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2012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5:06:56   浏览:85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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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2012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2012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春节临近,为切实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监管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烟花爆竹是广大人民群众欢度新春佳节的喜庆产品,又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做好烟花爆竹安全工作尤为重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1〕52号)精神,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旺季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1〕45号)要求,针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督查和本地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专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认真督促整改落实,并举一反三,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监管工作,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企业(以下统称烟花爆竹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烟花爆竹企业要针对春节期间特点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工作方案,落实责任,严格管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防止节日期间出现麻痹、松懈、浮躁等问题,确保安全。

三、全面强化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各环节的安全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突出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面强化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各环节的安全监管。生产环节,重点检查企业节日停产后剩余烟花爆竹半成品及药物等原材料清理入库、分类存放以及厂(库)区防火防盗情况。经营环节,重点检查违规经营礼花弹等A级产品及本行政区域禁放产品、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超量储存、将罚没产品或过期产品与合格产品同库存放、走街串巷兜售、连片经营、在民用建筑底商经营烟花爆竹、在销售现场试放烟花爆竹等违规行为。运输环节,重点检查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和车辆运输烟花爆竹、运输车辆不符合安全条件、不按规定路线行驶、不按规定地点停车、将烟花爆竹产品与其他产品混装运输等违规行为。燃放环节,重点检查个人燃放礼花弹等A级产品和内筒型组合烟花、在禁放地点和时间燃放等违规行为,以及烟花爆竹禁限放时间、地点、品种等规定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产品质量监督方面,重点抽查烟花爆竹产品规格、药量、包装、标识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违规行为。市场监管方面,重点检查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

四、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共同分析当地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健全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联动机制,协同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打非”)行动。特别是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大中城市及周边地区、近年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突出的地区,要学习借鉴豫皖省界区域烟花爆竹“打非”联动工作经验,针对区域交界地带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及跨区域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在春节期间集中组织开展跨行政区域、跨部门的协同联合执法行动,对非法违法行为实行联防、联查、联治,务求取得实效。要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等方式,调动社会公众全面参与“打非”工作的积极性。对组织从事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依规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窝点和非法运输、燃放行为,要依法予以取缔并追根溯源,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运输的经济链条。对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发生烟花爆竹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春节期间值班值守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春节期间值班值守和事故、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确保信息畅通、及时妥善处置。要加强对加油站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区域、文物古迹建筑等禁放区域及其周边的巡查、防护,严禁在防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加强仓库及零售点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守护,严防库房及零售点超量储存、库房内搬运作业人员超员以及无关人员进出入库区。

请各有关部门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基层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部门和烟花爆竹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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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网络团购,作为当下最为流行的网络购物方式,系指由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团购网站联系经营者,确定团购内容后发起并参与的,通过团购网站聚集消费者并在线订立团购合同,线下进行消费的网络团购模式。区别于传统的团购以及由消费者或经营者发起的网络团购,商业网络团购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团购网站将参与从聚合消费者和经营者,到订立或解除与消费者的团购合同、收取消费者支付的价款,乃至在发生消费纠纷后“先行赔付”等全部过程。团购网站发挥的积极作用,极大地提高了交易效率和降低了交易成本,但也导致容易混淆团购网站与经营者的合同地位、权利义务内容以及责任范围。因此,本文旨在厘清上述问题,以期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此类纠纷。

团购网站与经营者的合同关系

团购网站与经营者的合同关系需要进行类型化区分。

在一般情况下,经营者与团购网站之间存在的是一种非典型合同,即由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构成的类型结合合同。

