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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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8〕3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安徽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04〕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安全生产目标分为工作目标和控制考核指标。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和任务,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
工作目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责任体系和措施落实、依法行政、安全投入、专项整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事故查处、教育培训、奖惩激励等方面的情况。控制考核指标主要考核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工矿企业死亡人数、煤矿企业死亡人数、较大事故起数等。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控制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订下达。

第四条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建立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台账,定期通报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指标控制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控制考核指标的完成。

第五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现场考核与综合复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月15日前,各市人民政府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自查自评结果书面报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提出对各市政府目标考核书面意见,报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其中工作目标为40分,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为60分。对照当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80—90分(不含90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良好单位,60—80分(不含80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单位。

第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单位;
(二)年度内发生1起重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八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后报省政府审定。
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列入省财政预算。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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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人[2004]332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行业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精神,切实做好烟草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决定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人才保障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37号)以及《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国烟党〔2004〕26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局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为指导,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大力度,形成“培养快、使用好、待遇高”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与使用机制,培养建立起一支具备精湛专业技能,关键环节发挥作用,能够解决生产操作难题的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为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应遵循“国家局规划指导,省级公司组织实施,企业保障完善”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局(总公司)统领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制定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以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复合技能型三类人才为重点对象,在行业内逐步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通过加强对人才政策的研究,准确把握高技能人才发展方向,合理设立工作目标,制定完善相关措施,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二)省级公司负责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中长期工作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推动企业大力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岗位培训,完善推广名师带徒等措施,组织建立本省烟草行业高技能人才业务进修和培训等制度。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和社会各类学校以及培训机构的作用,采取校企结合、定单培训等灵活多样、富有实效的培训方式。注重运用现代化培训技术,提高培训水平,有条件的单位,可与行业有关单位建立高技能人才实习训练基地,搭建强化实践技能培训的平台。
  (三)企业要发挥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主力军作用,按照学以致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需求,合理设计技能人才梯队。制定具体措施,引导和鼓励技术工人钻研技术、提高技能,为技术工人参加技能培训和业务进修提供支持和保证。要着眼于企业的未来发展,对基础好、潜力大的青年职工加大培养力度,形成高技能人才后备力量。要加大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力度,使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在人、财、物等方面得到充分保障。
  三、主要任务
  加快建立行业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全面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从人才的培养、选拔、评价、交流、使用、激励和保障入手,加大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力度。
  (一)加快建立行业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改进完善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全面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1.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改进完善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在评价内容上,坚持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相结合;在评价标准上,坚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在评价机制上,坚持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相结合;在组织实施上,坚持行政指导与技术支持相结合;在管理体制上,坚持国家局管理与省级公司管理相结合。根据技术技能型人才、知识技能型人才和复合技能型人才的各自特点,制定相应的评价方法,分类实施评价。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应在既有考核模式上,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难题的考核要求,并增加新技术和新知识的要求;对知识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应突出新技术、新知识掌握和运用能力的要求;对复合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应根据企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强化综合性考核和多项技能的考核。