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印刷行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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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印刷行业管理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印刷行业管理规定
 

(1995年1月27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印刷行业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排版、制版、激光照排、印刷、装订、影印、复印、名片、铸字、烫金、打印、油印、誉写和出售铅字等经营活动的国有、集体、三资(即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印刷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新闻出版局(筹)是我市印刷行业的管理机关,负责印刷企业的行业审批和管理工作。市区(含郊区)及各县(市)新闻出版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工商行政、文化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责,协助新闻出版管理机关作好对印刷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印刷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禁印刷反动、迷信、淫秽印刷品,严禁盗版和从事其它非法印刷活动。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审批





  第六条 申请开办印刷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厂房建筑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有明确的上级主管部门(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有关规定审批。
  (四)具有健全的生产经营、安全保卫和财会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七条 开办印刷企业须按下列规定到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办理行业审批手续:
  (一)在市区范围内申办打字、复印、油印、影印、誉写的印刷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须到市新出版管理机关办理《长春市印刷行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二)在各县(市)行政区域内申办复印、油印、影印、誉写、打字、烫金、铸字、印名片和出售铅字的印刷企业,应向本县(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本县(市)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后,发给许可证,并报市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备案。
  (三)申办排版、制版、激光照排及二类印刷(含装订、影印、烫金、铸字、印名片和出售铅字)的印刷企业,均应到市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办理许可证。
  (四)申办承印正式图书、期刊、报纸和内部报刊、内部资料的印刷企业,应向市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省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审批。


  第八条 凡申请开办印刷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许可证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证照后,方可从事印刷经营。


  第九条 经批准开业的印刷企业因故歇业、转产、合并、分立、改变名称、迁移地址、变更法人及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范围等,须先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后再到新闻出版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第十条 单位内部开办的印刷厂,须到所在地县(市)、区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由市新闻出版管理机关统一制发的《单位内部印刷准印证》后,方可印刷。单位内部开办的印刷厂不得对外承揽业务和以任何形式将内部印刷品向社会出售。

第三章 图书、报刊的印刷管理





  第十一条 图书、报刊的印刷企业是指印制图书、期刊、报纸、内部资料和内部报刊,并持有《吉林省出版物印制许可证》和《吉林省出版物印制许可证(内部资料)》的印刷企业,没有上述证件的印刷企业,一律不得从事图书、报刊和内部资料、内部报刊的印制业务。


  第十二条 图书、报刊企业承印书刊印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印图书(包括挂历、年历、年画和载有文字内容的台历),必须有出版单位的正式发排单、付印单。
  (二)承印报纸、期刊必须有报社、期刊社的登记证。
  (三)承印内部资料和内部报刊必须持有省新闻出版局批准的准印证和登记证。
  (四)必须在出版物上刊印图书的标准书号或报刊登记书号以及本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印刷时间和数量。
  (五)印刷企业对出版单位委印物或非出版单位经过批准委印的内部资料、教材等不得擅自加印和销售。更不得自编、自印、自行征订、自办发行、自行销售。
  (六)印刷企业不得擅自编印、出售年历、挂历,更不得滥编滥印中小学复习资料和类似报纸形式的广告印刷品。
  (七)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出版单位委印出版物的纸型及印版底片租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复制、印刷。


  第十三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得自行转厂印刷,更不得将出版物转交无出版物印制许可证的企业印刷。


  第十四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要建立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制度,建立保证生产合格产品的质量体系;要加强成品、半成品的质量、数量检验工作,建立健全企业质量、数量检验机构,对重大事故要及时报有关部门,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要按月向市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报送“样本”,市新闻出版管理机关要对书刊印刷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对基础管理差、手续不健全、不能保证书刊产品质量和违法经营的企业,要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章 包装装潢及其它印刷品的印刷管理





  第十六条 包装装潢及其它印刷品企业是指从事激光照排与二类印刷带有广告宣传、商标、产品样本、说明书等印刷品以及打字、名片、铸字、出售铅字等经营活动的印刷企业。


  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印刷包装装潢及其它印刷品,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承印带有广告宣传内容的印刷品,委印单位须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广告经营企业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承印商标、产品样本、说明书等,须按国家商标印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承印各类密级文件、张贴的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等,委印单位须出具其主管部门的证明,到承印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印手续。
  (四)印刷厂承接新闻或非新闻性内容与广告同期编排的等同类印刷品,必须经市和县(市)新闻出版管理机关进行审查,并核发准印证后,方可印刷。


  第十八条 印刷企业必须建立承印、登记、制作、检验、监印、保管、取货等各种管理制度。
  承印的印刷品,必须指定专人详细登记委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手人姓名、印制内容、数量及交货日期等,以备查验。


  第十九条 承印名片业务,凡属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须出具所属单位的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个体工商户须出具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承印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专用的票证、信纸、信封、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发票、布告、护照、任命状、袖章、胸章等印件,均须委印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印刷企业对上述印件不留样本、样张。但确因业务需要留样本、样张时,应征得委印单位同意,并在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第二十一条 印刷企业承印密级文件,对参加密件排版、印刷、装订的人员要由单位领导审定,各工序有专人负责管理,必要时委印单位可派人监印。印件的原稿、校样、半成品、印版、纸型、底片磁盘和软片等,要有严格的登记手续和交接制度,如发现短缺,应立即向有关单位组织查找。印刷完毕后,应将成品连同原搞、校样、废品及印版、纸型、底片、磁盘和软片全部清点交委印单位,或由委印单位点清后销毁,印刷企业不得留存。


