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技术出口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20:03   浏览:82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鼓励技术出口的若干意见

商务部 科技部


商务部 科技部 联合发布《关于鼓励技术出口的若干意见》

商服贸发2009年第584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产业技术通过自主创新、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以及对传统工业的技术改造,现已形成较为完整的工业体系,拥有大量成熟的产业化技术,技术出口配套能力大大增强。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已成功实现电力、通讯、建材生产、石油勘探、汽车制造、化工和冶金技术出口并带动大量成套设备出口,对提高产业技术水平,推动出口结构优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技术出口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差距。多年来,我国技术出口金额远低于进口金额,进出口逆差约200亿美元。

  为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优化出口结构,推动技术出口快速增长,提高技术出口在技术贸易中的比例,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技术出口的重要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服务业的跨国转移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新趋势。作为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进出口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对外贸易稳步增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鼓励技术出口,有利于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引导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和成熟配套技术进入国际市场,带动成套设备、产品和服务出口,推动国内产业结构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积极鼓励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支持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出口技术(指未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目录》的技术),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许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

  三、落实好现行支持技术出口的财税政策。落实好现行支持技术出口的财税政策,充分运用相关外经贸支持政策,支持技术出口。居民企业通过技术出口实现的技术转让所得,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享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积极提供金融保险支持。研究制订符合技术出口企业特点和实际需要的信贷产品和保险险种,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能力。支持技术出口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机制,解决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利用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保险公司为技术出口特别是附带成套设备的技术出口提供收汇保障、商账追收服务和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便利,简化理赔手续,加快理赔速度,化解企业收汇风险,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速度。

  五、支持科研机构承接境外研发业务。进一步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研发机构及委托其在华研发机构研发技术。鼓励大学和科研机构通过承接境外研发业务,培养科技人才,提高研发能力,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加强与境外企业、大学或科研机构的联系,支持其进行联合研究开发。

  六、鼓励科技型企业“走出去”。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对外投资、承包工程、技术与知识产权入股等方式开展对外合作业务,鼓励科技型企业并购境外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境外研发机构,带动我技术及服务出口。发挥驻外经济商务、教育、科技等机构的作用,引导企业“走出去”,开展合作研发,建立海外研发基地和产业化基地。

  七、推动服务贸易领域自主创新,提高服务出口的技术含量。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服务贸易领域技术创新体制。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对服务贸易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推动信息管理、数据处理、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等高技术含量的服务出口。

  八、加强国际技术合作。发挥全球和区域经济合作、多双边会议和磋商机制等方面的作用,将多双边技术合作与援外、对外投资、境外承包工程等工作结合起来,在推进与发达国家合作的同时,加强与发展中国家合作,进一步推动国际技术合作。

  九、加大对我成熟产业化技术、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技术的宣传力度。鼓励中介组织和贸易促进机构组织企业赴我技术出口重点国家和地区举办技术出口推介和洽谈会。依托国内外著名展会平台对我优势技术进行宣传,推动技术出口发展。

  十、加强技术出口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技术出口服务平台,通过信息收集、政策咨询、发布技术资源和技术供给,帮助企业获取国际技术市场信息。鼓励和支持相关中介机构的发展,为企业技术出口提供人才信息、法律咨询、翻译、报关、专利申报、展会服务、培训等综合服务。

  十一、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建立技术出口企业知识产权辅导服务机制,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库和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支持技术出口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维权,增强技术出口企业解决海外知识产权争端的能力。

  十二、完善技术出口统计体系。商务、科技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建立全口径技术出口统计分析系统和相关数据联网核查管理系统。

  十三、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提高技术出口管理效率。适时修订《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完善技术出口法律法规。建立各部门密切配合的技术出口管理和服务体系,商务等相关部门加强协作,为企业技术出口提供便利。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政务公开,探索网上申报、网上领证业务,方便企业在线办理登记手续,鼓励在机构、人员、信息化等方面具备条件的省(市),进一步下放技术出口管理权限。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第六批“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选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做好第六批“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选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科技与数字[2010]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各互联网出版单位、网络游戏企业:
  自2004年8月总署发出《关于实施“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的通知》以来,在全国网络游戏企业的共同努力下,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进展顺利,已有五批108款优秀民族原创网络游戏作品入选并相继投入市场。多年来,中国民族原创网络游戏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果,这些具有中国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的原创网络游戏作品深受国内外消费者喜爱,已连续5年占据中国网络游戏市场的主导地位,而且其中许多优秀作品先后走出国门,畅销海外。
  “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的开展,对增强网络游戏企业的创新能力,对提高中国民族网络游戏产业的竞争力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为了继续扩大民族网络游戏作品的积极影响,推动中国网络游戏产业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发展,总署决定继续实施“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开展第六批“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选题申报评选工作(委托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游戏工作委员会承担本次申报相关具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选题指导思想
  申报选题要符合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精神,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为指导,立足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传统美德,提高中国网络游戏的自主创新能力,以有利于广大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为准则,促进中国民族网络游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申报的选题要坚持民族性、科学性、艺术性、娱乐性的统一,寓教于乐、寓知于乐、寓学于乐。
  二、申报要求
  (一)已入选前五批“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选题的网络游戏不再受理申报(新版本除外)。
  (二)申报者为中国(含港、澳、台地区)的法人。
  (三)申报的网络游戏选题必须享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申报的网络游戏研发完成时间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五)申请截止时间2010年10月31日。
  (六)申报单位填写《第六批“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选题申请表》连同有关申报材料特快专递至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游戏工作委员会(特快专递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中铁建设大厦19层1907室,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游戏出版物工作委员会。信封上应注明“民族网络游戏申报”字样),同时提供所申报选题的网络游戏客户端(光盘版)3个、测试账号3个。
  (七) 将《“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选题申请表》及有关申报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备案。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接到本通知后,要积极向辖区内网络游戏企业进行宣传,鼓励支持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选题申报。
  我司将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选题进行评选,评选工作结束后公布第六批入选选题。