按照“统一标准框架、企业组织考核、鉴定机构督导”的原则,通过生产现场的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的业绩评定等方式,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国家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派遣督导员进行质量督导,并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指导企业考核工作,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进一步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以提高职工整体素质和培养高技能人才为出发点,继续坚持面向企业、扩大范围、完善制度、强化质量的指导思想,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和统一证书等质量管理原则,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的运行机制、工作流程、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同时,提升管理水平和鉴定层次,扩大职业资格证书的覆盖面,直接有效地为企业和职工服务。
  (二)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从人才的培养、选拔、评价、交流、使用、激励和保障入手,加大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力度。
  1.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实施行业“三年一千”新技师培养计划。结合国家实施技能振兴行动和国家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全面启动烟草行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今后三年,在技能要求与技术含量较高的烟机设备维修、烟叶分级和卷烟商品营销等职业中,实施1000名新技师培养计划,紧密结合企业需求,加快培养一批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人才,并以此推动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建设,带动各类高、中、初级技能人员梯次发展。
  2.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通过职业技能竞赛、练兵比武、技术创新和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等活动,在各职业上不断发现和选拔具有高超技能的人才。国家局(总公司)将针对烟机设备维修、烟叶分级等职业,在行业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国家二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并逐渐将其规范化、制度化。省级公司要大力组织开展本省或地区间企业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并不断提高竞赛的技术含量和技能水平。企业要组织生产一线职工,广泛开展拜师学艺、岗位练兵、技能比武和技术攻关、创新创效、观摩研讨等活动。鼓励企业在关键岗位、工序设立首席职位,进一步培育技能领头人并发挥其作用。
  3.改革技师考评办法,加快技师资格鉴定步伐,畅通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按照“行业统一标准、职工自主申报、鉴定中心鉴定、企业因需聘任”的原则,全面推进技师考评制度的改革。取消报考限额,凡符合技师申报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技师资格鉴定。打破资历限制,对掌握高技能、复合技能且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技师申报条件。突破年龄限制,鼓励更多具备高超技能的青年职工参加技师资格鉴定。打破身份限制,鼓励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技师资格鉴定。健全完善以能力评价和业绩考核相结合的技师评价体系和评价方法。考评内容采取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相结合。技能鉴定按照技师资格标准,重点考核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综合评审突出技能运用及所做贡献,重点考核工作业绩、技术革新、传授技艺及职业道德等。技师资格鉴定是行业今后三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点,要扩充技师资格鉴定的职业范围,对已开展技师资格鉴定的职业要进一步增加鉴定规模,对未开展技师资格鉴定的职业要抓紧完善条件尽早实施。
  4.建立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机制,为高技能人才发挥更大作用创造条件。依托鉴定机构、学校以及各种培训机构,建立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工作站,开发技能人才、技能成果信息库,为技能人才的交流提供平台,为高新技术开发、技术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创造条件,充分发挥技师在技术攻关、传授技艺、传播技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国家局(总公司)将建立烟草行业高技能人才库,并在行业网站建立高技能人才交流专栏。各单位可开设专门网站,并建立相关信息库,丰富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的服务内容和手段。
  5.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待遇水平,建立“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引导更多的企业职工岗位成才。创新完善高技能人才使用方法,建立动态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实行高技能人才聘任制,对具备高技能职业资格的人员,由企业根据生产实际需要进行聘任。逐步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待遇水平,在企业薪酬中充分考虑技能贡献因素,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加强对高技能人才职业生涯发展的规划设计,鼓励企业针对高技能人才设立单独的职位晋升路线和职业发展通道。大力推广技师、高级技师与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的做法,并根据企业实际建立技师津贴制度(技师津贴每月不低于500元;高级技师津贴每月不低于1000元),对聘用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发放技师津贴,提高其待遇水平。结合企业人事、用工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建立职工凭技能职业资格得到使用提升,凭业绩贡献确定收入分配的使用与待遇激励机制。
  6.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表彰奖励力度,提高其社会地位。大力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和有关单位,并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总结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企业、培训机构培养、使用技能人才的方式方法,及时组织推广,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2004年和2006年,国家局(总公司)将在行业内组织第七届、第八届全国烟草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并将表彰奖励规模适当扩大。同时,根据国家对培育技能人才成绩突出单位设立的奖项“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设立“烟草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表彰行业对培养技能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省级公司要根据国家局(总公司)的有关部署,认真做好所属企业烟草技术能手的评选表彰工作。加强宣传工作,优化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与舆论环境。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宣传他们的成才和创优之路,宣传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政策,在全行业营造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更多的职工走技能成才之路。
  7.建立健全技能人才保障机制,为高技能人才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指导企业建立补充保险工作,并注意向生产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倾斜。要采取有效措施,关心技能人才,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及其他保障福利问题。
本意见印发后,各省级公司要结合所属企业实际,抓紧制定本省烟草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并及时报送国家局(总公司)。

