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颁发《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颁发《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的通知
(卫检发(91)第1号 1991年5月15日)
各卫生检疫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根据卫生部、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卫检字(90)第2号《关于调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归属问题的通知》,进口食检工作已于一九九0年底前由地方卫生检疫站全部移交到口岸卫生检疫所统一管理。为提高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质量,严格程序并适应体制改革后的情况,我们组织了有关专家对原发《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进行了修改,并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现予颁发,望认真贯彻执行。自颁发之日起原(85)卫防字第11号文《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附件:1.急性动物试验方法
2.小批量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重点项目
附件: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
为提高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国家权益,根据国家食品卫生法律,制订本工作规程。
一、现场卫生监督
1.凡装运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强化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剂、消毒剂(以下统称食品)的船、车、飞机,抵港(站)后,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应根据货主或代理人的报验单,在卸货前尽快赴现场对食品及其运载、卸货等工具及码头实施卫生监督。
2.卫生监督人员登船(车、飞机)后,首先向船(车、飞机)方(以下简称运方)阐明来意,以取得对方了解和配合,详细调查货物的有关情况:(1)上次装载货物种类;(2)本次装载货物种类及数量;(3)本次装货前船舶车厢、机舱清扫、洗消情况;(4)载货口岸及发运日期,是否转口货物;(5)在运行中有无海事等事故情况;(6)冷藏运输食品的冷藏情况;(7)向运方查阅或索取有关货物单证,如蒸熏、验舱证书、货物配载图等,并做好记录。
3.卫生监督人员向运方了解情况后,在运方陪同下赴舱、箱检查食品有无与农药,化肥及其他化学品混装,食品有无污染、腐败、异物、霉变、异味、虫蛀,及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冷冻食品是否解冻,包装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对包装食品必要时可增加开箱倒包比例。小批量定型包装食品还要检查商标标签、生产日期、保持期限、品种、数量与报验单是否一致等。要填写监督调查记录,对货物的卫生状况作出初步判断后,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填写在卫生检查放行通知书上,通知海关,海关凭此证书放行。
4.已在我国取得注册证书的小批量进口食品如有生产国(或输出国)国家检验机构证明,并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规定者,或是同一工厂生产而六个月内曾采样检验合格的同种食品,应提供该批食品检验合格证书,其感官检查符合我国食品卫生要求时,可放行,不再进行实验室检验。
5.凡发现进口食品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和污秽不洁等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卫生监督人员应立即通知报验人与运方及卸货作业等有关单位共同采取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汇报,认真负责地进行调查,必要时拍摄现场照片,责成运方书写实事记录。对异物和被污染的食品样本妥善保存,以便为善后交涉和处理提供证据。
6.卫生监督人员在卸货前和整个卸货过程中应对码头、车站、仓库、场地和运输装卸工具进行认真负责的卫生监督,凡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一概不得供存放和装运进口食品。
7.货物在卸载过程中,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必须经常到现场进行卫生监督,对货物现场各部位及装卸工具应仔细巡视检查,详细做好卫生监督和采样记录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二、采样
1.根据食品的不同种类、品种、包装形式和检验要求,除另有规定外应符合GB5009.1的采样要求。所采样要有充分的代表性。从样品的采集至送抵实验室的整个过程不得有任何污染,以维护检样的真实性。
2.采样工具,容器要保持清洁卫生,防止容器不洁污染样品。需要检验细菌的样品,其采样工具、容器必须经高压灭菌处理,并按无菌操作进行采样。
3.采样数量:(1)粮食(包括小麦、大豆、玉米、大米等):二万吨级以下的租用安上、中、下三层采样。每层采集混合样品一件,二万吨级以上的船舶按吨位数,适量增加采样层次和样品数,原则上平均1000-1500吨采一件样品。(2)食糖:二万吨以下的船舶按上、中、下三层分别采样;二万吨以上的船舶分四层分别采样,每层采集混合样品一件。(3)乳制品:按不同的生产日期及生产批号采样,样品件数按货物比例的千分之二采集,每件样品从同一批号货物的三包中采混合样。(4)食用油:每舱按上、中、下三层各采一件样品(有包装的按比例采集)。(5)以上各类大宗食品每件一般为2公斤。(6)小批量进口食品原则上按千分之一比例采样,每个品种采集样品数不得少于三件,每件样品重量不得少于0.5公斤。
4.采样点:散装食品在船舱的四个角及中央的同层食品中按梅花点取样,每件样品不少于五个点。无批号的大宗包装食品每件样品不少于五个包点。
