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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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12月27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讨论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会议决定批准这个规定,由省人民政府颁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经营管理
第三章 土地使用年限和费用
第四章 土地使用费和场地开发费的减免
第五章 公共设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开发区内的土地、滩涂、山、水、林及其他自然资源,均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开发区建设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开发区内土地的地形地貌。
对于开发区内的文物古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山东省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区用地,均须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并完备应办手续后方得使用。土地使用者对所用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禁止买卖和变相买卖土地;禁止出租和擅自转让土地;不得随意动用、开采或破坏地上地下资源,违者应受法律制裁。
第五条 因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拆迁民房和其它建筑物的补偿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开发区的土地开发工程,可由开发建设公司投资兴办,也可吸收外资参与兴办。土地开发利用的收入、支出,由开发建设公司统筹安排。

第二章 土地的经营管理
第七条 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各项事业需要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凭国家机关按规定权限批准的文件、合同及投资兴办事业的有关资料,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批准后,由开发区规划建设部门核发土地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使用合同。凡未绎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直接与原使用
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一律无效。
土地使用合同应订明:用地地点、面积、用途、期限、费额、交费办法、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罚则等。
第八条 自土地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土地使用者应在开发区规划建设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程建设总体设计图纸、施工和投产计划,按期施工完成。无故拖延施工的,取消土地使用权,其已缴付款项不予退还。
第九条 土地使用者在用地范围内的一切建筑,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山东省有关建筑规范、防火安全、文明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工程竣工后,须经开发区规划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核准,方可投产使用。擅自投产使用的处以罚款;导致发生事故的,应赔偿损失、承担法
律责任。
第十条 土地使用者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各项设施,未经开发区规划建设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改建、扩建、重建。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如需变更用地范围和用途,应按第七条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土地使用年限和费用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各项事业的用地年限,根据经营项目、投资额和实际需要协商确定。
最长使用年限为:工业用地四十年;商业、饮食服务业、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用地二十年;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商品住宅、别墅、办公楼用地五十年;旅游事业用地三十年。
土地使用者按合同规定的用地年限期满后,如需延长,应报经原批准机关核准,予以续约。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者兴办各项事业的用地,不论用新征土地或利用原有企业场地,均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和场地开发费。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费,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不同区域、行业和使用年限分类确定,每年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人民币)为:
(一)工业用地一元至一元三角;
(二)商业、饮食服务业、旅游建筑用地十一元至十五元;
(三)商品住宅、办公楼用地四元至六元,别墅用地六元至八元;
(四)露天游乐、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用地三角至四角。
土地使用费的标准,自本暂行规定公布之日起,五年内不调整,以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费从用地合同规定的使用时间起按年计收。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收,不足半年的免收。如遇土地使用费调整时,则从调整的年度起按新标准缴纳。所收费用,由开发区管委会授权的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专项用于开发区公用设施的维护、建设。

第十六条 场地开发费(含土地征用费、拆迁安置费、直接为企业配套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场地平整等公共设施应分摊的费用),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用地的不同区域、行业和年限确定。由土地使用者向开发建设公司缴纳。两年内付清者不计利息,超过两
年缴付的部分,按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费和场地开发费,由使用土地的企业缴纳;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由中国合营者缴纳。

第四章 土地使用费和场地开发费的减免
第十八条 在合同规定基建期限内按期或提前竣工投产的企业,基建期间的土地使用费,由开发区管委会酌情减收。
第十九条 属干技术特别先进或国内急需的项目,经市或市以上有关部门审定,由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减收或免收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条 开发区企业产品年出口额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土地使用费可给予定期减免。
第二十一条 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及社会公益等不以营利为目的项目用地,土地使用费免收。
第二十二条 一九八六年及以前、一九八七年、一九八八年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的,依次减收场地开发费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并分别给予免收土地使用费五年、四年、三年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因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缴纳土地使用费者,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免收当年的土地使用费。

第五章 公共设施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用地范围内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煤气管道和通讯设备,均应按规划要求和有关标准自费修建;与用地范围外各种公用管线相连接的安装费用,以及企业专用的厂外工程投资,也由土地使用者支付。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用地范围内的废渣、废气、废水的排放和处理,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排放标准和处理凑求。并接受山东省和所在市的环境保护部门的检查监督,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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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档案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

