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广州市跨江桥征收过桥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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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广州市跨江桥征收过桥费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广州市跨江桥征收过桥费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名单位,驻穗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跨江桥征收过桥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授权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广州市跨江桥征收过桥费办法


为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有偿使用重大市政设施,加快广州市政建设事业的发展,经省、市政府批准,实行贷款和集资建设城市桥梁。决定自一九八五年六月十日起,对经过广州市珠江河面所有跨江桥梁的机动车辆实行征收过桥费,以偿还贷款及为新建桥
梁、隧道积累资金。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征费范围
除设有固定装置,并用于执行抢救任务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环卫部门的垃圾、粪便运输车、有标志的巡逻警车外,一切通过市区跨江桥的机动车辆(包括国内和港澳入境的各种机动车辆)均需按规定缴纳过桥费。
第二条 计征分类及收费标准
货车按核定的载重吨位(不分空车、重车),不载货的特种车按核定的自重吨位,客车按规定的载客量分六类计征。征费标准由市政管理局制定。
第三条 收费管理
(一)收费管理
由广州市市政管理局属下市政设施收费所负责收费管理。
(二)票证分类与使用
1.过桥费票证分次票、期票两类:期票分月票、季票、半年票、年票四种。
2.凡购期票者,发给与购买期限和车牌号码、车辆类别相符的票证,贴在车前显眼地方,便于检查。期票专车专用,不得转借,使用期限至票面规定期限内最后一天晚上十二时止。
3.凡持有期票证的车辆,可在票面规定的期限内,在市区所有跨江桥梁无限次行驶过桥。
4.凡购次票的车辆,只限在规定的日期内使用(可无限次行驶过桥),过桥时必须持票备查。
(三)购票办法
1.由市政收费所在市内适当地点和进出城区路地段设过桥费售票点,市内售票点出售期、次票,进出城区地段的售票点出售次票和月票。
2.凡需过桥的车辆,如车籍属广州市管的,一律购买季票以上的期票;外地进入市区车辆购买次票,每车每天购票一张,二天购买二张,如此类推;如在市区停留二十天以上而又需过桥者,一律购买月票(或视停留二十天以上而又需过桥者,一律购买月票(或视停留时间长短购买其
它种类期票)。
3.票证一经出售,概不退换。如遗失期票,可持单位证明(个人持工作证或身份证)及原购票单据到售票点申请补发,并按票价面额缴交百分之五的手续费。遗失次票不办理补票手续。
4.国内车辆收取人民币,港澳车辆收取兑换券。
(四)检查验证
由市政收费所在市内各桥设流动检查站,执行检查、验证、督罚任务。
第四条 违章处理
(一)凡无票过桥或使用过期票证的车辆,一经查实,将次处以一个月次票的罚款,另补买当季度的季票。
(二)对外地车辆无票过桥或使用过期票证者,每次处以一个月次票的罚款,并另补买当天的过桥票。
(三)凡所持票证(包括期、次票)与车辆类别、吨位不符才,处以拾倍次票的罚款,并另补买与车辆类别、吨位相符的过桥票。
(四)凡涂改、伪造票证(包括期、次票)者,处以二个月次票的罚款,并另补买当季或当天的过桥票。持有期票而不将票证贴于车前显眼地方,当无票过桥处理。
(五)因违章受检而造成交通阻塞,按市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由违章者承担责任。
(六)对违章而又不服从执勤人员处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可扣留车牌和司机执照,或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附 则
(一)过桥费的征收管理及票证印发工作,统一由广州市市政管理局负责,市公安部门协助贯彻执行。
(二)为保证本办法贯彻执行,由市政管理局制订实施细则。
(三)各单位缴交的过桥费,可凭收据回单位报销。




1985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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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检察机关关于农村信访举报工作的问题及对策

            景县人民检察院 张海鹏 李宁

近年来,随着中央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财政投入力度不断加大,下拨资金越来越多,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科技水平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涉农职务犯罪呈明显增多之势,问题十分突出。在相关政策落实过程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两委”干部暗箱操作、虚报冒领、截留侵吞、中饱私囊,严重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院从2010年到现在,共受理举报线索283件,其中涉及农村的线索112件,占总受理线索数的39%。