5.大宗食品卸货前取第一批样品,中、下层样品根据卸货速度采样。需要按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采样的食品,请货主或其代理人配合于卸货后在码头或仓库按比例采样。
6.携带样品离开车站、仓库、码头、机场时要开具一式四联采样收据,并注明样品名称、样品数量、采样日期,货主或其代理人和采样者双方签字。第一联交货主或其代理人,第二至四联为内部存根。
7.样品采集后,卫生监督人员要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标准规定项目,参照食品品种和输出国的食品卫生状况,确定检验项目并认真填写《进口食品卫生送验单》一式二份,连同样品一起分别送至有关实验室进行检验。
三、实验室卫生检验
1.收样人员收到样品后先对送验样品和送验单的样品编号、名称、件数等核实无误后送检单存根上签字存查。散装样品均样后按规定留存样品,并作好感官检查记录(定型包装样品的感官检查由检验人员检查)。将检样送交检验人员进行检验。
2.检验人员应根据送检要求的检验项目,按国家规定的方法及时准确地进行检验。凡国家没有统一检验方法的进口食品,可参考有关检验方法进行。
3.凡进口粮食、糖(不含原糖)、精炼食用油、奶粉类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除按我国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外,还要加做动物急性毒性试验。其他食品则根据情况必要时加做动物急性毒性试验。
4.实验室在技术上发生困难或疑问时,二级所报请一级所协助解决,一级所报请中心所解决,中心所报请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协助解决。
5.实验室接到样品后及时检验,在正常情况下六天(以最后一次送样间计)内报检验结果。其结果必须经检验人员、核校人员和检验室主任分别签字后,方能将检验报告书交卫生监督人员。
6.检验人员在进行检验时必须将检验方法测量数据、公式及计算结果等详细记不在“卫生检验记录”单上。检验完成后及时将检验报告连同检验记录一起送交卫生监督人员。
四、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1.进口食品检验后,由卫生监督人员根据卫生监督和实验室的检验结果出具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凡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由科室负责人签发。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进口食品出证时,应根据检验结果及危害程度按照我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规定,由卫生监督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包括退货、销毁、改作他用或加工处理后供人食用等)经科室负责人审核,所长签发,一并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证书一律以中英文对照。自证书发出后,除国际仲裁外,一般不再复验。
2.各项检验结果均以舱、箱或批号为计算单位,同一舱、箱同一批号散装或定型包装的食品,当部分超标时,而超标部分又不能与未超标部分分开者,以最高检出量为该舱(箱)或该食品的检验结果,证书的结论系指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或我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要求。
3.进口食品卫生检验采得最后一批样品后七天内发出卫生证书给货主或其代理人。凡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要同时抄报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总所及货物流向地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遇有异常情况不能按期发出卫生证书时,应在此期间内向报验人申明。
4.发卫生证书的同时向货主(报检人)发出检验费用缴款通知单,收到费用应给货主正式收据。
5.凡进口食品先卸部分已转运离口岸,而又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按货物流向以电报等书面通知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以便继续进行卫生监督。
6.凡装进口食品的船舶、车辆,在两地卸货时,各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要加强联系,第一口岸发现问题时应及时通知第二口岸,说明船名(车号)、货物名称、采样舱数、发现问题的情况等,以便继续进行卫生监督和卫生检验。第二口岸发现问题时也应通知第一口岸。
7.检验中发现我国卫生标准或合同规定以外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并抄送有关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8.卫生证书发出后,将合同副本、申请报验单、卫生调查记录、送检单、卫生检验记录、证书付本及其他有关证件材料等,汇总列案存档备查。
9.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情况按季向卫生部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总所汇报,于每季度头一个月的上旬把上一季度的结果汇总后填表,按规定上报有关单位。
五、样品保留制度
1.留样。样品检验前,散装食品先将原始样品经过充分混匀后取出500克封装于玻璃或塑料瓶中,成型包装食品,随机提取二个原包装,分别加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船名、舱别、层次、产地(国籍)、采样日期等作为留样,并指定专人(或兼职)负责,按规定保存,以备国际仲裁复验。
留样要妥善保管,防止受潮、霉变、虫蛀、腐败、变质等。
2.保存方法。可按食品或异物的不同情况分别采用:(1)瓶装或石腊封存;(2)冷藏保存;(3)塑料袋封口等。