卫生部


健康档案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九年五月


目 录

一、前言 2
二、健康档案的基本概念和系统架构 3
(一)基本概念 3
(二)系统架构 3
三、健康档案的作用和特点 4
(一)健康档案的作用 4
(二)健康档案的特点 5
四、健康档案的基本内容和信息来源 6
(一) 基本内容 6
1.个人基本信息 6
2.主要卫生服务记录 7
(二) 信息来源 8
1.基本信息 8
2.儿童保健 8
3.妇女保健 9
4.疾病控制 9
5.疾病管理 10
6.医疗服务 10
五、健康档案数据标准 10
1. 健康档案相关卫生服务基本数据集标准 10
2. 健康档案公用数据元标准 12
3. 健康档案数据元分类代码标准 13


一、前言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以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医保、药品、财务监管信息化建设为着力点,整合资源,加强信息标准化和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统一高效、互联互通。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促进实现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
按照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当前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的重点是“打好三个基础、建好三级平台、提升业务应用系统”。“打好三个基础”的核心是加快卫生信息标准化建设。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标准化的居民健康档案;二是建立国家电子病历的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三是建立国家卫生信息数据字典。重点推动以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为基础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近年来,卫生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卫生部卫生信息标准专业委员会和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组织全国近千名专家和实际工作同志,开展了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科技攻关和试点应用工作,取得了包括《健康档案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在内的一系列重要成果。
《健康档案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健康档案基本架构”,包括:(1)健康档案的基本概念和系统架构;(2)健康档案的作用和特点;(3)健康档案的基本内容和信息来源。第二部分是“健康档案数据标准”,包括:(4)健康档案相关卫生服务基本数据集标准;(5)健康档案公用数据元标准;(6)健康档案数据元分类代码标准。健康档案的各项标准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实际需要在今后应用中不断补充、不断发展。
二、健康档案的基本概念和系统架构
(一)基本概念
健康档案是居民健康管理(疾病防治、健康保护、健康促进等)过程的规范、科学记录。是以居民个人健康为核心,贯穿整个生命过程,涵盖各种健康相关因素、实现多渠道信息动态收集,满足居民自我保健和健康管理、健康决策需要的信息资源。
“病历”是医疗机构对门诊、住院患者(或保健对象)临床诊疗、指导干预的卫生服务工作记录。健康档案与“病历”既有区别、更有联系。“病历”是健康档案的主要信息来源和重要组成部分,健康档案对“病历”的信息需求并非“病历”的全部,具有高度的目的性和抽象性。
(二)系统架构
健康档案的系统架构是以人的健康为中心,以生命阶段、健康和疾病问题、卫生服务活动(或干预措施)作为三个纬度构建的一个逻辑架构,用于全面、有效、多视角地描述健康档案的组成结构以及复杂信息间的内在联系。通过一定的时序性、层次性和逻辑性,将人一生中面临的健康和疾病问题、针对性的卫生服务活动(或干预措施)以及所记录的相关信息有机地关联起来,并对所记录的海量信息进行科学分类和抽象描述,使之系统化、条理化和结构化。
第一维为生命阶段:按照不同生理年龄可将人的整个生命进程划分为若干个连续性的生命阶段,如婴儿期、幼儿期、学龄前期、学龄期、青春期、青年期、中年期、老年期等八个生命阶段。也可以根据基层卫生工作实际需要,按服务人群划分为:儿童、青少年、育龄妇女、中年和老年人。
