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潮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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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8〕18号
印发《潮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潮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建设法治政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建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组建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为市政府法律事务提供咨询、代理活动。法律顾问室的日常工作由市法制局负责。
第三条 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聘请、解聘政府法律顾问的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联络、协调工作,根据需要,为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服务和协助;
(二)负责草拟、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制度,报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经市政府指派,召集政府法律顾问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论证、协调,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四)处理法律顾问室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由市法制局局长兼任,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法律顾问就市政府专项法律事务进行论证、评估,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二)负责定期召开法律顾问室工作例会,听取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汇报,并定期向市政府汇报法律顾问室工作情况;
(三)负责召集市政府法律顾问临时工作会议,研究具体工作事务;
(四)处理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代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草拟、修改、审核以市政府名义签署或授权部门签署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文书;
(四)根据需要参与市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工作;
(五)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法律事务。
第六条 市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由市政府颁发聘书。其专业类别、条件和人数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拟定。主要从政府法制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法学教研机构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士中选聘。
第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实行兼职制,不占用编制,不评定级别。但可以根据工作任务,由市政府支付酬金或者办案经费。
第八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与每届政府的任期一致,可以连聘连任。
特殊情况下,市政府可以提前解聘。
第九条 根据法律事务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聘用其他专业人士处理有关诉讼、仲裁、执行、调查取证、咨询等法律事务。
临时聘用的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由法律顾问室代表市政府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法律顾问室办理市政府紧急应对的法律事务时,使用“潮州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
相关文件中需由市长签章的,由市法制局按程序提出请示。
第十一条 市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时,法律顾问室可以派员列席并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处理涉及金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法律事务,应事先征求法律顾问室意见。
本条所称金额较大的法律事务,指有关合同标的、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法律事务或重大行政处罚行为。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依照本规则办理涉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机构)的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单位配合时,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处理本级政府(管委会)较大法律事务,应报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备案。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具体通过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代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决策时,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邀请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家参加法律顾问会议。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室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上年度法律顾问工作。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保证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
  (二)按要求参加或者列席市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对在工作中接触到和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
  (四)不得超越委托权限,更不得以政府的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任何活动;
  (五)在诉讼、仲裁或非诉讼活动中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直接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六)市政府法律顾问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3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二)不遵守保密规定,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三)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在诉讼、仲裁或非诉讼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直接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五)其他有损政府形象和政府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 法律顾问室工作所需经费,由法律顾问室在年初提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在单位年度预算中下达,实行专款专用。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法律顾问室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实施办法或工作制度,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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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

国税函〔2008〕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中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规定的行政复议时限不够明确。现将修订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及使用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稽查局)。
  
  附件:修订的“税务处理决定”(式样)及使用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处〔 〕 号

_______________:
我局(所)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对你(单位)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___
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
1.
2.

(二)
……

二、 处理决定
(一)
1.
2.
(二)
……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到 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各类税收违法行为依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作出处理决定时使用。
3.本决定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被处理对象名称、查证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属期间、处理依据、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作出处理决定日期、处理决定文号、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途径。
4.本决定书的主体部分,必须抓住税收违法行为的主要事实,简明扼要地加以叙述,然后列举处理的依据,写明处理结论。若违法事实复杂,应当分类分项叙述。
5.本决定书所援引的处理依据,必须是税收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并应当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6.“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日内到 将
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其中强制执行措施仅限于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适用,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8.本决定书文号字轨设为“税处”,稽查局使用设为“税稽处”。
9.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份交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征管部门,一份装入卷宗。

关于严格执行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严格执行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98]国管财字第129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针对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报销差旅费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务出差,必须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认真执行机关廉政建设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维护中央国家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 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任务需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杜绝不必要的出差。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财文字[1996]2号),凡由接待单位安排住宿的,出差人员应自觉按规定的标准缴纳住宿费和伙食费。
  三、 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凭飞机票、火车票等票据报销旅费,凭住宿费缴收据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报销住宿费,凭住宿费收据计领包干的伙食补助费。
  机关工作人员自带车辆到北京附近省(市)出差的,凭住宿费收据计领包干的伙食补助费。
  四、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由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