  第二十二条 印制宗教用品或特种印刷品,须经市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和宗教事务管理机关批准,并到市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


  第二十三条 印刷企业要经常向职工进行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和保密纪律教育,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第二十四条 印刷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许可证年检,同时按有关规定缴纳管理费,逾期不交纳管理费的,按年缴总额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新闻出版管理机关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处以非法出版物总定价五倍以内罚款、直至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设备、停业整顿、取缔、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新闻出版管理机关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和实物,停业整顿七至十五日及处以200元至3000元(含3000元)罚款、查封设备直至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二十七条 处以吊销许可证的,处罚机关要报请许可证发放机关同意,并同时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处罚机关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新闻出版局(筹)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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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工商办字〔201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为适应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在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提升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十二五”时期工商信息化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2011-2015)》、《国家电子政务“十二五”规划》等有关要求,结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意见》,总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可据此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并报总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新形势、新任务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信息化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显著提升维护市场秩序能力、高层次提高服务科学发展水平、持续提高消费维权效能、不断促进监管手段创新、切实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能的重要内容和手段。为保障“十二五”时期工商信息化整体推进和协调发展,全面加强金信工程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化支撑和引领工商行政管理业务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十二五”信息化发展和电子政务发展的有关要求,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和形势

  (一)“十一五”时期工商信息化的主要成效

  “十一五”时期,全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十一五”规划纲要》,以金信工程(一期)项目为重点,大力加强信息化基础建设,全面推进信息化进程,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十二五”时期进一步开创工商信息化工作新局面奠定了坚实基础。

  1.工商信息化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对信息化重要意义的认识更加深刻,对信息化工作更加重视,信息化建设需求更加强烈,信息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

  2.工商信息化标准建设进一步加强。总局先后制定发布了《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数据规范》等30多部工商信息化标准,颁布了《关于统一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标准的意见》,为推进全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奠定了基础。

  3.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市局级以上网络覆盖率达到100%,县局级连接覆盖率达到98%以上,各级网络带宽普遍达到2Mb以上,计算、存储等设备资源数量和服务能力都有较大增强,信息化基础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4.工商信息化应用建设进一步深化。近50%的省建立了涵盖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监管、执法等业务的综合业务系统,初步形成了上下互动、横向互通的工作机制。办公自动化、视频会议、网络教学、绩效考核等系统的建设和应用,进一步规范了业务,提高了效率。

  5.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政府网站为主,积极推进政务公开、信息服务和网上办事,丰富了服务方式,延伸了服务空间,增强了为企业和社会公众服务的能力,促进了服务型政府建设。

  6.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基本建立了总局、省局两级数据中心框架,初步实现了全系统主要业务数据的汇总,启动了数据质量保障提升工作,推进了跨区域信息查询及联网应用,开展了与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宏观决策等提供了有力的信息资源支撑。

  7.信息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巩固。加强了对网络、应用、服务器、终端等的日常维护,开展了以防攻击、身份认证、访问控制、安全审计、病毒防护等为主要内容的网络信息安全防范体系建设,基本保障了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8.信息化机构及人才队伍进一步壮大。已有部分省(市)局信息化机构纳入了行政编制,部分省(市)局信息化机构已经延伸到县(区)局一级。全系统专职信息化工作人员近7000人,其中专业技术骨干约占70%,一支高素质、复合型的信息化人才队伍正在逐步形成。

  (二)“十二五”时期工商信息化面临的形势

  信息化是推动经济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息化,坚持站在国家战略的高度大力推进信息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再次全面阐述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明确要求“加快经济社会信息化”,“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大力推进国家电子政务建设,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和完善网络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网上信访、电子监察和审计体系。加强市场监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重要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地理、人口、法人、金融、税收、统计等基础信息资源体系,强化信息资源的整合,规范采集和发布”。大力推进信息化既是国家“十二五”的重要任务,也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坚决贯彻国家发展战略,把落实“十二五”规划与推进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改革发展紧密结合,与履行工商行政管理基本职能紧密结合,与践行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根本要求紧密结合,坚持把信息化作为提升监管服务水平、推进自身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作为实施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十二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肩负着新的使命和繁重任务,面临良好机遇和严峻挑战。努力做到“四个统一”,认真落实“五个更加”,以提高市场监管效能为基本着力点,以提升服务发展水平为努力方向,突出市场监管核心职能,抓好服务发展第一要务,夯实消费维权群众根基,打造德才兼备干部队伍,对工商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掌握的各类市场主体信息是国家经济户籍信息,是国家重要基础信息资源,是实时、动态反映国民经济运行的晴雨表,是诸多以“企业”为对象的电子政务系统的基础,是国家法人基础信息库的重要支撑,是国家和各级政府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依据,也是政府提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基础。建设高质量的信息资源库,加强信息资源的准确性、可靠性、可用性管理,切实保障经济户籍信息数据库的完整准确、持续动态更新及共享是“十二五”工商信息化工作的重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主体多元化、经营业态多样化、营销方式现代化、市场竞争激烈化的新特点以及国务院赋予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网络交易与服务、打击传销、反垄断等新职责,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加重了信息化建设任务。面对日趋复杂、日益繁重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管理念、监管领域、监管方式、监管手段都在发生重大转变,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是提升履行职责能力和破解重点、难点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推进全方位集成化创新的战略举措。