  附件:有关名词解释。





二〇〇四年六月七日



附件:


有关名词解释


  1.高技能人才
  高技能人才是在生产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的从业者中,具备精湛专业技能,关键环节发挥作用,能够解决生产操作难题的人员。主要包括技能劳动者中取得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及相应职级的人员,可分为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三类人员。主要分布在一、二、三产业中技能含量较高的岗位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第三至第六大类)。
  2.技术技能型人才
  技术技能型人才是在企业生产加工一线中从事技术操作,具有较高技能水平,能够解决操作性难题的人员。主要分布在加工、制造、服务等职业领域。比如:高级钳工、中式烹调师等。
  3.复合技能型人才
  复合技能型人才是在企业生产加工一线中掌握一门以上操作技能,能够在生产中从事多工种、多岗位的复杂劳动,解决生产操作难题的人员。比如:数控加工中心技术师、机电一体化人才、综合服务一体化人才,以及新兴的创意和操作一体化的人才等。
  4.知识技能型人才
  知识技能型人才是既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水平,又具备较高的操作技能水平的人员。能够将所掌握的理论知识用于指导生产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主要分布在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型职业领域。比如:网络管理员、信息安全员、电子仪器制作师、IT硬件维护技术师等。
  5.新技师
  新技师是指从2004年1月以后,经过培训和技能鉴定取得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高级技师和其他高等职业资格人才。包括传统技术职业中的技能型技师以及新兴职业中的高级职业资格人员。比如:高级车工、高级数控加工技师、通信工程管理与维护师等。
  6.首席(技能)职位
  首席(技能)职位是指企业生产、加工工作中,技能职位最高的关键岗位,其任职人员能够熟练运用本职业的关键操作技能,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科学的判断和决策,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或工艺问题,是同职业(工种、岗位)系列组织技术攻关的技能带头人。
  7.技能振兴行动
  技能振兴行动是指动员全社会力量,依托企业以及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通过不断完善技能劳动者培养、选拔、表彰、宣传等环节,全面加强技能劳动者队伍建设,提高其职业技能,提升其社会地位,形成尊重技能劳动者的社会价值观。
  8.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
  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是为缓解高技能人才短缺,于2002年10月启动的一项人才培训工程。其目标任务是:瞄准经济发展和企业生产急需,采取切实措施,大力加强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术工人培养,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使技术工人尤其是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数量和比重有明显的增加和提高。工程由若干培训项目组成,截至2003年,已经启动了机电、信息制造业和电力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
  9.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
  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是指评定、判断技能人员技能层次、水平的政策措施、工作制度和操作方法,评价过程中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通过对能力和业绩的考察,来确定人才的使用、待遇。
  10.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
  这是确定企业职工使用和待遇的机制,主要是以职工的能力、业绩和贡献作为评价人才的重要标准,作为确定职工薪酬水平高低的重要参照。
  11.高技能人才实习训练基地
  高技能人才实习训练基地是指依托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以及高级职业院校建立的培养技能人才的实习训练场所,为技能人才成长提供专业技能训练,重点强化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培训。
  12.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
  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是我国2003年设立的表彰培育技能人才成绩突出的企业和培训机构的政府奖项。
  13.高级技工学校
  高级技工学校招收取得中级职业资格的在职职工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学制2-3年。高级技工学校采取课堂讲授专业理论知识,生产实习车间和企业现场进行技能训练的学校教育与企业生产实际结合的方式,培养高级技术工人。高级技工学校同时承担企业职工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以及社会其他类人员培训,是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
  14.技师学院
  技师学院招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的在职职工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学制1-2年。技师学院将课堂教学与企业生产实际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相结合,采取课题研修的方式,培养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二级)。技师学院同时开展各类短期职业技能提高培训。
  15.定单培训
  定单培训是指培训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培训订单,根据用工单位提供的就业岗位数量和技术技能要求开展的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培训后,成绩合格者按照订单能够及时就业。
  16.远程培训
  远程培训是指利用现代信息传输技术手段开展的远距离培训。远程培训的技术手段主要有信函、广播、电视、录音、录像、互联网、卫星等。目前,远程职业培训主要包括有短期职业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等类型。
  17.仿真模拟教学训练
  仿真模拟教学训练是将计算机仿真模拟技术应用于技能训练,这可以使教学更加生动,不仅能够进行常规操作,节约原材料消耗,还可以开展一些在实际工作现场无法进行的障碍设置、障碍排除等教学训练。比如:大型电力设备运行教学训练等。
  18.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9.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反映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与学历文凭不同,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劳动的具体要求密切结合,更多地反映了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以及劳动者从事这种职业所达到的实际能力水平。
  20.职业技能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型考试。它是由考试考核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做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1.国家职业标准
  国家职业标准是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职业(工种)的活动内容,对从业人员工作能力水平的规范性要求。它是从业人员从事职业活动,接受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以及用人单位录用和使用人员的基本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制定并统一颁布国家职业标准。
  22.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规定,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23.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规定,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合作。
  24.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规定,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部分非常规性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级人员。
  25.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规定,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性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技能方面有创新;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高级人员;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26.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规定,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能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技术管理能力。