首先,从商业网络团购的交易规则来看,针对服务类团购,消费者需要到经营者处接受服务,通常不会引起消费者对交易相对人的误解;针对实物类商品的团购,团购网站一般都在网站上标注出经营者的名称。因此,团购网站本身并不是经营者,也并非以自己的名义为经营者从事贸易活动,二者不是行纪关系。其次,从团购网站自身的法律定位来看,如“爱帮利用自身推出的网络团购平台,为用户及产品、服务的实际供应商户提供居间推广服务,并受商户委托代为向参与特定团购活动的用户收取相应费用”。该表述阐明了团购网站的双重作用,即提供居间服务和受托处理相关事务。因此,二者之间不可能仅存在居间合同。因为居间人仅能向经营者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为合同的成功订立提供媒介服务,而不会参与到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中,更无权从事接受订单和价款等行为。如若为此,必然需要委托合同的委任。最后,从商业团购网站的盈利方式来看,团购网站从经营者处获得的报酬一般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从其促成的每笔交易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分成,最终报酬总数依成交总量确定;二是向经营者收取的固定费用和报酬,作为向其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和代为从事收取价款、签订合同等行为的对价。所以,团购网站并非经营者的“合营者”或“柜台承租者”。

因此,在经营者与团购网站之间存在的并非任何一种典型合同,而是由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部分构成的类型结合合同。因为团购网站据此同时具备了居间人资格和代为从事订立合同、接受价款等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的受托义务(代理从事法律行为时,经营者授权的意思表示包含在其与团购网站的合同条款中),而经营者仅负担支付报酬的对待给付义务。所以,团购网站与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应依据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的规定来确定,团购网站不承担商品买卖或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在特殊情况下,当团购网站以转售商品或服务获取差价的方式盈利,并且未表明其居间人和受托人的身份时,则团购网站本身即为经营者,应依合同法对买卖或各类服务合同的规定确定其权利及义务。在实际交易中,由于消费者难以查明团购网站的盈利方式,因此如果团购网站没有在交易前以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其特殊的合同地位,以及没有在交易中明确地向消费者提示真实的经营者时,也应要求团购网站承担经营者责任。

团购网站与消费者的合同关系

团购网站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主要为以下两种:

第一,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团购网站与消费者间仅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这种网络服务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的合同,即消费者在成为团购网站的会员后,便可以无偿利用团购网站的技术及服务了解团购信息、完成订立合同、支付价款等行为,且无任何对待给付义务。根据笔者对北京地区87家知名团购网站进行的统计,其中有55家团购网站提供了成文的用户服务协议,明确界定团购网站与消费者之间是一种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并明确约定了二者在使用与提供团购网络服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新近出台的《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团购网站界定为“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而并非提供商品或服务之人,也佐证了上述观点。