  ——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是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落实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基本要求。大力加强工商信息化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持续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效能,已经成为工商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增强工作透明度,规范行政行为,加强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

  ——当今信息技术正在发生重大变革,云计算、物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等新技术、新应用的不断涌现,不仅改变工商信息化的技术发展环境,也将深刻影响工商行政管理的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

  当前,工商信息化已从区域建设走向上下协同建设,从单项业务应用走向综合协同业务应用,从单纯技术支持业务走向技术与业务相互融合和相互促进,从分散建设、封闭运行走向整体推进、互通共享的新阶段,监管执法创新与信息化的融合正逐步由外界推动向内在需求转变,信息化开始向全方位、多层次、趋整体、重效能发展。工商信息化虽然取得了可喜成绩,但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全系统标准统一、动态更新、开放共享的经济户籍数据库尚未完全建成;覆盖各级各类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业务联动的市场主体监管体系尚未形成;工商信息化的顶层设计水平、技术实现方式以及保障措施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完善等。“十二五”是工商信息化发展的重要时期,机遇和挑战并存,把握机遇,迎接挑战,加快推进工商信息化建设,提高金信工程整体效能,促进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改革发展是历史赋予我们的重要使命。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提升服务发展水平、推进自身改革发展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国家电子政务发展要求,以工商信息化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提高信息化整体应用水平为重点,以促进工商行政管理集成创新为动力,不断深化信息技术与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的融合,加大业务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的整合力度,加快以“纵向贯通、横向互联、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为目标的信息化一体化步伐,充分发挥信息化的应用成效,为推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加自觉服务经济发展、更加高效加强市场监管、更加有为强化消费维权、更加努力推进依法行政、更加严格锻炼干部队伍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工商信息化发展的基本原则是: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立足工商、面向社会;整合资源、协同共享;注重创新、实用高效;强化管理、保障安全。

  ——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站在国家信息化发展高度,着眼于工商行政管理全局,进一步加强信息化顶层设计,正确处理区域建设与全局建设、重点建设与整体推进、单项应用系统建设与发挥整体职能作用、统一应用平台建设与改革创新的关系,不断提高工商信息化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确保工商信息化的可持续发展。

  ——立足工商、面向社会。必须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有效提高市场监管效能和公共服务能力,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坚持以人为本,面向社会,以用户为中心,把为政府有关部门、市场主体、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信息系统建设的实用性、易用性、兼容性和扩展性,提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整合资源、协同共享。大力推进信息技术与工商行政管理业务融合,加快整合“烟囱”式业务应用和信息资源,坚持应用系统建设平台化和信息资源组织开放化,打破区域限制、条块约束和部门壁垒,联通孤岛、协同业务、共享信息,充分发挥信息化的整体效能,构建一体化的工商信息化应用平台。

  ——注重创新、实用高效。密切关注信息技术发展对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的影响,有效发挥信息技术优势,不断推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制创新。坚持立足工商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效能评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步实施、量力而行,既要创新发展,又不盲目追求超前、超大规模,建设适时适用、实效实用的工商信息化。

  ——强化管理、保障安全。坚持管理与技术并重,采用科学的信息化管理方法,集成先进成熟技术,有效规避信息化建设的实施风险、缩短建设周期、节约建设资金、提高建设成功率。要从管理体制、技术保障和运行服务等方面入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不断提高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和高效运行能力。

  (三)发展目标

  “十二五”工商信息化发展的总体目标是:以一体系、一平台、一库、一体化、一站式的“五个一”工程为主要内容全面推进金信工程建设,促进工商信息化迈上统一规范发展新阶段,满足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各项工作目标需要,全面支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加快推进工商信息化“整合、融合、一体化”步伐,充分发挥信息化的整体效能,有效提升市场监管、服务科学发展、消费维权和公共服务能力。

  ——信息化标准体系基本形成,数据标准高度统一。工商信息化标准体系比较完备,标准统一和执行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到2012年底,对于核心业务数据指标,全系统执行总局发布的数据标准的符合度达到100%;到2013年底,全系统全面执行总局发布的所有强制性标准。

  ——基础支撑平台安全、可靠、互联、畅通,应用支撑能力持续提高。到“十二五”时期末,全系统网络互联互通率达到100%,网络性能进一步优化。在统一的管理体系框架下,全系统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类应用运行在互联互通的网络平台之上,总局和省局的计算和存储平台逐步提供核心业务处理能力,云计算应用取得示范性效果。市局级以上信息安全与运行保障机制普遍建立,安全防护能力不断增强。