  联系单位: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游戏工作委员会
  联系人:郑南 电话:010-52656215;手机:13661273733;传真:010-52656216
      高勇 电话:010-83138716
      E-mail:amyunistar@yahoo.com.cn或cgigc@cgigc.com.cn



附件:“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选题申请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2810/128436661215735926.doc


新闻出版总署科技与数字出版司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办理规定

国家外国专家局


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办理规定


一、许可事项: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
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三、实施说明:
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以培训、实习、进修、研修、学习及其他形式赴境外培训的机构,均须获得"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并取得《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证书》。仅组织本单位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除外。
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分因公赴境外培训和因私赴境外培训。因公赴境外培训是指通过下达出国境培训任务批件的方式,从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选拔各类人员以各种形式赴境外培训的行为。因私赴境外培训是指中国公民持《普通护照》,且不需下达出国境培训任务批件赴境外培训的行为。
本项行政许可的实施范围是:
组织因公赴境外培训的机构: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全国性事业单位和经过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有固定资金来源用于资助出国境培训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有固定资金来源用于资助出国境培训的地方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组织因私赴境外培训的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中央国家机关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地方各级外国专家局不在本项行政许可资格认定范围之内。
四、申请条件:
(一)组织因公赴境外培训的机构:
1.应具有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2.组织派遣赴境外培训的规章制度完备;
3.业务范围明确;
4.不以营利为目的;
5.每年用于出国培训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派遣赴境外培训人员不少于80人;
6.组织派遣因公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实行限量许可原则,同一地区的同一行业不重复认定。
(二)组织因私赴境外培训的机构:
1.法定代表人应是具备境内常住户口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申请机构是企业的,应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企业法人代表应符合企业代表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3.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培训情况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主要工作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且有具备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人员;
4.有组织派遣赴境外培训的规章制度;
5.注册资金不少于1500万元。
6.交纳一定数量的备用金,用于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及支付罚款、罚金。
五、申请材料:
(一)组织因公赴境外培训的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1.《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2.社会团体提交本组织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3.本机构组织赴境外培训的规章制度;
4.用于资助赴境外培训的资金来源证明;
5.与境外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本)。
(二)组织因私赴境外培训的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1.《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身份、资格证明;
3.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法人资格证明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定、制度;
6.拟开展赴境外培训的境外行政区域和可行性报告;
7.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与境外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本)。
六、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全国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部委直属事业单位,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各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组织因私赴境外培训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为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机构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实施机关或受理机关允许申请机构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或受理机关应当场或5日内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或受理机关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者《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或受理机关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查、审批
申请机构按规定向实施机关提出的申请,实施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批,并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申请机构按规定向受理机关提出的申请,受理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赴境外培训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在二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后,受理机关在《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实施机关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进入审批程序,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
特殊情况实施机关可延长十日作出决定,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 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机构不符合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条件;
3.根据限量原则,不再认定;
4.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的其他情况。
实施机关对申请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证书》。
七、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
(一)获得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资格认定的机构,每年要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报送赴境外培训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国家外国专家局将对其工作进行抽查。
(二)被认定资格的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撤消资格的处分:
1.违反国家有关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工作规定的;
2.提交虚假材料的;
3.因管理失职,酿成重大事故的;
4.派遣因公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工作以营利为目的、忽视培训质量,情节严重的;
5.不按时报送培训工作报告等材料的。
(三)被认定资格的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其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资格进行注销,收回资格认定证书:
1.认定机构被撤消、合并、更名的;
2.已被认定资格的事业单位被取消,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依法取缔或命令解散的,企业因破产被解散的;
3.被认定的资格有效期结束,按规定未延续的;
4.被撤消资格的。
本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