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试行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制度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试行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制度的通知
(注:下列的“计划学时”是指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1学时以1小时计。)
现将《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和《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暂行规定》)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健全教师工作量制度是高等学校科学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实行这个制度,有利于发挥教师的社会主义积极性,稳定教学秩序;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开展科学研究;有利于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
二、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在接到本通知后,可按《试行办法》和《暂行规定》试行,至于个别院校或校内部分单位目前尚不具备试行条件的,经我部或院校领导批准,可暂缓试行。其它高等学校试行教师工作量制度,因涉及超额酬金开支问题,目前是否试行,由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情况酌定。
三、试行教师工作量制度是一项复杂、细致、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它关系到学校各方面的工作,涉及到每个教师的工作安排和切身利益。因此,在试行中必须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教师明确试行教师工作量制度的目的和必要性,努力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多做贡献。
四、试行教师工作量制度要同试行《高等学校教师职责及考核的暂行规定》结合起来,在明确各级教师的职责、任务和平时考绩的基础上,实行定期考核。教师完成工作量的情况要记入《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登记卡》,存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工作安排、培训、提职、升级的依据之一。
五、各高等学校应根据《试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拟定较具体简易的实施补充办法,并报我部备案。
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制度尚处在试行阶段,《试行办法》还有待完善,各校要注意总结试行的经验,探讨较简易的计算办法。各校试行情况和对《试行办法》提出的修改意见要及时报送我部,以便在适当时候进行修订。
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教师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有计划地安排教师的工作,合理计算教师的编制,切实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师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含教学法研究工作量)、科学研究工作量、实验室建设工作量等。教师全年工作量,按每天8小时,每周5天,每年暂按42周计算,应为1680小时(待校历确定后,按校历周数计算教师全年工作量)。
高等学校应贯彻教学为主的原则,首先保证完成教学任务;同时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实验室和教材建设、培养和提高师资等项工作。全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一般应占全校教师工作量的2/3左右。
第二条 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1.讲课(包括备课、上课、课外辅导)的工作量:
教授、副教授:
讲课工作量=计划学时×(4~5)
开新课工作量=计划学时×(5~7)
重复班工作量=计划学时×3×班数
讲师:
讲课工作量=计划学时×(5~6)
开新课工作量=计划学时×(6~8)
重复班工作量=计划学时×3×班数
需要助教讲课或助讲、试讲,可按讲师工作量的高限计算。
(注:大班讲课超过120人,工作量增加10%。)
文科的某些课程(包括公共政治课),更新内容较多的章节,其教学工作量可按开新课计算。专任课外辅导工作量=计划学时×3;重复班工作量=计划学时×班数。
(注:专任课外辅导,是指某些教师只担任课程的辅导工作而不担任讲授工作。)
2.公共外语课的工作量=计划学时×(3~4)×班数。
(注:公共外语课的工作量,包括备课、上课、课外答疑及批改作业。公共外语每班为40人左右。)
3.体育课的工作量=计划学时×(3~4);重复班工作量=计划学时×2×班数。
辅导校体育代表队,每小时以1.5小时计算;辅导群众性体育活动,可按核准的实际小时计。
4.辅导课、习题课、课堂讨论、批改作业的工作量:
辅导课、习题课工作量=计划学时×4;重复班工作量=计划学时×2×班数。
(注:习题课每班学生为40人左右。)
课堂讨论工作量=计划学时×5;重复班工作量=计划学时×2×班数。
(注:习题课和课堂讨论的工作量,包括备课、上课、听课、课外辅导。)
批改作业工作量=核准的批改份数×(1/12~1/4)小时。
5.实验课(包括上课、备课、课外辅导)的工作量=计划学时×(3~5);重复班工作量=计划学时×2×组数。
(注:每组学生15人左右。)
批改实验报告工作量=核准的批改份数×(1/10~1/3)小时。
6.批改中文、外文写作课作业的工作量=(1/2~1)小时×核准的批改份数。
7.指导实习、社会调查的工作量=(计划天数+教师准备天数)×(8~9)小时;其中野外作业天数×(9~10)小时。
(注:指导实习和社会调查的工作量,包括批改实习报告和调查报告。)
8.指导课程设计的工作量=计划学时×(4~5);学年论文的工作量=计划学时(1/4~1/6)小时×学生人数。
9.制图课讲课部分的工作量,按本办法第二条第1项计算;其练习部分的工作量,按本办法第二条第4项计算。
10.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工作量:
教授、副教授工作量=计划周数×(5~7)×学生人数;
讲师工作量=计划周数×(6~8)×学生人数。
(注:指导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的工作量,包括选题、答辩及有关工作。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原
