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建建[2003]89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
现将《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工作,推动文明施工管理和文明工地(场站)创建活动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本市建设工地和施工企业后方生产场站文明施工(生产)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文明工地(场站)的管理工作由以下机构负责具体领导、管理和实施。
一、 领导机构。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和文明工地(场站)创建、评选工作。
二、 日常管理机构。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和文明工地(场站)创建、评选的日常管理工作。
该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三、 工作实施机构。
根据管理专业不同,依次划分为:
(一) 上海市重大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块负责上海市级重大工程管理和评选的日常工作;
(二) 上海市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块负责由市、区、县(专业)安全监督站实施监督管理的土建、装饰装潢、安装工程以及水利、园林、民防、港口工程(市重大工程、管线工程除外)管理和评选的日常工作;
(三) 上海市道路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块负责全市道路管道工程管理和评选的日常工作;
(四) 上海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块负责市政安监站监督的市政工程(市重大工程、道路管线工程除外)管理和评选的日常工作;
(五) 上海市场站文明生产管理块负责在沪施工企业生产场站管理和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的工程概算应包含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施工单位要保证此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社会督查员参与建设工程和后方场站文明施工(生产)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社会督查员反映的情况将作为年终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 审核批准年度文明施工和文明工地、生产场站创建工作计划。
(二) 选聘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社会督查员。
(三) 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建设党委、建委的阶段性工作要求下达任务。
(四) 审核并报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批准、命名和公布年度文明工地(场站),审核批准撤消文明工地(场站)称号。
第七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 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的工作计划,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二) 实施调查研究,负责拟定文明施工管理的文件。
(三) 负责对社会督查员队伍的管理工作。
(四) 组织对创建文明工地的项目实施抽查。
(五) 组织协调各管理块工作。
(六) 负责筹备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和年度表彰会议。
第八条 各管理块职责
(一) 贯彻文明工地创建工作计划。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实施办法,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 组织对符合申报、推荐程序的工地(场站)进行评查活动,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评查结果报告。
(三) 配合其它各管理块搞好文明工地(场站)的推荐工作。
第三章 称号设置和公布机关
第九条 荣誉称号设上海市文明工地、上海市文明场站、创建上海市文明工地鼓励奖三项,由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发文公布。
第四章 申报、推荐程序
第十条 参加文明工地(场站)评选活动实行自愿申报,由在建工地和施工企业生产场站按要求填写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申报表。
文明工地(场站)申报程序:企业申报、管理部门初审、管理块汇总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申报时限:新开工地在开工后三十天内,跨年度结转工程工地在当年一月底前。
第十二条 推荐程序同申报程序。推荐时限由各管理块根据实际另行规定。
第五章 检查与评选
第十三条 各管理块应视各自的管理需要和施工特点,对所推荐的工地(场站)按“评分标准”实行全数评选检查。
第十四条 凡已申报或已推荐的工地(场站)在随机抽样或暗查中,发现有严重违反文明施工和文明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取消推荐或评选资格。
第十五条 评查人员必须亮证检查,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
第十六条 被评选工地或生产场站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 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停工待检。
二、 不得违反有关廉洁规定。
第六章 检查评选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七条 评查活动应对基础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形象、宣传教育、卫生防疫、综合治理等内容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评分标准由现场(施工现场、生活区现场)和内业两大类组成,两大类标准得分各为100分,现场按70%计入,内业按30%计入。其计算公式为:
总得分 = 现场总得分 × 70% + 内业总得分 × 30%
第十九条 当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地(场站)不得列入评选范围。
一、 发生四级(含四级)以上工程(产品)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二、 发生恶性病疫或10人以上食物中毒的;
三、 发生火灾或治安、经济案件的;
四、 发生重大管线事故的;
五、 市级各类检查中,受到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
六、 因施工或受到举报、投诉被新闻媒介曝光并经查实的;
七、 因拖欠职工工资等原因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 工地未通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认证审核的;
九、 工地未按市建委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的。
第二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市级评选范围。
一、 建筑面积市区在8000平方米以内,郊县在4000平方米以内的;
二、 未达到市级安全标化管理达标标准的;
三、 管线敷设工作量少于500万元的(内环线内少于200万元);
四、 市政道路工程整条道路或每标段工作量少于700万元、施工面积少于15000M2的;
五、 工作量少于200万元的装潢工程;
六、 连续施工总工期不满七个月的土建、市政工程(特殊工程除外)。
第七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获得本规定所称荣誉称号工地(场站)的所属企业可在工程招投标各有形市场中公布。
第二十二条 获本规定所称荣誉称号工地(场站)的所属企业,可在当年企业综合考评中按规定予以加分。
第二十三条 对在文明工地创建工作中未能获得各项荣誉称号,但成效明显的工地,将设若干鼓励奖予以表扬。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有关评选标准和制表等补充文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颁发。
第二十五条 在获得荣誉称号后至竣工前,发生本规定第六章第十九条第一款至第九款其中之一情况的,由办公室撤消其称号。
第二十六条 年度文明工地在正式行文公布前十五天实行公示制。
第二十七条 各管理块可根据本块实际,制订相应的管理细则,并报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农业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经发〔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胡锦涛主席签署第14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重大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法律,是继《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又一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它的颁布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这部法律立足我国农村实际,坚持从方便群众出发,将调解和仲裁紧密结合,确立了仲裁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了仲裁调解和裁决的法律效力,规定了调解和仲裁的原则、方式和程序,为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
二、广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学习宣传活动
各级农业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农业系统广大干部,特别是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干部,学习研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深刻领会法律基本精神,熟练掌握法律条文规定,提高干部依法行政水平。要大力开展法律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采取发放明白纸、印制宣传标语、组织宣讲等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推动法律知识进村入户,做到家喻户晓。要结合学习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营造依法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培训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学习列入干部培训计划,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按照分级负责、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法律培训工作。农业部将组织开展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骨干人员培训,重点为省级农业部门培训一批师资等骨干力量。各省级农业部门要依法制定仲裁员培训规划,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指导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建立培训制度,定期对聘任的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当前,各地要集中力量,抓紧培训、轮训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人员、仲裁机构组成人员和适合聘为仲裁员的人员。
四、抓紧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配套制度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农业部会同国家林业局正在抓紧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各省级农业部门也要尽快制定相关配套规章制度,指导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则。承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协助乡村健全调解机制。
五、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各地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已经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地方,要依法进行规范和完善;尚未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地方,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法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县区市,要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加强仲裁庭建设,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六、切实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赋予的各项职责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依法履行好各项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同时,要认真总结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经验,及时研究解决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发生及调处情况。
请各省(区、市)农业部门将学习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工作情况和贯彻实施的准备情况,于2009年12月20日前报送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