这不仅造成了国家投入的涉农资产的大量损失,也严重伤害了群众的感情,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提出了“紧紧围绕中央“三农”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大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力度,保障涉农惠民政策资金真正惠及广大农民,为“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要求,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把惩治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作为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为有效地预防遏制农村基层干部侵财案件的发生,努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笔者结合近年来我院受理举报和查办涉农侵财案件情况展开分析,谈点思考。
一、农村信访举报反映的主要问题
这些信访举报案件中,经分类统计,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问题:
1、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环节。该环节的涉案人员主要是参与管理和直接经手具体事务、资金的乡(镇)、站所领导职工、村委干部等,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或挪用农村基础建设资金。从我院近两年受理的案件线索看,一般表现为,贪占土地承包费和宅基费等集体财产,这类案件占举报线索的24%。
2、专项款物管理环节。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障等专项款物管理环节,一些村干部利用灾害申报、处理紧急,监督滞后等因素,对村民隐瞒国家惠农政策、补贴标准,暗箱操作,大肆国家涉农资金侵吞。犯罪主体多是采取对经手的资金进行克扣,虚列造表、伪造签字、欺骗审批等手段,骗取公款据为己有。一些资金管理人员借机构人员配备不齐,集部门领导、出纳、会计职权于一身,一人大权独揽,无人监管,挪用专款大肆挥霍。2010年、2011年我院受理这类案件线索有12件,占举报线索的10%。
3、退耕还林、粮食补贴资金管理环节。在退耕还林过程中,由于该工程涉及全县每个乡镇千家万户,点多面广,职能主管部门县林业局无法全面抽调人员全程参与,且规划面积是通过卫星测绘锁定,覆盖了农户土地、沟道面积,而一些沟道原本没有划给农户,一些村委干部在参与对退耕还林土地丈量、测算和申报过程中,利用沟道归属模糊,农户不知晓如何处理的心理,将该沟道所占面积虚列户名上报后骗取资金占为己有。在粮食补贴过程中,部分村干部多报耕地亩数,骗取国家补贴。从我院受理的112起案件线索来看,反映涉嫌贪污退耕还林款、粮食直补款的问题较为突出。其中反映村干部在发放粮食直补、林业补贴的过程中涉嫌贪占的有56件,占举报线索的50%。
4、农村资金管理环节。部分村财务制度不健全,不按规定由财务人员管理款项,部分款项而是由村干部直接管理,不入财务账,致使资金长期滞留于个人手中,完全脱离监管,用随心所欲,导致资金被贪污、挪用挥霍一空。二是入账发票不正规,用收据和打“白条”的形式入账。从我院近两年受理的案件线索年,一般表现为,村财务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的问题,这类问题占受理案件线索的100%。
  二、造成以上问题的因素:
一是部分村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在一些案件的查办过程中我们发现,通过近几年的宣教工作,大部分基层干部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制观念,知道那些事该做,那些事不该做。但同时他们的这种法制观念非常单薄,并没有一个系统的概念,往往在一些实际问题上把握不住。如公款私存、挪用公款偿还村里其他债务等问题都是由于法制观念的淡薄造成的。这些人往往认为:只要不把钱装进自己的腰包,只要是为村里办事,就不算违纪违法。因此说法制观念在一些基层干部的心中依然淡薄。
还有一些农村干部对国家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认识严重不足,加上私心杂念太重,私欲澎胀,经不起金钱诱惑,存在着“有机会捞一把”的侥幸心理,最终走上了贪污挪用的犯罪道路
二是部分村干部家长式粗暴、野蛮作风。现在一些基层干部,特别是村干部中普遍存在家长式粗暴、野蛮作风,这些人没有民主的概念,在作出决策的时候不征求意见, 在村里的事务上专横独裁。如私自收费、敲诈勒索等行为,都是粗暴、野蛮作风的体现。此类案件往往牵涉的金额不大,但是激起的民愤很大,经常造成农村不稳定因素。
三是权力过分集中,缺乏监督。随着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涉农资金逐渐增多,一些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既是涉农资金的实际运作者,又是涉农资金的管理监督者,他们集权钱职务于一身,这就为涉农职务犯罪提供了空间和机会,因此,他们一有机会不捞一把,就在所难免
四是监管缺失。目前对于村级财务及村务公开,上级有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我县也在全部行政村实行了村务公开“大台历”制度,要求每个村都要按时、按规定、按要求对村务进行公开。但在具体实施中对于村务公开工作本身却缺乏有力的监督,尽管对公开时间、公开内容、公开形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其透明度和全面性却得不到保证。何时公开,如何公开,公开什么仍然由村干部们说了算,广大群众并不能完全看到自己想看的公开内容。仅靠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肯定无法保证,公开质量靠村干部科自觉对村务进行全面公开也不现实,监督的缺失直接导致了村务公开不全面、不透明,致使部分干部仍然有机会违规违纪。