3.留样时间。凡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规定的食品,自检验报告和卫生证书发出后保存一个月。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证书发出后保存六个月或本案结束。
附一: 急性动物试验方法
一、试验方法
1.粮食(包括油料作物,如芝麻、花生、可可豆、大豆等):用健康成年小白鼠18-22克四只为一组,取200克样品经浸泡30分钟后滤液浓缩至1.5-2毫升,每只小白鼠以0.02毫升/克体重灌胃,以后每批样品均喂饲,直至最后一批样品。送样日期给食起五天后出报告。
2.糖(不含原糖):用健康成年小白鼠18-22克四只为一组,取糖样,用蒸馏水按1:1的比例以0.02毫升灌胃,以后每批样品均用原实验动物按同样方法灌胃,最后一批样品灌胃后观察三天出报告。
3.食用油:取健康成年小白鼠18-22克四只为一组,取每舱混合样3毫升0.02克/体重给小白鼠直接灌胃,自灌胃日起五天后出报告。
4.不能浸泡和不能直接灌胃的进口食品(如食用罐头、奶油、奶粉、水果、果胶等):样品直接给动物喂饲,取健康成年小白鼠18-22克四至六只为一组,自喂饲日起五天后出报告。
5.食品添加剂:按不同种类的进口食品,参照半数致死量(LD50)毒性大小选一定量的剂量。经水、油或其他溶剂处理后灌胃或拌入正常饲料中喂饲,取健康成年小白鼠四至六只为一组,自喂饲或灌胃日起五天后出报告。
二、观察指标:
1.自灌胃或喂饲第一天起观察和记录每组实验动物有无死亡、中毒现象。如:呆滞或不安、呕吐、晕厥、抽筋、便秘、皮毛竖起等症状。
2.凡在试验期间的实验动物发现有死亡,中毒等异常情况,每组实验动物
都需及时解剖进行分析,同时再复验做对照实验组。解剖动物观察:心、肺、肝、肾、胃、有无中毒或充血等现象。
附二: 小批量进口食品卫生检验重点项目
┌────────┬───────────┬─────────────┐
│ 类 别 │ 代表品种 │ 检验重点 │
├────────┼───────────┼─────────────┤
│ 粮食及其制品 │ 通心粉、鸡蛋面条、菠│磷化物。黄曲霉毒素、马拉硫│
│ (不包括原粮) │菜面条、烧麦皮等 │磷、氰化物,砷化物、汞。 │
├────────┼───────────┼─────────────┤
│ 油 类 │橄榄油、椰子油、棕榈油│感官检查、酸价、过氧化值、│
│ │、猪油 │黄曲霉毒素 │
├────────┼───────────┼─────────────┤
│ 糕点类 │速煮面、炒面、各种糕点│感官检查、酸价、过氧化值、│
│ │、饼干、面包 │BHA、BHT、色素。卫生指标:│
│ │ │致病菌、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 │ │。 │
├────────┼───────────┼─────────────┤
│ 肉 类 │各种动物肉(鲜肉冻肉)│感官检查、挥发性盐基氮。 │
│ │及其内脏 │ │
├────────┼───────────┼─────────────┤
│ 肉制品 │火腿、肠(沙乐美肠) │感官检查、亚硝酸盐 │
│ │ │卫生指标:致病菌。 │
├────────┼───────────┼─────────────┤
│ 禽 类 │家禽 │感官检查、挥发性盐基氮。 │
├────────┼───────────┼─────────────┤
│ 水产品 │各种咸水、淡水鱼、虾贝│感官检查、挥发性盐基氮、霍│
│ │类 │乱弧菌、嗜盐菌(干品加做二│
│ │ │氧化硫残留量) │
├────────┼───────────┼─────────────┤
│ 乳与乳制品 │乳粉、炼乳、乳油、干酪│感官检查卫生指标:致病菌、│
│ │等 │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
├────────┼───────────┼─────────────┤
│ 酒 类 │蒸馏酒、发酵酒 │甲醇、杂醇、铅。二氧化硫残│
│ │ │留量、色素。卫生指标:细菌│
│ │ │总数、大肠菌群。 │
├────────┼───────────┼─────────────┤
│ 饮料类 │汽水、冰激凌、可口可乐│感官检查、山梨酸、苯甲酸、│
│ │、各种果汁、粉末饮料 │糖精钠、色素。卫生指标:致│
│ │ │病菌、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
│ 果酱类 │芒果酱、苹果酱、杏果酱│感官检查、山梨酸、苯甲酸色│
│ │等各种果酱 │素、糖精钠。卫生指标:致病│
│ │ │菌。 │
├────────┼───────────┼─────────────┤
│ 酱菜类 │ 各种酱菜 │感官检查、糖精钠。卫生指标│
│ │ │:致病菌、大肠菌群。 │
├────────┼───────────┼─────────────┤
│ 调味类 │各种沙司汤汁等 │感官检查、山梨酸、苯甲酸色│
│ │ │素 │
├────────┼───────────┼─────────────┤
│ 罐头类 │肉、禽类罐头,水果、蔬│感官检查、亚硝酸盐、铅、锡│
│ │菜罐头 │、苯甲酸,色素。卫生指标:│
│ │ │致病菌。 │
├────────┼───────────┼─────────────┤
│ 糖 果 │方糖、饴糖、冰糖、奶糖│感官检查、色素、卫生指标:│
│ │ │致病菌 │
├────────┼───────────┼─────────────┤
│ 蔬 菜 │ 各种干鲜蔬菜 │感官检查、霍乱弧菌。干菜加│
│ │ │做二氧化硫残留量。 │
├────────┼───────────┼─────────────┤
│ 水 果 │ 各种干鲜果品 │感官检查、霍乱弧菌。黄曲霉│
│ │ │毒素。干果加做二氧化硫残留│
│ │ │量。 │
├────────┼───────────┼─────────────┤
│ 香 料 │植物香料:玉桂粉、芥茉│感官检查二氧化硫残留量、黄│
│ │粉、丁香粉、大茴香。合│曲霉毒素。根据我国允许使用│
│ │成香料:椰子精、柠檬精│品种及质量标准 │
├────────┼───────────┼─────────────┤
│ 食 品 │色素、防腐剂、抗氧化剂│根据我国允许使用品种及质量│
│ 添加剂 │、发色剂等 │标准 │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舟山市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政办函〔2008〕124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舟山市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工商局关于《舟山市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1—
