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执行《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华社香港分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专业银行总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光大金融公司;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一九九○年四月十三日发布了《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按照《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凡中国境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性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境外中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性中资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投资设立或者收购境外主要从事存款、贷款、票据贴现、结算、信托投资、金融租赁、担保、保险、证
券经营等项金融业务中的全部、数项或之一的机构,都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港、澳地区设立或收购金融机构。
现就已设立的境外金融机构补办审批手续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国内机构已在境外设立或收购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在《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六个月内(即一九九○年十月十三日以前),由境外金融机构的主管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补办审批手续。中央所属单位(包括各部委、各直属总公司、各专业银行)直接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补办审批手续
;地方各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报送补办审批材料,由各分行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二、补办审批手续所需文件
(一)补办境外代表处、办事处审批手续须提交下列文件:
1、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设立代表处、办事处的文件的复印件;
2、代表处、办事处在当地的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3、该代表处、办事处设立至今的工作报告;
4、该代表处、办事处负责人员的简历;
5、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审批(或撤销)手续的文件;
6、境外金融机构情况调查表--1。
(二)补办境外金融分支机构审批手续须提交下列文件:
1、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文件的复印件;
2、该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该分支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简历;
4、该分支机构近三年来的经营报告(须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该分支机构的总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审批(或撤销)手续的文件;
6、境外金融机构情况调查表--2。
(三)补办境外全资附属金融机构审批手续须提交下列文件:
1、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设立或收购该全资附属金融机构的文件的复印件;
2、该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该机构高层管理人员的简历;
4、该机构近三年来经营报告(须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该机构的投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审批(或撤销)手续的文件;
6、境外金融机构情况调查表--3。
(四)补办境外合资金融机构审批手续须提交下列文件:
1、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参资或收购该机构的文件的复印件;
2、该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该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简历;
4、该机构近三年来经营报告(须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该机构的中方投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审批(或撤销)手续的文件;
6、境外金融机构情况调查表--4;
7、该机构的外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附件:境外金融机构情况调查表
附件一:代表处(办事处)情况调查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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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机构名称(中英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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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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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设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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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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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代表处直接管理部门电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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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人数: (其中中方职员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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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代表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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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工作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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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机构的工作任务: │
├──────────────────────────┤
│其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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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情况调查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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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名称(中英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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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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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设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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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 │
├─────────────────────────┤
│职员人数: (其中国内派出的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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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资金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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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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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
│ │
├─────────────────────────┤
│经营业务种类: │
│ │
├─────────────────────────┤
│下属子机构名称: │
│ │
├─────────────────────────┤
│其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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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全资附属金融机构情况调查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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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中英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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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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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 │设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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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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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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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单位名称、地址、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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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姓名: │总经理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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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人数: (其中中方职员人数: ) │
├─────────────────────────┤
│经营业务种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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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及附属子机构名称: │
│ │
├─────────────────────────┤
│其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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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合资(或参资)金融机构情况调查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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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中英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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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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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设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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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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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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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人数: (其中中方职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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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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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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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务种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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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各方名称、所持股份份额及出资额: │
│ │
├─────────────────────────┤
│其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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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5月5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土地复垦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土地复垦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201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土地复垦验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新乡市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土地复垦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综合整治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综合整治”和“挂钩”)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工作,促进新乡市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设定河南省统筹城乡发展实验区的决定》(豫文〔2010〕2号)、《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124号)、《河南省千村土地整治(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豫土综治办发〔2009〕1号)和《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9〕8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区复垦验收和新乡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综合整治试点项目拆旧区复垦验收工作。
第三条验收依据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挂钩试点项目规划和市政府批准的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及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市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新农村办等相关部门成立验收组,负责项目区的验收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区自验。
第五条项目区自验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项目区竣工自验,自验合格的,向市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申请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
(二)项目区竣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拆旧区整理复垦任务完成情况,新增农用地面积、地类及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挂钩项目区应说明挂钩周转指标使用归还情况;综合整治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和新增耕地指标用于项目区外的城乡增减挂钩的,应特别说明;建新区居民安置用地及城镇建设供地和用地情况,建新地块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实施综合整治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制度、档案管理情况等;
(三)项目区不小于1:10000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遥感正射影像图;项目区规划实施的土地勘测定界图等,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和新增耕地指标用于项目区外的城乡增减挂钩的,应分别标注和说明;
(四)项目区拆旧地块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有关土地权属的材料;
(五)项目区实施前、中、后的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
(六)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项目区验收市政府受理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成立验收组,对项目区进行验收。
第七条验收步骤
(一)听取项目区实施和任务完成情况汇报;
(二)查阅项目区有关档案资料;
(三)实地查验项目区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查情况,对拆旧复垦、安置、建新地块范围、面积、质量进行认定,听取项目区干部群众意见;
(四)反馈验收情况,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八条验收内容
(一)综合整治拆旧复垦实施情况
1.主要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对照规划确定的工程量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验收。
2.复垦地块及新增耕地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并结合复垦前后不小于1:10000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校核。
3.复垦地块质量:单片面积10-50亩的地块,达到地块平整、建筑垃圾清理干净、耕作层夯实厚度不小于30cm、符合耕作条件,可暂视为验收合格;单片面积大于50亩的地块,地块平整度、土层厚度、土壤质地、排灌保障率等质量指标验收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的有关规定执行。
4.项目区管护措施:项目区全部竣工后,明确落实路、渠、泵站等公共设施的管护主体,建立健全管护制度。
(二)建新区实施情况
1.建设项目落实情况核定,参照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工作计划相关内容进行。
2.建新地块面积核定,参照复垦土地面积核定方法进行。
3.建新地块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核定,参照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
(三)土地权属情况
项目实施前后土地权属明晰、界限清楚;对土地权属的调整合理、合法,无争议。
(四)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项目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按规定范围开支。
(五)档案管理情况
建立日常档案管理制度,从项目区申报、实施到验收的有关文件、图表、影像及图片等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九条验收报告
验收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向市政府提交综合整治项目区竣工验收报告,挂钩项目区还需同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验收工作概况;
(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区竣工验收内容的认定意见;
(三)项目区实施后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和新增耕地指标用于项目区外的城乡增减挂钩的,应说明具体的面积和图斑;
(四)项目区实施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五)验收组对项目区是否通过验收的认定意见。
第十条验收组应当对验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验收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责任。
第十一条市政府根据验收组的验收报告和有关验收材料,审定综合整治项目区是否合格。
(一)审定项目区合格的,批复完成综合整治试点,并报省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挂钩试点报请省国土资源厅核定归还挂钩周转指标。
(二)审定项目区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县(市、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整改任务。整改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仍不合格的,加重扣减相关县(市)、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暂停农转用审批,直至验收合格。
第十二条项目区验收合格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地籍变更工作,明确地块界址,并根据申请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