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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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02年2月27日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 长 杜世成
  二○○二年四月九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对截止2001年底现行的有关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相适应的,以及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等情况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0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二○○二年四月九日
  
附 件
  废止的2001年底以前发布
  的部分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1规章名称 青岛市自筹资金建设煤制气工程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10月5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该办法规定的是阶段性工作,施行期限已过,已失效。
  序号:2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查禁淫秽物品取缔播放淫秽录像活动的通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5年7月1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现执行国家1997年3月14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0年12月28日公布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分子的决定》等规定。
  序号:3规章名称 青岛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1月31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文件规定,取消排水设施使用费。2001年9月20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301号)规定,各地已征收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序号:4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客商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市区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客商独立经营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3月25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经失效。
  序号:5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护林防火的通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7年1月3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1996年12月14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青岛市林地防火条例》代替。
  序号:6规章名称 青岛市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8年12月18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0年4月14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2001年6月15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序号:7规章名称 青岛市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8年12月30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务院1997年5月8日发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及农业部2000年6月23日发布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序号:8规章名称 青岛市内联项目审批及人员调入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9年4月1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经失效。
  序号:9规章名称 青岛市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税收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9年6月26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1991年4月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
  序号:10规章名称 青岛市私营企业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9年10月6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2000年10月31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2001年3月15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序号:11规章名称 青岛市外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0年8月16日市政府第5号令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2000年10月31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序号:12规章名称 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0年8月16日市政府第6号令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1994年7月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序号:13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办法(试行)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1年8月1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1997年8月8日人事部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序号:14规章名称 青岛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1年8月1日市政府第15号令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15规章名称 青岛市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登记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1年9月23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经失效。
  序号:16规章名称 青岛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审批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1年9月28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2000年10月31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2001年3月15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序号:17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个体、私营饮食饭店坑骗消费者行为的通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2年10月7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1993年10月3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序号:18规章名称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2年11月18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1999年8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序号:19规章名称 青岛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3年1月28日市政府第25号令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2000年10月31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序号:20规章名称 青岛市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3年12月8日市政府第14号令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工商局1998年公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大1997年公布的《山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
  序号:21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从严治理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管理的通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4年5月14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经失效。
  序号:22规章名称 青岛市重大项目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4年11月15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经失效。
  序号:23规章名称 青岛市收容教育卖淫嫖娼人员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3年5月8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现执行国家1997年3月14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3年9月4日国务院公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等。
  序号:24规章名称 青岛市收取口岸管理费实施细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4年12月21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经失效。
  序号:25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5年1月18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1998年4月2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9年10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等。
  序号:26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查禁取缔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的通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5年8月11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现执行国家1997年3月14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序号:27规章名称 青岛市消防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6年10月4日市政府第60号令发布
  说明 现执行国家1998年4月2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9年10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等。
  序号:28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集中供热建设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6年9月23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1997年10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
  序号:29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猪肉市场管理的通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7年5月30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5月21日市政府发布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生猪肉市场管理的通告》代替。
  序号:30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8年12月3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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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者按照有关协议规定的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包括初加工制品),视同国内产品,属于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范围。
二、为了鼓励发展我国远洋渔业,“九五”期间,对远洋渔业企业在上述海域内自捕水产品,给予免征农业特产税照顾。
三、远洋渔业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64号)规定,办理自捕水产品验放手续的,凭海关验放凭证,向当地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办理免征农业特产税有关手续

四、享受免征农业特产税的远洋渔业企业必须是取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




1997年7月4日

关于废止《山东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等6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89号)


  《关于废止<山东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等6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省长 李春亭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废止《山东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等6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省政府组织专门力量对我省建国以来颁布并继续有效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省政府决定废止下列6件与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与国家目前政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省政府规章:
  《山东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号令)
  《山东省个体开业医管理办法》(省政府第4号令)
  《山东省消费纠纷仲裁办法》(省政府第11号令)
  《山东省外国籍船舶人员违反边防管理法规处罚规定》(省政府第20号令)
  《山东省血液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
  《山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8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