第二维为健康和疾病问题:每一个人在不同生命阶段所面临的健康和疾病问题不尽相同。确定不同生命阶段的主要健康和疾病问题及其优先领域,是客观反映居民卫生服务需求、进行健康管理的重要环节。
第三维为卫生服务活动(或干预措施):针对特定的健康和疾病问题,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一系列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卫生服务活动(或干预措施),这些活动反映了居民健康需求的满足程度和卫生服务利用情况。
三维坐标轴上的某一区间连线所圈定的空间域,表示个人在特定的生命阶段,因某种健康或疾病问题而发生相应的卫生服务活动所记录的信息数据集。理论上一份完整的健康档案是由人从出生到死亡的整个生命过程中所产生和记录的所有信息数据集构成。
三、健康档案的作用和特点
(一)健康档案的作用
1、满足自我保健的需要。居民可以通过身份安全认证、授权查阅自己的健康档案。系统、完整地了解自己不同生命阶段的健康状况和利用卫生服务的情况,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咨询和指导,提高自我预防保健意识和主动识别健康危险因素的能力。
2、满足健康管理的需要。持续积累、动态更新的健康档案有助于卫生服务提供者系统地掌握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重要疾病或健康问题、筛选高危人群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从而达到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目的。基于知情选择的健康档案共享将使居民跨机构、跨地域的就医行为以及医疗保险转移逐步成为现实。
3、满足健康决策的需要。完整的健康档案能及时、有效地提供基于个案的各类卫生统计信息,帮助卫生管理者客观地评价居民健康水平、医疗费用负担以及卫生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为区域卫生规划、卫生政策制定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指挥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二)健康档案的特点
1、以人为本。健康档案是以人的健康为中心,以全体居民(包括病人和非病人)为对象,以满足居民自身需要和健康管理为重点。
2、内容完整。健康档案记录贯穿人的生命全程,内容不仅涉及到疾病的诊断治疗过程,而且关注机体、心理、社会因素对健康的影响。其信息主要来源于居民生命过程中,与各类卫生服务机构发生接触所产生的所有卫生服务活动(或干预措施)的客观记录。
3、重点突出。健康档案记录内容是从日常卫生服务记录中适当抽取的、与居民个人和健康管理、健康决策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详细的卫生服务过程记录仍保留在卫生服务机构中,需要时可通过一定机制进行调阅查询。
4、动态高效。健康档案的建立和更新与卫生服务机构的日常工作紧密融合,通过提升业务应用系统实现在卫生服务过程中健康相关信息的数字化采集、整合和动态更新。
5、标准统一。健康档案的记录内容和数据结构、代码等都严格遵循统一的国家规范与标准。健康档案的标准化是实现不同来源的信息整合、无障碍流动和共享利用、消除信息孤岛的必要保障。
6、分类指导。在遵循统一的业务规范和信息标准、满足国家基本工作要求基础上,健康档案在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上具有灵活性和可扩展性,支持不同地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差异化发展。
四、 健康档案的基本内容和信息来源
(一) 基本内容
根据健康档案的基本概念和系统架构,健康档案的基本内容主要由个人基本信息和主要卫生服务记录两部分组成。
1、个人基本信息
包括人口学和社会经济学等基础信息以及基本健康信息。其中一些基本信息反映了个人固有特征,贯穿整个生命过程,内容相对稳定、客观性强。主要有:
(1)人口学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国籍、民族、身份证件、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等。
(2)社会经济学信息:如户籍性质、联系地址、联系方式、职业类别、工作单位等。
(3)亲属信息:如子女数、父母亲姓名等。
(4)社会保障信息:如医疗保险类别、医疗保险号码、残疾证号码等。