三、当前农村信访举报突出的原因
1、群众民主法律意识日渐提高。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新闻媒体对法律宣传力度的加大,农村集体学法、用法的意识显著提高。与以前相比,村民管理村务的主人翁意识得到增强,监督村务的积极性得到提高。“有难题靠法律”的观念逐步树立起来,促使村民在遇到基层不易解决的难题时,自觉运用法律手段到司法机关“讨个说法”。
2、个别农村基层干部违法乱纪,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农村干部队伍中主流是好的,但有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受特权思想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利用手中权力,假公济私,对土地承包、征地补偿款使用等村民敏感的问题,不经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擅作主张,在位时不是考虑如何带领群众脱贫致富,而是盘算如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甚至个别村干部作风霸道、横行乡里,使村民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这些行为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严重伤害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激起了群众义愤而导致上访。
3、村财务管理混乱,办事透明度不高,群众有疑问。有的村由于执行财务制度不严,使得村干部将上级下拨的粮食直补款、退耕还林款、征地补偿费等随意截留,不入帐、不上报,长时间不向村民公开村务。即使公开也只是象征性地公开收支总额,不公开明细帐,透明度低。当群众提出质疑时,一些村干部不予说明和解释,甚至压制、打击群众,造成干群情绪对立。
4、村民反映的问题在基层得不到有效解决。农村群众也想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更渴望得到基层村干部的理解与支持。但有些村干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相互推诿“踢皮球”,使问题长时间不能从根本上得到圆满解决,村民对乡村干部失去信心,无奈只好到司法机关告状举报。
四、解决农村不稳定因素的主要对策
通过分析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原因,我院将从以下四方面加强工作,以维护农村稳定。
(一) 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关于建设好新农村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积极关心和支持新农村建设,将依法履行职责与服务“三农”有机地结合起来,既严格依法办案,又坚决摒弃就案办案,就事论事的单纯业务观点,充分发挥惩治犯罪,维护稳定的检察职能作用。要认真查办侵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破坏农业生产、危害农村稳定的案件,必须站在为发展这一执政兴国为第一要务的高度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等有害农村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及农业生产、经营领域内发生的各种坑农害农犯罪活动,为建设新农村创造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
(二)积极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加强农村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建设。针对利用职权侵吞、挪用“涉农”专项资金的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加强防范和预防,充分发挥预防职能。利用县、乡、村三级预防点建立起便民举报责任区,使农民监督成为现实,构建起农村预防职务犯罪网络,积极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管理环境和服务环境。
(三)根据涉农重大刑事案件多由民事纠纷转化而来的特点,建立影响较大的民事纠纷乡镇上报制度和民刑通报制度,从而形成纵横交错的立体报告网,使影响较大的民事案件政府早知道、司法机关早知道,通力合作、形成合力,提前做好各方调解、安抚工作,全力避免由民事纠纷向刑事案件转化或者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违法事件发生的可能。同时,公、检、法、司要建立整体联动预防工作机制,避免严重危害农民利益,影响农村稳定的严重刑事案件的发生。
(四)建立县、乡、村三级联动机制。我们将受理群众诉求的渠道延伸至县、乡、村,在县、乡、村设立了举报箱和12590公开举报电话。从而进一步畅通基层诉求渠道,方便群众监督、举报违法行为,使广大群众足不出村就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强与乡镇、村干部的联系,便于及时发现涉检信访苗头,及时解决。
(五)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活动,让居住在农村群众有更多渠道了解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规定,使“按法律解决纠纷”的观念真正深入群众心中。针对这些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大力开展“送法进村”活动,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并通过捐资助困,文化扶贫,法律援助等多种形式,推进法治观念的深入民心,联系法院将具有代表性的案件的庭审搬到案发现场,让当地群众能通过以案讲法的形式了解法律知识,促进其知法、懂法、守法进程,杜绝同类违法发生。真正做到办理一件、教育一片、预防一地。
