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2年8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周伯华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84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47项;下放市州实施行政审批项目12项(目录附后)。凡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一律停止审批,取消相应的收费,同时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凡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实施主体应当做好下放的衔接工作。
本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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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取消和下放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序 号 项目名称及审批方式 实施主体
1、 国民经济动员项目(审批)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2、 中方机构担保项下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计划(核准)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3、 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核准)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4 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审核)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5、 电费收费权质押权利证书(审核)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6、 包装装磺印刷品印刷许可证(审批)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7、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核准)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8、 企业领导人员工商管理培训院校资格(核准)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9、 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审核)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0、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审核)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1、 限额以上及限额以下国家限制乙类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2、 战时、特殊情况下对局部道路、水路实行交通管制(审核)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3、 国有、集体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备案)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4、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资格(备案)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5、 普通中专学校学生开除学籍(审批) 省教育厅
16、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审批) 省教育厅
17、 经省教育厅批准的社办学校学生学业证书(核准) 省教育厅
18、 外省普通中专来湘招生计划(审核) 省教育厅
19、 广播电视大学分校和工作站的设置和变更(审核) 省教育厅
20、 省、市属专科学校录取最低控制线及市、
州划线方案(备案) 省教育厅
21、 硕士研究生推荐免试名单(备案) 省教育厅
22、 新增公办高中学校(备案) 省教育厅
23、 普通中专学校学生转学(备案) 省教育厅
24、 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核准) 省教育厅
25、 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中介机构资格(审核) 省科技厅
26、 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审查(核准) 省科技厅
27、 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核准) 省科技厅
28、 省软件企业(产品)的认定(审批) 省科技厅
29、 进口科研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及其零配件进口免税(审核)省科技厅
30、 公安系统机动车考核员、助理考核员证(核准) 省公安厅
31、 一、二级公证员(核准) 省司法厅
32、 公证员资格(核准) 省司法厅
33、 律师资格(审核) 省司法厅
34、 仲裁委员会换届(备案) 省司法厅。
35、 省级粮食企业粮食报损(审批) 省财政厅
36、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专用帐户(核准) 省财政厅
37、 待销售陈化粮数量(核准) 省财政厅
38、 境外省级企业重大资本运营决策事项(审核) 省财政厅
39、 陈化粮鉴定报告(备案) 省财政厅
40、 境外省级企业不超过企业净资产50%的境外投资(备案) 省财政厅
40、 境外省级企业子公司重大资本运营决策事项(备案) 省财政厅
42、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备案) 省人事厅
43、 处级非领导职务任免(备案) 省人事厅
44、 市州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备案) 省人事厅
45、 省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工(审批)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46、 省管单位招用未培训的技术工种人员(审批)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47、 失业保险调剂核发(审批)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48、 政策性安置农村人员“农转非”(核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49、 非劳动部门就业训练单位在省级媒体刊播招生广告(核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0、 省管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核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1、 全省就业训练经费补贴(审核)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2、 技工学校招生计划(备案)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3、 核减或停止最低勘查投入(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
54、 中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核准) 省国土资源厅
55、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核准) 省国土资源厅
56、 专业测绘成果密级管理或成果销毁(备案) 省国土资源厅
57、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备案) 省国土资源厅
58、 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备案) 省国土资源厅
59、 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核准) 省建设厅
60、 省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核准) 省建设厅
61、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审核) 省建设厅
62、 建筑业企业一级资质(含市级)(审核) 省建设厅
6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审核) 省建设厅
64、 物业管理企业一级资质(审核) 省建设厅
65、 省城城镇规划体系(审核) 省建设厅
66、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四级资质(备案) 省建设厅
67、 省管重点工程竣工(备案) 省建设厅
68、 核发交通行政执法《公路检查证》(核准) 省交通厅
69、 A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核准) 省交通厅
70、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资格(备案) 省交通厅
71、 限额以下涉及使用国家专项贷款、进口免税、
国家限制发展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省信息产业厅
72、 卫星电视接收设备生产企业定点(审核) 省信息产业厅
73、 甲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证书》(审核) 省水利厅
74、 省管水利国有资产变动(审核) 省水利厅
75、 水利灌溉工程供水水价(审核) 省水利厅
76、 畜禽品种的经营、推广和广告(核准) 省农业厅
77、 建立人工渔港(核准) 省农业厅
78、 从相邻省、区、市引进林木良种(核准) 省农业厅
79、 专职植物检疫员资格(核准) 省农业厅
80、 国有农垦企业自产粮食跨县(市)运销(核准) 省农业厅
81、 饲料产品免税(审核) 省农业厅
82、 国有林场林木资产因重大自然灾害
造成50万元以上的变更(备案) 省林业厅
83、 一般贸易进出口商品配额年度计划(审批)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4、 邀请外国人来湘从事外经贸活动(审批)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5、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更名或扩大经营范围(审批)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6、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确定(核准)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7、 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外资企业和
合资合作企业中增资部分的项目确定书(核准)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8、 补偿贸易合同(核准)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9、 台商企业在湘设立办事机构(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0、 外经贸活动赴港常驻人员(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1、 受援项目立项(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2、 外经贸企业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申报(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3、 旅游产品小额出口贸易经营权(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4、 “五种”废旧物资进出口经营权(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5、 进出口商品配额申请计划(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6、 外经贸企业对外经济合作项目预报(备案)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7、 有线电视台播放影视剧资格(核准) 省广播电视局
98、 有线广播电视采用加解扰技术(核准) 省广播电视局
99、 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审核) 省广播电视局
100、设立电影制片厂(审核) 省广播电视局
101、邀请外国地方电台、电视台负责人率团
来访或洽谈业务(审核) 省广播电视局
102、赴境外采访、摄制、租台(频道)及赴台
(含境外)影视交流(审核) 省广播电视局
103、粮食(未退出保护价范围的品种)收购资格(核准) 省工商局