(5)基本健康信息:如血型、过敏史、预防接种史、既往疾病史、家族遗传病史、健康危险因素、残疾情况、亲属健康情况等。
(6)建档信息:如建档日期、档案管理机构等。
2、主要卫生服务记录
健康档案与卫生服务活动的记录内容密切关联。主要卫生服务记录是从居民个人一生中所发生的重要卫生事件的详细记录中动态抽取的重要信息。按照业务领域划分,与健康档案相关的主要卫生服务记录有:
(1)儿童保健: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儿童健康体检信息、体弱儿童管理信息等。
(2)妇女保健:婚前保健服务信息、妇女病普查信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孕产期保健服务与高危管理信息、产前筛查与诊断信息、出生缺陷监测信息等。
(3)疾病预防:预防接种信息、传染病报告信息、结核病防治信息、艾滋病防治信息、寄生虫病信息、职业病信息、伤害中毒信息、行为危险因素监测信息、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等。
(4)疾病管理:高血压、糖尿病、肿瘤、重症精神疾病等病例管理信息,老年人健康管理信息等。
(5)医疗服务:门诊诊疗信息、住院诊疗信息、住院病案首页信息、成人健康体检信息等。
(二) 信息来源
健康档案信息量大、来源广且具有时效性。其信息收集应融入到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服务工作中,随时产生、主动推送,一方采集、多方共享,实现日常卫生服务记录与健康档案之间的动态数据交换和共享利用,避免成为“死档”,并减轻基层卫生人员的负担。
由于人的主要健康和疾病问题一般是在接受相关卫生服务(如预防、保健、医疗、康复等)过程中被发现和被记录,所以健康档案的信息内容主要来源于各类卫生服务记录。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卫生服务过程中的各种服务记录;二是定期或不定期的健康体检记录;三是专题健康或疾病调查记录。
卫生服务记录的主要载体是卫生服务记录表单。卫生服务记录表单是卫生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卫生制度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用于记录服务对象的有关基本信息、健康信息以及卫生服务操作过程与结果信息的医学技术文档,具有医学效力和法律效力。
与健康档案内容相关的卫生服务记录表单主要有以下六个部分:
1、基本信息
(1)个人基本信息: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2、儿童保健
(2)出生医学登记:出生医学证明。
(3)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记录表。
(4)儿童健康体检:0~6岁儿童健康体检记录表。
(5)体弱儿童管理:体弱儿童管理记录表。
3、妇女保健
(6)婚前保健服务:婚前医学检查表、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7)妇女病普查:妇女健康检查表。
(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记录表。
(9)孕产期保健与高危管理:产前检查记录表、分娩记录表,产后访视记录表、产后42天检查记录表,孕产妇高危管理记录表。
(10)产前筛查与诊断:产前筛查与诊断记录表。
(11)出生缺陷监测:医疗机构出生缺陷儿登记卡。
4、疾病控制
(12)预防接种记录:个人预防接种记录表。
(13)传染病记录:传染病报告卡。
(14)结核病防治:结核病人登记管理记录表。
(15)艾滋病防治:艾滋病防治记录表。
(16)血吸虫病管理:血吸虫病病人管理记录表。
(17)慢性丝虫病管理:慢性丝虫病患者随访记录表。
(18)职业病记录:职业病报告卡、尘肺病报告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卡。
(19)职业性健康监护:职业健康检查表。
(20)伤害监测记录:伤害监测报告卡。
(21)中毒记录:农药中毒报告卡。
(22)行为危险因素记录:行为危险因素监测记录表。
(23)死亡医学登记: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5、疾病管理
(24)高血压病例管理:高血压患者随访表。
(25)糖尿病病例管理:糖尿病患者随访表。
(26)肿瘤病病例管理:肿瘤报告与随访表。
(27)精神分裂症病例管理:精神分裂症患者年检表、随访表。
(28)老年人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随访表等。
6、医疗服务
(29)门诊诊疗记录:门诊病历。
(30)住院诊疗记录:住院病历。
(31)住院病案记录:住院病案首页。