  ——国家经济户籍数据库基本建立,信息资源整合、应用取得新突破。初期以企业法人数据为主建设“国家经济户籍数据库”,逐步扩展到内资(含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所有市场主体类型,并整合市场主体登记、信用、警示、执法办案、消费维权、广告监管、动产抵押、合同管理、商标等各类信息资源。到2012年底,总局、省局两级数据中心实现数据每日动态更新,关联显著增强,支持系统内跨地区、跨部门的行政审批业务协同和市场监管信息共享。到“十二五”时期末,总局、省局两级数据中心的数据管理范围基本覆盖工商行政管理数据标准的所有指标,信息支撑与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市局级以上普遍开展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一体化市场主体监管业务应用平台建设进程加快,应用不断取得新成效。到2012年底,基本建立全省区域内的一体化市场主体监管业务应用平台,实现数据的即时获取和信息无障碍查询。到“十二五”时期末,基本形成全系统纵向贯通、横向互联、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一体化市场主体监管业务应用平台,实现业务间、地区间的关联、对接。

  ——一站式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到2012年底,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可以实现网上在线申请、状态查询和结果反馈,商标注册的网上申请率达到85%以上,完善12315“四个平台”的功能。到“十二五”时期末,形成全系统统一关联的“一站式、智能化”公共服务体系。

  三、主要任务

  “十二五”期间,工商信息化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整合、融合、一体化”的总体要求,以“五个一”工程为主要内容,全面、科学、深入、持续、协调、创新地推进工商信息化的整体建设和发展。

  (一)遵循统一的信息化标准体系

  信息化标准是保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重要前提和先导,是衡量信息化水平的基本准则。“十二五”期间,要全面贯彻落实《关于统一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标准的意见》,切实加大统一标准执行力度,建立健全统一工商信息化标准工作的长效机制。

  1.加强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不断完善信息化标准。根据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的发展变化和监管机制的改革创新以及资源共享和全国一体化的需要,全面梳理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统筹各方面、各层次需求,加快建立核心业务模型,重点加强数据标准、关键业务流程规范、证照及文书格式规范等标准建设,建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标准,健全标准动态维护管理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工商信息化标准和标准体系。

  2.加强标准监督检查,强化标准执行力。开展对现有信息系统执行标准情况的清理检查,凡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信息系统,于2013年底前完成标准化改造工作。进一步强化标准在项目设计、实施、验收、运维等各环节的应用,建立健全标准执行制度、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保障统一信息化标准的贯彻实施。

  3.加强标准的宣传培训,全面提高标准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把信息化标准工作与加强“四化建设”相结合,使广大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了解知晓标准、参与制订标准、正确理解标准、准确执行标准,使自觉执行统一信息化标准成为全系统的共识和行动。

  (二)夯实互联互通、安全高效的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

  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是信息系统稳定、高效运行的基础。“十二五”期间,要不断扩充和完善网络基础设施,提升应用支撑能力,健全安全及运行维护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的顺利开展。

  1.进一步优化完善各级网络系统。总局负责总局至省局级业务骨干网以及总局互联网的带宽升级。各地立足自身做好省局级以下业务专网、互联网的升级改造,确保从总局到工商所的网络畅通。可充分利用国家电子政务外网资源构造满足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应用发展需要的网络。

  2.进一步提升软硬件支撑能力。根据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应用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采用虚拟化、智能安全、高利用率、节能环保等技术,更新软硬件设备、改造基础环境、整合系统资源,逐步构建总局、省局两级绿色动态数据中心,为各类应用提供稳定、高效、可靠、可扩展的支撑平台。倡导省局采用云计算技术为市局提供运行、应用平台,提升资源利用率,提高应用支持能力,降低系统整合、信息共享、快速适应、运行管理的成本和难度。

  3.进一步增强安全防护能力。按照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网络保密有关法规、制度要求,对网络环境和信息系统进行整改,建立、完善信息安全监控系统,加强对网络、服务器、终端等硬件设备的安全监测,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应用系统等软件系统的安全审计,对病毒、木马的有效防范,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监督,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检查,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4.进一步推进网络信任服务体系建设和应用。以总局信任系统为源点,规范和加强以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为主要内容的全国统一的网络信任服务体系建设,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中实现以密码技术为基础的身份认证访问控制,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间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的完全访问提供保障。

  5.进一步加强信息系统容灾备份与应急恢复。统筹规划容灾方案,科学设计应急内容,合理分配存储资源,不断完善备份策略,定期进行恢复演练,逐步建立本地和异地容灾备份中心,组建管理灵活、可靠性高的数据存储和备份系统,分阶段实现数据级和应用级的备份机制,确保重要数据和应用系统安全。总局逐步建立全系统的数据容灾备份中心。

  6.进一步规范运行维护管理机制。以实现“由单项分散运维向系统科学运维转变、由人工简单运维向综合智能运维转变、由被动运维向主动运维转变”为目标,采用先进的运维管理技术和合理的服务外包模式,整合分散的设备管理、网络管理、系统管理、安全管理、机房管理等子系统,建立统一的综合运维服务支撑平台,提升运行维护的整体水平。

  (三)建立完整准确、开放共享的国家经济户籍数据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拥有的市场主体准入监管等信息资源是国家信息化的重要战略资源。“十二五”期间,坚持以支持各级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导向,全面开展并建成标准统一、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动态更新、开放共享的国家经济户籍数据库,形成全国一体、信息共享、联网应用的工商行政管理信息资源支撑体系。