则上每个学生应有不同的选题,如数人选作相同题目,则从第二人起工作量减半。)
11.期末考试、考查(包括出题、考前辅导、考试及阅卷)的工作量:
考试=1小时×90以内的学生人数+0.6×(超过90的学生人数-90)
考查=(1/4~1/2)小时×学生人数。
(注:口试课程,可另加0.5×学生人数。)
12.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的工作量:
指导以学习课程为主的研究生的全年工作量=(40~80)小时×研究生人数。
指导以论文工作为主的研究生的全年工作量=(160~220)小时×研究生人数。
指导进修教师的全年工作量=(60~80)小时×进修教师人数。
13.教学法研究(包括观摩教学、教研室业务工作会议及业务接待等)的工作量,每个教师每年可按80~120小时计入教学工作量。
第三条 教材和教学法资料的编写工作:
教师为编写教材(如教科书、习题集、实验集、设计图册、补充讲义等)所需的时间(包括出席教材编写会议),可按领导核准的工作时数计入教师工作量。
教师从事各项教学法资料(如各种指示书、习题卡片、设计题目卡片、现场教学指示书及补充讲义、课外科技活动指导材料等)的编写工作,现代教学媒体及其他教具、模型、演示设备、教学用图表及幻灯片的绘制、制作等工作,应按核准的实际需要时数计入教师工作量。
第四条 专职或主要从事科研、生产、实验室(包括实验室建设或准备新实验)等工作的教师,每学期应有明确的要求和具体的工作计划,实行上班制,每日以8小时计,计入教师工作量。
第五条 经批准兼任行政和党的工作(包括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教师,应根据其兼任工作任务量的大小,核准其工作量,计入教师工作量,并减少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第六条 教研室应合理安排教师的工作,计算出每个教师和教研室的全年工作量。每学期末要对教师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其他各方面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在正常情况下,教师必须完成规定的全年教师工作量。
对于体弱多病的教师,经医生证明,在患病期间,可减少部分或全部教师工作量;老年教师,可根据他们的健康状况,减少部分教师工作量。
对于努力完成教师工作量、教学质量优异、科研水平较高、并关心学生成长的教师,要给予表扬和奖励。教师完成全年工作量,承担的教学工作量超过1400小时,教学效果较好,应按《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暂行规定》发给酬金。
对于工作态度不好,不服从安排而完不成教师工作量的教师,应进行批评教育,以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各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简易的实施补充办法。
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暂行规定
为了鼓励高等学校教师努力完成教学工作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对于超额完成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较好,并关心学生成长的教师,根据社会主义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在给予精神鼓励的同时,应发给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标准,应按照《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计算。如教学工作量采用其它计算办法,则应按《试行办法》的规定标准进行换算。
二、合于下列条件之一者,发给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
1.教师所在教研室全体教师全年实际承担的教学工作量总额,达到全体教师应承担的全年教师工作量总额的60%时,教师个人全年教师工作量达到1680小时而全年承担的教学工作量超过1400小时,其超额部分应发给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
2.教师所在教研室全体教师全年实际承担的教学工作量总额,达不到全体教师应承担的全年教师工作量总额的60%时,教师个人由于教学工作的需要,必须承担超额的教学工作量,经领导批准,其超额部分,可发给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
3.经批准兼任行政和党的工作(包括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教师,应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教学工作量,全年减少的教学工作量不得超过500小时。减少后其超额部分,应发给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
三、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以超过教学工作量10小时为计算单位,每超过10小时发给酬金4元。
四、学年末一次发给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特殊情况,经校领导批准,亦可按学期发给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
五、在教研室计算全年教师工作量总额时,应将经领导批准的脱产、半脱产进修教师和体弱多病、老年教师所减少的工作量扣除。
六、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列入《补助工资》目开支。
七、本《暂行规定》,自下达之日起实行。
哈尔滨市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政发〔2004〕15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哈尔滨市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哈尔滨市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切实做好全市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政发〔2004〕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为取向,改革现行粮食补贴方式;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深化粮食企业改革,搞活粮食流通,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补贴分配向粮食主产区倾斜,调动主产区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兼顾非粮食主产区,各地区补贴标准差距不过大。
(二)有税有补,无税不补。对原农业税计税土地给予补贴,非计税土地不予补贴;基数内补贴面积不扩大,补贴标准不降低。