(32)成人健康体检:成人健康检查表。
五、健康档案数据标准
从信息来源可以看出,建立健康档案是一个跨业务系统、跨生命时期、跨行政区域,持续积累、动态更新、共建共用的一个长期过程。制定全国统一、科学合理、满足基层、灵活适用的健康档案数据标准,是建立健康档案,尤其是电子健康档案的关键。
健康档案数据标准目前主要包括三类:(1)健康档案相关卫生服务基本数据集标准;(2)健康档案公用数据元标准;(3)健康档案数据元分类代码标准。
1、健康档案相关卫生服务基本数据集标准
基本数据集是指构成某个卫生事件(或活动)记录所必需的基本数据元集合。与健康档案相关的每一个卫生服务活动(或干预措施)均对应一个基本数据集。基本数据集标准规定了数据集中所有数据元的唯一标识符、名称、定义、数据类型、取值范围、值域代码表等数据元标准,以及数据集名称、唯一标识符、发布方等元数据标准。
针对健康档案的主要信息来源,目前已制定出健康档案相关卫生服务基本数据集标准共32个。按照业务领域(主题)分为3个一级类目:基本信息、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其中“公共卫生”包含4个二级类目: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疾病控制、疾病管理。32个卫生服务基本数据集的具体标准文本见附件。
表1列出了健康档案相关卫生服务基本数据集标准目录。如:《出生医学证明基本数据集》的数据集标识符为“HRB01.01”,表示该数据集标准属于“健康档案领域(HR)”中的一级类目“公共卫生(B)”下的二级类目“儿童保健(01)”,数据集顺序号为“01”。
表1 健康档案相关卫生服务基本数据集标准目录
序号 一级类目 二级类目 数据集标准名称 数据集标识符
1 A基本信息 个人信息基本数据集 HRA00.01
2 B公共卫生 01儿童保健 出生医学证明基本数据集 HRB01.01
3 新生儿疾病筛查基本数据集 HRB01.02
4 儿童健康体检基本数据集 HRB01.03
5 体弱儿童管理基本数据集 HRB01.04
6 02妇女保健 婚前保健服务基本数据集 HRB02.01
7 妇女病普查基本数据集 HRB02.02
8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数据集 HRB02.03
9 孕产期保健服务与高危管理基本数据集 HRB02.04
10 产前筛查与诊断基本数据集 HRB02.05
11 出生缺陷监测基本数据集 HRB02.06
12 03疾病控制 预防接种基本数据集 HRB03.01
13 传染病报告基本数据集 HRB03.02
14 结核病防治基本数据集 HRB03.03
15 艾滋病防治基本数据集 HRB03.04
16 血吸虫病病人管理基本数据集 HRB03.05
17 慢性丝虫病病人管理基本数据集 HRB03.06
18 职业病报告基本数据集 HRB03.07
19 职业性健康监护基本数据集 HRB03.08
20 伤害监测报告基本数据集 HRB03.09
21 中毒报告基本数据集 HRB03.10
22 行为危险因素监测基本数据集 HRB03.11
23 死亡医学证明基本数据集 HRB03.12
24 04疾病管理 高血压病例管理基本数据集 HRB04.01
25 糖尿病病例管理基本数据集 HRB04.02
26 肿瘤病例管理基本数据集 HRB04.03
27 精神分裂症病例管理基本数据集 HRB04.04
28 老年人健康管理基本数据集 HRB04.05
29 C医疗服务 门诊诊疗基本数据集 HRC00.01
30 住院诊疗基本数据集 HRC00.02
31 住院病案首页基本数据集 HRC00.03
32 成人健康体检基本数据集 HRC00.04
2、健康档案公用数据元标准
健康档案32个相关卫生服务基本数据集中共包含2252个数据元。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数据集中都包含的数据元,称为公用数据元。公用数据元是不同业务领域之间进行无歧义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的基础。健康档案公用数据元标准规定了健康档案所必须收集记录的公用数据元最小范围及数据元标准,目的是规范和统一健康档案的信息内涵和外延,指导健康档案数据库的规划设计。
健康档案公用数据元标准中共包含公用数据元1163个,191个数据元值域代码表。具体标准文本见附件。
3、健康档案数据元分类代码标准
健康档案中的数据元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层次结构关系。从信息学角度对数据元进行科学分类与编码,目的是为健康档案中来源于各种卫生服务记录的所有信息(数据元),建立一个统一的、标准化的信息分类框架,使得不同的信息(数据元)根据其不同的特性,能够分别定位和存储在相应的层级结构中,方便健康档案信息利用者的快速理解和共享。健康档案数据元分类代码标准见表2。

