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通信线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及其附属设备,不得危害通信安全。
(一)通信线路两侧各三百米范围内,不准进行爆破,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不准倾倒腐蚀性物质。不准在地下电缆两侧各三米范围内挖坑取土和设置能引起电缆腐蚀的建筑物。
(三)不准在电杆、拉线五米范围内取土,不准在架空线路两侧各二米、地下电缆两侧各一米及天线区域内搭棚建屋。
(四)在设有电缆标志的水域内,不准抛锚、拖锚、挖沙、炸鱼以及进行其它危害电缆安全的作业。
(五)不准移动和损坏电杆、拉线、电缆标志、标石、天线、天线馈线杆塔以及无人值守的载波增音站、微波站等。
(六)不准在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以及其它附属设备上拴牲畜,或搭挂各种线路及其它物件。
(七)偷盗电杆、电线、电缆、电视通信线路等设备,或利用技术手段盗窃通信机密,均属犯罪行为。
(八)通信线路遭受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时,各级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协助通信部门尽快抢修。
二、通信线路建设应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尽量和道路及其它管网同步建设。
设置电杆和埋设电缆所需土地,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办理。
三、通信线路一般不得迁改。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迁改时,应向通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在通信线路附近建筑施工,应符合通信部门保护线路隔距的规定。如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应向通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强电线路的架设、更新,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五、在通信线路附近设置无线电发射天线时,应向通信部门提供干扰计算资料计算结果,双方签订协议,并满足通信传输要求。
六、除有通信主管部门证明的外,废品回收部门和个体工商业户,一律不得收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交售的通信线路器材。发现有盗卖、变卖通信线路器材的行为或可疑线索,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或通信部门。
七、通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损坏通信线路及其附属设备和阻断通信的行为,应承担修复线路设备的费用,赔偿阻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修复费和赔偿费按邮电部的有关规定计算收取。
九、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一)发现隐患及时报告或排除险情的;
(二)协助通信部门抢修通信线路成绩显著的;
(三)检举揭发和制止破坏通信线路的。
十、凡违反本规定第一条一至四款的,通信部门应责令停工,限期迁移或拆除危害通信线路安全的物品及建筑物。逾期未迁移或拆除的,由公安机关协同通信部门强制执行。
凡违反本规定第一条五至六款的,由通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凡违反本规定第三、四两条的,通信部门应责令停工。对不听劝阻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
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并造成损失的,可给予行政处分或处以罚款。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罚单位和个人,应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一次交清全部罚款。逾期不交的,每超过一个月加收原罚款总额的百分之十,直到交清为止。罚款一律上交当地财政。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执行的,由处罚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省邮电管理局对本规定负责解释,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责任,还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十二、石油、电力、公安、铁路以及军事等部门的专用通信线路的保护,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987年4月21日
关于发动和支持群众办小煤矿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动和支持群众办小煤矿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中央[1984]1号和4号文件精神,调动广大群众办矿的积极性,加快小煤矿的发展,搞好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作如下规定:
一、明确指导思想。发动群众办小煤矿,是解决我省能源不足的重大措施,是山区人民勤劳致富的重要门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根据“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精神,解放思想,放宽政策,精心指导,加快步伐,积极发动和支持群众集体和个人办小煤矿。对小煤矿煤炭运输
和器材供应要妥善安排。办矿资金有困难的要加以扶持。
二、统筹规划布点。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要统筹规划,合理布点,做到“有水快流”。凡是有煤炭资源的县,都要积极发动群众办小煤矿。没有资源的县,可到有资源的地方办矿。交通不方便、销路不好的地方,切不可盲目发展。严禁乱挖滥采,决不可在一个小范围内开很多井口。
一般小矿应有五至十年的储量,一万吨以上的矿应有十至十五年的保有储量。国营煤矿二、三十年中采不到的煤炭,划出若干片块给小矿开采。国营矿的某些井口,采区或工作面,不宜于正规生产的,可以包给职工或农民群众开采,也可组织联合开采。
三、实行有证开采。集体和个人都可以申请开办小煤矿。申请办矿必须具备基本的办矿条件,即有一定的资源,有懂行的矿长,有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办矿单位首先向县乡镇企业局提出申请。由乡镇企业局根据申请者提出的办矿基本条件和办矿地点、开采范围、生产能力、资金状况
、技术力量,以及井田边界及开采布置的示意图,进行审批,发给“开采证”。在中直矿、省属矿井田范围内开办小矿,要征得四川煤管局的同意;在市、地、县矿范围内办小矿,要征得市、地、县煤炭主管部门的同意。县工商局凭“开采证”,发给“工商营业执照”。
四、多种形式办矿。可以集体办,可以个人办,也可以合伙办。提倡国营与集体、集体与集体、集体与个人联合办矿。在资源较富的矿点,可联合举办规模稍大一点的矿井。合资经营的矿井,在利润分配上可以突破原乡镇企业的分红比例,让投资者多得实惠。
五、确保安全生产。任何形式的群众办矿,都要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矿山安全法规和《小煤矿安全规程》。不准在河流、水库、铁路、桥梁、文物古迹等建筑物下边开采,不准在越界开采,不准开采保安煤柱,不得危及邻矿的安全。每个矿必须具备两个通到地面的
安全出口,不准独眼井生产,不准明火明电照明和放炮。高沼气矿和年产一万吨以上的矿,还要消灭自然通风和明闸刀开关。所有的小煤矿,都应当配齐技安员、瓦检员、放炮员和会计出纳,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按规定提取安全管理费。经济承包一定要包安全指标和安
全措施。一万吨以上的矿还应有作业规程及操作规程。
六、切实加强管理。各级乡镇企业局要加强对群众办矿的管理,矿业公司应组织好技术服务,进行具体指导。产煤多的地县矿业公司要建立矿山救护队,配齐救护器材,开展矿山救护。省和有条件的地县要建立培训基地。对小煤矿的矿长、技安员进行轮训。
抓好现有小煤矿的技术改造,增强抗灾能力,提高经济效益。无论乡办、村办或个人办的矿,都要按生产量,每吨煤提四元维简费和四元价外补贴,由县农行专户储存,县乡镇企业局监督使用。
对群众办矿抓得好的,安全生产及管理工作出色的,应当予以奖励。对工作失职、管理混乱、安全差的,应当予以惩罚。无论集体或个人办矿,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经批准而强行生产的,县乡镇企业局要会同安办、工商局、财税局,对其罚款、停产整顿直到封闭矿井。
198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