  1.加快提升数据质量,为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提供信息支撑。按照一数一源的原则,遵循统一的工商信息化标准,依据职能操作,狠抓数据采集源头建设,规范数据采集流程,完善本地数据质量管理、数据标准动态监测及问题数据追溯功能,确保书式档案、本地电子数据和上报汇总数据的一致,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项业务工作提供准确、及时的动态信息支撑,为国家经济户籍数据库建设提供完整的基础数据。

  2.加快完善总局省局两级数据库,为国家经济户籍数据库建设提供有力保障。总局建立全系统统一的经济户籍信息获取与数据管理平台,进一步优化、完善数据汇总、管理机制,由间接采集向直接采集转变,实现汇总信息的实时生成和同步更新。进一步整合各类业务信息资源,建立以营业执照注册号为唯一定位标识,以市场主体信息为主线,关联叠加各类市场主体监管信息、经营行为信息、执法案件信息以及相关市场客体信息的经济户籍数据库,为国家经济户籍数据库和国家企业法人数据库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3.加快推进数据应用,不断提升信息资源综合效益。总局依托国家经济户籍数据库,建立相关主题中央级联机查询和业务审查处理系统,实现市场主体准入、行政审批、协同监管等业务的实时提示、警示、限制,为开展跨区域、跨部门、跨业务的信息资源利用提供保障。省级局的数据中心在保障数据汇总、交换功能的前提下,逐步增强联机业务处理能力,以集中式、集约化的应用新模式加快推进一体化系统的建设进程。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需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托两级数据中心,建立相关数据分析模型,加强对数据的深度挖掘分析,建设综合分析决策支持服务系统,为本部门及政府决策、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加快推进与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社保、建设、商务、卫生、海关、税务、质检、统计、药监等有关政府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交换工作,整合相关信息,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

  (四)建设资源共享、业务联动的一体化市场主体监管业务平台

  1.强化省局级一体化综合业务应用平台建设力度,逐步形成全国一体的市场主体监管业务平台。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为基础,以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为重点,按照统一数据标准、统一核心流程、统一内外接口、统一运行调度的设计要求,整合系统、整合软件、整合数据、整合操作,完善、对接市场主体准入、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消费维权等已有业务应用,推进企业信用监管信息的内联应用和外联应用,实现全省范围内各层级、各条线、各类业务应用在统一业务应用平台上的流转和处理。不断拓展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治理商业贿赂、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个体私营非公党建统计分析、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农资市场监管、移动执法以及市场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指挥等业务应用,积极推进总局与地方局业务协同联动平台建设,实现各地区、各部门、各条线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联动,逐步形成高度融合、全国一体的市场主体监管业务平台。到“十二五”时期末,实现对工商行政管理主要业务的全覆盖、对业务工作岗位的全覆盖、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全覆盖。

  2.强化从粗放式、离散化向集约化、整体化建设模式转变的力度,协同推进重点业务应用。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食品经营者登记信息为基础,以营业执照注册号为定位标识,关联食品企业生产经营资格许可信息、产品许可信息和食品安全信息,构建支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溯源管理、检验检测、信用管理、应急处置、协调协作的食品经营主体及食品安全监管数据库及信息化网络体系,逐步实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网上监管。推进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联动,提高政府部门保障食品安全的整体水平。

  ——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实现对网络市场主体的身份识别及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搜索、发现、定位、取证及跨地域处理,逐步形成全国一体、统分结合、功能齐全、上下联动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体系,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网络监管执法手段和能力。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监测数据库和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数据库,按照商品质量准入退出制度改革的要求,实现对重要商品进货、仓储、销售、退市的全过程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商标注册及专用权保护。继续组织实施商标三期项目各阶段工程,不断提高商标注册与管理的自动化水平。加快建设和完善商标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商标数据的更大作用,加大商标注册和监管信息的共享和商标监管业务协同,为有效利用商标知识产权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提供保障。

  ——广告监管。整合广告市场主体准入、广告行政许可、广告监测、广告案件等信息,推进全系统信息共享和联网应用,提升广告监管执法效能。

  ——全国营业执照电子副本。实施营业执照电子副本“一照通”,实现对市场主体的电子标识,解决移动执法、精确定位、快速核对、信息共享、执照防伪、数据实时采集等问题,促进相关政府部门间的协同执法,提高政府部门的市场监管力度,推进电子政务向纵深发展。

  3.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的力度,提升政务管理综合效能。深化日常办公、公文流转、档案管理、局务公开、信息统计等内部工作的信息化应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逐步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纳入内部管理平台,规范工作流程,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电子监察、服务质量评价、绩效考核等系统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强化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为的规范约束和实时监控,加强工作绩效考核,促进勤政廉政建设。