表2 健康档案数据元分类代码标准
大类 大类代码 小类 小类
代码 说明(示例)
个体标识 01 00 个体的唯一标识,数据元如:记录表单编号、身份证件标识(类别与号码)、标本编号、住院号、门诊号
人口学及社会经济学特征 02 姓名 01 数据元如:姓名、母亲姓名
性别 02 数据元如:性别代码
年龄 03 数据元如:母亲出生日期
国籍 04 数据元如:国籍代码
民族 05 数据元如:民族代码
婚姻 06 数据元如:婚姻状况类别代码
职业 07 数据元如:职业类别代码(国标)、工作单位名称
教育 08 数据元如:文化程度代码
社会保障 09 数据元如:医疗保险—类别
角色 18 个体间的关系/角色,数据元如:血缘关系代码
其他 99 数据元如:家庭年人均收入类别代码、家中煤火取暖标志
地址 03 00 地址相关信息,数据元如:行政区划代码、邮政编码、常住地址类别代码
通信 04 00 通信相关信息,数据元如:联系电话类别、电子邮件地址
服务者机构 21 服务者
机构标识 01 服务者机构标识,数据元如:检查(测)机构名称、手术机构名称
其他 99 与服务者机构有关的不能归入其他类目的其他信息
服务者个体 22 服务者个体标识 01 服务者个体标识,数据元如:产前筛查医师姓名
其他 99 与服务者个体有关的不能归入其他类目的其他信息
出生信息 30 00 个体出生时的相关信息,数据元如:出生日期、出生地、出生体重、出生医学证明编号
个体卫生事件 42 类别 01 个体卫生事件的类别标识,数据元如:产前检查标志、新生儿疾病筛查标志
时间 02 个体卫生事件发生的日期/时间,数据元如:检查(测)日期、产前筛查孕周、翻身月龄、手术日期
地点 03 个体卫生事件发生的地点,数据元如:分娩地点类别、伤害发生地点代码
观察 51 问询 01 数据元如:既往疾病史、过敏症状、婴儿喂养方式
体格检查 02 体格检查信息,数据元如:肺部听诊结果、龋齿数
医学检验 03 医学检验信息,数据元如:ABO血型、白细胞计数值
病理 04 病理学检查信息,数据元如:病理检查标志
影像检查 05 影像学检查信息,数据元如:B超检查结果
其他 99 与观察有关的不能归入其他类目的其他信息
处理 52 方法 01 处理采用的方式、方法等,数据元如:产前筛查方法、分娩方式、药物使用—频率
过程 02 处理过程中的步骤、观察、结果等,数据元如:产时出血量、会阴裂伤程度、皮埋剂埋植部位
药品、食品与材料 53 药品 01 药品相关标识,数据元如:药物名称、中药类别代码
血液 02
生物制品 03 数据元如:疫苗名称代码、疫苗批号
材料 04 卫生材料相关标识,数据元如:宫内节育器种类代码
食品 05 数据元如:吸食烟草种类代码、饮酒种类代码
其他 99 与药品、食品与材料有关的不能归入其他类目的其他信息,数据元如:疫苗生产厂家
计划与干预 54 计划 01 为服务对象制定的健康指导信息,数据元如:婚前卫生指导内容、计划生育指导内容、宣教内容
干预 02 为服务对象提出的医学指导信息,数据元如:产前诊断医学意见、婚检医学意见、婚检咨询指导结果
评估与诊断 55 评估 01 医学评估,数据元如:Apgar评分值、产前筛查结果
诊断 02 确定的医学诊断,数据元如:临床诊断、产前诊断结果、出生缺陷类别、手术并发症、肿瘤临床分期代码
费用 56 00 数据元如:门诊费用分类、个人承担费用(元/人民币)
死亡信息 85 00 个体死亡时的相关信息,数据元如:死亡日期
其他 99 00 未能归入上述各类目的其他信息


