铁路科技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铁道部对部属各局、厂、院、校科技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的领导和管理。部属各局、厂、院、校对所属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要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
第6条 铁道部档案管理处,是铁道部管理全路档案工作的职能机构。它负责拟订档案管理制度、规划、计划和措施,总结交流和推广档案工作经验,培训档案工作干部,对铁路系统各单位档案工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7条 铁道部档案馆,主要任务是:
1、按照铁道部规定的进馆范围和进馆办法,对铁路系统的科技档案和文书档案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2、根据需要,编制档案查找利用工具,编写专题资料汇编和铁路史料;
3、负责全路进馆档案的缩微复制工作。
第8条 部属各局、厂、院、校,要设立直属科技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
第9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需要为科技档案部门确定定员,并按定员配备能胜任工作的干部。从事档案工作的科技人员,是技术管理干部,应保持其技术职称,与其他科技管理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和晋升。
第10条 各单位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措施,加强科技档案队伍的建设,培训本系统科技档案人员,不断提高档案业务水平。
第11条 部属各单位科技档案管理工作机构的任务:
1、负责拟定本单位的科技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2、负责对所属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3、负责科技档案室的下列工作:
(1)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单位的科技档案;
(2)积极开展科技档案的利用工作,编制各种查找利用工具和汇编参考资料工作;
(3)督促和协助本单位有关人员正确的整理需要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
(4)负责组织和承办科技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工作;
(5)组织和监督科技档案的核对、修改和补充工作;
(6)负责向铁道部档案馆办理科技档案的进馆工作;
(7)对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归档有监督、指导的责任;
(8)负责做好科技档案的复制工作;
(9)兼管科技资料工作。