(三)直补到户,简便易行。补贴数额核定到户,补贴资金发放到户;补贴办法简便易行,操作公开、公平、公正,便于社会监督。
(四)统筹兼顾,配套推进。坚持粮食直接补贴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相结合,积极稳妥推进各项配套改革。
三、主要内容
自2004年起,将国家现行通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间接给予农民的补贴,直接补给农民;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和收购价格,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妥善解决“三老”(老粮、老人、老账)问题的基础上,按照市场机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实施办法
(一)补贴金额
1.全市补贴总额。省财政厅下达给我市补贴总额3.07亿元,其中补贴基数3.01亿元;机动补贴0.06亿元(含农场,下同),占补贴基数的2%,用于区、县(市)解决未纳入计税土地面积应享受补贴的特殊问题增加的补贴支出。市级不留机动补贴。
2.市对区、县(市)补贴额度。按照确定的全市补贴基数,县(市)补贴额度依据2003年农业税计税面积、计税常产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7至2001年5年(小麦、大豆品种按1997至1999年3年)保护价品种粮食(含定购粮,下同)平均收购量三项因素分别占全市总量的比重及各占50%、40%和10%的权重,核定补贴基数。道里、道外、南岗、香坊、松北、动力和平房7区补贴额度依据2003年农业税计税面积、计税常产两项因素分别占全市总量的比重及各占50%的权重,核定补贴基数;呼兰区按县(市)管理。同时,按区、县(市)补贴基数的2%核定机动补贴。
3.区、县(市)对农户补贴额度。各区、县(市)按全市核定的补贴基数,结合本地区实际,按农户(农场,下同)2003年农业税计税面积、计税常产(菜田常产按旱田常产计算)或两者各占一定权重制定各区、县(市)统一的对农民补贴具体办法,确定每个农户享受补贴数额。国有农场(含农垦系统农场,监狱、劳教系统农场,其他农牧场,机关、企业、部队、学校农场,下同)、国有林场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农场的计税常产,按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重新核定的常产确定。未重新核定常产的,按其所在区、县(市)平均计税常产确定。补贴基数必须全部落实给农户。机动补贴如有节余,可滚动用于下年对农民的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原农业税纳税主体,即原农业实际纳税人,包括原按规定享受农业税政策性减免的纳税人。
(三)补贴范围
1.2003年农业税计税土地;
2.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的原农业税计税土地。
上述范围外,区、县(市)解决未纳入2003年计税面积享受政策性减免农业税的计税土地等特殊问题增加的补贴支出,由机动补贴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自行筹措,不得挤占补贴基数。
(四)补贴兑付方式及时间
对农民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由乡(镇)财政所承担。每年2月末前,由乡(镇)财政所向农民发放当年《粮食补贴通知书》,3月1日起,农户凭身份证、《粮食补贴通知书》等有效证件到乡(镇)财政所或乡(镇)财政所在村(屯)设立的发放点领取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原则上在4月末前兑付完毕,由于农民自身原因无法在4月末前兑付的,可延长兑付时间。农民补贴资金不允许集体代领转付。农场(林场)农工(含承包农场耕地的农民)的补贴资金由农场(林场)统一代领转付,补贴资金必须足额转付到农工(承包农民),不得截留。如补贴资金与农工(承包农民)应缴纳的其他费用统一结算,农工(承包农民)总体减负水平不得低于补贴水平。转付情况要报所在区、县(市)财政部门备案。对原跨行政区交税的农场(林场),由原征收农业税的区、县(市)按原农业税征收的区域发放补贴。
(五)补贴资金管理
1.县(市)级以上(含县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乡(镇)财政所要在当地商业银行乡(镇)级分支机构(或农村信用社)分别开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市财政局于每年2月底(2004年第一批补贴资金于4月10日前,其余补贴资金于4月30日前)前将粮食补贴资金逐级拨付给区、县(市)财政部门。粮食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2.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负责粮食补贴资金的筹集、拨补、兑付和管理,并接受监察、审计和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的监督。
五、配套政策和措施
(一)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和收购价格
充分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作用,鼓励粮食多元购销主体进入粮食收购领域,粮食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实现粮食购销主体多元化和粮食购销市场化。
(二)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三老”问题解决力度
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史形成的“三老”问题,要加大解决力度,减轻企业包袱,推动粮食企业尽快进入市场。
(三)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进行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创新,发挥优势,增加活力,强化管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四)调整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和使用范围
自2004年1月1日起,取消市对县(市)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办法。对实行包干政策以来粮食风险基金节余的县(市),在2003年前节余的资金全部留给县(市),按粮食风险基金开支范围使用;对超包干的县(市),在2003年前超包干部分仍由其自行负担。
取消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办法后,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调整为:
1.对农民的直接补贴;