中国法治的里程碑

马怀德 刘莘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公布,标志着中国行政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的实践和理论都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就,这些成就反映在立法、执法、司法及理论研究、人们的思想观念等诸方面。随着行政诉讼法及配套法律
、法规的实施,人们观念的改变,执法、司法水平的提高,我们可以充满信心地说,一个有着美好前景的法治时代正向我们走来。
一、实践上的成就
(一)立法方面
1.促进配套规范的完备

行政诉讼法是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的具体操作规程。但仅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审判制度的运作仍有一定困难,因此实施行政诉讼法还须某些配套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出台。1990年10月29日最高检察院公布实施《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使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活动实施审判监督的原则规定,成为便于操作、执行的具体规则。199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条例》,也属于行政诉讼法的配套法规。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以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复议"或"诉讼"为原则。以法律规定必经复议程序为例外,除当事人选择径行起诉情况外,行政复议成为行政诉讼的先行程序。因此,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具体衔接,行政复议配合行政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都是行政复议条例应予解决的问题。而行政复议条例的公布施行,不仅解决了上述问题,而且在行政法制建设中建立起中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对推动中国整体行政执法水平的作用不可低估。

1991年7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针对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出现的普遍性问题做出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涉及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侵权赔偿责任、期间、诉讼费用、涉外行政诉讼等一系列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必须予以界定或解释的问题。这一司法解释的公布实施,使原来模糊不清的问题得以澄清,界限不明的问题得到界说。为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受理审判行政案件扫清了障碍。

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给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开辟了一条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道路。尽管行政诉讼法列专章规定了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但"即使充分适用现有条款也无法解决执行行政职务中的所有赔偿问题",①所以《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在某程度上可以说是行政诉讼法的合理延伸,使违法行政行为不仅在形式上予以撤销或改变,而且这种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得以实质上的弥补、赔偿。1995年1月25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也是相应的配套法规之一。
2.推动规范行政行为的立法

行政诉讼法第一次使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成为人民法院的审查对象,成为公民可以质疑的对象。从而使衡量行政行为有了一个明确的标准。即以是否合法作为衡量行政行为的标准,由此提出合法行政行为的要件。用这些标准来衡量现有行政行为。暴露出许多问题,归纳起来是两类问题:缺乏约束、制约行政行为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这种实际的社会需要促进立法机关加快立法步伐,在规范行政行为方面,颁布了《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草案亦在起草过程中,立法法规范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也规范行政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还有行政程序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等的起草制定,也正成为立法计划的题中之议。可以说正是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使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意识到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意义,从而使把有关行政行为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
(二)依法行政方面
1.行政机关主动清理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由于行政机关意识到当被告的可能性,各部门、各地方纷纷自行清理作为执法依据的法规、规章及规范规范性文件。1990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通知要求各地为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做好准备工作;要进一步抓紧进行规章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清理工作。各地要尽快对自己制定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对各种有问题的规章做出相应的处理。②在国务院的部署下,各地纷纷清理自己制定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如广州海关,为贯彻行政诉讼法,清理1987年《海关法》实施以来"关"、"处"二级规范性文件500多件,作废了其中一些没有相应依据、执法中问题较多或内部掌握的业务规范性文件,对依据不足或没依据,但实践中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加以修订完善。③事实上,对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务部门有了法律、法规或规章汇编,各地方也有了法律、法规或规章汇编。自此法规清理便成为一项经常性工作,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之初,开始重视避免与上位阶规范的矛盾冲突,以及同等效力规范之间的矛盾冲突。1990年2月28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备案规定》也是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减少规范之间矛盾突而制定的。
2.政府大批培训政府法制干部

行政诉讼法实施前,为了应诉的需要,各级各地行政机关都程度不同地对自己的法制干部进行了有关培训。其中影响最大、最有计划、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是国务院法制局与中国
政法大学合办的"政府法制干部培训班"。从行政诉讼法公布后,三年时间里培训了所有省级机关、计划单列市机关的政府法制干部。培训从依法行政的原理讲起,直到行政诉讼的具体制度、条款分析。由于这个培训班目标明确,针对性强,学员学习吸收非常快,所以每期培训班都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效果。这些具有行政法意识,了解行政诉讼意义的干部,就象一粒粒种子播撤在全国各级各地行政机关之中,催化了行政机关的守法执法意识。这类培训对于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的作用是难以估量的。
3.政府法制机构和复议机构普遍设立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有了较大发展,尤其是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后,地方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建立发展较快,据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普遍设立了法制机构,或至少有专人负责。政府法制机构是带有综合性、整体性的机构,负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审查本级人民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并向其报告是否合法或适当,承办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及应诉工作等职责。④政府法制机构的普遍建立,以及它们推行上述工作结果,必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诉讼大大推动了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条例》1991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各地建立复议机构。据计省市政府的综合部门都已设有行政复议机构,大部分区县级政府也在政府法制机构中设立复议机构或复议人员。
5.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开始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

行政机关这方面意识的变化,首先体现在是否抗拒当被告这一问题上。在起草行政诉讼法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最初许多行政机关表示不能当被告,只可当应诉人。实际上不愿当被告源于几十年来法院是无阶级专政的工具、刀把子的观念,人们习惯于把法仅仅视为刑法,被告就似乎成了有罪人的代名词。但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民商法体系的逐步建立健全,尤其是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后的讨论推动工作,行政机关中的许多有识之士已越来越认识到行政诉讼的意义,有的行政机关首长表示,行政机关当被告说明我国的法制有了长足进步,为此我愿当被告,和老百姓平起平坐打官司。