第三章 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12条 铁道部机关各专业主管局和部属各单位,在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时,对必要的科技文件材料的组成与内容、形成与积累、立卷与归档应做以明确的规定。对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归档,应纳入有关部门和科技人员的职责范围、工作程序和岗位责任制中去。没有完整、准确的科技文件材料的归档,不能算完成任务。
第13条 各设计、施工和基建单位,都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积累、绘制设计、施工、竣工技术文件材料。在基本建设工程竣工时,工程部门(施工单位)要及时整理、编制、移交完整、准确和质量良好的竣工文件和竣工图。办理交接验收工作,必须移交完整、准确和质量良好的竣工图。特殊情况,移交竣工图日期,可由交接双方商定。属于进馆范围的竣工图,应绘制正式竣工图。竣工图有底图的,应随竣工图移交给使用单位(铁路局、工厂)保管和使用。
第14条 各单位对每一项科研成果、试制产品、基建工程,在进行鉴定、验收时,要有有关的科技档案部门的人员参加,对应移交、归档、进馆的科技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和验收。
第15条 各项科学研究、产品制造、工程设计、基建施工设备安装的负责人员或技术部门,在该项任务完成之后,必须将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收集齐全,核对准确,按有关规定,整理分类,组成保管单位(卷、册、袋、盒),及时地向本单位科技档案管理机构归档。归档份数可以根据需要确定。
归档的案卷,要写好案卷封面,卷后附备考表,填好卷内目录。每个项目的档案,可以组成一个保管单位,也可以组成若干个保管单位。每个保管单位的文字材料和图纸的折迭尺寸为297×210毫米。
案卷归档时,要办理归档手续,由归档人编写好案卷移交目录一式二份,交接时双方在移交目录上签字。
第16条 凡是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都应做到书写工整、图象字迹清楚、反差良好、胶卷质量优良,有利长久保存。进馆的科技档案,材质和质量都必须保证优良,避免用复写纸、铅笔、元珠笔书写。
第17条 铁路科技档案的归档范围:
1、铁路运输档案:在铁路运输组织、计划和指挥中形成的列车运行图、列车运行时刻表、列车编组计划、机车交路图。
2、生产技术档案:在机车车辆、通信信号、大型机具、桥梁、及其他器材等产品试制、试验、新造、改造和修理工作中,各阶段形成的设计图纸、说明书、计算书、记录、条件、规范、工艺文件、工艺装备以及作为设计、制造、试验、试制、修理依据和审批鉴定的文件材料。
3、基本建设档案:在铁路线路、站场、路基、地质、枢纽、桥梁、隧道、涵渠、通信、信号、给水、排水、电力、工厂、房屋、文化福利设施和机车、车辆、主要客货运输设备等新建、改建、扩建、大中维修、勘测、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中,形成的路网规划、设计意见书、选线(厂)报告、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设计、施工记录、竣工图、交接验收报告、技术总结、以及作为设计、施工依据和审批鉴定的文件材料、图纸、说明书及其他文件材料。
4、科技研究档案:在科研、试验、技术交流、应用、考察、合作、技术革新、技术革命、发明创造、教学研究和铁道出版等工作中形成的科技成果、报告、计划、大纲、任务书、论文、著作、专刊、记录、总结、以及审批鉴定、评议、推广和作为依据的文件材料。
5、设备仪器档案:在生产建设、产品制造、研究试验、测量化验、养护维修等需要而购置、进口或自制安装使用和储备的机械动力设备、仪器仪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的图纸、说明书、规程、规范、记录等科技文件材料。
6、铁路标准档案:在铁路产品标准、技术标准(部标专业标准、企业标准)和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标准图、通用图、参考图)等的设计工作中产生的任务书、说明书、设计图、计算书及其审批鉴定的文件材料。
援外工程档案归档范围,亦应比照上述内容。
停建缓建工程的科技文件材料,要由有关技术业务部门或技术负责人整理好,送由本单位档案部门妥善保存。
第18条 各单位在设计、施工、制造中,采用的铁路标准,应作为本单位的科技档案归档。但在每个基建、产品项目的档案中,可以不附,只在各该项目的目录中,注明其名称、编号、编制日期。
第19条 凡在科技研究工作中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不论成功的项目,或是不成功的项目,或是停止的项目,都应归档。
第20条 若干单位共同承办一项任务时,所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应该由主办单位归档一套完整的档案;协作单位只归档其承担任务的有关部分,并提供相同的一份送交主办单位。
第21条 科技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应按照工作程序,可以分批分期立卷归档,也可以在科技文件材料全部形成以后一次归档。一般情况下,科技研究档案,应在每项科研任务完成或停止之后归档;基本建设档案,应在每个工程项目或阶段竣工并交接验收之后归档;生产技术档案,应在每个产品定型或批量生产之后归档;设备仪器档案,应在每个设备仪器使用或安装之后归档;铁路标准档案和铁路运输档案,应在每个项目批准之后归档。

第四章 铁路科技档案进馆范围和办法
第22条 部属各单位,对形成的重要科技档案,要按规定的时间和办法,送交铁道部档案馆保管和利用。具体的进馆范围,详见附件一。
第23条 进馆的科技档案,规定一套。其中:图纸部分,有底图的应随同进馆的档案送档案馆,由档案馆及时地对整套档案翻拍复制成胶卷后,底图退回原单位保管和利用。
有条件的单位,对于进馆范围的科技档案,可以翻拍复制成质量良好的35毫米有孔胶卷进馆。档案馆根据需要拷贝多套以便分存和利用。
对负责进馆的单位和时间规定如下:
科技研究档案,在各科研专题项目研究成功并审查鉴定批准后,由研究单位负责进馆。
基本建设档案,其中,设计部分,在各该工程竣工后,由设计单位负责进馆。竣工部分,在工程交接验收的同时,由工程(施工)部门按照进馆范围,向有关接收单位(铁路局、工厂以下同)移交。由接收单位负责,将各施工单位的全部工程竣工图和竣工文件收集齐全,按规定整理好,向铁道部档案馆移交进馆。养护维修、大中修和补制部分,在大中修、核对、补制完了之后,由大中修、核对、补制单位(铁路局、工厂)负责进馆。
生产技术档案,在各该产品定型或批量生产后,由制造主导厂(或归口厂)负责进馆。
设备仪器档案,一般不进档案馆。但确属国内或引进先进技术的成套设备仪器档案,使用单位认为有必要时,也可由使用单位负责复制进馆。
铁路标准档案,经铁道部批准之后,由编制单位或归口单位负责进馆。
第24条 进馆的科技档案,由负责进馆单位填写案卷目录和案卷移交目录一式三份,并按照科研、工程、产品等项目编写简介,简要说明各该项目的档案形成梗概和完整程度。移交清点后,办理移交手续,双方在移交目录上签字。