舟山市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农贸市场的举办、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提升农贸市场管理水平,增强市场举办单位的社会责任感,促进农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实施农贸市场管理考核,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管理为手段,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目标,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坚持治标与治本、整顿与规范相结合,通过实施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强化对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管,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行为,为市民提供安全舒适的购物环境。
二、考核范围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且开业满一年的全市城区和县城农贸市场。
三、考核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二)《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三)《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
—2—
(四)《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
(五)《浙江省文明城市测评体系》
四、考核内容
农贸市场管理考核根据市场举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两个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内容指标,结合农贸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内容,制定《舟山市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见附件1),并进行综合考核认定,对农贸市场管理考核结果具体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场内经营者的考核根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和《舟山市农贸市场信用评价指标》(见附件2),通过信用资产积累和信用资产流失实行信用评价,场内经营者信用监管评价结果为A(AAA、AA、A)、B、C、D四类六个等级。主要考核内容:
(一)市场举办者:
1.加强农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
2.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举办者经营管理职责。
3.加强市场卫生管理,改变农贸市场脏、乱、差现象,市场整治有序。
4.健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把市场食品准入关。
5.加强对市场管理人员岗位培训,提高市场管理人员素
—3—
质。
(二)场内经营者: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文明经营。
2.遵守经营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3.认真履行法定的食品安全经营义务。
五、考核事项
(一)考核的组织工作:
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委托市工商局牵头组织实施,并成立由市文明办、创卫办、渔农办、工商、卫生、城管、市场等部门组成的农贸市场管理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各县(区)应成立相应组织,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管理的检查考核。
(二)考核程序和方法:
1.考核时间:
(1)对市场举办者考核每年一次,一般在每年9月至10月进行。初查由各县(区)根据《舟山市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组织实施,对初查时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发出书面通知,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时限不超过三个月,并将初查结果报市工商局备案。年度考核由市工商局牵头组织成员单位进行实施。
(2)对场内经营者信用评价每半年评价一次。运用计算机信用评价系统自动生成评定结果,结合日常监管情况,依据
—4—
《舟山市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商户评比办法》(见附件3),在场内经营者中评出信用商户。
2.考核方式:
根据考核标准,考核组通过实地察看、召开消费者座谈会、社区和经营户问卷调查、走访有关部门等方式,如实记录和反映市场经营管理情况。
3.考核等级:
(1)农贸市场考核分四个等级,优秀等级为90分以上(含90分,下同),良好等级为85分以上,合格等级为80分以上,不合格等级为80分以下。各县(区)初查占35%,市考核占50%,社区居民和经营户问卷调查占15%。
(2)场内经营者考核实行信用监管评价系统,评价结果为A表示信用优良,B级为基本守信,C级为一般失信,D级为严重失信。
4.公示反馈:
将年度农贸市场考核情况和场内经营者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及相关情况,在所在市场醒目位置、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披露,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的监督。
六、奖惩办法
(一)市场举办者:
1.农贸市场参加“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和“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
—5—
单位、“价格信得过单位”等认定要在考核为良好以上等级的市场中产生。
2.对今后三年内(2009—2011年)年度综合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农贸市场,根据得分情况,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3.对认定为优秀等次市场的负责人进行表彰奖励。
4.对考核不合格的市场,责令其限期整改,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市级媒体上予以曝光。
5.经综合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市场,已认定为星级市场的,由原认定机构根据“谁认定,谁处理”的原则,降低或撤销其星级市场称号,并在市级媒体上予以公示。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贸市场不能评为优秀等级:
(1)在消防、治安、食品安全等方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存在事故隐患且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
(2)市场举办单位的经营管理行为被多次投诉且经查属实的。
(3)场内经营者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制度方面有严重欠缺,A级信用经营者总数占场内经营者总数的90%以下的。
(4)市场举办者存在不履行市场食品安全管理的其他情形的。
7.有下列情况,经考核小组研究确认,可以酌情加分(最多加5分):
—6—
(1)农贸市场管理有特色明显、值得推广的措施,每条加2分。
(2)市场管理者、经营户好人好事突出,被省、市新闻媒体报道,每件加1分。
(二)场内经营者: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主管的各类社团组织授予“市场经营者光彩之星”、“消费者信得过单位”、“信用商户”、“守合同、重信用”等称号的,应在年度信用监管等级A级以上的市场经营者产生。
2.被授予市场经营者AAA信用商户称号的经营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3.对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的严重失信经营者和连续两年年度信用等级为C级的信用低下经营者,由市场举办单位依照协议约定,取消其下年度市场招投标资格。
4.场内经营户被行政管理部门年度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列入市场经营者“黑名单”,由市场举办者依照协议约定,将其清出市场。被清出市场的经营者,三年内不得在本市所有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5.对信用评价为C级的信用低下市场经营者,在所在市场醒目位置进行披露;对信用评价为D级的,在媒体上进行披露。
七、有关要求
—7—
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工作的领导,统一认识,加强宣传动员。同时结合实际,对照要求,建立机构,制定计划,确定专人负责,落实目标责任,把市场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各市场举办单位要按照《舟山市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的要求进行自查,对达不到标准的项目,逐条逐项落实整改;要把农贸市场市场管理与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文明单位评选、平安舟山创建工作相结合,加强对场内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管理,积极倡导经营者文明经营。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督促,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牵头单位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农贸市场考核情况进行多层面的总结分析,探讨存在问题的症结及解决办法。各县(区)要在完善城区和县城农贸市场考核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向城乡结合部和主要乡镇农贸市场推进,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全市农贸市场又好又快发展。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8—
附件1
舟山市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
市场名称 得分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评 分 办 法 标准分 考核
得分
一、基础设施管理 25
1.市场场门、场牌醒目美观,设有市场布局导购图,指示标牌清晰;具备宣传公告栏、广播宣传系统;有顾客休息专座;有物业管理用房。 达到本标准的得3分;每少一项设施扣0.5分;有设施但不完善、不美观的酌情给分。 3
2.市场内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场内统一配置加盖保洁桶(大桶每3—5个摊位1只,小桶每1—2个摊位1只);活禽摊位设有专用隔离场地并配置流水冲刷装置;水产、禽类加工配置专用保洁设备;熟食房设置符合规范要求,配有适宜的预进间,设有消毒设施,配有空调。 设施齐全并有效使用的得6分;有设施但未达标准的酌情给分;没有设施,或虽有部分设施但未使用的不得分。 6
3.柜台瓷砖铺面,地面防滑性材料铺设,平整美观。 达到本标准的得4分;铺设防滑性能好的材料,但有破损未及时修复的每处扣0.2-0.5分;未铺设防水、防滑、易清洗、易干燥材料的不得分。 4
4.排水通畅、供水设施齐全;市场内无明显异味;市场内无明火,有消防灭火设备、安全出口和安全防盗设施;摊位(柜台)无乱接乱挂电灯电器等行为。 达到本标准的得5分;有设施,但设置不规范的,每项扣1分;设施不齐全,市场有异味的,不得分。 5