2.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
3.政策性挂账利息补贴,包括陈化粮价差挂账利息补贴、省统一竞价销售陈粮发生的价差挂账利息补贴、经清理认定的1998年6月1日以后政策性亏损挂账利息补贴;
4.按保护价收购的老库存粮食未销售前发生的费用利息补贴;
5.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给予的适当补助;
6.与直接补贴相关的工作经费。
(五)完善宏观调控措施
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管理机制,结合储备库布局,选择市级储备粮储存库点;建立粮食预警机制,通过储备粮食吞吐调节,及时调控市场粮食价格,确保粮食市场繁荣稳定。
六、实施步骤
全市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工作大体分4个阶段进行。
(一)人员培训和宣传发动阶段(2004年4月10日前)。各区、县(市)按照本方案内容和要求,对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及村级干部进行全面的业务培训,使其提高对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必要性、紧迫性及重大意义的认识,充分了解和掌握补贴方式改革的内容、方法及各项政策。各地区要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等媒体,广泛宣传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意义、目的、内容及相关政策,使广大农民充分了解改革、理解改革、支持改革。
(二)制定实施方案阶段(2004年4月10日至5月5日)。各区、县(市)按照本方案要求,在认真调查摸底、测算核实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区、县(市)实施方案要在4月20日前报市粮食补贴方式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市于4月30日前完成对区、县(市)实施方案的批复工作,并报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各区、县(市)依据市批复的实施方案,于5月5日前印发《致农民群众的一封公开信》。
(三)组织实施阶段(2004年5月6日至6月30日)。各区、县(市)按照市批复的实施方案,严格操作程序,规范操作办法,制定详细的分阶段实施计划,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指导乡(镇)认真做好测算工作,及时将补贴分解落实到每个农户,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在此基础上,于5月15日前向农户发放《粮食补贴通知书》。张榜公布与粮食补贴通知书发放之间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5天。为使农民在春耕前得到补贴,2004年补贴兑付工作分两步进行,4月15日先兑付部分补贴,兑付额度不低于总额的50%;5月16日起兑付剩余部分补贴;原则上6月底前全部兑付完毕。
(四)组织验收阶段(2004年7月1日至8月15日)。粮食补贴兑付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市)粮食补贴方式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对下一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于8月20日前将补贴落实情况及工作总结报市粮食补贴方式改革领导小组。县、乡级要将补贴发放情况予以公示。
七、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机构。成立市粮食补贴方式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财政局、农委、粮食局和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审计局、林业局和团市委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各区、县(市)、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工作。乡(镇)财政所要设置粮食直补专管员,具体负责本乡(镇)粮食直补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指导督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市将派出指导督查巡视组,深入各区、县(市)指导、督查粮食直接补贴政策的落实。各区、县(市)对下级也要派出指导督查组,切实加强对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工作的检查指导。
(三)建立监督网络。在乡、村两级团组织中聘请粮食补贴方式改革义务监督员,监督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政策的落实。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反馈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立政策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定期向监察部门通报情况,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八、工作要求
为确保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各区、县(市)要切实做到“两个到村,五个到户,六个不准”,即公告张贴到村,补贴数额张榜公布到村;政策宣传到户,《公开信》印发到户,《实施方案》讲解到户,《粮食补贴通知书》发放到户,资金兑付到户;不准擅自修改《粮食补贴通知书》确定的补贴数额,不准以补贴抵扣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除农场(林场)外,不准由乡(镇)其他部门或村屯代领和转付补贴资金,不准无故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
每年补贴发放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市)要组织人员对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和要求的要立即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本方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粮食补贴方式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联系人:王有珍,联系电话:0451-84853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