  (五)构造“一站式、智能化”的公共服务系统

  围绕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按照以用户为中心的理念设计、建设各级网站,切实加大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发布力度,积极推进政府网站互动服务,大力加强网上舆情的把握和引导,不断规范和改进网站展示形式,进一步提升网站的建设水平和服务能力。整合网站和服务资源,完善网上行政审批事项,不断扩展网上工商行政管理服务业务,增加智能分析、判断、定位、自动分发、接收处理等功能,逐步形成内容丰富、功能齐全、及时主动、形象统一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网站门户。加快改造业务应用系统,实现与网站系统的无缝交互,解决人工干预多、跨地域跨部门处理流转难等问题,逐步形成全系统统一关联的一站式公共服务服务体系。

  按照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继续完善省、市12315“四个平台”的功能,推进12315信息系统向“一会两站”、12315“五进”基层消费维权网络的延伸,提升12315中心标准化和效能化建设,整合、关联12315系统与相关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业务系统资源,充分发挥12315资源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工商信息化工作机构

  1.加强信息化工作的统一领导。切实把信息化工作做为“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要直接参与信息化重要决策,亲自协调推动信息化项目实施,带头营造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的良好氛围。建立健全信息化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统一领导工作的常规化和制度化建设。

  2.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机构。落实人员和编制,强化统一管理职能,不断提高信息化决策的执行和组织实施水平。信息化机构要实现从单纯技术保障向技术与管理并重的转变。

  3、加强信息化人员配备。坚持“省局配强,地市局配精,县区局配全”的原则,根据地区发展的差异,到“十二五”时期末,省局级信息化机构至少配置1-2名既熟悉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又精通信息技术管理的信息化领导干部和5-8名专业技术人员。市局级信息化机构至少配置1名既熟知信息技术、又通晓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的信息化技术管理干部和2-4名专业技术人员。县局级信息化机构至少配置1-2名专职技术人员。积极发挥各级信息化机构班子中技术领导的组织执行与决策参谋的功能作用。同时,注重充实配备高水平的信息技术专业人才。把掌握信息化技术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的基本技能和手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业务部门要力争有1-2名熟悉信息化技术和管理的干部,工商所要有1名专职或兼职信息员。

  (二)切实加强队伍建设,为信息化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1.进一步加强对信息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技术人员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水平。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加强专项和认证培训,大力开展与高等院校或专业培训机构的合作,培养高端信息化技术管理人才,鼓励信息技术人员开展自我培训和学习提高。

  2.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的信息化培训,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化整体素质和应用水平。要形成长期、制度化、形式多样的全员信息化培训模式,把信息化培训纳入总局行政学院的培训计划,在各类主题培训班设置信息化相关课程。依托总局网络教学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交流等活动,不断提升全系统的信息化应用能力和监管服务水平。

  3.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才建设机制,为工商信息化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采取引进、交流、认证、培训等多种方式,重点培养造就一批技术精湛的信息化技术专家型人才和既熟悉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又懂得信息技术的跨领域复合型人才,努力建设一支技能高、专业强的信息化技术队伍和业务精、作风优的信息化干部队伍。进一步改善和提高技术人员待遇,创造适合技术人员发挥特长的工作环境。

  (三)切实理顺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化建设协调有序推进

  1.建立健全业务与技术横向互动的工作机制。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统筹,对业务部门提出的需求进行科学论证、通盘考虑、优化组合,综合协调信息化建设的各个方面,提出科学、合理的信息化解决方案;要在涉及多个业务部门的信息化项目中承担起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保证项目成功建设和推广维护。业务部门在发挥需求主导作用的同时,要全过程参与相关信息化工作,尤其在需求、立项、建设、验收以及使用、推广、完善等各个环节发挥重要作用,切实把信息系统建设好、应用好、维护好。

  2.建立全系统上下协同建设的工作机制。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逐步形成全系统上下协同、步调一致、整体推进的信息化工作机制。总局要和地方局密切沟通协调、加强顶层设计、实施分类指导。各地要在总局顶层设计的架构下做好本地区的业务、数据、应用和技术的分级架构设计,认真贯彻落实总局下发的有关工商信息化建设的文件,包括规划、标准、意见、制度、方案等。

  3.努力提高基层信息化应用水平。各地信息化建设要坚持需求来源基层、服务面向基层的导向,在资金、设备、技术、人员等方面向工商所倾斜,确保所有工商所每个工作人员1 台计算机,夯实基层基础。积极推进移动监管执法系统建设,为基层工商所一线执法人员配备相应的移动执法终端和数据采集设备,提升一线的监管执法水平和业务数据采集水平。

  (四)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升信息化建设管理水平

  1.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实现对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建立信息化项目立项评审制度,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估,保证项目的前瞻性、科学性、实用性和系统性。加强项目实施环节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加强质量监督检查,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建设“阳光工程”。

  2.强化信息化绩效考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研究制订合理、可行的信息化建设进度、质量、效果等考核指标,将信息化建设成效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通过加强绩效考核工作,促进信息化建设责任与权利紧密结合,建立健全信息化建设激励约束机制。

  3.运用信息化手段管理信息化工作。加强信息化项目管理,建设支持各类信息化管理制度的信息系统,实现对信息化工作的全过程、全周期、全方位管理,提升信息化工作效率,规范信息化工作流程。

  (五)切实加强规划实施,不断加大资金投入

  加强规划组织落实工作,兼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业务应用发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化建设要同时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充分考虑当地实际,加强与地方应用建设衔接,加强行业应用与地方应用的统筹协调,主动争取把工商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资金保障和项目支持,努力保证工商信息化与地方信息化协同推进。

