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中舞弊等行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01:19   浏览:92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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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中舞弊等行为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在注册会计师
全国统一考试中舞弊等行为的通知

财办[201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无线电管理局(办公室)、公安厅(局):

近年来,在各省(区、市)财政厅(局)的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的支持和协助下,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得以安全平稳进行。但是,随着无线电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少数不法分子利用无线电设备进行考试舞弊或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呈上升趋势,严重损害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为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加强防范和打击在注册会计师考试中利用无线电设备舞弊等非法行为,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决定建立国家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在注册会计师考试中舞弊协调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整治运动,切实维护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公平和秩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注册会计师考试是国家选拔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的唯一方式,考试安全和秩序直接关系到选拔和培养合格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的公平、公正和质量,关系到维护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广大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

各地、各部门要从提高国家经济信息质量、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建立诚信社会和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到综合治理注册会计师考试环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特别是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舞弊工作所面临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各省(区、市)财政厅(局)、无线电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立本地区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舞弊协调工作组,负责本地区的相关具体工作,制定有效的联防联打工作方案,做到统一领导、周密设计、分工负责、联防联动、快速处置、依法严惩。

二、精心部署,严格操作管理

地方考委会要精心组织考试工作,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特别要增强对无线电舞弊工具、方式及特点的辨识能力、不留管理空白和死角。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要在考前向无线电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提出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舞弊的具体工作需求,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划定本次考试的重点防范区域。

地方考办在考试期间要加强监考、督察,按有关考务管理规定严肃查处考场内使用无线电设备舞弊的考生;对发现有疑似利用无线电设备舞弊或与考场外无线电设备串通舞弊的情况,要立即通知本地无线电管理部门进行监测、确认,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相互协作,加大防控力度

各地无线电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监测力量,在考前对重点地区和考点开展专项电磁环境监测,摸清空中信号情况,为快速、准确发现作弊信号做好充分准备。遇有不明信号要快速追查,对非法设立电台或无线信号发射装置、未经审批擅自使用频率的要依法查处;考试期间,要对重点防范区域和考点进行严密监测,对涉嫌舞弊的无线电信号迅速予以测向和准确定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予以技术阻断,避免造成严重后果,配合公安部门进行执法,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等法规进行查处。

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利用网络进行考试舞弊的防范与打击,要加强对考场周边的治安巡逻,特别要注意发现和查验考场周边带有无线发射、接收装置的车辆及相关人员。

当无线电管理部门发现并确认属于涉嫌舞弊的无线电信号,有关人员拒不停止发射或接收行为,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深挖幕后组织策划、提供器材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严厉快速打击各类扰乱考场秩序、危害考试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省(区、市)要进一步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应考人员进行以“诚信考试”为主题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强有关严禁擅自制售用于舞弊的无线电发射及接收设备、非法设置及使用无线电台(站)干扰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法律宣传教育,积极发挥舆论的正面引导作用,弘扬“诚信考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的良好风尚,营造和谐、公平、安全的考试环境和氛围。

各省(区、市)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相互配合,完善并加强协调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务求在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舞弊及干扰注册会计师考试正常进行等违法违规行为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使注册会计师考试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二O一O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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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

(200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已于2004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20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复。




临夏回族自治州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18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3月8日州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州长:年仲华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临夏回族自治州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和《甘肃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实施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建设工程场地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加速度设计反应谱,地震动时程分析)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地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地地震灾害预测等工作;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是指对一般工程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标准》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的确认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必须依法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第五条 各类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必须符合地震烈度审核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提出的抗震设防要求标准。
不按本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对一般工业厂房、三层以上建筑物依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在设计前报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抗震烈度设防标准审核确认,不需要专门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场地和地区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国家颁布的地震区划图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线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或对社会和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二)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重要建设工程;
(三)占地范围较大,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城镇和人口稠密、经济发达的工矿区以及新建开发区;
(四)州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与州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有特殊要求的及其他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第八条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九条 州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及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本辖区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经县(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上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并将评价结果列为可行性论证的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州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经费应列入建设工程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单位在委托设计时,必须向设计单位提交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抗震设防标准。
工程设计单位按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抗震设防标准,严格执行抗震设计规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实行执业资格管理。
第十四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到州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验证和登记,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省外单位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持有国家地震局核发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
第十五条 无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级别及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向委托单位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并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第十七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工作单位,同时负责咨询工作,也应当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评审后未获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按要求做好相应补充工作,所需费用由承担单位自负。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1996年颁布的《临夏回族自治州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