5.摊位、营业房、柜台、货架设置合理,同一交易区商品盛放器具统一。 达到本标准的得4分;摊位、营业房、柜台、货架设置不合理,同一交易区商品盛放器具不统一的,不得分。 4
6.具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 达到本标准的得2分;有设施,但管理不完善的酌情给分。 3
二、经营规范管理 40
1.市场开办单位与场内经营者全部签订进场经营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责任明确。
其中涉及商品安全质量承诺、对消费权益保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等主要责任条款,
双方约定具体清晰。 达到本标准的得2分;部分签订经营合同的,扣1分;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的或未签订经营合同的不得分。 2
2.管理制度健全,编制《市场管理手册》,各项制度(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问题食品
处理制度、消费者投诉、卫生、消防安全等)落实专职或兼职责任人,配备与市场经营规模
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定人、定岗、定责。 达到本标准的得2分;有责任人、管理人员,但与市场规模不适应的酌情给分;未落实责任人、管理人员的不得分。 2
3.建立市场退出管理制度,对信用低下,严重失信经营者,依照协议约定,及时清退违规经营者。被清出市场的经营者,三年内不得在本市所有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未建立市场退出管理制度或允许被列入市场经营者“黑名单”,并清出市场的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分。 3
4.市场内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达到本标准的得2分;少一项不得分。 2
5.商品陈列整齐美观,无占道经营现象,保证场内通道畅通。 达到本标准的得4分;商品陈列混乱的酌情给分;占道经营现象严重不得分。 4
6.设有消费者投诉台,配置复秤设施,并运作正常;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投诉处理原始记录完整,结案及时;投诉处理率达100%。 达到本标准的得3分;有设施,但运作不完善的得1分;投诉处理记录不完整的,扣1分;消费者对投诉处理率不满意的,不得分。 3
7.摊位全部使用经法定机构检测合格的电子秤,计量准确,无短斤缺两。 达到本标准的得3分;有一项不符合要求,酌情给分或不得分。 3
8.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不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及时进行处理的,不得分。 3
9.配合开展市场信用者信用分类监管,及时提供市场经营者信用信息。 达到本标准得3分;有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3
10.开展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组织场内经营者开展文明经商活动。 工作开展好的,得3分;不对经营者开展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的或开展文明经商活动的,不得分。 3
11.做好市场交易情况统计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统计、工商部门报送。 工作开展好的,得2分;报表不及时报送的,酌情扣分。 2
12.经营者遵守法规和市场规章制度,无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行为。 达到本标准的得3分;发现有一起所述行为的,不得分。 3
13.管理服务人员服装统一,佩挂服务证上岗,文明管理。 服装统一,挂证上岗的得1分。 2
14.按规定张贴经营者证照、星级等标志。 达到本标准的得2分;未达到的,不得分。 2
15.严格执行限塑令的有关规定,市场内不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袋。 达到本标准的得3分;执行规定不到位的,不得分。 3
三、市场卫生管理 20
1.实行垃圾跟踪清扫保洁。按每500平方米营业场地配备卫生保洁人员1名,营业时间实行分区定位不间断保洁;垃圾日产日清,垃圾无堆积,无卫生死角;地面无积水,地面保持基本干燥。 达到本标准的得4分;保洁员达标,但未实行动态保洁的酌情给分;保洁员未达标,又未实行动态保洁、有卫生死角或地面有严重积水的,不得分。 4
2.实行每周一次卫生大扫除(冲洗地面、清理下水道、清洗摊位等)和定期消灭蚊、蝇、鼠制度并有记录。 达到本标准的得3分;有制度但未有效实施的酌情给分。 3
3.市场定时供水,及时清洗摊位,摊前瓷砖清洁、无污垢,地面无垃圾废弃物,果壳箱、垃圾桶清洁,及时加盖。 达到本标准的得4分;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酌情给分或不得分。 4
4.落实公共厕所清扫制度,公厕无蛛网、无积便、尿垢,无明显异味;粪池及时清运,不满溢;有专人管理。 达到本标准的得2分; 2
5.熟食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按卫生管理制度规定的洁净的白色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期间不佩带首饰、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直接入口食品经营者制售食品,应做到生、熟食分开、货款分开;餐具、食品容器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齐全,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每周至少消毒一次。 达到本标准的得3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3
6.摊位(柜台)无乱堆放杂物、乱悬挂衣物等行为。 达到本标准的得2分;不符合要求,酌情给分,所述现象严重的不得分。 2