第二,“先行赔付”承诺下的保证合同关系。《意见》“鼓励”团购网站建立“先行赔付”制度以保障交易安全。根据笔者的统计,北京地区87家知名团购网站中已有34家作出了特定情形下“先行赔付”的承诺。这种“先行赔付”的承诺,实际上是团购网站与消费者之间的一种保证合同,即当经营者不履行商业网络团购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由团购网站向消费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团购网站一般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违约发生后,消费者既可以向经营者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向团购网站先行要求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稿,将包含团购网站在内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法定化,但在此条审议通过之前,“先行赔付”承诺仍是消费者要求团购网站承担买卖或服务合同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在据此确定团购网站的责任时,需要注意:第一,团购网站的担保范围及条件。团购网站一般仅承诺“若承担责任则限于合同的金额”或仅在“收到的产品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等特定条件下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一般缺乏关于保证期间的约定。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团购网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期间仅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六个月。此后,则不能要求团购网站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在发生商业网络团购纠纷时,应首先考察团购网站的交易规则、盈利模式和法律文件等,辨清团购网站的法律地位。然后,再区分其与不同主体的合同关系,依照相应的合同类型,分别确定团购网站在各类商业网络团购纠纷中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广泛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改革土葬,实行火葬,树立文明节约办丧事的新风尚。
第三条 本市属各区和设有火葬场的县、城镇及其附近交通方便的地区,均属本市推行火葬的地区。
第四条 市属县部分交通不方便,尚不具备推行火葬条件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对土葬改革区要加强管理,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选择荒山瘠地建立公墓,以安葬本土葬改革区死亡的居民和村民。
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
第五条 凡属推行火葬的地区,其死亡人员(包括外来人员)均实行火葬。如偷葬或乱埋乱葬的,视其情节轻重,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对死者家属和承接土葬人员除给以批评教育,没收土葬工具,令其将死者火葬外,还可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第六条 港澳台同胞较多和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市、县民政部门利用外资筹建华侨公墓。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或变相买卖墓地和墓穴,违者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条 严禁用耕地包括自留地作墓地。已占用耕地的坟墓,应限期迁移或就地深埋。
第八条 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或河流的堤坝、铁路用地、公路两侧葬坟。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坟墓外,应限期迁移或平毁。
第九条 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要求修复或迁移祖墓(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的,应向当地侨务部门申请,并由侨务部门加具意见送民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严禁在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丧事,都不得搞看风水、出大殡,攀阴亲等封建迷信活动。
一些信教群众为办丧事做道场的,应在政府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推行火葬地区生产、销售棺木和土葬用品。违者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销售物品,并处以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在暂不能实行火葬的土葬改革区内,凡生产、销售丧葬用棺木、骨灰箱(盅)、花圈、石碑、寿衣、寿鞋等用品的单位和
个人,必须先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准经营。
火葬地区的华侨公墓所需的土葬用品,由华侨公墓经营或由市、县民政部门指定单位供应。
第十二条 办理死亡人员殡葬事项,必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领死亡证。对死因不明和无名尸体,需经当地公安部门检验,出具证明后,方能收殓。
凡在市区内死亡的人员,如遗体需要运出市区处理的,必须取得当地县以上民政部门或殡葬管理所的证明。
第十三条 在医院或家中死亡的人员,统一由当地殡仪馆收运。医院或亲属需在死者死亡十二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收运和确定防腐天数。防腐期满后,如家属仍不办理出殡,殡仪馆有权火化处理。其费用由死者家属自理。
第十四条 为防止疫病传播,凡因患麻风、鼠疫、霍乱、狂犬病等甲类传染病以及艾滋病致死的尸体或腐变尸体,应直接送火葬场处理,不得运送殡仪馆停尸防腐,不得办理外运或土葬。
第十五条 为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而实行土葬的,应在指定地点埋葬,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六条 火葬者的骨灰可寄存火葬场、自行保存或由殡葬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撒向大海、入土深埋、培植纪念树等。
寄存火葬场的骨灰,如寄存期满半年内不办续存手续又不领回者,由火葬场处理注销。
镇、村可兴建骨灰寄存室,方便群众寄存骨灰。
第十七条 凡国家基本建设和农田基本建设需要征用坟场墓地的,用地单位必须与当地殡葬管理所联系,由殡葬部门负责起葬火化。用地单位不得私自发包乱迁或另征地重葬。征地单位要事前登报或张贴通告,通知坟主限制三个月内认领起葬。起葬后的遗骨一律火化。对逾期不认的坟
墓,有碑坟由用地单位委托殡葬部门统一起葬火化和编号入册,骨灰保留三年,期满后,家属仍不认领的,殡葬部门有权予以处理。无碑又无人认领的无主坟,可由用地单位平毁。
征用坟场、墓地的起葬费用,由用地单位负担。
在起葬中,如发现古墓、历史文物和贵重物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和殡葬管理所处理。
第十八条 在推行火葬的地区,如国家干部职工不执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费补助,所在单位也不得为其丧事活动提供方便。对情节严重,造成影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对利用丧葬活动从事封建迷信,骗取财物的巫婆、神棍和偷葬或乱埋乱葬以及非法生产、经营土葬用品的人员,由公安、工商和殡葬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火葬场、殡仪馆的新建、扩建规划,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共同制定。新建、扩建火葬场、殡仪馆及其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并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向社会集资解决。
第二十一条 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及社会救济户支付火葬费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街道、镇、村申请领取火葬补助金。
第二十二条 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要做好殡葬改革和方便群众工作,扩大服务项目,改进服务态度,努力提高殡葬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是殡葬工作和殡葬改革的主管行政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授权市民政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八月十六日发布的《广州市殡葬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199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