第五章 铁路科技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25条 科技档案室或档案馆,对接收归档或进馆的科技档案,应及时地登记和整理,按照专业工作的特点,遵循科技工作的程序和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进行分类和编目。
科技档案的分类,必须保持科技档案之间的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一个科研项目、一项工程、一种产品、一部设备、一套标准所形成的科技档案,应该分别排列在一起,不能互相混淆。同一个项目的文字材料和图纸、要放在同类项目之中,不能分开。
科技档案的编号,要与分类、排列保持一致,做到科学、适用、简单明了。代字统一采用汉字或汉语拼音字母,代号统一采用阿拉伯数字。
第26条 科技档案,归档后不得任意修改,必须修改时,要由移交归档单位的有关科技人员负责进行,但必须履行一定程序的审批手续。
第27条 科技档案,必须有专门库房保管,库房要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鼠、防尘、防晒、防震等。库房要与易燃、易爆、易染等物品隔离,严禁用非防潮地下室作库房。保管纸张档案的库房,要保持适当的温度和相对温度。
第28条 保存科技档案,要有专门的柜、架和档案盒、胶卷(片)档案要有专门的芯架和卡片柜。35毫米胶卷档案,每卷不超过30M,并装在吸潮的纸盒内为宜。
第29条 科技档案库房,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遇有特殊情况,应进行全面或重点检查,作出详细记录,发现档案破损,要及时修补或复制。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第30条 凡是单位撤销或变动,以及建筑物,构筑物、设备、仪器转移使用或产品转产时,应将档案整理妥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保证科技档案完整的原则,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向接受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31条 科技档案部门,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改善保管形式和条件,逐步实现档案保管技术现代化,提高利用效率。
第32条 管理科技档案,要做到平战结合。铁道部对进馆的科技档案,要统一安排,采用缩微技术和多套分存措施,保证非常情况下重要科技档案的安全。
第33条 各单位建筑或增添保管科技档案的库房、设备和用品的费用,应从企业事业的生产、科研或事业费中开支。新建单位,应同时建设符合要求的科技档案库房。
第34条 科技档案部门,要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中心,积极主动地开展科技档案的利用工作。根据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目录、卡片、索引)、参考资料、史料,及时地提供科技档案为科学技术研究、生产建设工作服务。既要保守机密,又要充分发挥科技档案的作用,及时调整密级,扩大利用与交流范围。
科技档案部门,要建立科技档案利用制度。借阅、复制、供应、要有批准,检查手续。
第35条 借阅科技档案的人员,应保持案卷的完整与安全,不得转借、拆散、涂改、抽换、损坏、丢失和泄密。档案人员对归还的案卷,应详细检查、注销。进馆的科技档案,一般情况下,只能在档案馆内阅读、抄录和复制提供利用。归档的底图,除了批准复制、修改等外,一般地不准拿出科技档案室。
第36条 各单位对已经超过保管期限的科技档案要定期做好鉴定工作。对确已失去保存价值的科技档案可剔除销毁。
铁路科技档案保管期限,一般分永久、长期(二十年以上)、定期(十五年以下)三种。科技档案保管期限表,详见附件二。
铁路科技档案的鉴定工作要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进行。鉴定时,必须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科技档案详细审查。要销毁的科技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本单位领导审核批准。销毁科技档案,要指定监销人,防止失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37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报部备案。
以前铁道部颁发的有关办法、规定等,如与本规则有抵触者,按本规则执行。
第38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本规定公布日之前,已形成、归档、进馆的科技档案,按照以前规定执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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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知识产权官司,我们为何而战

知识产权战争的火药味使得律师们警觉了起来。在一项调查中表明,美国有48%的律师称知识产权将是未来十年最热门的案件多发领域。难道知识产权越多,纠纷和官司就会越多吗?激烈竞争的知识产权界真的会成为充满血腥的战场吗?打官司漫长,如果是个人一个官司打下来,无疑会觉得身心疲惫,那么我们打知识产权官司究竟是为何而战呢?