7.市场周边责任区内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达到本标准的得2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2
四、食品安全管理 15
1.200个商位以上的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应当配置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设备,配备检测人员,提供检测服务。每周检测不少于5天,每天不少于12个批次,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在公示栏公布。 达到本标准的得3分;检测天数、批次未达到要求的或检测结果不公示的,酌情扣分;未配置检测设备的,不得分。 3
2.市场内食品经营户应持有效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经营的项目在许可范围内,不得有超范围经营行为。 达到本标准的得3分;有无证照经营的,不得分。 4
3.蔬菜、畜禽、肉类、豆制品、熟食、副食品、粮油及制品等商品实行准入管理,票证等齐备,台账登记完整;无过期食品,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和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 达到本标准的得8分;每项所述工作,开展不规范、不完整的,酌情扣分;工作不到位的,不得分;发现有过期食品、违禁野生动物和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
品的,各扣2分。 8
总分 100
附加分
管理具有特色明显、值得推广的措施 每条加2分
市场管理者、经营户好人好事突出,被省、市、区媒体报道 每件加1分
合 计
考核人 考核日期
附件2
舟山市农贸市场信用评价指标
序号 指标内容 评分类型
1 经营者个人荣誉、各类等级等 信用积累
2 担任行业和社会职务情况 信用积累
3 重要商品索证备案率 (好)、商品进货台帐登记率(完全) 信用积累
4 批发商供证供票率 (好) 信用积累
5 特约经销关系(按规定备案并材料齐全、合法) 信用积累
6 定性检测(合格)、定量检测(合格) 信用积累
7 自行注册并使用的商标 信用积累
8 经销商品商标情况(包括自有和特殊经销关系的商标) 信用积累
9 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行动的 信用流失
10 不按规定执行重要商品进货索证(票)、不按规定建立商品经销台帐制的 信用流失
11 特约经销关系(未按规定备案的)、重要商品仓储备案(未申报或内容不真实) 信用流失
1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信用流失
13 商品定性检测(不合格)、商品定量检测(不合格) 信用流失
14 不文明经营、不服从管理的 信用流失
15 不文明经营、不认真处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客商投诉属经营者责任的 信用流失
16 无故拖欠、拒付货款或无理压价、克扣货款 信用流失
17 短斤缺两、以次充好、强买强卖 信用流失
18 经销“三无”商品或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商品 信用流失
19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悬挂营业执照 信用流失
20 不签订有关责任书 信用流失
21 责令停产停业 信用流失
22 不认真执行与市场举办者约定的经营管理制度 信用流失
23 经营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信用流失
24 不如期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信用流失
25 被列入金融“黑名单” 信用流失
附件3
舟山市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商户评比办法
一、凡在市场内经营满一年的经营户,经测评,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评价一年两次均为A级以上的,可作为评选信用商户的主要依据。信用商户在市场经营者有效的经营期限内每年认定一次。
二、对符合条件的,填写《舟山市商品市场“信用商户”申报表》,由各工商所会同市场行业小组和个协进行初审,并报县(区)工商(分)局批准。在考评基础上,征求税务、公安、卫生、物价、金融、个协、市场举办者等部门意见。
三、经初审合格者,在经营者所在市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相应的认定为“AAA信用商户”、“AA信用商户”、“A信用商户”。
四、信用商户实行定期评选、定期授牌,由工商部门统一制作信用商位标识,统一悬挂在商位的显眼处。
五、被认定的信用商户,可根据信用商户不同等级,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六、加强被认定为“信用商户”称号的市场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在认定信用商户称号期间,由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各县(区)工商(分)局审定批准,予以摘牌,并在该年度信用商户认定时实行一票否决,不得申报参评:
(一)在市场经营中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受有关部门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不服从、不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日常监管和商品抽样检测工作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明知或应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五)有短斤缺两行为并造成影响的;
(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七)拒不执行商品准入制度的;
(八)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九)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