2将执行法律和保护农民权益有机结合,组织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办法律文化大集,真正送法到镇、乡、村。并且,长期开设法律咨询热线,为不懂法律的群众解决具体实际的法律问题。而且司法机关可通过梳理近几年办理的各类涉农犯罪的案件,找出其涉及触犯的刑法条文,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制作简易的法律宣传小册子。
3结合办案,深入农村,实地调研,为群众排忧解难送温暖,真心诚意办实事,实现检察机关职能从单纯性执法向管理性服务的转变,发现问题,找准症结,向党委、政府提出宏观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帮教,特别是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不能流于形式,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模式,使农村青少年有学不上、有家不归、无业可就的情况得以改善,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65号

2001-07-18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海南、浙江、江苏、四川、山东、贵州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深圳发展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深圳发展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深圳发展银行所属各分行,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深圳发展银行应将深圳特区内的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从2001年度起,深圳发展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五、深圳发展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深圳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深圳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分支行     地址  1        总行营业部    深南中路5047号  2       人民桥支行    宝安南路45号  3       红宝支行     红岭中路7号  4       爱国路支行    爱国路10号  5       春风路支行    春风路  6       福华支行     福华路178号  7       红荔支行     红荔路  8       龙华支行     观澜镇新澜大街4048号  9       宝安支行      沙井镇  10       上步支行     华强南路  11       科技支行     深南东路3010号  12       罗湖支行     爱国路2003号  13       盐田支行     盐田保税区  14       罗湖支行     笋岗路12号  15       科技支行      上步中路1001号  16       发展大厦支行   南湖路  17       长城大厦支行   华强北路  18       中电支行     深南中路30号  19       上步支行     深南中路3013号  20       福田支行     滨河路5022号  21       华侨城支行    华侨城  22       南头支行     桃园路171号  23       蛇口支行     蛇口公园南路36号  24       宝安支行     新城龙井路  25       龙华支行     龙华镇人民路  26       龙岗支行     深龙大道  27       布吉支行     布吉镇宝龙路29号  28       广州分行     广州市环市东路420号  29       海口分行     海口市金龙路22号  30       珠海支行     香洲区紫荆路18号  31       佛山支行     佛山市祖庙路1号A座  32       上海分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351号  33       杭州分行     杭州市庆春路36号三瑞大厦  34       宁波支行     宁波市江东北路138号  35       温州支行     温州市人民东路国信大厦  36       北京分行     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  37       大连分行     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30号  38       重庆分行     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1号  39       南京分行     中山北路28号江苏商厦  40       天津分行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0号  41       济南分行     济南市  42       青岛分行     青岛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