其次,行政机关开始接受败诉结果。败诉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第二大顾虑。似乎败诉后就没有足够权威继续从事相应的行政管理工作了。实际上还是高人一等的思想在作崇,但事实上,行政机关几乎没有对抗败诉结果的。即使是败诉,行政机关还是服从判决的。当然并不说就解决了一切这方面的问题,行政机关请"有权者"出面干预审判,同样是为了避免败诉的结果。所以学术界有人呼吁,不仅要正面宣传,使行政机关接受,而且要有制裁干预的措施,如对严重者判刑,从相反的方向促使行政机关真正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第三,行政机关开始具有依法行政的意识,这是实施行政诉讼法以来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从我国改革开放始,对依法治国与以法治国曾有过不小的争论。后来依法治国渐成为不言自明的公论,而随着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宣传及实施,作为依法治国的一个最重要的方面,依法行政已为行政机关所接受。计划经济也可称为命令经济,在转为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法治建设、立法注重弥补过去民商法的不足,但是由于我国是自上而下的建立市场经济的,行政对企业或其它市场主体无所不在的指导、命令权、转为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方面发挥作用,政府仍要干预经济,但是在有限、有度的范围内进行。所以市场经济的建立,民主法制的推进,最终起决定性作用的是行政法治。行政法治建不起来,中国的法治是没有希望的。市场经济的建立也会延迟,在这个意义上,行政机关接受并开始提出依法行政的活动准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当然从接受、倡导到真正实现,还须行政机关乃至全党全社会的努力,但毕竟是朝这个方向前进。这方面的具体体现很多,例如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报告制度,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制度
,行政执法检查制度,重大行政执法问题的监督办制度的建立都说明,依法行政是从专家的口号开始成为行政机关办事的最重要的准则。
(三)审判成就

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至1995年6月,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行政案件141949件。案件涉及土地、公安、城建、工商、环保、物价、金融、海关、林业、矿产、税务、技术监督等40多个行政管理领域。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136000件,原告胜诉率占37.73%,达到51362件。其中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24933件;占结案总数18.36%,判决变更显失公正具体行政行为的2149件,占结案总数1.58%;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改变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因此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的24220件,占结案数的17.79%。经过这些案件的审判,即依法纠正和制止了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消除或减少了因违法行政给国家行政管理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依法维护和支持了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这对于克服行政管理活动中某些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官僚主义作风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特权专制等腐败现象,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检察(法律监督)成果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构成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而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结的行政案件的监督,则使国家机关之间彼此监督的机制连贯并运转起来。1991年1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64条的暂行规定",到1991年11月全国已有9起抗诉案件,其中浙江、新疆两件抗诉案件成功。⑤抗诉案件虽然不多,但影响较大。任何权力都需受制约,人民法院的权力也不例外。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来说,像是希腊神话传说中的达摩克利斯剑,虽然可能是悬而未用,但有示警,鞭策作用;对老百姓来说,又多了一条合法渠道对抗行政机关、法院的不合法行为。
(五)行政诉讼法实施的其它社会效果
1.促进社会观念的进步
(1)法学观念

"文革"十年,中国的法制建设停滞不前,而且原有的一些制度也被破坏殆尽。1979年以来,国家开始重建法制,当然,维护统治秩序的刑法及相应制度的建立是最迫切的,而后才能谈及其它。从苏联对我国的传统影响而言,法也是一直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而被认识、接受的。我国的法制建设,如果从立法的角度观之,走过了一条刑法(1979年)----宪法(1982年)----民事诉讼法(1982年试行)----民法通则(1986年)----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公布,1990年10月1日施行)这样的道路。可以说一个国家要走法治化的道路,首先要根据本国最现实的需要。然后广泛吸取世界先进的经验,记取自身或别国教训。十多年的法制建设成果是法学观念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在观念上,法律界认识到,法不仅是统治工具、专政工具,而且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不仅约束老百姓,而且也约束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法的观念上,不管承认与否,确实有一个从国家至上、国家本位到人民主权、公民本位的转变,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转变,这一切与行政诉讼法的草拟到后来的公布实施,有着密切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