  27.国家题库
  国家题库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各方面专家,依据职业技能鉴定命题理论和题库建设技术开发的用于全国职业技能鉴定的统一题库。
  28.就业准入
  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截止到2003年底,共有97个职业(工种)实行了就业准入,它们是: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大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防腐蚀工、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营业员、推销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营养配餐员、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新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保育员、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秘书、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制图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营销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企业信息管理人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项目管理师、企业行政管理师。
  29.职业技能竞赛
  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生产实际开展的有组织的群众性技能竞赛活动,是激励广大技术工人努力钻研技术业务,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重要措施。
  30.全国技能表彰活动
  全国技能表彰活动指在开展技能竞赛、练兵比武和技术创新等活动的基础上,组织的全国性、高层次、大规模的技能人才专项宣传、奖励活动,包括对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以及对培育技能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宣传和表彰。
  31.全国技术能手
  全国技术能手是我国设立的优秀技术工人荣誉称号,是国家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截止到2003年,我国已评选出600多名全国技术能手。截止到2003年,烟草行业共有12名全国技术能手。
  32.中华技能大奖
  中华技能大奖是我国设立的优秀技术工人的最高政府奖项,是国家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及规定评选比例,在全国具有高超技艺和良好职业道德的能工巧匠中评选。截止到2003年,我国已评选出60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烟草行业有1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33.全国烟草技术能手
  全国烟草技术能手是烟草行业设立的优秀技术工人荣誉称号,行业从获得全国烟草技术能手的人员中向国家推荐全国技术能手。截止到2003年,全行业通过评选和职业技能竞赛已有78名全国烟草技术能手。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函(2001)4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年至2020年)〉的请示》(沪府〔2000〕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年至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上海市是我国直辖市之一,全国重要的经济中心。上海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技术创新为动力,全面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重点发展以金融保险业为代表的服务业和以信息产业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不断增强城市功能,把上海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优美的国际大都市,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之一。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行政辖区6340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从长江三角洲区域整体协调发展的角度,对全市实行统筹规划。要控制中心城发展规模,有序引导人口和产业向郊区疏解,形成“多轴、多核”的市域空间布局结构。要逐步拓展沿江海发展空间,形成宝山、外高桥等组成的滨水城镇和产业发展带;进一步增强浦东新区的功能,搞好形象建设;重点建设好宝山等11个新城和朱家角等中心镇,形成相对独立、功能完善、各具特色的郊区城镇。要深入研究崇明岛的发展条件,纳入全市发展战略统筹考虑。
四、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和用地布局。在内环线以内要以发展第三产业为主,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继续调整、完善内外环线之间的工业布局,以发展高科技、高附加值、无污染的工业为重点;在外环线以外地区,要结合新城、中心镇的建设,集中建设一批市级工业区,形成若干制造业中心;积极发展现代化农业和郊区旅游业。
中心城建设要坚持“多心、开敞”的布局结构。要在完善中心城综合功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中央商务区的功能。要建设好人民广场等市级公共活动中心和徐家汇等四个市级公共活动副中心。要统筹安排中心城的旧城改造工作,控制建设容量,保持特色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条件。
五、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到2005年,中心城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815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507平方公里以内;到2020年,中心城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800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600平方公里以内。
六、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基础设施建设都要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协调、分工与合作。要在区域协调的基础上,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深水港区的开发建设进行充分论证。要加快大容量城市轨道交通和高速公路的建设,加强对外交通和市内交通的联系,进一步完善中心城道路系统。要坚持公共交通优先的政策,形成以轨道交通与公共汽(电)车密切结合、各种交通方式协调发展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要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加强城市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形成较完善的包括防洪、防震、人防、消防等内容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七、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严格控制和保护好规划确定的城市生态敏感区和城市建设敏感区,提高人均公共绿地指标,调整绿地布局结构,完善绿地类型,加紧建设外环绿化带和滨海防护林,形成以“环、楔、廊、园”为基础的中心城绿化系统和以大型生态绿地为主体的市域绿色空间体系。要保护好佘山等风景区和淀山湖等自然保护区。要加强水源保护,切实保障供水安全,节约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要加强对大气污染、污水和城市垃圾的治理,加强苏州河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重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城市景观规划工作。上海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要重点保护好外滩近代建筑保护区等11个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以及松江等历史文化名镇。要加强城市设计,规划好中心城东西向景观主轴线,建设好中心城滨江(黄浦江)、滨河(苏州河)景观走廊,合理规划高层建筑布局,营造优美的城市天际线,保护中心城重点景观视线走廊。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上海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深化有关专业规划,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强化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上海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支持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上海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200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