  各地要根据信息化工作的需要,将信息化专项经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年度经费预算,统筹安排信息化经费。主动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加大对信息化建设资金的投入,保证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的持续投入。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实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总局将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工商信息化的实际需要,继续加强对相关地方局的信息化援助力度,给予西部地区一定的支持。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提要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的重要体现。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过多限制,使律师职责不能得到全面和切实的体现,本文从律师会见难、调查取证难、刑辩地位不对等几个方面论述律师在刑事诉讼职责的尴尬境地,并提出一定的解决对策。
关键字:律师职责 刑事诉讼 会见难 调查取证难 刑事辩护

在近几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刑法》、《律师法》相继通过并实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与以前法律规定有一定的变化,但法律中新增的一些规定,又将律师的地位推入了一个相当尴尬的境界,而律师在刑事辩护业务的减少,众多律师因刑辩护业务而无辜入狱,充分说明了法律对律师在刑事诉讼的职责定位不够准确,法律赋予权利太少,限制太多,而刑法的306条款,更是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根大棒,让律师在履行刑事诉讼职责过程中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律师权利不能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就更难以保障,而由此造成控、辩、审三角的失衡,影响的是司法程序的公正。
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主要有法律帮助,调查权的行使,辩护权的行使,另外还有律师在刑诉过程中地位的确定,笔者主要从法律帮助介入与会见,调查权的行使,辩护权的行使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并提出一定的对策,以待商榷。
在法律帮助阶段,律师介入,会见权难以保证。
1、律师会见难成因及特点:
依据《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依此规定,律师的刑事侦查过程的介入时间比修改前大大提前了,但在实际过程中,律师的会见难却一直存在着。1999年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廖建华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遭到娄底市公安局看守所的拒绝,后来,廖建华律师以行政诉讼的方式通过法院确认了其会见权。会见难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此后相继在全国发生,明确的法律规定得不到遵守。在实践中,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后,侦查机关会以“领导不在不能批示”,“案件在侦查中律师不宜会见”,“要求律师填报会见申请表等候批示”等理由进行搪塞,让律师会见困难。笔者在去年办理的一起毒品运输案件中,从交律师会见申请表到安排律师会见相隔两个月。这些就引发了我的思考,是什么原因导致律师会见难,是我国立法的不足?在六部委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中,律师在侦查阶段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需要经过批准,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但同时又规定复杂案件,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到场。综观上述规定,侦查机关多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案件重大复杂,不能抽出人员到场等理由拒绝或拖延律师会见时间,而实际上,侦查机关正是利用六部委规定这些模糊不清的概念,而让律师会见难。律师会见难总结如下应有三方面问题:
介入时间晚。
《刑诉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但到见到律师之日起码是两天以后了,而实际根本达不到这个规定。在现实工作中,都是侦查机关告诉犯罪嫌疑人家属,家属再委托律师,律师再提出会见,真正会见最迟都是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的数十日。
会见的批准制度、限制会见。
依法律规定,律师提出会见后,一般案件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而实际部分侦查机关根本不理会律师的会见要求,更以领导不在,办案人员不在,案情复杂相推诿。有的批准会见了,又以无人员到场为理由让律师不能会见。刑诉法中的侦查机关可派员参与会见,无疑是律师会见难的重大阻碍。
(3)会见过程中律师权利限制太多。在法律帮助过程中,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了解罪名,实际上意义不大,在犯罪嫌疑人家属的通知书中已能了解,但实际上在律师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时,往往会受到侦查机关派员的阻挠,认为律师这样问会防碍侦查。
2、律师“会见难”的对策。
(1)立法的明确化,一致化。
刑诉法已经规定了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介入刑事案件,立法上就应该将律师的介入时间确定在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不在后面规定一些空隙:如批准制度,派员制度等等。只有一个肯定明确的时间,才能让侦查机关无推诿搪塞的理由。
(2)刑事诉讼律师专业化制度。办理刑事诉讼律师应当是有较高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的律师,在律师协会和司法部门协调下建立起刑事诉讼律师专业化制度,建起律师进入刑事诉讼准入制度,要求从事刑事诉讼律师有一定的从业年限,办案经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情况,经律师协会考核,颁发资格,才能参与刑事诉讼。
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调查权的不足及对策。
1、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调查权现状。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证据是贯穿该过程的重要内容。在刑诉过程中律师对控方证据的质证和自行调查取证权是刑诉过程中律师的两个重点,而新《刑诉法》,《律师法》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过多限制,导致律师调查权的削弱或丧失。律师调查权的不足,也直接导致律师在刑诉过程中的作用削弱,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司法界对此争议比较大。