为了生存而战

高额专利费费用的支付严重制约我国电子产品的发展,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简称CAIA)证实已经在1月13日正式上书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就数字影院系统有限公司(简称DTS)在中国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CAIA认为DTS违规经营有“四大罪状”:将专利与商标捆绑销售、限制中国DVD企业产品销售渠道、强取被许可企业的技术成果、不保证其专利不侵犯第三方权益。DTS曾经要求中国的DVD制造商为使用它的数字影院系统技术和商标,为每台DVD付出11美元的费用。由于此前与3C、6C进行的DVD相关专利谈判都是由CAIA出面,因此此次它对DTS的违规调查显得意味深长。

为确定性而战

在科技和商业的新领域中一般难以确切地划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从法院直接获得的合法保护不仅仅对直接当事人双方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对形成整个行业的商业惯例也很重要。举例来说,生物工艺技术早已成为专利侵权的众矢之的了,这不足为奇。这一新技术正在引起新的法律问题的产生。而如何界定非法与合法的界线,还需要有人指导。另一个例子是,英国有很多诉讼案牵扯到超级市场上出售的热销品牌产品的仿制品。这里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这种仿制什么时候才能被算作是侵权,这个度该如何划分。法院是处理合法与不合法问题的好地方,特别是对于那些科技和商业新兴领域出现的问题。在相对较早、已经很完善的领域里,法律规范已经约定成俗,法院起不了太大的作用。合法性十分明确的案件也很少需要诉诸法律,除非有其它的因素影响。

为发展空间而战

有时一家公司需要借助一些外力才能将侵权者从他们的垄断领域中赶走。法院的禁令即是一股很强大的外力。许多国家已制定出一套简易的或临时的诉讼程序来保证法院快速,有时甚至是提前发出禁令来对抗侵权人。也许这些诉讼程序在案件事实相对明确、且侵权者只是愿意冒险的机会主义者时最为有效。在这些情况下,协商很可能是没有什么结果的,而法院判决的效率是很重要的。有时候你想占领某一块知识产权领域时却发现它已经被一个相当有竞争力的知识产权所占据了。说不清是为什么,你总觉得该知识产权是无效的。也许它不是真正的具有创新意识的新专利,更不是已使用了五年的商标。你可能希望法院声明该项知识产权无效,这样你就可以高枕无忧地占据这一领地。但是仔细想一想,法院有规定的程序需要按部就班地完成这一项工作。如果真的是无效的,就要改变企业的战略对其不予理会。若是你被起诉,在这一阶段你还可以胸有成竹地进行反诉。

为赔偿金而战

报纸上经常报道那些大宗的赔偿损失案。如,宝丽来(Polaroid)从柯达那里获得了接近10亿美元的赔偿。原因是柯达侵犯了它的“立拍立现摄影”技术的专利权。媒体也常常报道美国法院处理大宗的侵权案时,如何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判罚三倍损失赔偿金。按照我国的法律,商标侵权赔偿可以侵权方因为侵权而获得的利益作为赔偿依据,专利的赔偿标准也相近,那么侵权人侵权行为所得将全部作为赔偿,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可以说侵权人实际在为权利人打工,而著作权赔偿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可以要求稿费的2-5倍来赔偿。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赔偿要求也行情大涨,要求赔偿过亿元的案子已经不再稀奇,即使是在软件最终用户侵权案件中,北京的法院也判决赔偿金近二百万元。在我国打知识产权官司不再是得不偿失的事情。

为打击假冒而战

对于普通民众,很难说这些假冒产品有什么大的害处,可能有的人更加喜欢假冒(盗版)的东西,几乎一样的使用,价格却要低出几倍甚至是几十倍,这些热销品牌商品的商标被盗用有时会使人幸灾乐祸。可是如果你生活和工作在这样一个环境里,付出一样的价钱,买的东西却是假冒的,你会做何感想。由于假冒的存在,使真正的商品却收到严重的冲击,自己辛苦培养的商标被别人傍名牌,多年的心血开发的软件,被人随意复制,再以极低的价格出售,而软件开发者自己的软件却无法销售……假冒者的祸害不仅侵蚀了正当权利人的市场空间,他们最大的祸害是严重搅乱了市场,打击假冒这是我们面临的共同挑战。