104、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核准) 省工商局
105、驰名商标(审核) 省工商局
106、中央驻湘单位,省属企业出省举办展销活动(审核) 省工商局
107、药品、农药、兽药、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备案) 省工商局
108、广告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备案) 省工商局
109、液化石油气钢瓶设计文件(审批)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10、非处方药审核登记(审核)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1、药品销售人员资格(备案)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2、涉外旅游汽车公司(车队)定点(审批) 省旅游局
113、旅游饭店建设立项(审核) 省旅游局
114、国家粮油仓储设施拆改废(核准) 省粮食局
115、大中专学校招生粮食关系(审核) 省粮食局
116、乡镇企业登记备案(备案) 省乡镇企业局
117、陈化粮销售价格(核准) 省物价局
118、土地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审核) 省物价局
119、计内民用液化气价格(备案) 省物价局
120、省直单位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确认(审核) 省机关事务局
121、军工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及计量人员考核(核准)省国防科工办
122、军工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预审(审核) 省国防科工办
123、军工企业民用产品标准(备案) 省国防科工办
124、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审核) 省新闻出版局
125、对外版权贸易合同(审核) 省新闻出版局
126、作品版权登记(核准) 省新闻出版局
127、成立版权服务和中介机构(审核) 省新闻出版局
128、少数民族用品生产和民贸网点建设专项贷款
计划贴息指标(审核) 省二轻行业管理办公室
129、少数民族用品生产特需金银分配指标计划(审核) 省二轻行业管理办公室
130、省农膜原料进口减税计划(审核) 省二轻行业管理办公室
131、机电产品出口专项贴息贷款项目(审核) 省二轻行业管理办公室
132、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核准) 省内贸行业管理办公室
133、机械、汽车新产品鉴定及新工艺、
新材料和科技成果鉴定(核准) 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
134、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及审核人员资格(核准) 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
135、省内企业申报《汽车、民用改装车、摩托车、
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审核) 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
136、乙炔站设计资格(核准) 省石油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
137、全省化工防腐蚀施工单位和技术人员上岗证(核准) 省石油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
138、全省化工防腐蚀施工单位资格证书(三、四级)(审批)省石油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
139、全省农村能源技术开发推广项目(审批) 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40、省级农村能源技术研究项目(审批) 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41、全省农村能源产业贴息贷款项目(审批) 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42、市州级农村能源技术标准(核准) 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43、国家农村能源科技攻关项目(审核) 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44、专利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核) 省知识产权局、
145、专利资产确权(核准) 省知识产权局
146、专利权质押合同(备案) 省知识产权局
147、考古发掘品移交方案(审批) 省文物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决定
下放市州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项)
序 号 项目名称及审批方式 实施主体
1、 赴港澳商务(审批) 市、州公安局
2、 进口汽车、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核准) 市、州公安局
3、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 市、州林业局
4、 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准) 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5、 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备案) 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6、 一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 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7、 省内公民出国旅游团队(核准) 市、州旅游局
8、 联运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审批) 市、州物价局
9、 省属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核准) 市、州物价局
10、省辖城市廉租住房租金(价格)(核准) 市、州物价局
11、城市出租车、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
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价格(审核) 市、州物价局
12、食盐零售许可证(审批) 市、州盐务局
东莞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府办〔2002〕35 号
印发《东莞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二年六月十九日
东莞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和协调,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和技术水平,参照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财政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工程和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的建设管理,均适用本办法。隶属中央、省属驻莞单位和军事系统的信息化工程可参照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投资主体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
第三条 东莞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是本市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镇区人民政府要落实主管信息化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镇区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和镇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信息化工程建设进行相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 市和镇区人民政府应将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镇区、村镇建设总体规划。本市城市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中的管道建设,由市政、规划部门会同市信息办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必须符合东莞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市信息办会同市计划、财政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执行。
第七条 市和镇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等),投资总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必须遵照有关规定向计划部门申请立项。
第八条 信息化工程中的重大项目办理立项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将技术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信息办审查、备案。审查不合格的,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将有关技术设计方案,报市或者镇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中规定的审查、备案的具体程序或者办法,由市信息办协同市计划、财政等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 凡符合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都应依法进行招标,择优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第十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通用硬件设备和非开发设计,或承建单位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系统以及硬件工程,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购买和选择施工单位;属于开发设计单位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可采用谈判式招标,由业务部门与开发单位签订技术开发和维护合同。
第十一条 从事信息网络和信息应用系统的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和保障的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工程。
依法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定的,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信息化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十三条 从事信息化工程设计、开发、服务的单位,应执行国家的有关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十四条 信息化工程的建设,应同步进行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应能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保密标准,并保证有相应的投入。
信息化工程的设计方案、使用的产品、验收以及相关服务,应当执行信息系统安全的相关标准。重大项目要通过信息系统安全测评认证,未经测评认证的,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实行监理。市信息办和业务主管部门对重大项目的质量共同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信息办和业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对重大信息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实行信息化工程质量保修维护制度。承揽信息化工程的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对信息化工程履行保修维护责任。保修维护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信息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信息办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信息办提请有关资质评审部门撤销或者降低其相关资质;对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