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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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行办法

监察部


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行办法


(1992年11月11日第七次部务会议通过 1992年11月16日监察部令第5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证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之间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包括拟制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一方在监察机关中从事人事、财务工作,另一方不得在该监察机关中任职。
第三条 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回避按以下原则进行,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四条 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被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有义务如实向监察机关申报应回避的亲属情况;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录用、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调配、出国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公务活动中,凡涉及到本人或者与本人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关系的,应自行申请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等活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五条 监察机关在人员的录用、晋升、调配等过程中发现应回避的情形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因联姻等新形成的亲属关系,也应按规定处理。
第六条 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查办政纪案件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以及与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上述规定适用于参加查办政纪案件的兼职监察员,鉴定人、翻译等人员。
第七条 在查办政纪案件中监察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人审查后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审查后决定。
第八条 在查办政纪案件中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未自行申请回避,或者他人未申请其回避的,监察机关负责人或者人民政府负责人可以决定其回避。在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回避的人员不得停止执行公务。
第九条 经审查,申请回避的情形不存在的,监察机关负责人或者被申请回避人所在人民政府负责人应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请求复议一次。
第十条 应回避的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拒不执行回避决定或者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经批评教育无效的,可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情节严重的,可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对违反监察机关回避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概念的含义是:
(一)“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甥;
(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养子女。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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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


  《甘肃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宋照肃
                          二000年十二月一日
            甘肃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发展散装水泥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州、市(地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支持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
  公安机关应将设有固定装置的散装水泥专用车和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定为“工程特种车”,凭通行证进入市区交通限制路段通行。


  第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积极供应散装水泥。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必须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一定数量的散装水泥运输装备。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旋窑生产线50%以上、立窑生产线20%以上配备散装水泥生产设施。新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含新建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


  第六条 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项目,必须坚持生产项目与散装水泥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水泥生产项目审批时,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签署意见。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积极推广发展商品混凝土。城市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2年内禁止在城区建筑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具体禁止日期,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所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期内配置与其施工能力相适应的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设施、设备。


  第八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散装水泥应分别达到水泥使用量的80%和60%以上。


  第九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必须按国家和本省散装水泥统计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条 水泥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保证散装水泥装卸、运输、储备和使用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 对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按下列标准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一)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包括纸袋、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水泥,按每吨2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使用袋装水泥,按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扩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中列支;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委托地方税务等部门代征。


  第十三条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财政管预算管理,缴入省级国库,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是: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三)散装水泥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四)代征业务费开支;
  (五)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支出。
  其中(一)、(二)两项开支,不得低于当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90%。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在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不按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2‰滞纳金。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拒缴或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少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征收部门责令补缴,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工作会议纪要》的函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工作会议纪要》的函

建市监函[2003]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工作会议记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会议确定的原则抓紧工作。大纲编写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司建设监理处联系。

  附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工作会议纪要》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三年四月一日

  附件:

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工作会议纪要

  为加快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编写工作,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委托同济大学于2003年3月20、21日在杭州召开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工作会。人事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和有关行业协会,清华大学、天津大学、重庆大学、东北财经大学等8个参编高校和14个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人事部考试中心分别就考试大纲编写、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性质、大纲模式、试卷设置、题库、题量等问题提出了要求。同济大学丁世昭教授介绍了建造师考试大纲具体内容。与会代表进行了深入研讨,现将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关于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1.综合考试大纲与专业考试大纲的关系问题。

  综合考试大纲与专业考试大纲的关系问题,按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2003年2月24日印发的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函》(建市监函[2003]4号)中明确的有关意见处理。

  2.建造师考试科目设置问题。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按“3+1”设置。综合知识与能力考3门,即建造师各专业通用部分的内容:建设工程技术与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知识与能力考1门,即突出各专业特点的内容:包括各专业的建设工程技术与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制要求

  1.综合大纲与专业大纲知识点的划归问题。

  各专业均涉及的知识点,纳入综合考试大纲编写;各专业特有的知识点,纳入专业考试大纲编写。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的内容问题。

  综合考试大纲和专业考试大纲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中的法规部分,只包括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内容;相关知识部分可包括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规章涉及的专业知识内容。

  3.考试大纲类型与知识点的要求。

  考试大纲采用 “章、节、目、条”的编写方式。 各“目”中对知识点的要求,按“掌握、熟悉、了解”的顺序予以表述。 其中“掌握”按70%、“熟悉”按20%、“了解”按10%的比例设置。

  4、建设工程技术与经济科目知识点确定问题。

  专业考试大纲中建设工程技术与经济科目的知识点,应依据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所对应的建造师14个专业的内容确定。

  5.相关工作进度问题。

  按照“四同步”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考试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建造师专业考试指导书》的编写和建造师考核认定测试题的考虑要同时进行,其完成时间按原定计划执行。

  三、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及考核的相关事宜

  1.考试时间。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为13小时。其中:综合知识与能力3科各考3小时,专业知识与能力1科考4小时。

  2.考试题型。

  建造师执业资格综合知识与能力考试题型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知识与能力考试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和案例题,案例题量应为专业知识与能力考试题量的60-70%。

  3.题库。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试题积累的情况,逐步建立试题题库。

  4.考核认定测试题问题。

  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的测试命题工作由各专业考试大纲编制机构负责,测试题型为单选题和案例题。测试的目的是检验应试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实践能力。

  会议要求各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制单位根据本次会议要求进行相应调整,抓紧进行大纲的编写工作,确保按计划完成。