作者:王律师,王路(北京)知识产权公司首席律师,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68498888@sohu.com。


浅析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存在的问题
叶文炳

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入讼,从这句话本身就带有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这
与法院行使审判权时必须始终保护中立的法治要求,在某种程度上是相违背。从
另一角度来讲,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入讼,实际上就是法院依职权干预当事人
选择当事人的自主权问题,是基于一种职权探知主义模式设定的一种诉讼规定。
当事人选择当事人本来是一件应当得到尊重的事情,也是诉讼契约实质的要求。
但在审判实践中却不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
款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中
一项是遗漏当事人可以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
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来看,遗漏当事人将会被以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发回重审。这样一来,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所适从,为了案件不被发
回重审,存在随意动用法院职权扩大当事人范围之倾向,而且较严重防碍了审判
工作秩序的正常进行。笔者就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弊端及应当限制的合理性浅
析如下:
一、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给审判工作秩序正常开展带来许多问题。
1、严重影响了审判效率的提高。以往原告在起诉时,如果当事人列不全,或
者有遗漏,审判人员发现了很容易就可以补进来诉讼,让其当庭陈述或答辨,好
似“饭桌上,多一双快子,多一碗饭”而已。但现在不同,特别在《民事诉讼证
据的若干规定》实施后,每追加一个当事人,就要再进行一次举证期限的重新确
定,遇上普通程序案件,往往又要一个月以上的举证期限,这样一来当事人是多
了,审判质量也不见得会提高多少,但审判效率却实实在在受到了极大影响。
2、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入讼,防碍诉讼秩序的正常开展。许多依职权追加
当事人的案件,一般来说多一个当事人,就多一层法律关系,甚至诉讼标的也不
一样。比如,有一个案例是这样:甲公司负责人陈某在上班时间叫几个职员卸一
车货,在卸货时,由于汽车(李某的)的后栏板脱落,职员刘某从汽车上连人带
货摔下来,摔成一级伤残。事后刘某诉汽车主人李某人身损害赔偿,就这么简单
侵权案件,由于审判人员担心遗漏当事人,不管原告怎么反对,坚持将甲公司也
列为共同被告,共同被告追加后,出现了劳动关系和民事侵权关系交加情况,造
成了审理上的困难。又比如有的公告的案件,遇到追加当事人,影响效率问题那
是自然的,但更为突出是多次公告,诉讼秩序无法政常进行。比如,有一个案件
,是某银行起诉一个已经处出打工的欠债户,法院以被告下落不明进行公告。当
公告期限届满后,审判人员认为需要追加第三人,后来只好再一次公告送达,重
新给原告方举证期间,当原告方在举证期间快满之前又分别两次提出增加诉讼请
求,举证期限又重来了两次,这个案件从立案到第一次开庭就等了快一年时间,
显然这样的诉讼秩序应当有问题。
3、当事人在接到第一次诉讼法律文书后,故意外出躲避诉讼,再遇上法院依
职权追加当事人,审理更是变得遥遥无期,司法效率极低。有的当事人在接到第
一次诉讼后,心理承受力就会发生变化,当心理承受力发生变化时,有的就选择
外出来躲避,如果这时能正常开庭的话,法院也可以依法缺度判决,可如果这时
遇到有的审判人员认为本来不用加进来诉讼的人列为应当追加的话,问题又变得
十分难解决,又要寻找当事人,又要公告送达变更情况,这样的案件那来的司法
效率?难怪当事人对法院的效率问题意见最大,源头在一些规定上造成的。
4、当事人无法接受这样无休止追加当事人的司法结果。有的当事人更是明确
表态:“我选择当事人是我的诉讼权利,我要这么选,为什么不行,你们法院认
为我选错了,可以判决我败诉吗。”面对这样的反问,法院里的办案人员也只能
无言以对,我们能对他们解释什么呢,难道告诉他们这是职权探知的诉讼定式吗

二、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应限制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