2、律师调查权的主要表现。
(1)法律赋予律师调查权的不足
《律师法》及《刑诉法》都规定,律师在取证过程中,须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法律对此的规定不是赋予律师取证权,实际上是限制律师调查取证。依此规定,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几乎不能开展,律师的调查权成为了一种不完整权利,限制了律师业务的发展。
律师调查权在诉讼过程中有不对等现象,处于被动劣势。
律师调查所取证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被重视,并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刑诉法》在规定律师有调查取证权的同时又规定:“辩护律师或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该条的规定,无形之中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限制得十分严格。而实际中,法律对律师证据的采信是非常少的。笔者在一起未成年人犯罪中,该案中涉及到未成年人年龄在搬迁户籍时人为改大,而该未成年人犯罪时依照其户籍年龄已到16岁,,而实际年龄未到16岁,依照法律规定16岁以下该罪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笔者当时千辛万苦去该未成人迁户前的农村村组中调查到该事实的真相,并将该证明交与一审法院,一审法院根本不予采信。在我国的部分司法人员中,还错误地认为律师就是专给罪犯说话的人,与司法机关作对,从而也对律师的证据不信任,不采纳。
法律赋予公、检、法三部门对调查取证的绝对权利,又建立起了控、辩、审的司法体制,但由于赋予律师调查权太少,从而让辩护权得不到体现。律师调查权的不足,也导致在刑诉过程中律师取证难,证据采信度小,取证风险太大,从而在刑诉过程中律师职责难以体现。
3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对策。
(1)从立法上保障律师充分的、完整的调查权。尽快修改《律师法》、《刑诉法》等相关法律,赋予律师完整充分的调查权。立法依据的确立,是律师在刑诉中是最强有力的权利依据,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律师在刑诉过程中,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调查取证。
(2)独立律师调查取证权。在刑诉法中,规定了律师取证时,须经单位或个人同意,有的要经侦查机关或法院、检察院同意许可,有的须经向法院或检察院申请取证,这种带有明显依附关系的规定,无疑限制了律师调查权,只有从立法上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独立出来,才能彻底保证律师调查权的实现。
律师辩护中的存在问题及对策。
律师辩护工作现状。
在新刑诉法之前,我国律师界的名律师都来自于刑辩。云南震序所的马军、北京的田文昌、吉林的王海云、郑州的李奎生等都是刑辩界的高手,曾经有无数的无罪辩护而蜚声律坛,而新刑诉法实施后,以刑辩闻名的律师销声匿迹了,而且王海云在法庭中被殴打,李奎生因刑辩而入狱,无疑给刑辩律师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刑辩律师纷纷改行,刑辩业务大幅度下降,刑辩走入了冬天。
2、律师在刑辩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律师辩护权依附性太强,不独立。
控、辩、审三权的分别独立,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基石,也是程序公正的体现。在刑辩过程中,律师最大的特点是被动、消极,所寻求的所有权力归结为一条就是请求,请求调查,请求裁判等。对律师而言,在刑辩过程中自己没有权力能够有一个终局性结论,不能独立的改变案情定性。这种请求的结果,无非是通过审判权得以实现,这样就形成了一种依附性,这种依附性也使律师在辩护过程受制于人。
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对证据的运用也使刑辩律师被动。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出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隐匿,往往使律师在刑辩过程中受制于控方,完全被控方牵着走。现实生活中,不乏有控方抛出一些让刑辩律师和审判机关从未听说的证据,而使律师陷入刑辩的被动。
法律对刑辩律师的限制。
在前面论述中,已经阐述了律师调查权限制的法律追究制度,而实际上《刑法》306条规定的伪证罪无疑是刑辩律师的原罪,同时律师法对刑辩的伪证行为规定了律师最重的行政处罚。山西大同律师付爱勤、辽宁朝阳律师张海妮、湖南岳阳律师刘正清、广西律师周建彬等律师相继涉嫌伪证罪而被捕,这些律师执业无辜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有两个原因:首先是公诉方拥有强大的国家权力作后盾,他们有权力掌控证人,迫使证人改变对自己一方不利的证言;其次是律师本身权利极少,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的原罪,对律师恣意追究责任相对较为简便,律师没有法律的保障,更无强大的“娘家”。
3、律师刑辩保障的对策。
(1)立法上废除刑法306条款及刑诉法中调查取证权的修改。刑法306条款在近几年律师界要求废除的声音俞来俞大。对于同是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是唯一悬此大棒在头的职业。而能拿起大棒者,往往是控方,与辩方针锋相对的“冤家”。该条的废除,也能让律师在刑辩中真正实现自己辩护的职责。
(2)律师在刑诉过程中豁免权的确定,也是近两年司法界的焦点。律师刑辩豁免权指律师在刑辩过程中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律师的辩护过程,如果处处小心翼翼地去保护自身权利了,那是不可能真正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刑辩豁免权在其他国家已形成一种制度,我国对此权利的确立,可以更贴切保障律师刑辩工作的实现。
司法体制改革,确定控、辩、审的独立。
我国现在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须确定控、辩、审三者的独立,而其中又要特别强调辩方的独立。法理上辩护律师是一个独立的地位,但实践中因过多的依附让律师辩护权得不到真正意义的独立,因此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调查权的实现,辩护律师的豁免等的建立,让刑辩律师真正独立,让其辩护权充分得以体现。
律师自身整体素质的提高,亦是实现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的重要因素。当前,全国范围内律师队伍的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开展,通过教育整顿,建立起“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一支律师队伍,也是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职责的重要措施。

参考文献: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业务探讨》李东升
《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指导思想》陈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