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0:56:59   浏览:85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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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为了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登记管理,保障合法经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在批准后的一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所管辖地区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登记手续,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后,发给营业执照。
第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2)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的中外文副本各三份;(3)外国合营者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证件。
第四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申请登记时,应以中外文字填写登记表一式三份,登记的主要项目:企业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注册资本及合资各方的份额,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厂长、副厂长,批准文件的文号和日期,职工总人数,外籍职工人数

第五条 从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即告正式成立,其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
未经登记的企业,不准开业。
第六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持营业执照,向中国银行或者经中国银行同意的银行开户,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
第七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迁移、转产、增减或转让注册资本和延长合同期限时,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的一个月内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其他登记项目变动时,应在年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报告。
第八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登记或变更登记时,应交纳登记费或变更登记费,其金额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
第九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后,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对所管辖地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的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0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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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定湖北荆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居民小区生活用电改造中实施强制交易行为违法主体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认定湖北荆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居民小区生活用电改造中实施强制交易行为违法主体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2]第211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湖北荆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居民小区生活用电改造中实施强制行为的违法主体的请示》(鄂工商公字[2002]第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居民小区生活用电供需双方为供电所和居民用户。荆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居民用户同意,无权在合同中设立应由居民用户承担义务的条款,即由居民用户购买智能卡电表。对于供电所强制居民用户购买智能卡电表,并对拒绝购买安装智能卡电表的用户停止供电的强制交易行为,应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不妨引入以实际业绩定公务员的待遇制度

杨涛


在没有中央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区分的中国,占全国公务员58%的县乡两级公务员———超过300万人,受制于机构规格和职位数量,绝大部分难以升迁,只能在科员、办事员这两个最底层的台阶上走完职业生涯,相应的,难有太大起色的工资、福利待遇也将伴随他们终身。不过,已向国务院报送即将提交初审的《国家公务员法》,在“当官”之外,将为中国500余万公务员另辟一道上升阶梯———即使没有职务的升迁,也可以通过职级晋升获得待遇的提高。(《新京报》12月5日)
如果能确立职务晋升与级别晋升渠道的“双梯制”,使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也能随着职级的晋升而提高,改变仅仅靠职务晋升来提高待遇的现状。公务员就不会再视职务晋升为提高待遇的唯一通途,从而在当官的道路上“千军万马走独木桥”,这样无论对于打破“官本位”的思想还是在公务员中间实行待遇的更加公平合理都是有益的,笔者对于这项改革持赞同的态度。
但是,笔者要指出的是,无论是以职务晋升还是级别晋升来决定公务员的待遇的高低,都是一种以身份来决定待遇的做法,也就是说是以其官职大小或职级的高低这些身份关系来决定其实际所获得的待遇。当然,这种身份关系根本不同于封建社会中因血缘、宗亲关系所生成的天然身份关系,这种身份关系的形成与本人的努力和对国家的贡献有关,反映了其能力、业绩、资历等综合素质,用这种身份关系与本人的各种待遇挂钩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然而,如果仅仅以职务、级别这种身份关系的晋升来决定各种待遇,而不引入公务员在实际工作中所完成的工作量和业绩大小作为评判其待遇的机制,仍然会存在不公平和弊端。因为,职务、职级的确定往往是一次性的,公务员只要上了一个台阶,他的待遇也就上去了,那么他的待遇就只和其职务、职级有关,而与实际工作中付出的劳动无关,这样在事实上就产生了“同等劳动不同的待遇”的不公平现象,公务员职务、级别晋升了待遇一劳永逸地提高,不利于激励低职务、低级别的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如北京市推行“3581”工程后,北京市中级法院的一位人士说,以前科员的基础工资比处级低,但如果办理的案件多、质量好,他的收入可能与处长差不多,甚至更高。据他介绍,北京市某中院自1996年以来渐渐形成自己内部的奖金制度,其主要的标准是“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客观上有利于法院公务员工作积极性的提高。而这些奖金的取消——虽然新制度中设立了绩效工资,但它仅与公务员级别挂钩,而与其个人业绩表现无关——可能导致大家回到干多干少一个样的时代。(见《新闻周刊》2004年月11月15日,当然严格上讲对法官不应当实行公务员管理)同时,这种单一的评判待遇的机制也可能会加剧在职务、级别晋升过程中的权力寻租等腐败现象,因为,一次性的投资能换来长久的不变的回报,何乐而不为呢?
在笔者看来,公务员职务、级别的晋升给公务员带来的荣耀是无以伦比的,权力的拥有使其万众瞩目,能在更高职务上更能实现其人生抱负,这是给公务员的最高回报。不然,何以理解美国总统布什新近提名家乐氏食品公司首席执行官卡洛斯·古铁雷斯会丢去750万美元的年薪而自愿出任年薪17.5万美元的商务部长?因而,职务、级别的晋升伴随着待遇的相应提高是可行的,但是以此来作为待遇提高的唯一的标准是值得质疑的,职务、级别的晋升本身是对公务员的充分肯定和认同,但如果其要获得比他人更多的多的待遇仍然应当更加努力地工作,而不是简单地以其已经获得身份来参与工薪的分配。也只有如此,大多数处于金字塔底端的且升迁遥遥无期甚至根本无望的低职务、低级别公务员才能因为多种形式的待遇分配机制获得勤奋工作的动力。
因此,笔者建议,《国家公务员法》必须引入以实际业绩来确定公务员的待遇的新的机制,建立职务、级别的晋升伴随着待遇提高及以实际业绩来提高待遇的双重机制,让低职务、低级别公务员用其更加勤奋而富有创造性的工作能获得与表现平常的高职务、高级别公务员相差不会太远的待遇。当然,这种业绩在具体评定中如何量化,不同职务、级别的公务员中实行什么样的标准等等,都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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